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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8 07:35:47 公司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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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三.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 部门责任者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事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4 安全管理部门承担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通报的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3.4 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四. 各类事故的界定

  4.1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数字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事故: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质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公司声誉的事故。

  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生产装置、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输送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爆炸事故: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爆鸣事故:指发生爆鸣现象,仅造成轻微的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

  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责任者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5.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5.3 质量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与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5.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六. 事故报告程序

  6.1 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类重大事故报告

  6.1.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处理外,应立即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并快速向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报告,

  6.1.2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领导小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向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事故报告制度,属于4.1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非死亡但属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

  6.1.4 应对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给予妥善保护。

  6.1.5 事故处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向政府部门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 紧急处置类事故报告(没有涉及人员死亡)

  6.2.1对发生的事故,如:火灾、大量原料产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设备爆裂、员工重伤等属于必须立即处置的紧急类事故,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处理外,应在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同时立即向部门责任者及公司领导和关联部门报告,

  6.2.2公司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

  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工作,抑制事态扩大,防止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

  6.2.3 上述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由所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进行事故调查,作成事故调查报告,向母公司通报,必要时提交政府部门。

  6.3 其他类事故报告

  员工轻伤、产品生产质量、设备故障等日常发生的非严重性事故,由发生部门于24小时内使用事故回顾记录报公司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责任者,事后在三天内提交事故报告书。

  6.4 事故报告和提交要求

  6.4.1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内容仔细,不能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对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其中需要上报政府的报告须体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对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协助外单位作成报告提交至政府部门,但非累计在公司事故统计表中。

  6. 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6. 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公司责任事故。

  七.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原则

  1 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抢险时应注意保护

  现场;

  2 发生重大事故时,抢险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抢险救援总指挥的统一指挥,按《应急

  救援预案》进行现场抢险和警戒工作,不许擅自行动。

  3 当有政府救援部门参与抢险时,本公司抢险人员,要服从政府部门总指挥的指挥,公司内部实施的非严重火灾、爆炸、死亡、重伤的一般事故抢险,要服从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挥。

  4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护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八. 事故的调查与书面报告格式

  1 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要求:

  轻伤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申报工伤认定的其它人身伤害事故,可由事故单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则由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

  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

  1.1事故调查的程序应包括现场调查、技术鉴定等过程;

  1.2事故调查取证要求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机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 职责、权利

  2.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2 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2.3 对政府部门未参与的一般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4 类似6.1对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关联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

  3 防范措施要求

  3.1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3.2 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3.4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4 调查报告编写要求

  4.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概况、日期、类别、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二)事故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事故的预防措施

  (五)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七)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九. 事故处理

  1 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 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 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2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 由管理部劳资管理负责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伤亡严重程度的鉴定,同时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5 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6 事故处理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职工中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7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政府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十. 事故统计与分析

  1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12事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13根据统计情况分析,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十一.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1.1 事故中造成重伤的人员,由政府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11.2 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重伤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顾

  12.1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将事故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到每个人,吸取事故教

  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2.2 不定时对近期同行业事故进行及时传达学习;

  12.3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和同行业企业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十三.相关文件

  13.1 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环保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正确及时恰当地处理每起事故,教育和处罚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使公司广大干部员工能从中吸取教训,结合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处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划分责任。

  第三条 事故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按国家有关工伤事故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四条 “三违”和习惯性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三违”和习惯性违章:①违反劳动纪律,脱岗、睡岗、岗上干私活者;②违反岗位责任制,未按规定巡检者、交接班不清者、遗留安全隐患者;③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者;④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执行者;⑤违章指挥作业者;⑥单井罐加温后没有把天然气管头拿出加温口者、排油时炉膛内火未熄灭者;⑦不遵守现场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⑧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⑨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者;⑩吊臂下行走逗留者。

  (一)给予“三违”和习惯性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条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六条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3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七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10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八条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消防安全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消防安全违章:①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等消防安全重点要害岗位人员,违反消防规定作业的;②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消防职责的;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④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⑤谎报、拖延报告火灾以及发生火灾的单位不报告的;⑥安装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火要求的;⑦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在室外动火不采取防范措施的;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⑨擅自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挪作它用的;⑩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不执行,没有整改的。

