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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23:31:5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应制定规范的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八)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队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各单位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市局责任追究考核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市局财务装备科安排维修。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日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

  (二)每周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要将一周所摄入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在每周一将所有采集信息上报市局信息采集员,由信息采集员统一集中存储,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三)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保存不少于三个月,遇有投诉、信访等情况要延长保存时间。

  (四)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监督

  第十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仪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市局责任追究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各单位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到依法行政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营口市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案件主办人的相关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删改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因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以及对音视频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各执法科室队负责本科室队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养护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汇总、保存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现场执法记录仪及相关配套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及音视频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未经批准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视频同步记录:

  (一)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二)进行现场勘验时;

  (三)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四)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五)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六)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九)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对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

  (十一)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规定的音像记录情形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执法人员每日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当日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导出至指定存储器上,并根据音视频资料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在文件名中标注音视频资料所记录的单位、场所、主要内容(现场检查、勘验、送达等)以及记录时间等。

  连续工作或当日无法返回单位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资料。

  第九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由各执法科室队自行保管;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执法人员整理完毕后,每月末随同已结案案卷一并报送办公室统一存储。

  第十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音视频资料应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剪接、删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

  执法音视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信息。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执法科室队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过程中遇到设备问题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由办公室联系设备供应商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科室队负责人参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所配发的现场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监管巡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接投诉、举报出现场的;

  (二)执法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五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 对下列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要求归档长期保存:

  1、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

  2、涉及诉标的案件;

  3、涉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4、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

  6、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七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章 使用规范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有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始终确保执法记录仪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能正常使用及工作,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运行时间。

  第十条 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应当置于合适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局信息中心安排维修。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由本单位指定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要对每台执法记录仪进行编号登记,录入使用人的身份资料。设置专用电脑,建立“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文件夹,下设年、月、日三层子文件夹,将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设备管理员要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密码保密。

  第十四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个工作日结束时,设备管理员将执法记录仪收回,对执法人员所摄录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导出存储到专用电脑文件夹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局纪委批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二十条 局纪委负责对全局各单位按照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到各单位执法质量考评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严格执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将执法记录仪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做好执法记录仪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登记、发放、使用培训和对系统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案件主办人的责任:

  (一)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推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同时扣除其当年5%绩效工资;

  (二)执法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未开启单兵执法记录仪,一经发现进行诫免谈话,诫勉谈话后拒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3次以上发生上述情况的扣除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相应分值,扣除其当年20%绩效工资。

  (三)对单兵执法记录仪使用保管不善,造成设备人为损害或影响正常工作记录的,修复和重新购置产生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定执行中发现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党办(行办)、局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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