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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职责制度_消防安全职责制度规范

时间:2022-04-05 01:05:31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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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职责制度_消防安全职责制度规范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应制定规范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消防安全职责制度_消防安全职责制度规范

  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篇1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

  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三)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四)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其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被监管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无上级的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的无上级单位,由本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

  第十一条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被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综合考核的具体内容由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被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的制度措施;

  (二)督促被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协助被督促单位整改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

  (三)根据被督促单位的特点,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四)掌握被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五)每年对被督促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工作;

  (六)建立督促工作专门档案。

  负有督促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被督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督促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消防安全事项。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存在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依法查处外,可以书面告知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下级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并建立考评档案。具体考评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评为消防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牌,评为“消防先进个人”和“消防标兵”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被督促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经公安消防机构告知,未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未建立督促工作情况专门档案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年度综合考核的;

  (四)被督促的单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火灾的;

  (五)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各单位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

  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公安消防机构负有责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定职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篇2

  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单位和每幢住宅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每月定期组织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开展社区防火检查,坚持每日防火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社区居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综合灭火演习,提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组织消防技能训练,提高其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六、督促驻区单位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督促居民住户配置灭火器材。

  七、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档案,确保社区消防工作底数清、情况明。

  八、协助消防机构对社区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好灾民的善后处理工作。

  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三)、(四)项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审核,加强消防产品检验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防火安全协调机构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业余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二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前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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