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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宿舍管理制度_最新宿舍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4 13:09:0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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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宿舍管理制度_最新宿舍管理制度范本

  宿舍是住宿人员日常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公共场所。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新宿舍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宿舍管理制度_最新宿舍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宿舍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宿舍卫生管理,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及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1.施工单位要派专人管理宿舍卫生,按项目部的'要求搭设床位、铺位,不得随意挪动。统一被子、被罩、床单、枕头、枕巾。

  2.施工单位要派专人打扫宿舍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每个宿舍配放消防水桶。

  3.宿舍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做到勤洗、勤晒、勤打扫,不乱扔垃圾脏物。铺面保持平整,被子方正,物品放在统一位置、摆放有序。室内无异味,地面无垃圾、烟头等杂物。

  4.禁止在室内乱贴乱画,乱接电源。人走灯灭,节约用电,防止火灾事故发生。谁出事故谁负责。

  5.宿舍内禁止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起哄、赌博嫖娼、男女同居、留住他人。保持室内安静,搞好邻居关系。

  6.讲文明有礼貌,做到语言美、行为美,当文明职工,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宿舍。

  7.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身、物品、财产安全。

  8.项目部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宿舍卫生、安全、消防检查。对不合格的将进行经济处罚。

  最新宿舍管理制度篇2

  了加强校风建设,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一个安静、整洁和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结合研究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宿舍管理机构

  (一)研究生宿舍统一由学校宿舍管理服务部(即宿管科)负责,全体研究生同学(包含但不限于进修生、访问学者、来华留学生、校际交换生)须服从校舍管理服务部的管理,严格执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二)研究生宿舍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严禁擅自调换宿舍、床位和加配宿舍钥匙或门禁卡。

  二、宿舍生活管理

  (一)爱护宿舍内的各种设备和家具,不得随意改变宿舍布局,不得擅自增添设备和家具或转移学校财产于室外,损坏设备和家具按价赔偿。

  (二)保持宿舍、盥洗室和走廊的环境整洁。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袋装化,禁止在走廊和窗口倾倒垃圾和污水,禁止在门口、走廊堆放私人物品。

  (三)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明火,严禁吸烟。严禁在宿舍内外私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磁炉、电热器等5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擅自启用或破坏消防器材、设施。

  (四)提高警惕,增强防盗意识,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向宿舍楼管理员或校保卫部门报告。

  (五)保持宿舍安静,禁止在宿舍、走廊和盥洗室喧哗或进行影响其他同学休息的活动。

  (六)亲友来访,须在宿舍楼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来访者最迟须在晚上21:30前离开宿舍,以免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和休息。

  (七)松江校区学生公寓及虹口生活区宿舍楼均实行夜间关门制度,无极特殊情况禁止晚归;晚归研究生须出示证件并配合楼管理人员进行登记。

  (八)宿舍内禁止留宿外人,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禁止随意出入异性宿舍,学习、交流等活动可在宿舍区公共场所进行,违者或屡教不改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严禁私下出租个人床位或借给其他同学居住,违者将被取消住宿和各类评奖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

  三、宿舍规章制度

  (一)按时交纳住宿费和超额部分水电费。

  (二)宿舍内留宿异性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严禁在宿舍内从事各种形式的赌博、传销、不良借贷或涉毒活动,严禁制造、阅读、传播、复制或贩卖诸如淫秽、迷信、邪教、暴力、恐怖等书籍、报刊、网站、移动终端或收看(收听)相关音像制品,一旦发现有此行为者,将按校纪从严处理。

  (四)研究生学习期满(毕业、出国、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时间凭《毕业生离校手续单》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一周内私人物品未搬离宿舍的,所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五)研究生正常修业期间因出国(境)、进修、实习等原因而不在校内住宿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者,应提前向宿舍管理部门和研究生部报备,不再住宿者须及时退宿,清理并搬离个人所有物品;保留床位者禁止将个人贵重物品留在宿舍内,并且严禁将个人保留的床位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六)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延长修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延期毕业生(原则上续住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须向宿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宿舍资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住宿安排一旦做出,申请人须服从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的`管理,另行缴纳包括住宿费、水电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七)寒暑假期间,在校研究生必须服从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安排。

