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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管理制度_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04-03 20:45:3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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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管理制度_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应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_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条例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篇1

  一、社区惠民项目资金安排与使用范围。

  社区惠民项目资金是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 1:1比例配套安排用于解决社区居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各类民生问题的专项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原则上按每个社区每年安排20万元,其中市财政下拨10万元,区财政配套10万元。

  社区惠民项目资金是“五务合一”建设和幸福社区创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服务、社区活动、社区环境、社区管理等项目。优先安排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类项目,适量安排社区管理类项目,控制安排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参照《社区惠民项目指导目录》

  有社区办公经费保障的项目、各职能部门有经费保障的项目、未运用“四民工作法“确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缺乏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或有效实施载体的项目,不列入惠民项目资金开支。

  列入惠民项目资金保障的项目,单个项目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惠民项目资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类型、社区大小、居民构成、居民需求和轻重缓急等因素统筹安排,向规模较大和老旧社区适度倾斜。

  二、社区惠民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1、社区惠民项目计划的申报。社区组织“两委”成员、党员、门栋长等骨干人员,通过上门走访、议事恳谈、社区QQ群、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了解辖区居民需求,征集居民意见,以党小组(居民小组)为单位,向社区“两委”提交意见和建议;社区“两委”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小组上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对照《惠民项目指导目录》,按照全区域规划、全方位建设的要求,拟定本社区惠民项目计划;社区“两委”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召开听证会,讨论通过本社区《年度惠民项目计划》,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社区“两委”针对公示期间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本社区《年度惠民项目计划》,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表决,超过半数的出席人表决通过后,在社区公示并填写《惠民项目资金计划审批表》,加盖社区“两委”公章,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上述各环节,社区“两委会”要提请社区纪检监督小组,采取参加会议、现场监督、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项目确定的过程监督,确保体现民意、程序到位、符合政策。

  2、街道对社区惠民项目计划初审。街道工委、办事处对照社区惠民项目目录,审查社区申报项目,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资金额度进行审核,统筹街道各社区的项目安排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工作应邀请街道纪委监察科参加。

  3、区对社区惠民项目计划审核。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街道初审意见,对社区申报项目的民主程序、项目计划的内容、数量、资金额度进行联合审核。核准下达街道惠民项目年度计划,并将街道社区惠民项目计划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三、社区惠民项目实施

  1、制定街道、社区惠民项目实施方案。各街道、社区根据核准的年度惠民项目计划制定年度惠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的地点、数量、实施单位、完成时间周期、工作措施等,做到一社区一方案,报区民政局备案。

  2、确定社区惠民项目预算。区惠民资金工作专班根据街道、社区惠民项目实施方案,对社区惠民项目进行分类,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指导部门,由项目实施责任部门对项目进行预算。需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的,按规定程序申报。

  3、组织社区惠民项目实施。街道是惠民项目实施的组织主体,应主动统筹安排、组织调度、协调部门推进惠民项目的实施;部门是惠民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保持部门之间的联动,按照惠民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协同有序的推进惠民项目的实施;社区是惠民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保持与辖区单位、居民在惠民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全过程的互动,接受居民监督,确保惠民项目的满意率达70%以上。

  四、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的管理

  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采取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评的方法,实施惠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全程监管。

  1、惠民项目资金的拔付。由区惠民资金工作专班审核街道所报项目后,先按50%拨到街道。街道、社区应严格按照惠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惠民项目在当年的11月底前完成。确保社区居民满意率达70%以上,经市、区组织验收合格,区审计局审计后,再拨50%。社区居民满意率低于70%或验收不合格的,由社区组织整改,所需资金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由施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2、惠民项目资金的使用。社区要严格按民提、民议、民决、民评的程序申报惠民项目,项目实施中,要在公开栏及时公布项目名称、项目数量、资金安排和项目进度,社区纪检监察小组要督促公示到位。 项目完成后,要重点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政策进行自查、预验收,形成自评报告,街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保障,严格按照项目有预算、实施有计划、完工有决算,结算有审计、结果有公开的要求,确保社区惠民资金发挥作用。

  3、惠民项目资金的管理。社区惠民项目资金要在街道建立专帐核算,由街道集中管理,严格按专款专用的规定开支,严禁在惠民项目资金中列支办公费、接待费、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补贴、礼品等费用,严禁用项目资金偿还借(贷)和挪用惠民项目资金。

