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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_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10:17:4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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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_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车辆管理,防止检察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制定规范的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_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篇1

  为了保证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车管水平和驾驶人员的工作效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使车辆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省政法委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院警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车管理

  1、严禁为非警务用车配备安装警报器,严禁冒领、转借、挪用、套制、伪造、涂改警车牌证,严禁转卖警车。

  2、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3、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和禁停线,强行超车、逆行。

  4、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和旅游景点。

  5、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开车。

  6、严禁随意动用警车为非警卫对象开道迎送。

  7、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旅游等活动。

  8、严禁把警车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二、车辆档案

  1、一车一档:内容包括购车时间、车型、牌号、大中修时间、修理费用、交通肇事、油料消耗等。

  2、建立车辆维修和出车登记簿。

  三、使用原则

  1、车辆以服务领导、服务办案为主。各业务科室因办案用车,应事先向计财装备科提出,由计财装备科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一般情况按提出的先后顺序)安排车辆。

  2、除重大现场、刑场外,县城内一般不予派车。

  3、干警办私事一般不予派车,因有特殊情况用车,经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计财装备科车管人员负责派车,双休节假日私人用车经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计财装备科或业务科科长派车,司机方可出车,油料由用车人员负责。

  4、协作单位用车,经请示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计财装备科车管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或按约定进行派车。

  5、重大现场、刑场、统一行动用车,由院计财科统一派车。

  6、双休、节假日出车的',应由门卫登记。

  7、实行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各科室局的车辆夜晚必须停放到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外过夜的车辆,必须请示主管检察长履行手续后交门卫登记。在外过夜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者后果自负。

  四、维修保养

  1、坚持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做到爱车节油。油路、线路、轮胎凡该自己保养的保养费用一律不准报销。

  2、讲究车容车貌,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减少对车辆的锈蚀和损坏,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随车工具和配件要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车辆维修坚持先造计划后修车。根据车况有计划地进行自修、中修和大修。需进厂修理的,由司机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经科长核实,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修理费用由科长和会计负责结算。

  4、各科室局的车辆需要大修的必须报计财装备科备案,车辆需要更新、转让,必须报计财装备科,不得私自转让和购买,报废车辆统一由计财装备科上报市院计财装备处。

  五、奖励惩处

  (一)奖励

  1、正常出车安全无事故者,实行月定补制。

  2、根据司机业务考核情况,车辆保养状况,热情服务情况,爱车节油状况,全年出车安全无事故者,由计财装备科提交院党组年终视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二)处罚

  1、私自出车,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50元,在全科作检查,第三次停止开车。

  2、私自出车,酒后开车发生事故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车辆刮刮碰碰,损失在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损失由司机自负,并对司机处罚款100元,在全科会议上作检查。

  (2)车辆发生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损失由司机自负,并对司机处罚款200元,停车半个月,在全体干警会上作检查。

  (3)车辆发生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损失由司机自负,并停发工资,待岗听候处理。

  3、正常出车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处理,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我方司机,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司机承担50%赔偿。

  4、违反“严禁”规定者,严肃查处司机和乘坐人员的责任,绝不包庇袒护、姑息迁就。凡被纠查或曝光者,司乘人员要写出书面的报告,接受调查。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写出检查并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上述处罚外,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暂扣驾驶证,离岗学习一个月,并处罚款100—1000元,临时人员一律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规定

  1、司机出车应证照齐全,遵守交通规则。

  2、司机应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学习,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季度对车况技术考核一次,半年理论测试一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处罚30元,年终实际技术操作考核一次,考核成绩作为奖惩依据之一。

  3、车辆派出后,应按原定路线行驶,用车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车范围和路线(指改变行车路线办事),否则司机有权拒绝出车。司机擅自改变路线的,一经发现扣发司机50元,对在变更中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变更人和司机各承担经济损失50%。

  4、不经请示私自进厂修理,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在执行任务中遇特殊情况购买机器配件(指正常损坏,不包括由于事故购买机件)回院后应及时汇报,经科长核实,报检察长批准方可报销。