  (八)研究生会生活部配合学校校舍管理服务部(即宿管科)和校保卫处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评比,每学期评定“文明宿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差宿舍”者,该寝室成员在参加评奖评优将酌情予以扣分,相关宿舍人员应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

  (九)发现违规使用电器二次以上的,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后仍违规使用电器的,上报学校,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

  (十)对于违规使用电器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一律上报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凡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评优评先、党员发展等资格。

  (十二)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纳入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考评范围,作为研究生入学考察、中期考核、各类奖学金评定、优秀研究生党员评选、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奖惩情况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十三)学生在宿舍楼内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查房时,学生应予积极配合,个人学生身份证件按照要求接受查验。

  (十四)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本规定自20XX年9月起实施。

  五、学校授权宿管科及研究生部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最新宿舍管理制度篇3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已取得华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一、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1、华东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全日制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入住学生宿舍。

  2、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工部(学生处)、研工部(研究生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团委、学生发展服务联合中心、学生会、研究生会组成的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学生宿舍社区日常管理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部门)负责,包括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生活秩序、清洁卫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按照校规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作,学校各主管部门及全体学生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3、各学生宿舍社区设立学生社区服务委员会(简称“社服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主要负责学生生活服务、信息宣传、协调沟通和调研反馈等工作。

  4、闵行校区本科生公寓生活园区设立楼管会,挂靠校党委学工部,由学工部、后勤管理处共同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楼管会包括住楼辅导员、楼层长、寝室长三个组织梯度,主要负责生活园区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宿舍住宿制度

  1、缴费住宿是每个学生应尽的责任。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秋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秋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春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春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每个学生要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以备学校相关部门查验。

  2、上海生源在职攻读研究生和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专科生3年,本科生4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延长修读期间如需学校提供住宿,需重新递交住宿申请,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根据当年学校宿舍资源使用情况再行考虑住宿安排。

  3、学生宿舍按照二级分配的原则统一安排,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全校宿舍资源。

  ①新生入校前,后勤管理处按各院系(所)学生人数,将宿舍的床位数分配到院系(所),由各院系(所)安排到人。

  ②学生宿舍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认可并签字盖章(每年的4月和10月办理,只限于在实体院系范围内、同类别学生宿舍之间的调整),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勤管理处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学生到校财务处办理退补费手续,再到宿舍物业更换钥匙。

  ③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房间居住,并遵守与入住社区物业约定的相关住宿管理要求。

  ④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⑤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有权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及合并宿舍。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

  ⑥学校不向学生提供夫妻用房。

  4、毕业生退宿

  ①为不影响学生宿舍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宿舍楼物业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则遗留物品做无主处理。

  ②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宿舍楼管理员须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报后勤管理处办理该生离校申请网上通过。

  ③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

  5、其他情况退宿

  ①因休学、参军、跨校交流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该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如不办理退宿手续,要计算住宿费用。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转学、退学等结束学籍的情况,学生应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逾期不办者,遗留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②其他个人原因的退宿每年1月和6月校历放假前两周的工作日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受理。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告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副书记签字,加盖实体院系公章,本专科学生经学工部、研究生经研究生院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办公室退还钥匙,再到后勤管理处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6、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并通报批评;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学生宿舍服务中心由学生宿舍服务中心负责调换全室钥匙,遗失者须按规定支付工本费。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7、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准跳舞、溜冰、经商、酗酒、打麻将,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开展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违者视情节与态度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宿。

  8、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将自行车带入寝室。

  9、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违者除没收物品外,并依据学校有关条例给予处分,并作退宿处理。

