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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9 10:12:1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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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导师是指导他人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章 招生

  第五条导师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应每年参加院系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导师列入当年招生简章,且需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导师简介及联系方式,便于考生选报适合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并能及时与所报导师联系。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科研需求及项目经费情况,确定自身招收研究生的数量,若无适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导师不招生。博士生导师要按照招生当年指标类型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所指导的博士生培养助研津贴费用。

  第三章 培养

  第八条鼓励建立由三位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建立导师组。导师组全程指导培养研究生,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完成培养任务,必要时代行第一导师职责。

  第九条导师、导师组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要重视研究生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第十条导师、导师组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宽容奇才、偏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论文研究

  第十一条导师、导师组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开题报告、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地方和国防重大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导师、导师组应指导研究生阅读大量文献资料以开阔视野,提倡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重视和鼓励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通过实验、调查等手段来验证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成果,使学位论文内容充实,论据可信,有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

  第十三条导师、导师组要善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四条导师、导师组应正确处理研究生论文工作与完成科研项目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任务而工作。

  第十五条导师、导师组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亲自审稿把关,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五章 德育育人

  第十六条导师、导师组应做到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全面了解研究生政治思想、学业科研及身心健康等各方面表现,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第十七条导师、导师组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以自身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来感染、熏陶和训练研究生,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建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十八条导师、导师组应共同关心研究生生活,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切实解决研究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应按照学校有关研究生“三助”的要求,履行职责,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九条导师、导师组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到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为国家发展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六章 导师、导师组变更

  第二十条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2周以上、半年以内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的,应委托导师组其他成员代行导师职责或请学科、院系负责落实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并将有关措施报所在学院(系)备案。

  第二十一条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预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落实导师、导师组更换事宜。导师、导师组调整措施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提出申请,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该研究生的导师、导师组变更,或指定所在学科负责对该研究生的指导,并将处理情况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因学科调整和研究计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导师组变更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导师组,在评定校、市、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在晋级等待遇方面,也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上海市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其它国际国内高质量学位论文奖项的指导教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导师、导师组不能履行职责,疏于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或不按规定承担培养费用、支付助研津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根据不同情况,将停止导师在读研究生指导(更换导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导师、导师组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和科学道德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如果研究生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导师、导师组应承担一定责任,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导师、导师组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给予开除等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各学院和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两类。凡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同时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四条 导师实行按需设岗、动态管理。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申请审核制。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 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遵守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七条 导师负责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并结合研究生的个人情况制定培养计划,为研究生开设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听取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导师负责协助所在学院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中期考核工作,并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写作,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负责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申请等材料。

  第九条 导师应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支持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尊重研究生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署名的权利。

  第十条 导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聘任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不含57周岁)。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国际前沿及发展趋势,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SS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正刊)上至少发表5篇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含增、专刊)等发表的论文如被SCI收录,可等同于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登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一专利人)获1项国际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可等同于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发表1篇论文。

  2. 作为第一作者至少正式出版2部学术专著(封面为“著”,非“编著”)。

  3. 作为主要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教学成果奖、文化艺术奖(前5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文化艺术奖等奖项一等奖(前3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二等奖(前2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省部级非政府科技奖一等奖(前2位,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二等奖(首位,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获上述各类省部级奖项的三等奖2项(均为首位,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具体获奖名称及级别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

  (四)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近三年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须为主要研究人员(前3位),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二级课题或省部级项目须为主要研究人员(前2位),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国家级项目二级课题或省部级项目须为第一负责人。同时,实有本人可支配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在6万元及以上。科研项目级别和经费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第十二条 聘任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不含57周岁)。

  (二)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有从事科研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理学、工学、管理学门类的申请者近三年须承担有科研项目,并有可支配科研经费工学2万元及以上,理学、管理学1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门类的申请者一般应有在研的科研项目,并有一定数额的可支配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和经费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四)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正刊)上至少发表4篇论文或在SCI/SSCI/A&HCI/EI/ CSSCI/SCD/ISTP收录的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含增、专刊)等发表的论文如被上述文献检索系统收录,可等同于在相应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登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一专利人)获1项国际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可等同于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获1项实用新型专利可等同于在学术期刊发表1篇论文。

