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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0-12 08:30:4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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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通用13篇)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通用13篇)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西大学校内进行教学、科研、生产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本规定所指剧毒品是指国家GB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所规定的剧毒物品。

  第四条 实验设备处、校产办、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负责对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校产办负责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各学院、中心、企业、附属学校在职能部门指导下管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写出申购报告,实验室主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向职能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或校产业办申请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审批备案,保卫处治安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商店购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要存放在装有防盗铁门、铁窗的房室里,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学校的剧毒品仓库要安装电话和报警探头,保证安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项放存,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储室存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防盗防破坏设施,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有关人员到学校剧毒品仓库领取剧毒物品,必须有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字,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方可领取,各学院、中心教师在本院领取剧毒品的须经学院、中心领导签字同意,企业内生产人员领取剧毒品的须经厂领导签字同意。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实验设备处或校产办同意,报校保卫处备案,按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报告职能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学校在组织救援时由保卫处向南宁市公安、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救援。

  第十四条 禁止校内任何人员私自购买、存储剧毒物品,所有教学、科研、生产所用剧毒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买、存储和使用。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或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各存储有危险化学品的学院、中心、企业要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估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保卫处、实验设备处、校产业办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学校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大学校校园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部门(学院、研究院)、实验中心(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中心(实验室、课题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安全办)会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领与采购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请、报批、采购、储存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所)等部门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提前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由其统一采购,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使用危险化学品须有专人负责。领取时,应由两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当面点清危险化学品的品名与数量。

  第九条 后勤部门需使用化学品(一般性杀虫剂类化学品),由后勤部门领导审批,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申报与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应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使用和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导教师不得善自离岗。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实验室管理处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保管。严禁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或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随意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各部门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对所使用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作全面的盘点清查,并将消耗量和库存量情况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处,确保帐物相符,严禁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不得用运载有乘客的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未经保卫处(安全办)、实验室管理处批准,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入校园。未经保卫处(安全办)批准,不得将学校任何场所出租、出借给校外单位,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加工、生产或经营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钢瓶管理

  1.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须根据气体介质的不同分别存放在单独房间内;严禁擅自更改压缩气体钢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戴好瓶帽。

  2.压缩气体钢瓶的存放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化学性质相抵触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的压缩气体钢瓶须分别存放;压缩气体钢瓶夏季防止曝晒;严禁用热源对压缩气体钢瓶加热。

  4.不得使用过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在使用中,发现各类压缩气体钢瓶有腐蚀或损伤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学生宿舍、公共活动场所、实验室及教学、科研、办公楼内,一律不准使用液化气。有特殊需要的,应报安全办公室批准。其他场所内使用液化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并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和检查,确保用气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在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管理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使用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故的发展的同时报保卫处(安全办)和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二十三条 对于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二十四条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第二十五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系、所)因实验需要,经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安全办)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

  第二十九条 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管理:

  1.剧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必须单独保管,储存要设专柜,严格控制剧毒品的库存量,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存。

  2. 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须二人在场,并互相监督,及时登记。

  3.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时,要按不同的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储存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药柜内,须有所存卡片帐;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

  5.剧毒品、制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标签(标示)应鲜明、醒目。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三十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废弃物的处置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三十一条 过期、破损报废的危险化学品或实验等工作中产生的废料、废液、废渣等,不得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或放置室外存放。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或名称,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医院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沪海大教字[2005]4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类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守《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四川大学剧毒类化学品领取及发放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七条 各学院(所、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结合本单位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销毁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预先向保卫处、设备处、国资处、规建处等单位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申购和转运

  第十一条 设备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按需向设备处提交“四川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剧毒类化学试剂书面提交“四川大学剧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提交“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设备处审核通过,保卫处备案,由设备处技术物资供应科按核准数量采购、发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专车专用、专人随车负责的原则,运达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入库手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容器,用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等处理。

  第四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领用人凭已通过审核的“购置申请表”到设备处技术物资供应科共同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领取”,不得多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使用单位有未使用完的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应交回技术物资供应科,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对进行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设备处负责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设备处,尤其是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四川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川大办〔2001〕65号)同时废止。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4

  1、目的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3.2销售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3.3技术中心、质监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3.4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

  4、工作程序

  4.1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汽编号》(gb6944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4.1.2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4.1.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1.4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4.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4.2.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2.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

  4.2.3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2.4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5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4.2.6销毁处理有易燃、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处等部门审批。

  4.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4.3.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3.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3.4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4.3.5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4.3.7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4.3.8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6

  一、化学实验是危险性较的实验,必须强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在学生实验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范于未然。

  二、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的保管使用规则。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使用有毒物质、有毒气体及做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四、实验需用剧毒物品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认真办理领用登记手续,领用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负责。领用的剧毒物品要及时使用、严禁乱丢乱放;实验后,剩余暂时不用的要及时送交库房存放。

