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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管理制度_乡镇干部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9 08:43:2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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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管理制度_乡镇干部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乡干部管理,严肃干部纪律,应制定规范的乡镇干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干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干部管理制度_乡镇干部管理制度条例

  乡镇干部管理制度篇1

  为在全乡形成团结、奋进、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制定以下若干制度。

  一、工作制度

  1、轮流值班制度。全乡共分七个班,七班轮流值班,实行主要领导总值班,其他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每班从周一至周日。值班人员主要职责:带班领导做好考勤;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处理好突发性事件;向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确保公共财产安全;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星期六、日、节假日做好电话接听、记录和上传下达。对值班工作的具体要求:记录处理各类公务来电,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话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并将电话内容及时报告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值班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除少数人留守电话外,其余人员应在值班领导的带领下,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若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党政主要领导,然后通知相关人员。对各类会议通知和电话通知,要记录清楚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要求;如遇紧急会议通知,应在10分钟内通知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一般通知则交由办公室办理。值班期间如遇上级检查工作,值班组应负责接待;如遇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做好记录,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值班期间如收到上级下发给党政主要领导的紧急公文或紧急信函,值班组要在1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并及时按领导意图办理。值班纪律:值班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确需请假的,以请假条为准。经带班领导批准,但须找人替班。未履行请假程序的,一律视为旷工,按日工资进行扣除。值班期间,领导或上级部门查岗时无故缺岗漏岗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追究相关责任。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出现脱岗现象;值班期间不能聚众打牌、打瞌睡、聊天。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引起安全问题,追究值班人员责任。交接班制度。在第二个周一,下一班值班人员到位后,实行交接班。当班的事务原则上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未处理完毕的事情,要给接班的同志交待清楚。遇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每周一到岗,周二早上召开机关会议,交谈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周五中午方可离开单位进行正常礼拜休假。

  2、请销假制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婚假期限为一个月,产假期限为三个月,特殊事假一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书记、乡长审批,请假一律凭领导签字批准后的假条到办公室备案,严禁捎假。行政村支部书记外出超过一天,必须向书记、乡长请假。

  3、实行百分制考勤制度。各口、总支每天分别点名,每周一例会实行全体乡干部集中点名,缺勤一次罚款50元。早8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中午12点至下午2点午休,上班迟到、早退1小时的每次扣10元工资,2小时以上的扣工资20元。考核标准:(1)、上班、例会、集中学习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旷会一次扣1分;(2)、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一天扣0.5分;(3)、旷工一天扣2分。(4)、年度考勤为全勤的,加1.5分;

  4、实行旷工处罚制度。凡旷工者,扣除日工资,月旷工累计3天以下者,除扣除日工资以外,大会作检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还要写出书面检讨,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格次,年连续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学习制度

  1、全体乡村干部要自觉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自觉加强各种业务知识学习,增强政治理论水平,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2、学习实行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周五下午在乡集中学习,平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学习。

  3、集中学习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10元,由财政所负责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工作纪律

  1、对上班不坚守岗位、办事拖拉、服务不热情、解决问题不力、群众有反映的给予大会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失职渎职追究责任。

  2、严禁干部利用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上报调离或停岗。

  3、严禁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打扑克、下棋、上网打游戏等,违犯一次扣工资20元、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实行首问接待负责制。不准给群众摆架子、耍态度,打骂群众;不准向群众索取财物、要吃要喝;不准在建房、拆迁、扶贫、救济、救灾等工作中优亲厚友,假公济私,一经发现,立案查处。

  四、机关管理制度

  1、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白班时间为早8点至晚6点,夜班时间为晚6点至次日早8点。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电话接转,上通下达、确保通讯畅通,严禁脱岗和擅自离岗,对值班期间不坚守岗位延误工作或出现事故的,坚决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2、认真做好交接班,下一班人员未接班之前,上班人员不能离岗,交接时要对电话纪律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交接清楚,防止工作脱节。

  3、每天早6点开门,晚11点前锁门,外来车辆一律不准在机关大院内停放,严禁值班人员将大门钥匙外借或供其他人再配,一经发现,扣工资100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值班人负责,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因工作失职造成物品丢失、损坏的由具体责任人按原价赔偿,找不出具体责任人的,全体当班人员按原价2倍标准进行集体赔偿

  五、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1、全体乡、办、村干部必须树立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自觉加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全体工作人员中午严禁饮酒,更不准酗酒滋事或在机关院内吵闹打骂;否则,一律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严肃处理。

  3、乡村干部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假、娶,需首先报告党政办公室,不准私自乱发请贴,乱打招呼。

  4、不准搞阳奉阴违、挑拔离间、搬弄是非,拉帮结派,做不利于机关团结的事;不准为个人私益而抬高自己,打击别人;严禁公私不分或变相侵占国家集体财物。

  乡镇干部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完善乡镇干部管理机制,加强乡镇干部管理,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求真务实,适应税费改革后农村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乡镇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中央、省市和县委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党政机关及县财政、农牧、民政、林业、司法、扶贫、人口与计划生育、广电、农机、农技部门设在乡镇的站所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站所)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乡镇党委全面负责本乡镇所有在编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明确干部岗位职责,制定干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党委和县直单位党组(支部)双重管理,以乡镇党委管理为主,县直单位党组(支部)协助管理。农技、林业、广电等单位设在基层的区域中心站所由所在地乡镇党委管理。