  2. 作为前2位作者(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有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教材等。

  3. 有厅局级及以上部门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前3位,我校为完成单位)。

  4. 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或科技奖励(等级内额定人数,我校为完成单位)。具体获奖名称及级别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

  (四)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或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四章 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教师被聘任导师后再次招收研究生须符合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不含57周岁)以下,目前正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至少有1项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的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我校为承担单位),实有本人可支配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6万元及以上,且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SS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2篇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含增、专刊)等发表的论文如被SCI收录,可等同于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登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教学成果奖、文化艺术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文化艺术奖等奖项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我校为完成单位)或二等奖(前5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省部级非政府科技奖一等奖(前5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二等奖(前3位,我校为完成单位);或获上述各类省部级奖项的三等奖2项(均为首位,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具体获奖名称及级别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

  (三)作为第一作者出版1部学术专著(封面为“著”,非“编著”)。

  (四)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含提名论文)或省级优秀博士或硕士论文或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

  (五)取得国际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个人均为首位,我校为第一专利人)。

  (六)主持的科研项目实到经费累计理工科100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25万元及以上。

  (七)积极承担学科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任务,负责或指导所在学科一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团队建设,构建一支在本研究方向省内先进的学术团队,并成功申报或建设1个校级及以上创新团队。

  第十五条 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不含57周岁)以下,目前正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且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1项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我校为承担单位)或目前有1项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在研项目(我校为承担单位)。

  (二)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3篇论文或在SCI/SSCI/A&HCI/EI/ CSSCI/SCD/ISTP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含增、专刊)等发表的论文如被上述文献检索系统收录,可等同于在相应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登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可等同于在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三)有厅局级及以上部门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我校为完成单位)。

  (四)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或科技奖励(等级内额定人数,我校为完成单位)。

  (五)以前2位作者(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有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教材等。

  (六)取得国际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个人均为首位,我校为第一专利人)。

  (七)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论文或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

  (八)作为首位指导老师,指导研究生参加经学校认定影响重大的全国性专业大赛并获得奖励。

  (九)承担的科研项目个人实到经费累计理工科50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15万元及以上。

  第五章 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基本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对本单位申请聘任导师和申请招收研究生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初评,并将初评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研究生院。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聘任导师的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拟聘任导师的人员名单。参加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四)公示并报学校批准。研究生院将拟聘任导师的名单和学院初评通过的拟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接受查询及质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博士生导师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硕士生导师可在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已聘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则当年不能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也不列入相应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但可继续指导之前已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在其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方可列入相应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已聘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但符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经本人申请,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获得批准后,可在相应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已聘任硕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则当年不能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但可继续指导之前已经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在其符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方可在相应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聘任。

  (一)兼职博士生导师的聘任坚持有利于培养高水平博士研究生,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原则。

  (二)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1.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知名度,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原则上在原单位已招收培养过博士研究生。

  2.能对所在学科拓展优势研究方向,或引入前沿及新兴、交叉研究方向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3.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且年龄符合我校博士生导师岗位的要求。

  4.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

  (三)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任工作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授权点联合申报单位和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人员,如符合导师聘任和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条件中有关学校署名的规定可放宽要求),经我校批准,可向我校相关学院提出招收研究生的申请,相关工作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第三层次及以上引进对象与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列入相应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第四层次及以上引进对象与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在相应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六章 超龄导师

  第二十三条 超龄导师指已聘任博士生导师,至申请招收研究生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含57周岁)以上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下的导师。

  第二十四条 超龄导师申请招收研究生须至少有1项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的在研国家级项目(我校为承担单位),实有本人可支配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6万元及以上,且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或(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超龄导师提出招收研究生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或在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院士申请招收研究生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七条 超龄导师培养研究生期间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导师的具体上岗计划,由所在学院按照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需要,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批准的导师名单确定上岗导师及其招生限额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互选制度,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鼓励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多、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多招收研究生。