  4、惠民项目资金的监督。社区要建立惠民项目资金使用台帐,定期向居民公示本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的预算、开支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对社区惠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社区惠民项目实施完工后,街道应按惠民项目预算申请审计,由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同时,社区组织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社区居民满意率达70%以上的项目,区财政将按审计结果清算付款。

  五、实施社区惠民项目资金的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社区惠民项目的申报、实施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街道党工委书记是主要责任人,既要统筹谋划、指导督办,又要深入实际解决问题,确保社区惠民项目取得实效。社区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积极引导居民通过“四民工作法”确定申报项目,统筹考虑社区发展和居民诉求,实现群众需求与政策要求的有效对接。

  2、严格申报审批。社区惠民项目必须运用“四民工作法” 确定,任何部门不能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利用惠民项目安排工作任务。 街道在审批过程中,要准确把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项目,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组织居民通过民主程序重新确定申报项目。

  3、推动项目落实。各街道要建立“一周一督查,一月一通报” 工作机制,全程跟踪推进落实,按月、按季公布项目运行进展情况。

  4、加大宣传力度。各街道要组织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干、“两长四员” 以及志愿者等,深入小区、楼栋、家庭,开展惠民项目政策宣讲活动,提高居民对惠民项目的知晓度、认可度和参与度。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挖掘和培养一批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例,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公开栏等多种渠道予以宣传推广,以鲜活的事例和显著的成效,营造社会普遍认可、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和运营资金。日常费用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一) 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 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的资金。

  (三) 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

  第七条 财务部是公司资金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预算的管理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九条 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总经理,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十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每年末,各部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年度的《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的最后一月报送财务部由总经理审批。

  (二)每月末,财务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个月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并于月末一天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回款情况,根据资金支出的用途,审批各部门年度及月度可使用资金的额度。

  (四)对于投资类或生产经营类的资金支出,先审核业务的内容是否在投资计划或生产经营计划的范围内,再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审批可使用资金额度。

  (五)在实际对外付款时,将参照本月的实际资金状况,批复用款。

  第四章 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收入分为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投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以及筹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三类。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 各单位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账户。

  (二)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入账情况。

  (三) 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四) 财务部对公司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开设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控,财务部门每月必须上报资金收支月报。

  (五) 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十三条 融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 公司融资事项,由财务部编制财务资金计划需求,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 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做出决议。

  (三) 公司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 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

  第十四条 投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需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股东会审批。

  (二) 公司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20%(含)至总资产30%(含)之间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然后报股东会审批。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的投资事项。

  (四) 建立投资项目责任制,对于投资失误或资金无法收回的项目投资责任人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 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资金收入管理,要根据投资合同及年终决算情况,准确计算投资收益,督促投资收益按时收回。

  (六) 财务部负责监督投资活动。要合理安排、监督资金及时入账,确保资金流动不影响各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章 资金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分为:

  (一) 审批:主管领导、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该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批。

  (二) 审核:财务人员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审核经济事项的审批是否符合流程的规定,各级审批人是否符合审批权限,经办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 批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结合公司实际,根据该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签字同意或拒签。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审批的基本程序:

  见附件1。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调控整公司的资金收支情况,指导资金调拨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资金调拨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支出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层次的管理体系:事前控制主要通过年度资金计划的审批程序控制,事中控制主要通过财务人员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评价和审批,事后监督主要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和各种内外部审计完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 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付款时,应当要求收款人提供与该款项相关的手续,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 已经签署的合同;

  (二)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当提供监理公司认可的进度证明,工程管理公司对监理公司认可的工程进度及工程量进行现场审核的书面材料;

  (三) 经济合同中对结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已达到合同金额80%的,再付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

  (四) 竣工一次性付款的,应当办理结算手续后才能支付工程款;

  (五) 付款三次以上的,应当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对账单;

  (六) 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采购类付款,应当提供验收单和入库单;

  (七) 在付款审批表中有权签字人已签字;

  (八) 收款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行业的正规发票;

  (九) 收款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时,应当要求合同单位向我单位提供付款授权委托书;

  (十) 特殊情况的`,还应当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完税证明;

