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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资金管理制度_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21:47:0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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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资金管理制度_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资助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资助资金管理制度_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教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为资源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关省份,由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主要分配因素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等事业发展情况、人均可用财力、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省级申报材料获得。

  第七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全省资金安排与分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效益和有关建议意见等。上年度省本级财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计划及时间表,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当年预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预算发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并将预算发文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严禁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应当优先支持未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的学校;资源中心应当设立在30万人口以下且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按规定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本省份年度项目遴选办法和结果、资金安排情况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县级教育部门应当将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结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开。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243号)同时废止。

  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检查部门

  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

  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

  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第九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

  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

  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第四章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24万元。

  第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六条 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政府不予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我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四)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的。

  第十七条 已申领生活补助但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在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

  第五章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深圳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

  第十九条 2016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科研资助,出站时间认定以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的落款日期为准。2015年12月31日前出站的博士后,按照原标准享受资助。

  第二十条 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1/3。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分别在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年。

  第二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站留(来)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二)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三)已申领过深圳市政府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退站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剩余经费应当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自 2014年7月1日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可依照本标准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此前招收的,按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对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住校学生生活补助;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的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0〕72号)、《关于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关于下达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13〕10号)、《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1〕260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上述四个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教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扶贫、民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中职阶段:凡在我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三年级经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生视为在校学生对待)。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户籍属于奉节, 在奉节县普通高(完)中就读、具有奉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员(父或母)无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对象:

  1、孤儿(父母双亡);

  2、父母均为残疾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凭残疾证);

  3、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6、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7、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具体对象:

  1、当年民政局批准的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属于低保对象);

  2、民政局和孤儿福利院认定的孤儿(凭孤儿证);

  3、民政局批准的“五保户”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凭“五保户”证)。

  (三)义务教育阶段: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其他学校附设小学、初中部及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小学、初中学校。享受对象:孤儿、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户、残疾户、低保户、军烈属贫困户、单亲贫困户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必须是上述范围内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家庭必须符合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绝对贫困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城镇及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年满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重点是学前一年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 已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生活费资助: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费资助: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40%左右,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在2%以内,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当年高中在校人数按比例分配的学校,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标准,按照市级财政拨款规定对市级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学生适度给与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期。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按具体政策和捐赠单位、个人等意愿确定标准。

  (四)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就读幼儿园等级免保教费,三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200元、二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奉节县学生资助中心以每年学年初报学生数据为法定依据,按比例分类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下达到校的资助指标数内,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请示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向班主任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

  (四)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或贫困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资助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县教委(牵头)、县财政局应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对贫困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到学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 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 学校在收到县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十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资助资金,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县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销号后返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 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 年——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使用资助资金名称

  第四排:学校资助负责人

  第五排:二○一X年X月X日

  (二)档案目录

  (三)内容

  1、学校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总结;

  2、当期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

  3、当期资助资金文件及财政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发放公示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效果);

  5、学校分解指标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6、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评定的会议记录及班级上报学校审核的评定名册;

  7、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发放汇总统计表(学校入账的支出汇总复印件);

  9、发放名册(学校入账的支出名册复印件)。

  以上资料先后顺利不能变动,并按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救助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县财政、县教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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