  第五条 乡镇党委对乡镇机关及基层站所干部职工管理范围包括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考察、考核、考勤、工资待遇、奖惩、后备干部推荐及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 县直单位党组(支部)对基层站所干部职工管理范围包括干部职工人事关系、调动、交流、任免、职称评定、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对站所负责人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协助做好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提出系统内干部交流建议等。

  第七条 规范干部调动及交流工作。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工作程序为:本人提出调动申请,由乡镇党委加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调动程序为:本人提出调动申请,乡镇党委同意并加注意见后,主管部门方可发文调动,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因工作需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干部交流时,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现状,在充分听取乡镇党委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干部交流方案,报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审批后,在一周内办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相关调动手续。

  第八条 县直单位党组(支部)在任免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时,必须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协调解决。科级建制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请销假制度。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2天以内的,由站所负责人审批;3至7天的,由站所负责人加注意见后报乡镇党委审批;7天以上的乡镇党委加注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干部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的,由乡镇党委进行谈话诫勉,凡在诫勉期内仍然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干部职工无故不在岗超过六个月的.、调整调动后不按时转接行政、工资关系的,由乡镇党委上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第十条 加强干部外出管理工作。组团(含县内组团和县外组团)外出的,由组团单位事先报告外出地点、任务、参团人员、出国批件等事项,并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乡镇、基层站所领导及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洽谈项目等时,要由乡镇党委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在相关文件、邀请函上加注意见后,县财政局方可核拨经费。组团外出的,组团单位在返回后一周内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外出学习、培训的干部,在返回后一周内向县委组织部提交个人书面总结或者述学报告。

  第十一条 坚持领导干部值班制度。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党政正职必须同时离开乡镇时,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节假日期间,必须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值班。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要根据干部岗位职责,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干部考核办法。县直单位党组(支部)提出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乡镇党委要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对机关及站所干部职工的考核采取考勤与考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勤主要考核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考绩主要考核干部职工岗位责任的履行情况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对乡镇机关及站所干部职工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平时考核由乡镇党委负责,站所干部职工由乡镇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考核,以乡镇党委考核意见为主。年终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及相关单位党组(支部)与乡镇党委共同考核。年度考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要评出等次,排出名次。对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干部由乡镇党委谈话诫勉,限期改正;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干部实行待岗。

  第十五条 坚持干部考核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干部考核工作。乡镇机关及基层站所干部职工工资全额的70%由县财政直接拨至个人账户,其余的30%作为绩效工资统一核拨至乡镇。乡镇党委根据考核办法,将干部考勤考绩结果与30%绩效工资挂钩,严格兑现奖惩。考核结果要予以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各乡镇学校、卫生院、工商所、国土资源所、法庭、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县直单位党组(党委)负责,会同乡镇党委进行。乡镇党委要根据其工作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及改进建议,县直单位党组(党委)应充分考虑并认真调查核实,干部考核结果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科学规范的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干部岗位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工作。对日常管理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乡镇党委,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实施,纪检、监察、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各乡镇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乡镇干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勤政务实、精干高效的乡镇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县委办、政府办《批转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推进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02〕4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干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干部”)。

  第二章 录用调配

  第四条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如有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时,要按照职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考(聘),机关新进公务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由县人事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组织考试,择优聘用。

  第五条对新录(聘)用的乡镇干部,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录(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资格。

  第六条 乡镇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3-5年),并报县人事部门鉴证。

  第七条 乡镇干部的调配严格按人事编制管理程序办理。对在同一乡镇工作时间较长的,由乡镇提出交流意见,人事部门全面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予以调整。未经人事部门同意,乡镇不得将工作人员借调给县直单位,严禁乡镇使用临时人员。

  第三章 学习培训

  第八条 建立乡镇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对新录(聘)用的乡镇干部进行初任培训;对从事专业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其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个干部必须按时参加组织人事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九条 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要依据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或记载情况,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逐年登记,审核参加学习培训的内容、时间、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等。学习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竞争上岗和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等次。

  第十条 鼓励乡镇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学历教育。凡申请离职进行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由所在乡镇报人事部门审批,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未经人事部门批准而擅自允许干部离职学习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必须及时转出组织、人事及工资关系,严禁套取财政工资。经人事部门批准离职进行学历教育的人员,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考核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干部考勤制度,把干部出勤情况做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切实加强干部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干部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长期病假(30天以上)的,须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证明,由所在乡镇报县人事局审核,情况属实的方可按长期病假处理,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全额发放;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不满十年,发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2、工作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2、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按百分之七十计发。经长期治疗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作退休或退职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干部因事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超过二十天,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所超天数扣发日工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除以二十一天半计算),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乡镇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按月进行,一年内平时考核有两次以上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五次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职务、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离岗停薪创业,离岗停薪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可按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及晋职晋资。离岗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可回原单位工作,对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重新办理离岗停薪或辞职手续,离岗停薪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严禁乡镇擅自同意干部离岗,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如数扣回其离岗期间的全部工资。

  第十六条 乡镇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五章 奖励惩戒

  第十七条 坚持实行乡镇干部奖惩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干部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乡镇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者;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民办实事,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创造了新的管理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执行重要或特殊任务有显著成绩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单位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九条 乡镇干部有下列违纪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五)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六)贪污、盗窃国家财物的;

  (七)参与赌博、酗酒闹事的;

  (八)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

  第二十条 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乡镇干部奖惩的权限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一条 乡镇机关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事业单位干部,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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