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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章管理制度_财务章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8 18:35:03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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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章管理制度_财务章管理制度范本

  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地方。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财务章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财务章管理制度_财务章管理制度范本

  财务章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出纳名章组成)、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出纳业务章、计划财务处公章、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对外专用名章、财务工作人员个人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财务印鉴、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出纳业务章、计划财务处公章的刻制要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公函”,持学校公函到公安部门指定的经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四条 因财务印鉴、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出纳业务章、计划财务处公章损坏或财务人员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须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并将原印章交校长办公室保存。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出纳业务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保管;出纳名章由出纳保管;计划财务处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对外专用个人名章、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自己保管。

  (二)财务印鉴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保管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出纳业务章的人员不得保管各类收费票据。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

  (一)印章保管人员要设立印章保管登记簿。

  (二)保管印章人员因事请假,要按规定办理转交手续。

  (三)印章转交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不得把财务印鉴转交给同一人。

  (四)印章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适应范围

  (一)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

  (二)收费专用章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与学生收费相关的业务。

  (三)发票专用章用于各类涉税业务。

  (四)财务专用章、计划财务处公章用于计划财务处对外开具的各种文件、证明、报表等。

  (五)财务负责人名章,主要用于各类财务报表、财务证明等。

  (六)财务人员个人名章,主要用于证明个人处理的相关会计业务。

  第八条 财务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对外出具银行票据加盖财务印鉴的,必须以会计人员制作的记帐凭证为依据。

  (二)因出具各类证明,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计划财务处公章、财务负责人名章的,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项目验收等,需要加盖财务印章的,须持相关职能处室出具的用印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四)加盖收费专用章须由收费管理科批准。

  (五)加盖发票专用章须由发票管理人员批准。

  第九条 各种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一)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金额与记帐凭证一致,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二)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凡私盖、乱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要设立印章使用备查簿,对使用财务印鉴、工作个人名章以外的业务进行登记备案。

  (五)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

  (六)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财务章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我中心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报账员章、出纳员章组成)。

  第三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专用章由保账员保管;法人代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出纳员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三)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保账员不得保管收款收据。

  (四)保管印鉴的保账员、出纳员因事请假,不得将印鉴章转交给对方;也不得同时转交给第三方的同一人。

  (五)印鉴转交须经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六)印鉴保管人员应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印鉴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七)印鉴保管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保管印鉴,印鉴使用完后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

  (八)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支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九)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鉴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四条 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加盖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必须要有相关领导签字,并应对所加盖的支票的编号进行登记备案。

  (二)财务印鉴的法人章只能用于与学校财务相关的`业务,不能用于办理与财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财务印章。

  (四)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加盖印章的内容要认真审查并负责;印章保管者有权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拒绝加盖印章。

  (五)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并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六条 本制度自 2010年6月25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章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业务办理和财政性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四条单位财务印章管理应当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安全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财务印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财务人员个人人名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二章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单位财务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一)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二)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原则上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两人以上个人人名章组成。个人人名章必须分开保管,严禁将银行预留印鉴由一人集中保管。

  (三)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四)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时间、枚数、名称等。

  (五)银行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名称、法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并将银行预留印鉴报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备案。

  (六)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七)停用、废旧财务印章要及时封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八)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财务印章变更、注销等信息书面告之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对口业务科室书面通知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变更后的银行预留印鉴应由各单位及时报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备案。

  第三章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九条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一)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二)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使用。

  (三)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四)严禁为空白支票、空白财政支付凭证、空白发票及其它空白表格等加盖财务印章。

  (五)严禁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必须书面申请,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分管财务领导同意。

  (六)月末,印章保管人须将《用印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第四章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十条财务印章刻制必须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或单位刻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库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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