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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03-04 10:39:5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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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条例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与对外宣传,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应制定规范的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条例

  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条例1

  1.目的

  规范公司文化宣传工作,使宣传促进生产,更好的为生产服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公司。

  3.职责

  办公室负责公司文化宣传的策划、实施与考核,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文化宣传直接责任人,配合开展各项文化宣传工作及文体活动,并接受办公室考核。

  4.工作内容

  4.1 部门宣传

  4.1.1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宣传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可向办公室提报本部门其他人员担任部门宣传员。

  4.1.2宣传员每月考核基础分为10分,每一分相当于10元;办公室根据该宣传员工作完成情况予以加减分,并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4.1.3各车间、部门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投稿一篇,内容需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生活感悟、书法绘画等作品亦可;不可抄袭、下载无关的文章应付投稿;每月20日前交办公室。不投稿或投稿无效,减三分。

  4.1.4对于汇总到办公室的稿件,能够在集团《时代》中发表的,头版头条文章奖励100元,头版文章奖励50元,其他版面文章奖励20元。

  4.1.5各部门宣传员需积极配合、参加公司组织的文体活动。不配合的部门视情节轻重一次给予负激励2分-10分,配合积极的部门视情况给予激励2-10分。

  4.2 公司宣传

  4.2.1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积极配合开展集团各种活动,协助各部门开展相关主题活动。

  4.2.2定期编辑制作公司内部刊物,及时发放和张贴集团刊物,如《时代》、《快讯》、《快报》等。

  4.2.3及时关注集团内外新闻动态,跟踪公司重要活动,并做好相关报道及新闻稿的发布。

  4.3 文体活动

  4.3.1文体活动分为奖品、证书、加分三种奖励方式,奖励力度由活动主办方与办公室协商决定。

  4.3.1各部门接办公室下发的活动通知后,各部门应报但未报的活动,对部门宣传员扣除2—5分;各部门可自由提报但报名参加的,对部门宣传员加分2—5分。

  4.3.2凡参加活动的职工,对获奖的员工授予奖品及证书,奖品根据企业当年度经营状况和员工需要确定。

  4.3.3在公司内部或集团获奖的员工除授予奖品以外,所属部门当月考核中还将予以适当加分。其中,在公司内部活动获得一等奖的员工,所属部门正激励0.5分;获得二等奖的员工,所属部门正激励0.3分;获得三等奖的员工,所属部门正激励0.1分。在集团文体活动获得一等奖的员工,所属部门正激励1分;获得二等奖的`员工,所属部门正激励0.7分;获得三等奖的员工,所属部门正激励0.5分。

  4.4宣传栏

  4.2.1宣传栏内容保持内容丰富、新颖,内容可包括新闻动态、生产质量、节能降耗、安全现场、员工考核等方面的稿件。

  4.2.2划分到各部门、车间的宣传栏、看板、文化设施,各部门需至少一周彻底清理一次。由办公室进行统一检查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给予1-5分的正负激励。

  4.2.3宣传栏、文化设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使用部门的卫生清理情况、更新及时度、张贴内容规范度、设施完好度等。详见宣传设施检查表。

  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条例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与对外宣传,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提高公司信誉,便于公司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与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作为公司向新闻媒体介绍公司背景、业务发展状况、方针政策及公司重大事件;组织策划各种宣传活动的具体执行管理部门,并设专人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股东递交有关材料和报告有关情况。

  (二)负责组织和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

  (三)负责公司参与、组织各种展会及宣传活动。 (四)负责公司网站建设以及网站内容的公布与审定。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四条接受采访必须要求新闻媒体提供采访大纲,并经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对要求采访董事长、总经理的,要根据采访内容报请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对外披露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参加组织对外宣传活动必须事前制定书面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宣传活动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并及时跟踪反馈,收集有关宣传资料。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对公司对外宣传负直接责任。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向外透露、公布有关公司的数据、业务内容及经营计划等。

  第十条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信息。

  第十一条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参加、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凡违反上述内容的,视情节轻重,公司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实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条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媒体关系科对外发稿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月度发稿计划

  (一) 每月月底拟定下月月度发稿计划,内容包括稿件选题、刊发媒体单位、稿件数量。

  (二) 将拟定发稿计划报主管领导审阅签字。

  第四条 稿件选题范围

  (一)选题时从正面、客观、全面的角度切入,避免对公司不利的`选题,不涉及公司敏感话题。

  (二)根据当前形势及大政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挑选与当下紧密相关的选题。

  (三)做公司高层个人形象报道时,避免隐私选题。

  (四)根据公司项目投资、发展规划、新近动态做相关选题的报道,不涉及公司机密经营状况。

  (五)对外宣传素材可以是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经营业绩、突出成果、经营方针、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 对外宣传的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美誉度;

  (二)与公司决策相接轨;

  (三)讲求实际效果,不断总结改进;

  (四)勇于创新、敢于探索;

  (五)强化员工的对外宣传意识,保持对外口径一致。

  第六条 稿件审批管理

  (一)所有稿件撰写完毕,必须上缴稿件审批表。

  (二)稿件审批表包含发稿人员名单、稿件名称、内容摘要、稿件字数、期望刊发的媒体单位及稿次。

  (三)要求稿件加盖骑缝章,报主管领导审阅。由主管领导对稿件提出意见和建议,达到发表要求,方可签字同意。

  (四)审批流程表送档案处存档,以备日后查找。

  (五)稿件发表后,媒体关系科留存一份原件,档案科留存二份原件。

  (六)每月月底对发表稿件进行整理存档,装订成册。每年年底对发表稿件总结存档,并装订成册

  (七)未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任何稿件不得对外发表,以免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如违反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危机公关

  (一)遇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面报道等,第一时间告知行政部主管领导。

  (二)由主管领导决策,制定相关处理方案。

  (三)如遇重大紧急事件发生,由董事长直接授权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四)危机公关处理完毕后,拟写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内容,处理方案,处理结果,注意事项等。处理报告送档案室存档。

  危机处理流程图如下:

  突发危机事件

  当事人或知情人5分钟内告知部门或分公司总经理

  部门或分公司总经理10分钟内告知集团行政部

  集团行政部于15分钟内告知董事长

  由集团行政部牵头制定危机处理方案

  处理完毕后,经办人上交危机处理报告至集团行政部审核,由集团档案室统一存档,以便今后参考。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所有稿件必须责任到人,未按计划发稿,相关责任人将扣除相应绩效分数。

  第九条 未经审批程序擅自发稿,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条 发现关于公司的不利或负面信息未能及时上报,将视情节轻重扣除绩效分数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遇公司危机事件,未能及时上报或处理不善,将视情节轻重扣除绩效分数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条例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提供担保;确需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防范自身利益受损的措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 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五)在年度担保计划外提供担保,或未经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六章 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说明公司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担保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证明公司在申请人单位出资等情况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担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八章 担保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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