  (十一) 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事项的,应当有同对方单位达成的补充协议;

  (十二) 其他能够证明该项付款真实、准确或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原始证明或者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汇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出审批的其他特殊要求

  (一) 资金支出( )万元或以上,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支付;

  (二) 资金支出( )万元或以上重大资金,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 设计费用付款,应当要求提供相关部门设计会审认可的书面材料;

  (四) 工程进度付款,应当要求提供工程管理公司签署的工程进度证明,进度款付到80%时应当进行结算。同时提供工程管理公司进度款审核意见、施工单位进度报告、质量认证书、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结算付款应当提供结算书;

  (五) 甲方供料付款,应当提供验收单、合同、以及定标意见等材料;

  (六) 采购部采购物资的付款,应当提供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和工作成果验收报告;

  (七) 办公用品的付款,应当提供总经理批准的办公用品计划;

  (八) 其他特殊费用付款,应当提供总经理批准的一次性购买计划。

  第六章 资金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

  (一) 通过网上银行查询系统,监控下属单位资金收支情况。

  (二) 定期(月度)检查下属单位的现金库存状况。

  (三) 定期(月度)检查下属单位的结算情况。

  (四) 检查下属单位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

  (五) 定期对下属单位汇出的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六)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财务印章管理,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

  (七) 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做到专款专用。

  (八) 员工借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销还款,须缴纳滞纳金或直接从工资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报送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第三十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每月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账证相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三条 按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使用和管理,进一步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2010年制定的我委财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是指经市或区政府批准,列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主要用于道路立面整修、绿化新建和提升、道路路面整修提升、夜景灯光新建和改造、路灯设施新建和改造、环卫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等。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我委整治资金按照“分口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一把主任对整治资金的管理负总责,分管主任对分管整治资金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对整治资金的管理负直接责任。分管主任、科室负责人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工程前期准备并使用资金。

  第四条整治资金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务人员应针对整治资金设立专门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确。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三)相关部门拨入的用于市容整治和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政府主导资源整合原则;

  (二)统筹兼顾分类推进原则;

  (三)规范有序收支平衡原则;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章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项目确定。每年度10月份在分管主任的主导下,由各科室提出下年度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可行性项目和整治内容,经分管主任审批,由办公室统一汇总报请委党委研究确定。

  第八条资金测算。由各科室按照整治项目测算所需整治资金,经分管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汇总统一报委党委论证确定,经区领导审批同意后转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项目预算。由各科室按照既定项目和测算资金,组织设计部门进行项目设计,在施工图确定后由办公室聘请造价单位出具造价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工程立项。由各科室按照既定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注明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金额、时间、资金来源等要素,由办公室转送行政审批局立项审批窗口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预算预审。由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配合收集工程立项、施工蓝图、项目招标控制价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财政局进行项目预算预审,由财政局出具项目预审报告。

  第五章项目招投标

  第十二条立项备案。由办公室聘请招标代理单位在行政审批局立项备案窗口进行工程立项备案。

  第十三条立项公示。根据工程性质与金额由项目主管领导和科室提出相关资质要求,由招标代理部门编写招标公告,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印发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制定招标书。由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配合发放工程量清单,按照工程招标相关规定,在标书制作期限内由各投标单位制定资质标书、商务标书、技术标书等招投标必备文书文件。

  第十五条招投标评审。由分管领导和科室聘请规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加工程招投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招投标。按照规定开标时间,由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配合,在建委或财政局指定地点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领取中标通知书。由办公室及时向建委或财政局相关部门领取工程中标通知书、设计备案通知书、监理备案通知书,并统一归档。

  第六章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八条由各科室根据中标通知书既定金额与各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由各科室填写《用印审批表》,经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把关后方可用印,并由办公室组织招标代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归档等工作。

  注:分管主任和科长须在“合同代理人”位置签字。

  第七章工程款申请

  第十九条编写请款报告。由相关科室根据合同既定金额,按照文书写作相关要求,编写工程资金申请报告,注明主送单位、项目进展情况、申请金额、列支预算科目、审核人、联系人(必须注明分管主任、科长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要素,经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用印备案并上报区领导审批,并及时接收批复。

