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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2 09:58:1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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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管理执法执勤车辆,杜绝执法执勤车辆违规问题,应制定规范的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篇1

  为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市级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加强和规范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车辆购置审批流程。市级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车辆购置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对申请购车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现有车辆情况和购车资金来源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批。

  二是实行车辆维修和保险实施定点管理。为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的维修和保险定点管理,按照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32家车辆维修企业和3家保险公司作为市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企业,并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定点维修和保险企业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是研发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优化配置车辆资源,为相关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保障,尽快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市财政局委托软件公司研发了济南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正在调试和试运行。系统上线后车辆有关信息将全部数据化、即时化和明细化,不仅能够实现车辆从购置审批到日常使用维护的'适时动态监管,而且能够有效加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控制和管理。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篇2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执勤车辆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1.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应急、突发等用车。

  3.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所有执法执勤车辆都必须回局机关大院停放。

  4.除执行执法执勤任务外,所有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和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禁止公车私用。

  二、用车范围

  1.执法检查;

  2.执法办案;

  3.举报投诉调查处理;

  4.执行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5.送领紧急机要文件和特殊材料。

  三、用车程序

  1.各科室所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填好的派车单交由车队负责人,由其根据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情况派遣车辆,用车实行一事一申请。

  2.派车和乘车地点一律以局机关大院为起点,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

  四、安全管理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服从办公室调配,通讯工具要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上网浏览网页。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3.凡执法执勤用车过程中,一旦发现用车情况与派车单上填写的用途不符时,驾驶员要向车队负责人如实汇报,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视情况予以纠正。

  五、车辆管理

  1.实行定人定车保养责任制。驾驶员是车辆(包括随车有关资料、证件、工具)驾驶、保管、养护的责任人。负责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自觉地坚持出车前和回场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车队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性能、车辆使用情况检查,对车辆提出维修意见,消除事故隐患。

  2.车辆进厂(店)修理,应事先报请车队负责人核定修理项目,填写“车辆派修单”(见附件2),经主要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六、油耗管理

  1.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每月经财务审核后,根据内部经费预算额度给各张油卡定额充值,车辆加油由驾驶员负责。

  2.办公室每月将每部公务车辆的用油量情况在局内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七、其他事项

  1.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鉴于工作性质,日常由各配备有执法执勤车辆的.市场监管所自行负责对其执法执勤车辆调度与使用,实行执法执勤车辆登记制度,参照局机关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并负责对该车辆行驶安全、执法执勤用车、车辆停放、车辆维修加油等工作的监督管理。遇有局重大或特殊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应服从局办公室统筹调度。

  2.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勤应诉用车,因其工作性质,由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统一先行调配使用,完成处理投诉举报任务后,应及时填写《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法执勤车辆用车登记表》(见附件3)。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篇3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执法执勤车辆,杜绝执法执勤车辆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安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车辆,是指根据安庆市林业局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保留的警车和行政执法车。

  第三条 市森林公安局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单位,第一责任人为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对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使用和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警开、警管、警用” 规定。民警驾驶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

  第五条 警用车辆只能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应急处突、侦察和执法办案等相关工作,以及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经批准可用于驻宜森林武警部队应急勤务保障工作。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一般工作用车。

  第六条 实行用车集中管理、统一审批调度、一事一批制度。具体程序:由用车人单位或人员事先申请,车辆管理人审核后,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开出派车单(特殊情况下不能即时办理书面手续的由用车人电话联系后派车,事后补办手续),驾车人持单出车并登记。接处警用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林业局其它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确需使用执法车,需分管领导审批后,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再履行审批派车手续。市森林公安局组织或参与的联合执法行动需使用执法执勤车辆,由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审批派车。

  第八条 车辆实行集中停放管理。每日下班后、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正在开展的执法执勤活动外,所有车辆均要停放在办公区指定区域。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将执法执勤车辆驶离单位,不得将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门口、家庭住地,并尽可能就近停放在当地公安机关或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办公地。

  第九条 执法执勤车辆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时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做好车辆日常养护,随时保持备勤状态。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规行为

  第十条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应按规定期限办理车辆检验及驾驶证审验。严禁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依据《警车管理规定》,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执法执勤车辆基本档案。

  第十二条 加强对警车管理和使用督察。森林公安机关要及时纠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对违规使用警车的,依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处理。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篇4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 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 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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