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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制度_水电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08:41:0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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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制度_水电管理制度办法

  水电是日常生产必不可缺的能源之一,为提高生产效率,应制定规范的水电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水电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水电管理制度_水电管理制度办法

  水电管理制度篇1

  一、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1、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并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用电增容费和用水开户费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我中心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2、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中心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3、中心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合同",按合同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按实际使用数收取一定的水电费押金,待双方解除供用关系,用户交讫最后一期水电费后,中心退还用户水电费押金。

  4、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二、水电工程管理

  1、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在中心管辖的外管(线)接水、接电。

  2、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中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电。

  3、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应由房产部门、中心进行验收并收有水、电竣工图各一份,以备维护修理,否则我中心有权不予接水接电,接收后,我中心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4、凡人为造成的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等供水供电设施使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三、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1、凡是属于绍兴文理学院管辖的水电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2、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存等修建中心水电保障部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4、用户对水电表计应负责保管,如有遗失应负责赔偿;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5、对于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安装到系、部、处一级,水电表安装经费由学校支出。各系、部、处为了内部结算水电费需安装水电表计的,可委托中心水电保障部安装,安装经费由各单位承担。非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新装或换装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6、经中心测试若计量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中心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水电费,起讫时间不清的,按装表之日起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但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7、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计量错误,需要退补电费的.,可按照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在确定前,用户按正常用电月份交付水电费。

  (二)水电定价、收据管理

  1、水电的价格由校收费管理小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校发文在全校统一执行。

  2、水电费收据采用绍兴文理学院内结算凭证,对校外单位的水电费结算要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3、水电定价的解释权在校收费管理小组。

  (三)指标管理

  1、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管理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通过指标管理,可对教学科研、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等各水电使用单位加强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2、水电指标制定的解释权在学校计财处。

  3、水电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四)水电费收取

  1、中心水电保障部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改善服务态度。

  2、中心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中心相关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收。

  3、中心应及时清理欠款,对连续二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四、违章与处置

  1、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2、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中心办理新增手续,包括申报空调机型号、容量、制冷量、装置地点,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容费。空调电力线路应由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放空调进户线。

  3、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系、部处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中心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空调管理人员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4、空调及电热设备使用电费划归各使用单位的水电经费开支。

  五、节能管理

  1、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开展用电设备的节电性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2、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科研、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电梯、冷热风机、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如需增添,必须事先向中心水电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3、校园绿化用水尽量不使用自来水,需要用水浇灌时,应向中心水电保障部申报。

  4、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六、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1、中心水电保障部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进行校内泵房、配电间的日常巡查;加强校内泵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做好机组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工作。

  2、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水电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水电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水电资源,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共及办公场地用水用电

  第一条 公共场所指道路、楼道、走廊、厅堂等区域,安装的供水、电器设备和照明用电,采取自控、专人负责或区域内保洁员分管的管理办法,对运行故障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保洁员需定期清洗感应水龙头,保持感应区域无污垢,避免自动出水。

  第二条 办公场所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制度。要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下班或雷雨天气时拔下电脑插头等。

  第三条 禁止在5~28℃内擅自开空调,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定期对空调进行清洗和保养,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

  第四条 禁止任何办公或工作场所使用取暖器、热得快等,只能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电水壶烧开水。

  第五条 教职工用水用电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用水用电制度,爱护学校水电设备,做到“不乱接”、“不乱装”、“不乱拆”。

  第六条 下课时教师有义务督促学生关闭教室、实验室的日光灯、电风扇、空调。

  第七条 晚自习学生人数较少时,由物业管理人员减少开灯支数。严禁学生私自使用微机、投影仪等教学专用仪器。

  第三章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只能使用学院统一购置的电热水器、电水壶及学生自购电脑、台灯,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或劣质电气产品。

  第九条 电水壶只能在水壶专用插座上烧水,并按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发生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条 宿舍内不能烧水时必须关闭电热水器、电水壶专用开关,其他电器使用结束务必拔下电源插头,以避免浪费电能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用水用电以寝室为核算单位,除学院规定基数外(扣除公寓公共部分分摊量),超出部分全额收费。

  第十二条 公寓值班室除学院规定的免费水、电量外,超出部分由所属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计量表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均有水电管理人员办理。水电表损坏或读数不清,必须及时报告,否则按每月平均数的两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电工作业证,并经水电管理科授权后才能操作配电开关。

  第十五条 公寓洗衣房必须装表计量,按学院水电收费制度收费。

  第十六条 居住在公寓内的临时工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电器。

  第十七条 公寓管理人员在学生上课或放假时,必须关闭公共照明灯,但应急照明电源不能切断;平时要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长流水等浪费现象时必须立即处理并报修。

  第四章 施工和商业用水用电

  第十七条 全院水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应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增水电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节能产品,严禁使用淘汰、伪劣产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产品。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须事先报水电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施工用水电费收取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前缴纳保证金后才能接水接电。

  第十八条 院内改造项目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水电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院内部门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须事先到水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场地、设备出租及在院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的用水用电,必须到水电部门申报并签订相关协议,装表计量后方可使用学院水电资源。

  第二十一条 商业用户必须按照学院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和在店面内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队或经营业主如因水、电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需启封、更换、校验、拆除水电表,应申报水电管理科,私自操作按偷盗行为论处。水电表损坏或读数不清,必须及时报告,否则按每月平均数的两倍收取水电费。

  第五章 用水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电资源是我院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必需条件,节约能源光荣,浪费与盗窃行为可耻。人人均有义务节约水电,水电部门将定期网上公布学院各大楼水电用量,也积极采取科技手段节电:安装智能节电、节水器,空调定时开关等。对于纠正或举报浪费、违章使用、窃用水电的行为,学院将予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水电管理部门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全院节水节电进行巡查,发现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学院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中止其违章行为、限期责令其恢复原状,直至停止供水供电。并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2000元。