  第二十条工程款申领。由办公室负责将项目批复及时转送区财政局申领,由财务人员负责项目款项收入核算。

  第八章项目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程预付款。需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项目,由各科室填写《工程项目预付款审批表》(样表1),提出资金预付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把关、主要领导同意,由施工单位开具正式发票(注:须由经办人、科长、分管主任签字),经办公室审核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按照批示制作支付凭证(包括审批表、发票)支付各项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工程进度款。由各科室根据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集中支付各项工程进度款,填写《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审批表》(样表2),提出进度款支付需求,经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把关、主要领导同意,由施工单位开具正式发票(注:须由经办人、科长、分管主任签字),经办公室审核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按照批示制作支付凭证(包括审批表、发票)支付各项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三条二类费用。二类费用主要包括:设计、监理、招标代理费用和合同备案、交易服务、工程招标公证等费用。由各科室根据合同约定金额,和招标单位、公证单位既定金额填写《二类费用支付审批表》(样表3),提出二类费用支付需求,经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把关、主要领导同意,由相关单位开具正式发票(注:须由经办人、科长、分管主任签字),经办公室审核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按照批示制作支付凭证(包括审批表、发票、合同)支付相关二类费用。

  第九章工程竣工

  第二十四条违约款收缴与支付。由各科室负责按工程既定期限、质量和约定违约款支付、收缴比例,核算工程违约款收缴和支付金额,经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把关、主要领导同意,收缴和申请支付各类违约款。

  第二十五条制作竣工资料。由各科室负责组织相关实施单位制作工程竣工资料,经科长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各科室填写《用印审批表》,经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和办公室把关后交办公室用印,并归档备案。

  注:竣工资料建设方用印处须有分管主任签字。

  工程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程结审。由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配合,收集项目竣工资料(包括:立项、招标文件、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等文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区财政局结算审计,由财政局出具项目结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工程结算。由各科室负责按照财政局出具的项目结算报告核定的结算金额,编写结算报告与合同金额差额说明,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样表4),提出结算支付需求,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由相关单位开具正式发票(注:须由经办人、科长、分管主任签字),经办公室审核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按照批示制作支付凭证(包括审批表、发票、合同)支付工程结算费用。

  第二十八条编写总决算。由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根据各项工程决算情况编写年度各项工程总决算,经各科长审核、分管主任审核把关、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务人员负责与区财政局进行年度项目工程总决算。

  市拨款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拨款项目报批。根据市市容园林委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指定的市匹配资金项目,或按市指定整治内容争取的市资金项目,由各科室按照市下达资金计划,负责统计市匹配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内容、市区匹配比例和金额,报办公室统一汇总备案归档。

  第三十条市拨款拨入。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按照市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时填写“工程付款审批单”,报请市拨资金,并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专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市拨款项目预算编制、报批、资金支付、审计、结算、决算等参照区拨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下拨镇街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由镇街出具行文申请,注明拟整治项目名称、内容、规模、所需资金、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负责交科室负责人、分管主任、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资金拨付。镇街资金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主任审批、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照审批资金拨付方案,按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结算。由镇街出具结算申请(注明项目名称、内容、规模、所需资金、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和结算报告、工程合同,附委、镇(街)联合核量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主任审批、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镇街出具发票或财政往来收据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档案资料。由镇街负责按照工程管理、招投标办法、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自行整理归档各项工程资料。

  第十三章下拨各所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按计划由各所负责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切资金申请、使用、核算程序由对应科室参照以上管理规定负责报请审批,资料由各所按照工程管理、招投标办法、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自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章资金监管

  第三十七条各科室须针对相关整治项目资金逐项建立明细账,指定专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详实记录,定期与委财务人员对账,随时向领导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分管主任、科室负责人、委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对接,确保各口信息一致。

  分管主任须对各口整治资金的审批、使用、结算进行监督、检查,实时掌握资金来源、去向、余额,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不得拖延处理,隐瞒不报。对违规使用工程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使用、结算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分管主任、各科室、各所负责人做好整治资金使用管理。

  各科室、所须主动自觉接受分管主任、财务管理人员、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照要求整改。

  第三十九条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四十条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四十一条财务室每年对整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半年、全年审计。

  第十五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2015年5月5日起试行,试行期三个月,三个月内可将修改意见报办公室酌情修改;如无修改意见,试行期满(即2015年8月5日)自行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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