  10、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自己记好密码,不告诉他人。最后离开寝室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校派出所(保卫处)。宿舍内发现推销员应及时报告宿舍物业值班人员通知派出所(保卫处)处理。

  11、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家具、设施、设备的责任。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由物业宿管人员请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折价赔偿或换回,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由全室学生共同赔偿。

  12、退宿或离校时,寝室内家具物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

  三、宿舍会客、作息制度

  1、加强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习和休息,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10:30~中午12:30,下午15:00~晚上22:00。会客时间之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

  2、宿舍来访会客,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如有强行闯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男宾未经宿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学生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21:00以后一般不予会客,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

  3、晚间24:00至次日5:00关闭宿舍大门。24:00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物业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每月一次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告。学生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24:00以后未归学生的教育管理。

  4、物业值班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坚持原则,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有效证件。

  四、宿舍卫生检查制度

  1、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室内卫生轮流值日自觉保持整洁,不要在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寝室内坚持值日生制度,值日表一式二份,一份张贴于室内,一份交宿管人员备查。值日生需于每日早上8时前将宿舍打扫完毕,并督促全宿舍人员做到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蛛网无积灰,保持走廊清洁。不随地吐痰、乱抛废物,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违者根据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场所的卫生。三餐在食堂用餐,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内。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小动物。学生患传染疾病,要遵照医生诊断,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3、物业部门每周一次会同社服会(楼管会)学生例行检查寝室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院、系主管领导并记录在册,作为操行评定的依据。

  4、一学期同一学生在其值日天被检查一次为差,给予口头警告。卫生检查二次为差者,给予黄牌警告,楼内通报批评,通知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卫生检查三次为差者,给予红牌警告,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

  5、同一寝室一学期内卫生检查累计有三次为差,给予口头警告。卫生检查累计四次为差,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院系。累计卫生检查五次为差,给予红牌警告,上报所在院系并由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和在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取消全室成员本学年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和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

  6、寝室卫生连续五次为优,可享受二次免检。如本学年有黄牌警告,寝室卫生连续三次为优,可免除本学年黄牌警告。如本学年有红牌警告,寝室卫生连续五次为优,可免除本学年红牌警告。

  五、用水、用电制度

  1、学校在宿舍中仅提供基本照明用电,已安装一户一电表的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电制度。本校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每间寝室每月由学校补贴20度电。超过上述用电规定的额度,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负担。

  2、已安装一户一水表的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水制度,本校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每人每月由学校补贴3立方水,超过上述用水规定的'额度,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负担。

  3、及时交付超额用水用电的水电费是居住学生应尽的义务。逾期未交付水电费的,所欠水电费参照华东师范大学有关所欠水电费办法实行,逾期未交水电费的毕业班学生,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4、加强学生宿舍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内电器不准私自移动和修理,如遇故障应报告物业宿管人员,有关部门派专职电工修理。违者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负责。

  5、学生宿舍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6、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相关节约用水、用电以及安全用水、用电的管理办法。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物业部门有权对学生违章电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对于在学生宿舍内持有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本、专科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在楼内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学生处备案,取消其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并将违纪记录记入该生个人档案。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②对于在学生宿舍内保存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在楼内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研究生管理处备案,取消或降低其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或等级,并将违纪记录记入该生个人档案。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和严重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③对于在学生宿舍内保存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其他学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通报所在院系。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并作勒令退宿处理。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和严重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7、寝室内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一经发现,上报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部门,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同时取消住宿资格。寝室内有以上违章出现,查不到责任人时,对全室人员给予教育、处罚和处分,直至作勒令退宿处理。由于违反规定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毕业离校制度

  学生(包括考取研究生、博士生留校工作等)在学校规定的学制(专科生3年,本科生4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学习期满后都必须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宿,逾期者其物品将视作无主处理。休学、退学学生必须在《休学通知》或《除名通知》发出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否则其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八、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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