  5、各科司机在接受科里管理的同时,还应受院里的统一管理,全院车辆如遇统一行动,由计财装备科统一调配使用。

  6、未经主管检察长批准,不准非驾驶人员开车,不准私自替换司机,违者停止开车,罚款50元。

  7、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车辆不准擅自在外过夜,擅自在外过夜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司机、科长、局长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院大会上公开检查,各罚款100元,以上情况未经请示出现问题的一切后果自负。

  注:以上规定适用业务科司机和因公替车司机。

  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篇2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各项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使用

  1、车辆管理原则上实行办公室和配有车辆科室双重管理、统一调配使用。配有车辆的科室,由科室具体管车、管人,部门负责人为车辆管理及安全第一责任人。

  2、陕CJO101、陕CBO71、陕CBO68、陕CBO66由反贪局使用,陕OA2233由侦查监督科使用,陕CBO69由公诉科使用,陕CB145由反渎职侵权局使用,其余车辆由办公室管理,院领导和其他科室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派。

  3、配有车辆的科室,应指定专人管理。主要任务是:车辆的调配使用,协同办公室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监督车辆行驶情况。

  4、全院车辆调配、驾驶员招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5、办公室负责办理全院车辆的保险、养路费、年检、报户及事故处理等事宜。

  二、用车申报

  1、公务用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报单》,经科室领导审核,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由办公室派车。宝鸡地区以外用车,由检察长审批。《用车申报单》必须注明:用车人、用车事由、出车地点、所需时间。

  2、虢镇地区外用车一般应提前一天联系,以便合理安排。

  3、外单位用车,由检察长审批。

  4、私事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确有特殊事由,由用车人填写申请单,逐级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出车,由办公室登记。

  5、本院在组织统一活动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办公室有权调动院内所有车辆。

  三、油料配备

  1、车辆用油由办公室采购,油料使用根据各车辆百公里耗油量进行总量控制,油票按出车里程发放给驾驶员。

  2、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在指定加油站以外的地方加油,也不得私自打欠条加油。在外地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购油,应征得办公室主任同意,经乘车人签字,由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办公室管理的车辆加油由办公室开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配备给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车辆加油实行包干自行解决。配备给公诉科、侦查监督科车辆加油,宝鸡地区内(12个县区)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公诉科每月70公升,侦查监督科每月50公升。一季度发放一次油票。宝鸡地区外,出车由检察长审批,办公室根据路程另行核发油票。

  四、车辆维修

  1、车辆维修实行统一定点修理,修理地点由院里确定。

  2、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包干自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车辆修理由院里负责。

  3、车辆维修程序。先由司机提出维修理由,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或检察长审批。驾驶员不得擅自修理。修理后驾驶员应严格验收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回执联交办公室留存。

  4、修车期间,驾驶员必须跟班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擅自增加修理项目,更不准索要回扣。确需增加修理项目必须请示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否则费用自理。

  五、安全措施

  1、驾驶员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第一位。驾驶员出车前、 收车后,要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系统是否正常,油、电、水是否短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机械故障隐患。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做到及时出车和安全行驶。

  2、认真执行高检院的.禁酒令及市院、区委加强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警车操作使用规则,严禁闯红灯,严禁工作日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规使用警报器和警灯,杜绝一切违章现象和事故的发生。

  3、驾驶员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驾驶本院其他车 辆,车辆返回单位,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外过夜。

  4、车管人员要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牢固树立驾驶人 员行车安全意识。每周星期五下班前,所有司机将车辆钥匙统一交由办公室管理,节假日用车由检察长审批。

  六、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原则上实行双重管理,由办公室和所在科室共同管理,随车派到科室的,主要由科室管理。

  2、驾驶员必须仪容端正,不得留胡须、蓄长发,衣着朴素整洁,举止言行文明礼貌。

  3、要按时上下班,遵守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不出车时,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学习法律及车辆保养知识。

  4、按指派的地域执行任务,对超越指派地域、与工作无关的用车要求,有权拒绝。

  5、严禁本院所有车辆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非因公务需要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酒店、宾馆及娱乐场所门口。

  6、要保守检察工作秘密,严禁打听、询问案情。

  7、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若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予以辞退;驾驶员严禁私自动用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使用,违者予以辞退;其它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依据《临时工管理办法》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者辞退。