  (一)给予消防安全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条 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理

  一般火灾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500-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火灾事故,按照较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较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3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火灾事故,按照重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重大火灾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10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火灾事故,按照特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特大火灾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交通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交通违章:①驾车吸烟饮食者;②驾车不系安全带者;③出车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证件配带不全者;④无行车单出车者;⑤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者;⑥超速行驶者(在松原市及采油区车速超60公里/小时);⑦不服从管理人员检查或指挥者;⑧收到公司违章警告令者。

  (一)给予交通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所在车队、机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严重交通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交通违章:①酒后驾车者;②交非驾开车者;③跑私车、拉私活、以车谋私者。

  (一)给予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责任者调离驾驶员岗位,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责任由责任者自负,并解除劳动合同,罚款200元;

  (二)给予所在车队、机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般交通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罚款2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交通事故,按照较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较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较大交通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交通事故,按照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重大交通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10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5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的处理,并罚款2000-5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5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交通事故,按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特大交通事故为,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0-10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条 其他交通安全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在车辆或驾驶员不具备出车条件时,单位领导强制出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单位领导按违章论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

  (二)各级管理者乘坐本单位小型客车,未能制止驾驶员违章驾驶,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扣罚管理者按事故经济损失3%;

  (三)驾驶员饮酒后如有驾车任务,陪酒人每人罚款200元,劝酒人罚款500元,劝酒人中如有各级领导干部、驾驶员,予以就地免职,主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五章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环保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环保违章:①前线采油区内有污油或污水;②油水井井场有污油或污水,没有达到井场标准化要求。

  (一)给予当班人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罚款100-3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作业施工现场违反规定的处理

  大、小修及其它措施井场的处罚严格按亿阳石油吉林采油公司《井下作业施工安全环保处罚办法》中环保处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②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③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5吨以下;④1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较大污染事故处理;

  (六)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污染,达到环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较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较大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②中危以下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③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④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5吨以下,以及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5吨以上10吨及以下;⑤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处理;

  (六)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污染,达到环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②高危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域污染;④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⑤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5吨及以上10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吨以上15吨及以下;⑥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特大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①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②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域污染严重;④因危险化学品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⑤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⑥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10吨及以上,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5吨以上;⑦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问 责 追 究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在上报和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刻意增加或删减数据的,对干扰、拒绝接受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未保护现场、未采取积极必要的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追究事故现场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人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环保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举报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否则,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应负组织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和监护者,未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发生事故后,按责任等同于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条款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单位自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必须如实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按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报,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按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种类和经济处罚情况,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有关责任人依据事故处理结果严格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此规定作为公司内各种安全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干部任免、人员解聘等有关人事内容时,由人事部门下发文件处理,相关责任人按文件内容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以上罚款按现金形式交公司财务部,或由公司财务部从事故责任人工资中扣缴,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建设。

  第三十八条 此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局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3

  1、对事故及事故苗子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2、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建立七种安全管理台帐:

  (1) 建立职工安全档案。内容包括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考核成绩、违章、事故。

  (2) 建立车间、班组安全工作台帐。内容:本部门不安全因素及解决办法,职工违规违制、工伤事故等情况。、

  (3) 建立设备印象台帐。记录内容:设备印象、安全装置、措施完好等情况。

  (4) 建立生产班组交接台帐。

  (5) 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查、维护、检修台帐。 (6) 建立各种安全装置试验、允许台帐。

  (7) 建立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台帐。记录内容:工伤事故、违规违制、事故隐患、安全措施等。

  3、凡本公司员工,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急性中毒均为因工伤事故),其区分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凡发生轻伤或严重违章,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报告分管生产的.领导,并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科。

  5、凡发生违章作业,事故苗子、小伤(未休工)的班组的班组长,必须在两天内书面报告车间主任。对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一样对待,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科。

  6、发生重伤、多人负伤、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监局。

  7、各车间、部门必须如实上报工伤事故,不得隐瞒虚报或迟报,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职工调动或转岗时,因公负伤证明和个人安全档案必须随人同时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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