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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章管理制度_医院公章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04-06 01:36:4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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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章管理制度_医院公章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医院公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应制定规范的医院公章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医院公章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院公章管理制度_医院公章管理制度条例

  医院公章管理制度篇1

  1、为保证医院印章、介绍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地维护医院利益,杜绝违法、泄密等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介绍信等重要印鉴凭证的管理。

  2.2凡属以医院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医院公章;

  2.3凡属医院内部行文、通知,使用医院公章;

  2.4凡属医院对外签订合同文件,使用合同专用章;

  2.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凭证,使用财务专用章;

  2.6部门(科室)印章只在医院内部有效,对外无法律效力;

  2.7凡属介绍医院员工对外办理重要事项,使用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3、内容

  3.1印章的刻制

  3.1.1医院需刻制公章、财务章时,应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报送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由院办(人事行政部)凭有效证明文件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3.1.2医院刻制其它印章,由用章部门(科室)负责人报送总经理(院长)审批后,方可刻制。

  3.1.3印章选择的材质、形体及规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2印章的启用

  3.2.1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3.2.2印章启用前应向集团总部及其它关系单位正式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等信息。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3.3印章的保管

  3.3.1医院各类印章均由主管人员指定专人保管,并在院办(人事行政部)备案。

  3.3.1.1医院公章、专用印章、钢印、总经理(院长)的手章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或总经理(院长)指定人员保管;

  3.3.1.2.部门(科室)印章由部门(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3.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3.3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印章要保存在办公室或随身携带,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3.3.4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保卫部门查办。

  3.4印章的.交接

  3.4.1印章交接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3.5印章的停用

  3.5.1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3.5.1.1机构变动,机构名称改变;

  3.5.1.2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3.5.1.3印章使用损坏;

  3.5.1.4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3.5.2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办法,报经总经理(院长)批准(医院公章停用须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至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并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3.6印章的使用

  3.6.1使用印章,一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用印人需填写《用印申请单》(附件4.1),由总经理(院长)或授权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凡不符合用印要求的,均应拒绝盖印。

  3.6.2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制度,在《用印登记表》中填写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3.6.3因工作急需而又无合适的印章时,可以采用借章的办法,借章要在落款处加注“借印”或“代”字样。

  3.6.4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员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3.6.5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员长期外出时须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3.7介绍信管理

  3.7.1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信笺介绍;证明信(材料)。

  3.7.2介绍信一般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保管与开具。

  3.7.3介绍信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宜由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批;重要事宜需报总经理(院长)审批。

  3.7.4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

  4、罚责

  4.1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

  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公章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名章。

  第四条 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 医(药)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 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第十二条 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第十六条 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

  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第十八条 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四

  川省人民医院”、“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zz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 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zz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第二十条 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责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六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条 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条 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医院公章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名章。

  第四条 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 医(药)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 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第十二条 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

  第十六条 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第十八条 加盖“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 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 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四川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第二十条 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第二十一条 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六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条 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条 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医院印章刻制流程

  1.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院长办公室持批准文件,到公安局指定机构刻制→院长办公室印模备案,发启用通知,印章由部门专人领取保管。

  2.医(药)师个人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3.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存档,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4.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办理地点:院长办公室2,联系人:高锐;电话87393241。

  (三)医院公章使用流程

  1.用印部门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或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 加盖“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 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 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四川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2.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

  3.职工收入证明、公积金使用等由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部门用章后方可盖医院公章。

  4.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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