  五、实验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在现场存放。

  六、化学实验室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垫的电热仪器设备。

  七、禁止在存有物品与易燃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无遮蔽的灯具。

  八、往容器灌装较数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九、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备有窗帘,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见光或遇热能分解燃烧或易挥发的物品。

  十、对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先从最小量开始进行检验,同时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准备。

  十一、在进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气产生的操作时,应在通风良好处(通风厨)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以防对人体的危害。

  十二、禁止将汞、酸、碱、硫化物、易燃液体及含有物、有毒的液体、擦布、废纸等杂物倒入水槽。

  十三、实验台面上不应放置任何暂时与实验无关的化学药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四、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许超过额定负荷,严禁使用普通金属代替保险丝。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十五、实验室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应保持畅通。

  十六、禁止在实验室抽烟、吃东西和利用实验器皿作饭食工具。

  十七、学生实验完毕,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方能离开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室任何材料和药气离实验室,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十八、指导教师要督促值日生做好实验室卫生、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等,关闭好门窗。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7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的实验环境,减少实验过程中发生灾害的风险,确保师生员工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了解自己所用化学品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做好风险评估,遵守操作规程,熟悉应急预案。

  二、所有新进实验室人员均须先期进入学院《化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系统》的“顺序练习”模块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取得《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合格证》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外来人员做实验。

  三、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并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实验室必须针对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将其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一并张贴在实验室内,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

  四、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室内的水、电、煤气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遇停水、停电、停气时,或用完水、电、气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电闸箱、水阀及气阀严禁遮挡。

  五、实验人员实验前必须在导师指导下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步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特别是具有危险性的新实验),应熟悉所用试剂及应产物的'性质和潜在的危险,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备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等),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六、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试剂用过后一定要将瓶盖盖好并将试剂瓶复位,以免不慎打翻发生危险。

  七、筏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需按照《化学化工学院关于过夜实验的规定》要求进行。

  八、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危害性很的实验(如高压实验、放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买、领取、存放和保管各类化学药品,实验室试剂存放量应符合《化学化工学院关于控制实验室试剂存储量的有关规定》。应定期根据实验室化学药品目录(应包括化学品的名称、存储量、危险性等信息)对实验室存储的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整理,检查内容至少要包括: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晰、是否已过期。这样可以降低存储化学气来的安全风险。

  十、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液要分类收集存放、集中回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为保证下水管通畅,严禁将废弃物品、杂物等丢入下水道。

  十一、有明确规定不能放在室内的气体钢瓶种类必须放在室外;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气瓶不得放在一室;盛装易聚合成应或分解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放在室内的钢瓶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须进行固定。气体钢瓶周围不得有热源,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使用钢瓶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钢瓶是否漏气。

  十二、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拉电线、擅自改接电源线或使用老化、露的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

  十三、检查电器设备性能,充分考虑使用设备的局限性,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仪器设备,以免造成短路等事故。

  十四、实验室应保持卫生整洁,严禁吸烟、饮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产生有害气体、严重异味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十五、进行实验人员需穿全棉工作服,着装尽量少露皮肤,长发束起,不准穿拖鞋、凉鞋,禁止佩戴隐形眼镜。

  十六、本科生论文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必须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并提前将写好的托书交学院办公室。

  十七、不宜将儿童带进化学楼,尤其不可带进实验室。若因儿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八、各房间安全员(或交代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义务有责任检查水、电、气阀门,关闭门、窗、水、电、气后方可离开。

  十九、熟悉紧急情况下的逃离路线和紧急疏散方法,清楚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毯、石棉布、消防沙、洗眼器、急救箱等)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便更换。

  二十、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院办公室,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学院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8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 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9

  一、化学药品保管室要阴凉、通风、干燥,有防火、防盗设施。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电炉通电)时必须有人看守。

  二、化学药品要有工作责任心强、有化学专业知识的人负责管理。

  三、化学药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如受光易变质的应装在避光容器内;易挥发、潮解的,要密封;长期不用的',应蜡封;装碱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化学药品应在容器外贴上标签,并涂蜡保护。短时间装药的容器可不涂蜡。

  五、对危险药品要严加管理:

  1.危险药品必须存入专用仓库或专柜,加双锁防范。

  2.互相发生化学作用的药品应隔开存放。

  3.危险药品都要严加密封,并定期检查密封情况,高温、潮湿季节尤应注意。

  4.对剧毒、强腐蚀性、易爆易燃药品,学校要根据使用情况和库存量制定具体领用办法,并定期清点。

  5.危险药品仓库(或柜)周围和内部严禁有火源。

  6.教学用不上的危险药品,应及时调出,变质失效的要及时销毁,销毁时要注意安全并不得污染环境。

  7.二氯化钡、汞、苯胺、草酸、黄磷、钾、钠、碳化钙、二硫化碳、苯、乙醚、发烟硫酸、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正丁醇、过氧化钠、硝酸钡、硝酸锶等非经常使用的危险药品,同一年级,各教学班在做完同一实验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存入危险药品库(或柜);在各教学班做同一实验的间歇时间,可暂存在化学药品室。

