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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5 22:58:1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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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应制定规范的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凭证、参考作用和史料价值。

  二、财务会计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从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之日起,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

  三、档案室接收的.会计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核算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2.会计材料必须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3.案卷必须有统一制作的封面,并将封面和卷脊上的项目填写清楚;

  4.会计档案按分类体系排列上架,存放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会计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卷册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进行,以分清责任。

  五、档案室应编制必要的会计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会计档案,为经济活动服务。

  六、档案室必须妥善、安全地保管会计档案,防止会计档案的破损或褪变。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2

  (一)、认真学习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挡案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努力提高学校会计室档案业务水平,力求把会计档案工作做细做好。

  (二)、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计财科会计每年初按照归档要求,负责将上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上年度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室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由财务室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五)、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才能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时,至少应有一名本单位会计人员在场,查阅人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七)、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计财科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机构和计财科共同派员监销。

  (八)、单位撤销时,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和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会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做到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财务部门应设档案室专门存放会计档案,档案室设档案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暂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其他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自行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档案。

  第五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并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基建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审计报告、验收单等;

  (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收据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学校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七条 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财务处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会计档案时,档案保管人员应及时提供;学校其他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的,要经财务处长批准方能借阅。会计档案在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要经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方能借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提供并及时收回。

  第八条 由于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改变等原因,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会计档案销毁时,要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时应由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二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继续存在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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