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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3 16:52:0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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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精选5篇)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精选5篇)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和《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5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大型传动和起重机械、电梯。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大型传动和起重机械

  1、额定起重量≥0.5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电梯

  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租赁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必须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后,使用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移交记录。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不予进行固定资产报增手续。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必须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并报资产处备案: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九条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办法。学校保管《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学院保管上述校管材料的复印件及其它技术档案,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联系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使用单位将检验结果报资产处备案。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所定期检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或安装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由使用单位提请质量技术监督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五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院(系)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要存档备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四章 压力气瓶

  第十七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并做好操作记录,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九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设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

  第二十三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安全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四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资产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由学校统一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资产处申报,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法规等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落实学校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制订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主动申报注册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明显位置;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并按章作业。

  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七、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适时组织演练。

  八、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依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收费标准缴纳定期检验等费用。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收录的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等;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主管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学院、处、中心、所是特种设备使用主管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法、细则;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二)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工作,建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三)定期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河北农业大学设备采购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主管单位应当在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主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修证、购置合同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所属主管单位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应对本部门在用的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学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管理

  第十八条 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主管单位应立即停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

  第二十一条 报废申请批准后,主管单位及时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主管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为做好教学设备、设施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杜绝损坏和丢失现象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教学仪器设备特别是现代化教学设备是学校的贵重财产,其安全问题关系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整体形象,我校高度重视,设置教学仪器设备、设施使用管理人员,安排专人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

  二、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登记建档工作

  各学校要对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进行详细清点,分类建立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一份交学校相应科室查对管理。

  三、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护

  根据教学的需要,对分发到各实验室、仪器室、音体美教室、微机室、卫生室、图书室及办公室等科室的教学设备、器材,要按照部门归属由专人负责存放,对小型便携式仪器、设备、工具、贵重器材和物品、有毒及危险化学药品要做到及时入库、入橱,按各自的物品存放安全管理要求,使每件设备、物品都安全归位。

  四、加强教学设备存放地点及环境的安全检查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及教学设备存放地点的水、电、暖等各种管路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对电源线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安装和改造。设备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学校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资料档案。

  二、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学校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

  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学校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学校不得擅自变更特种设备的用途。

  四、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检查,在确认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检修。

  六、需要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学校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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