  8、办公室及配有车辆的科室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认真学习交通管理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检查安全行车情况,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教育整顿,堵塞漏洞。

  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本着节能减耗,提高效能,按照高检院、省院、州院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车辆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

  1、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本院所有车辆及驾驶人员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2、公务用车严格实行派车制度。车辆使用优先保障执行公务和院领导用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合理安排调度。

  车辆调度程序:(1)、院领导用车,至本县各乡镇、州内、州外必须经检察长的批准,方可用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交办公室安排用车。

  (2)、各科室局因工作需要用车至本县各乡镇、州内、州外,由科室局填写《派车申请单》,交科室局分管副检察长审查签字后,报检察长或协助分管副检察长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3)、驾驶员凭《派车申请单》出车(城区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各科室局分管副检察长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先电话通知驾驶员出车,出车返回单位后,由用车部门及时补填《派车申请单》。

  (4)、外出参加会议、学习人员填写《派车申请单》时要附开会、培训通知。星期五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出差用车。

  (5)、离退休干部用车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检察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本单位职工及家属因病或特殊情况用车,须经检察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方可用车。

  (7)、各科室局及分管副检察长不得违反相关制度擅自调动车辆,如有发生,视为私自用车,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科室局资格,并每次扣其个人年终目标考核奖100元。

  (8)、《派车申请单》由办公室制作,发至各科室局及分管领导。

  二、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计划用车、勤俭节约和令行禁止的原则。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禁酒令》等禁令,严禁驾驶人员私自驾驶公车,禁止公车私用,特别是用公车结婚迎亲、接送子女上学,节假日用公车探亲访友、度假休闲。违规使用公车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严格警车使用管理。警车应严格用于执行公务,严禁将警车(警牌、警灯)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严禁其他机关长期占用检察机关制式警车,严禁将警车停放在茶楼、歌厅、洗浴房等休闲娱乐场所,非因公接待或开会不得在高档宾馆、酒楼、饭店停放警车。普通民用车辆和不符合悬挂警牌的非警用车辆,严禁悬挂警车标志。

  1、车辆实行每车固定驾驶人员,本院共有可使用车辆5辆,驾驶人员4人,固定由邹焕波驾驶川VB012(丰田霸道),毛进军驾驶川VB018(奥迪),高元强驾驶川VB092(大众捷达),叶红军驾驶川VB109(大众捷达),叶红军驾驶川VB153(东风起亚)车辆,平时车辆钥匙由驾驶员自行保管,车辆备用钥匙交分管领导。

  2、严格坚持车辆行程登记制度。车辆行程登记本由驾驶人员本人保管,供办公室随时抽查。车辆离开机关办公区,驾驶人员即开始登记乘车科局室、乘车人、起止里程数、时间。

  3、车辆原则上不能外借。若遇特殊情况,外单位需借用本单位车辆,须经检察长同意。

  4、车辆执行公务完毕后,必须入库(长途除外),夜间应停放在车库或院内,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车辆停放情况,若多次违反规定通报批评,并扣发半年安全奖。县城内所产生的停车费用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接待停车除外。因停放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者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因停放不当造成车辆被盗者不能再担任检察院驾驶员,并责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为有效防止节日期间及酒后驾驶车辆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节假日期间,对所有公车实行封存管理,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入库,未经检察长或者协助分管副检察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6、驾驶员休假,车辆入库,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7、乘车人员除出差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单位人员,若违反规定责任自负。

  8、驾驶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必须按出差单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驾驶员出车。

  9、为保证驾驶员安全,有效防止疲劳驾驶。在安排驾驶员出车时,须轮换有序、合理安排驾驶人员出车,出车驾驶员必须保障充足的睡眠,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保障出差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10、车辆管理员由毛进军担任。

  三、车辆维修、保养

  驾驶员各负责的车辆,必须保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经常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的技术状况,随时检查车况,做到小故障及时排除,大故障及时报修,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1、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院里统一指定维修厂。严格执行维修审批程序,车辆维修需向办公室申报项目,填写《车辆送修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检察长或协助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在规定的维修地点进行维修,并由办公室建立维修台帐,定期通报。未经同意或超范围维修的不予报销。