  8.剧毒药品,用后剩余部分应随时存入危险药品库(或柜)。

  9.下列经常使用的危险药品,化学药品室可保存一瓶,重量不能超过规定限额,多余的应存放在危险药品库(或柜)内:无水乙醇100g,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钾、硝酸钠等各500g,溴100g,浓硫酸和浓硝酸各1000g,工业乙醇10kg。

  10.镁粉、镁带、铝粉、三氯化铝、甲酸、盐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重铬酸钾、五氯化二磷、亚硝酸钠、硝酸汞、硝酸铝、硝酸铜、硝酸镉、酚、甲醛、丙三醇等危险药品可存放在化学药品室。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危险药品,学校根据危险程度,采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12.学校应主动争取当地公安部门对危险药品管理的指导与监督。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10

  1、对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和剧毒等危险化学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2、危险化学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危险化学药品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危险化学药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必须办理领取手续,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6、对实验中危险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7、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进行处理。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11

  1、实验室按照学期计划采购化学药品,化学药品的保管要由可靠的、有化学专业知识的人专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2、药品存放和使用要建帐,登记。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处理时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3、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做到分类科学,定橱定位,加贴橱标橱卡。存放时无机物可按酸、碱、盐分类,盐类中可按周期表金属元素顺序排列例如钾盐、钠盐等,有机物可按官能团分类,如烃、醇、酚、酮、酸等。互相发生化学作用的药品应隔开存放。氧化剂和还原剂不同的'橱存放,见光易变质的应装在避光容器内;易挥发、潮解的要密封;长期不用的,应蜡封。

  4、实验室不要长期存放大量的化学药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使用时遵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变质。

  5、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6、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柜中。

  7、要经常检查室内药品,注意密封、防潮、防挥发、防光、防压、防震、防碰撞、防变质、防分解。

  8、药品室要设有通风橱,药品室负责人要定期打开通风设备通风,进药品室之前也要先通风排除有害气体。

  9、保持药品室清洁、通风、阴凉、干燥,有防火、防盗设施,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危险化学药品按照危险品管理制度执行。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12

  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可制毒等各类危险化学药品,确保管理到位,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危险化学药品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危险化学药品室必须符合“三铁”要求,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作风严谨,工作态度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剧毒、易腐蚀和易制毒药品必须实行专柜存放,至少3人加锁保管。易燃、易爆药品要存放地下室或地窑,并要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花、带电作业。

  三、剧毒、易腐蚀和易制毒药品的名称、数量,除学校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掌握外,对其它人员一律保密。

  四、管理人员必须将各类危险化学药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五、管理人员必须将危险化学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领用剧毒、易腐蚀和易制毒化学药品,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剩要全部收回、入帐。

  六、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危险化学药品的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七、学校要做好危险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火、防盗工作,要按照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八、购买危险化学药品,实验室必须提交单独书面申请报告学校,由学校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到有资质的教学仪器站购买。

  九、危险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方可作报废处理。

  十、实验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废物、污水,要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理,严禁随地倒放。

  十一、学校领导对校内各类危险化学药品要定期检查、清点,如有可疑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发生危险化学药品被盗、丢失事件应迅速上报,并通知公安部门查处。

  十二、对玩忽职守,不严格手续,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 篇13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实验室要保持通风,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实验室及周边应杜绝火种,严禁吸烟;实验室内电源开关应设在仓储间外,线路必须穿管。

  4、实验室内外要配置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实验室醒目位置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及宿舍。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为危险化学品库房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建立危化品入库验收和出库登记制度,派专人进行登记、核对、检验入库药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实行库存药品明细台帐日清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7、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8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

  9、对已无用的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应上交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置,不得由学校私自处理。

  10、对化学药品、毒品按特性分类保管,做到防光、防晒、防潮、防冻、防高温、防氧化,经常检查。对氧化剂、自燃品、遇水燃烧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品要严格管理,谨慎使用。要绝对避免因混放(如氧化剂和易燃物混放)而引发爆炸、燃烧等事故的发生。严禁室内明火,禁止在化学药品、毒品仓库内存放食品或吸烟。

  11、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药品的存放应贴好标签,标明名称、浓度、存量、进货日期、有效期或配制日期。无标签药品,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以报废处理。有毒废物(液)的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倾倒。

  12、购买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药品要根据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备案,按量到指定部门购买,要根据药品性质,按有关规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

  13、实验室废弃物要做好科学处置,并认真填写好实验室废弃物调查表。

  14、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15、学校要对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做定期的安全排查,并做好记录,做到及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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