  1.开无人空调、无人电扇、长明灯、长流水者;

  2.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私改乱接学院水电设施危及系统安全者;

  3.野蛮施工,造成学院水电设施损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者;

  4.违反学院水电管理有关规定用水用电,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使用违章用水用电器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者;

  6.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者;

  7.浪费水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8.不按学院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

  第二十五条 因使用违章电器或劣质电气产品,操作不当造成个人或集体财物损失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导致个人、集体财物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的,学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水电费收取

  第二十六条 除教学、办公、学生核定免费额度及经核定批准绿化养护外,使用学院水电必须按规定每月缴纳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类:教科研合作生产、二课培训、部门创收由学院后勤处、审计处、财务处核定水电收取比例,经领导批准后直接在收入中扣除。

  二类:学生超额用水电费,教工宿舍、师生食堂等保障性水电费、校企合作单位联合办学用水电费收取标准按学院缴费价格收取。

  水:3.37 元/吨 电:0.54 元/度

  三类:商业服务用水按学院缴费价格1.3倍收取,电按动力电价格收取。

  水:4.38元/吨 电:0.9元/度

  注:随着自来水、供电公司水电费涨价我院收费标准同比例上浮。

  第二十七条 各水电用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处或水电管理部门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者每日按应缴水电费增收2‰的滞纳金。若两次催费通知后仍不缴清水电费,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水电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建立由学院节能委员会、水电管理部门和各水电用户组成的三级水电管理体系。

  第四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院节能委员会。节能委员会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学院水电管理目标和任务;

  2、 审批学院水电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3、 审批水电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4、 审批学院水电收费价格、水电经费指标及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节能委员会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学院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节能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总公司。节能办公室职责:

  1、宣传、实施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负责学院水电经费指标的制订、调配与管理,以及对各部门用水用电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奖惩;

  3、参与学院水电规划;

  4、负责学院所属水电设施的管理和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

  5、负责学院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管理;

  6、定期上报各类水电统计、分析报表;

  7、负责学院节能相关管理及宣传工作;

  8、负责对水电管理部门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 学院委托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水电资源管理。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运行保障中心作为水电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职责:

  1、保证学院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供电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值班、巡查、维护和维修等工作;

  2、做好学院水电管网图纸、建筑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参与学院供电、供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4、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全院所有水电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5、完成学院水电计量及收费工作;

  6、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水电用户的工作职责如下:

  1、 负责自身的日常水电管理工作;

  2、 配合运行保障中心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3、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八条 凡需使用学院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办理开户手续,经学院节能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由运行保障中心统一安装水电表。水电费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其结算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院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自理。

  第九条 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见附件),按协议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全院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四章 定额指标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水电经费定额指标管理

  1、水电经费定额指标管理是学院实行全面计量收费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在完成水电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计安装、水电数据分析等工作后,通过试点逐步在全院推行水电经费定额指标管理,推进水电管理体制改革。

  2、水电经费定额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定额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三条 表计管理

  1、凡由学院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2、结算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院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计收水电费。

  4、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5、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院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6、如计量表计经院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院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如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7、如由于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院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如因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院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1、水电价格由节能办公室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详见附件),报经学院节能委员会发文后在全院统一执行。

  2、学院计划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与地方水电供应单位往来票据由节能办公室负责核对、备案。

  3、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

  4、各水电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运行保障中心的工作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5、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应固定抄表日、收费日,按期抄表收费;水电表每月抄表一次。

  第十五条 收费分类

  1、由学院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总表类)

  由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定期抄表计算水电费用,经学院节能办公室签字确认后,报学院财务处与托收单据统一核对结算。

  3、 实行定额指标管理的用户

  深化学校水电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我院水电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对用

  水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额收费。

  1)学生公寓;

  2)辅导员宿舍;

  3)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

  3、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

  1)院内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

  2)院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

  3)学院教职工宿舍。

  4)封闭施工的基建改造工程应装表计量,由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定期抄表上报基建部门;其他零星改造工程按行业及学院审计部门规定计取水电费,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

  5)上述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用户。

  第五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十七条 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办理新增手续,并报学院节能办公室审批。空调电力线路应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由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安装空调电源线路。

  第十八条 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对学院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部门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第十九条 空调或电热设备需移位的,须到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办理迁移手续。

  第六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 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应保障学院的水电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学院节能办公室和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批准,不得私自在学院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二十三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审核,并报学院节能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参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与验收,并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程施工期间,水电安装、新增、转移、拆除等由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参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凡人为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水电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未经节能办公室批准不得使用电热水器、电饭煲、油汀、电热得快、微波炉等电器。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夏季最高气温度低于32℃(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高气温高于10℃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空调;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第二十九条 杜绝“长明灯”。各办公室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开辟适量通宵自修教室,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极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寒暑假期间除指定的开放教室外,其他教室一律不准开启,大楼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

  第三十一条 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冲洗地面、浇灌园林花木,严禁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自来水,应向节能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宣传教育。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杜绝浪费现象。学院将适时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水电用户予以曝光,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章 违法违章用水用电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 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1、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3个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2%计收。

  2、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交通知单》,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违法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1、未经批准在学院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2、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3、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5、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6、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三十七条 违法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1、违法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后勤服务公司运行保障中心应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当场中止供水供电。

  2、水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3、违法违章用水用电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180天计算追补水电费并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时间按12小时计算。

  4、对拒绝承担违法违章用水用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违法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和进行赔偿。因违法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者应赔偿损失;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节能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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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水电管理制度01-27

寝室水电管理制度05-18

水电安全管理制度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