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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_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5 08:32:2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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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_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规定

  为调动居委会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执行力,应制定规范的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_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规定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篇1

  一、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7 月1 日至9 月30 日为夏季作息时间,10 月1日至6 月30 日为春冬秋季作息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 至12:00,下午3:00 至6:00。

  春冬秋季作息时间:上午8:00 至12:00,下午2:30 至5:30。

  居委会干部必须每天按时到居委会部集合,由居委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考勤和安排工作,没有工作安排的要明确去向,并进行登记,且需保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每天居委会部要明确一人坐办负责接访工作,接待群众来访和办事,作息时间严格按要求

  2、请、休假规定。法定假一般情况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它休假按党委政府的意见安排执行。请事假1 天以内(含1 天)由支部书记批准;请假2 天以上(含2 天),填写请假条,由支部书记批准,交镇联点领导备案。居委会书记请假须经党委书记批准,特护期间请假全部须由书记、镇长批准。居委会支部组织集体活动外出时应向镇党委书记报批,未得到批准不得外出。

  3、上下班制度。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溜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时不得打牌、下棋、看电视、玩电脑游戏和搞其他娱乐活动。严禁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打牌赌搏,一经查出,将报纪委严肃处理。

  4、督查方式。由纪委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

  二、学习会议制度

  1、成立学习辅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大学生居委会官任资料员,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学习资料、准备授课内容、作好学习记录等。

  居委会支部应定期组织党员和居委会组干部召开会议集中学习,定时签到,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应带好笔和笔记本按时参加,认真做好学习会议记录。

  2、会议学习。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会场严禁吸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向支部书记请假)。为使会议达到预期效果。参会人员要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保持会场安静。主持人、讲话人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提倡开短会、讲短话,确保会议开得严肃、认真、富有成效。

  三、值班制度

  1、值班办法。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节假日有人值班。确保群众的紧急情况能及时处理。

  2、实行值班干部签到制度。值班人员一律签到,并由本人签到,原则上要求在值班时段签到。

  3、值班时间。工作日值班时间夏季为上午8:00 至下午6:00,春冬秋季为上午8:00 至下午5:30。在下一班次来人接班时上一班次的人员方可离岗。值班人员应保证手机24 小时开机。

  4、值班工作。①负责处理当班事务,做好来人来访来电接待、登记及处理;②节假日负责打扫值班室卫生,并做好报纸、信件的保管工作;③特护期(遇节假日)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实行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5、督查方式。镇纪委采取电话督查、现场督查2 种方式,督查时间和督查人员都不固定,督查结果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6、惩处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工作。值班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取消该居委会(社区)年底评先资格和年度绩效考核个人不能评优。一是因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故延误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值班期间值班干部因人为因素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居委会级活动中心偷盗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县级以上督查出现一次缺岗和脱岗现象的。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篇2

  一、 学习制度

  每周一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主持召开一次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研讨一周的工作安排,带领社区两委干部学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居委会政策和普法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每月初及时召开社区计划生育例会。社区干部在参加会议时,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请假要履行手续,开会时保持会场安静,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 坐班办公制度

  社区两委干部实行轮流坐班和值班制度,处理日常事务和接待群众来访。每天保证至少有两名社区干部在班,实行签到制和八小时工作制。坐班人员和时间保持相对固定,并向群众公开。坐班干部公布联系电话,保证在坐班时间内及时解决社区事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社区干部坐、值班到位情况,检查结果在党总支会上通报,并将社区干部坐班办公情况列入镇党委对社区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三、 请销假制度

  社区干部因事、病等,不能参加学习、会议的,须向社区党总支书记和主任请假。因事外出3天以内的,由各居委会联系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需具备书面请假手续。社区干部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四、 述职述廉制度

  社区干部述职述廉每半年进行一次。参加会议的人员由社区干部、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向参会人员报告半年来的主要工作进展情况、所取得的成效、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工作计划,同时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五、 奖惩制度

  1、实行社区干部岗位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按年初社区与镇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内容,镇监督办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社区的`农业、安全、维稳、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年终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将季度督查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与每年一次的社区干部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所得分数为社区当前年度的目标考核综合得分,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社区干部奖励报酬兑现的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考核较好的,由镇党委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年度目标考核较差的,视其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干部,坚决予以调整或责令其辞职。

  2、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镇上的各类材料、报表。未及时完成和上报的,需加强力量,限期完成。

  3、对禁烧、防洪、严打、拆迁等临时性工作和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的结果要进行通报,并与年终奖励报酬挂钩。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居委会(社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调动居委会(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执行力,切实加强居委会级组织建设,规范居委会(社区)干部队伍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县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居委会(社区)干部,是指各居委会(社区)支部书记,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综服专干,综治专干,以下简称居委会干部。本土人才、妇联主席和居委会委会聘用的其他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居委会干部由乡党委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为保证各居委会(社区)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开展,各居委会必须坚持每周二集中办公,其余工作日(含周末)轮流值班制度。办公室外应悬挂统一制作的去向牌,固定电话上班时间(8:30-17:30)应有人接听,个人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乡作风办、督查办将不定期对居委会办公室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无人值班的发现一次扣发值班人员年终绩效100元。

  严格规范外出请假报备制度,主任、副主任、专干、本土人才请假应先向支部书记请假。支部书记(主任)因公因私出乡不超过2天(含2天),其他居委会干部出乡不超过3天(含3天),应报告联系居委会领导;支部书记(主任)因公因私出乡2天以上,其他居委会干部出乡3天以上,支部书记应向乡党委书记,主任及其他居委会干部应向乡长请假,并填写统一的请假单并送党政办做好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乡里召开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要做好笔记。乡党政办负责综合会议签到考勤,各站所室负责单项会议签到考勤交乡党政办汇总。迟到(早退)一次从年终绩效中扣50元,缺席一次扣100元(落实到人头)。

  第五条 各居委会(社区)工作受乡党委、政府领导并接受乡政府干部职工指导,各居委会(社区)应及时传达乡党委、政府会议精神,按时完成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乡党委政府每半年组织对居委会(社区)工作进行考核,分别就各居委会和居委会干部个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时效、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打分并排名(居委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专干(综服、综治)、本土人才分别排名),对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由乡纪委约谈。一年累计两次排名最后一位并对全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涉及支部书记、专干、本土人才的,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乡党委研究后予以免职,停发待遇;涉及主任、副主任的,按照程序提出罢免建议,并停发待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支部书记、专干、本土人才的,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乡党委研究后予以免职,停发待遇;涉及主任、副主任的,按照程序提出罢免建议,并停发待遇。

  (一)居委会干部违反中央、市、县有关规定被领导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影响全乡工作或考核的;

  (二)居委会干部不认真履职,未完成工作任务,对全乡工作和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居委会干部失职、渎职,造成越级群访集访的;

  (四)支部书记(主任)不假外出5天以上,其他居委会干部不假外出10天以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纪律作风规定应予免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红土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