  3、车辆维修、保养,其报修程序为:(1)由驾驶员向车辆管理员提出修车申请,填写《车辆送修单》,说明需维修的项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方可维修更换。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车辆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2)、一般性维修经协助分管副检察长同意,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检察长批准,方可送修。(3)、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或车辆管理员,报经检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费用自理。(4)、路途故障维修,费用在500元以内由乘车人员在发票上签字证明。(5)、维修后所有拆换配件和维修详细清单,由办公室保存。

  4、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时必须及时报告检察长,并由办公室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5、车辆维修后,维修费用由车辆管理员和办公室2人以上到维修厂核实修理费用和办理结算手续。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车辆维修报帐时须有《车辆送修单》和《结算清单》(驾驶员签字);办公室认真核实车辆送修单、维修结算清单等,确认无误后经检察长签字,按财务有关规定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

  6、车内设施的维护,更新及用品的购买,均应向办公室申报,经检察长或协助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购置车内用品的一律不作报销。

  7、车辆轮胎更换,由驾驶员向车辆管理员提出申请,经院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派人和驾驶员一同前往更换。

  8、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四、车辆用油

  1、车辆用油根据车辆的车型、新旧程度及季节变化分别确定油耗标准。驾驶员凭《派车申请单》及出车情况计算里程及车辆路码表里程数,并按一定标准核定报销汽油费。

  2、由办公室统一到泸定石油公司办总油卡一张,并为每位驾驶员分别办理一张分油卡,总油卡由办公室专人使用保管,分卡由驾驶人员自行使用保管。

  3、油费的审核程序及管理。(1)由办公室保管的`总卡、每位驾驶员保管的分卡,需充油款时,经车辆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审准后,必须经检察长或协助分管检察长同意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并做好相关登记,由检察长签字报销。(2)油费的核定和报销。每月由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和驾驶人员对每辆车的路码表进行抄审核定,办公室再根据《派车申请单》和实际出车情况,严格按车型、吨/公里的耗油标准核定当月油费,并由驾驶人员签字认可。(3)责任与奖励。对油量消耗与该车实际行驶公里数不相符,本人应写出说明,不能说明理由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财务人员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经办公室核定当月油耗后,有节油的,年终由办公室及财会人员对全部驾驶人员的节油数进行汇总审核后,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在给予一定奖励。由车辆管理员根据驾驶员节油和车辆的实际出车情况,兑现奖励。

  五、车辆保险

  由办公室对车辆购买相应保险险种,并实行定点投保。

  六、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

  1、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思想,严禁带病疲劳驾车、严禁开高速车,严禁带故障上路、驾霸王车和酒后开车。

  2、驾驶人员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院领导及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3、驾驶员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爱护车辆,经常保护车况良好和车辆的整洁。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回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驾驶员应服从领导,听从调度,要牢固树立为机关服务的思想,要优质、热情、周到的为每一位领导和机关乘车人员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驾驶员无故不出车者,用车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该驾驶员全额承担。

  5、严禁将车交给他人和随车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果自负;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6、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严禁以车谋私。

  7、做好出车记录,严谨驾驶作风,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8、负责车辆年审,交纳各种费用等工作。

  9、为保证驾驶员能够安全行车,凡因公至当晚12点以后的,可在次日上午申请休息半天;如在次日凌晨5点以后才休息的,可在次日申请休息全天。

  10、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办公室每月组织全院专兼职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学习和安全、文明行车教育,通报车辆管理动态,增强安全文明行车意识。加强经常性教育,教育专兼职驾驶员牢固树立守法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各类规章制度。

  11、驾驶员未出差时,在单位集中待班并积极协助办公室做好其它工作。

  七、驾驶员奖惩制度

  1、实行安全考核奖。年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在第二年年初,以上年12月份工资的平均工资(全部驾驶员工资总和÷驾驶员人数)的3%为标准、按12个月计算,发放奖励费。院里每年拿出一定经费作为年终全体驾驶员安全考核奖,根据出车情况评出等次给予奖励。

  2、若发生事故,扣除出事故驾驶员的全年安全奖。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非司机和非在岗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财务不予报销。

  5、劳保发放标准:每年毛巾12条,洗衣粉6包、手套12双。预算不超过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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