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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8 21:48:3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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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学校合同的管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篇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2月 1 日起施行。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统称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作为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备案;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第七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指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

  (一)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学校涉及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劳务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

  (三)国际交流处:负责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同境外教育机构就在中国境内外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就学术交流、学生交换、教师访学等所签订的校际学术交流协议等涉外合作合同;

  (四)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与处置、对外出租出借、重大设备维修等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食堂原材料及后勤服务的采购、与后勤有关的房屋租赁、绿化、楼宇设施设备维修、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房屋修缮等合同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房屋修缮等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及数据库采购、图书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包括: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定期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报送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合同归档至学校档案馆。

  第九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其他部门的实际采购需求对外签订租赁或采购合同时,经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合同的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审核后,由实际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履行单位”)承担第八条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一)项至第(三)项,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第八条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四)项。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对方订立合同。其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如需签订,应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类型的不同审批权限,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校或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两类,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为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包括人民币20万元)、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小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原则上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重大合同指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原则上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学校工程类合同须由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会签。

  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批程序按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是:

  (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文本;

  (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其他部门的实际采购需求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时,由履行单位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对合同审核后,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文本;

  (三)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根据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由学校被授权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向相应的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被授权部门申请用印。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履行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履行。

  第二十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单位发现法律问题应及时向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履行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需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原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并归档。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 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 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扶贫开发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含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对外科研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关系处:负责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含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后勤处:负责后勤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信息网络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标中心:负责与招标工作等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涉及大学城校区管理的`合同,由大学城校区管委会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 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 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学校办公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七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1. 合作办学合同;

  2. 对外投资合同;

  3. 合同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合同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维修项目合同;

  4. 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5. 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需要参与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华南理工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或学校规定,合同签订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招标或竞价的项目,应在按规定进行招标或竞价后正式签订合同。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预先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除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华南理工大学”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分部门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科研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基建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购置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后勤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后勤处归口管理的合同,由后勤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应加盖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设立除上述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专门用于某类合同的专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门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合同专用章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 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校办公室。

  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二级单位发文代字+“合同”字样+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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