  第三十条 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三十一条 导师因国内外访学、攻读学位、进修等原因离校超过12个月及以上且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其指导的研究生应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三十二条 正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若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第三十三条 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且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我校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导师一般应在聘任的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若需跨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的学科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且招收的研究生隶属学科专业所属学院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联合校内外其他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和学校学位授权点联合申报单位及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我校的管理,并履行我校导师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导师岗位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教学成果奖和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奖项,对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奖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学术奖励的,学校同时对导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指导的研究生论文抽查不合格,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视情况分别给予质量约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解除其导师聘任资格,正在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山科大研字〔2010〕24号)》《山东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山科大研字〔2010〕25号)》和《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山科大研字〔2010〕26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篇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队伍建设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三条 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条 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和就业推荐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导师应认真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研究生教材和课程建设,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七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认真组织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学院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八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和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九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 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学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出国项目、研究生科研项目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二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博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且任正教授职称须满一年。

  3.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近五年以来(具体时间区间根据遴选工作起始的时间划定)的科研情况符合下列条件:

  在科研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5篇),其中必须有1篇本学科认定的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或SSCI、A&HCI收录期刊的论文。

  (2) 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必须有1篇本学科认定的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或SSCI、A&HCI收录期刊的论文,和2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

  (3) 近五年来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且排名第一,并在本学科国内权威期刊或SSCI、A&H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4) 近五年来主编出版高水平有影响的研究生教材1部(该教材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且排名第一,并在本学科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

  (说明:1篇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可折算2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

  在科研项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主持国家级社科/自然基金项目课题1项。

  (2)近五年来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项。

  (3)近五年来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课题2项。

  (说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子项目按省级社科项目划分类别)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申请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7周岁,已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62周岁以后不再招收博士生。

  5.符合所在学院及学科对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要求

  1.兼职导师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的单位的导师。兼职导师应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已承担了我校教学科研任务。

  2. 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学院有密切稳定的联系。

  3.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导师资格审核。

  4.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西安外国语大学。

  硕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申请专业学位型导师者,应满足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任职要求;申请学术型专业导师者,近五年以来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1)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论文2篇。

  (2)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申请人出版学术专著可这算C刊1篇,或核心论文2篇;译著、研究生教材可折算核心期刊论文2篇。同一成果只做折算一次。)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5. 符合所在学院及学科对于硕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6.申请学校重点和特色学科导师者,经学院讨论、学校学术委员表决通过,可以认定。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兼任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1.兼职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我校相关教学单位有稳定的教学或实习的合作关系。

  3.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导师资格审核。聘期一般为三年。

  4.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西安外国语大学。

  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设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制定工作程序及规则,并报送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导师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符合条件者可向所属学位分会提出导师遴选申请。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分会根据制定的工作规则,严格进行审核。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遴选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学位分会应在校内公布其审核遴选通过的导师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导师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名单公示期内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并负责组织对相关异议进行处理。

  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行导师资格审核制度,每三年对所有导师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各学院应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基本要求、学术业绩、培养质量业绩等方面制定导师资格审核的实施细则,对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招收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导师应有前沿性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成果包括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或者承担的科研项目、出版专(译)著及获得教学科研奖项等。刊物范围及成果数量由所在学院在导师资格审核的实施细则中制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有适合培养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具备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由所在学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近两年内无长期出国计划。其指导的在校硕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名。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导师,或者导师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其中,暂停招生相关处理意见由学院讨论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招生委员会备案;取消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学位分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行政处分相关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1.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2.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3.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4.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不端问题;

  5.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抽检中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格审核的导师应在人事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延长任职年限。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可由本人提出延长任职年限的申请,学位分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导师只能提出1次延长任职年限的.申请。

  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延长任职年限资格审核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每年应对导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导师数据库中更新。

  第三十条 导师资格的审核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跨学科导师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具备下列条件的导师可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1.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

  2. 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五年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目前正在从事与拟跨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

  3. 在原担任导师的学科领域和拟跨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学科有紧密联系,跨学科招生和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4. 申请人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两个二级学科;

  5.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不应对申请人原所在学科造成冲击。申请人被批准跨学科导师任职资格后,原所属学科的专职教师应满足二级学科学位点对于专职教师团队的要求;

  6. 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的程序如下:

  1. 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时,由所在学位分会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2. 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时,必须取得原学科和跨学科所属的学位分会的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 跨学科任职的导师,需按学院和学科规定参加所跨学科的导师资格审核。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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