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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04:32:30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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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应制定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和财务收支行为,保证基本建设资金有序供应和有效使用,降低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其项目通常由基建部门或后勤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和法规;

  (二)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基本建设立项审批程序、预算审批程序和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以及其它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监督控制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会计核算和决算等财务工作。

  (四)按照经济性和效率性原则,节约使用资金、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按照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的原则进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在校长领导下,由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和审批资金支出预算;分管基建和财务的副校长执行基本建设预算,筹集建设资金,审批工程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基建处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基本建设财务室专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和法规。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

  (三)参与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投标活动,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控制建设管理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五)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七)配合对已完工建设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及时办理竣工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发改委和教育厅审核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筹集建设资金。

  (二)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基本建设立项审批程序、预算审批程序和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以及其它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三)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开工,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施工,以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建设资金。

  (四)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过程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财务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五)施工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投资发生变化和超项目概预算建设内容的,基建处应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现场代表才能签证,同时按程序调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禁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施工组织等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投资计划的行为。

  (六)无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基建财务室不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七条 工程项目付款必须依据建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并由基建副校长和财务副校长核准签字,方能支付。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项目施工预算(含主材用量及价格)等造价资料、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落实建设资金预算。

  (二)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每月25日前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核实后签署支付证书,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工程科科长签字,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基建财务室。

  (三)基建财务室在次月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集中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开具正式发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同时在工程完成到20%时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至工程完成到80%时预付款全部扣回。原则上不准超预算付款,超预算付款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不能明确直接计入单项工程的待摊费用,按投资规模在不同项目间分摊,分摊方案由基建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处长会签。

  第八条 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形象进度相适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按当年完成工程量价款总额的10%~30%,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陆续抵扣工程进度款,到工程进度完成合同价的80%时全部抵扣完。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含甲方供材料款)一般应不超过工程价款的80%,余款随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基建处在规定时间内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审计处根据基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查,出据审计意见。

  基建财务室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工程结算审查意见”并经财务副校长签字后办理工程结算款。

  第十条 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按相关规定清算。

  第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已确认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按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要求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活动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头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为安排投资担忧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单位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它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主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居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报送项目娘度预算,带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做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移迁、合并、分离以及其它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指日期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季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因感召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已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责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一事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京国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丑剧的资本计,在向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已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依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贵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次昂姆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签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药剂师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清款进行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依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阿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实质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十供求额的预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实质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高扩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何谓生产准备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伙计各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火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试制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跟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图的征用几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查费、复合联合试车费、合同工证及工程质量监督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费税、耕地占用费、车船使用费、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字场和滴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资日期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之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养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型资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额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付1。

  特殊情况却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需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京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即如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它经政府部门认可的不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门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轨哦书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单产全部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规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个性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个性债权和债务等,优化分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核实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和森工程假设种的路影财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近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是运行所实现的产批局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上未完车各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股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时极小收入都出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益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聚集其它费用和销售税今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间按照一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是运行起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起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为检索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牧师运行起需要超过规定是运行起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以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以符合验收条件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以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基本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货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说后收入结一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余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的安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比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在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务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契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元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单干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和实际债权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竹项盘点核实,填列清淡,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 竣工财务决算说名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财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

  3.基本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预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要说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 央级项目

  1.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它竣工财务决算京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转部门审批。

  2.中型项目

  中央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 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不对中央及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产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游子值得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在按规定批复。对审核终身见得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确定后,按投资来源比列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载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它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以正式投产,其费用簿册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十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同时废止。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对其过程进行合理的监督控制和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及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计划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四)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进度。

  (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

  (七)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时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监督与管理。

  (二)负责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七条 资产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有关资产的验收、产籍登记、账目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基建部门编制的资产验收申请表和提供的资产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金额,进行资产移交验收。

  (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九条 学校每年按照教育部要求,认真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必须按学校预算审批的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追加项目成本和投资个数。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需要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第十三条 设备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四条 待摊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需按照规定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的费用。

  项目和需要安装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包括:

  (1)征地费;

  (2)可行性研究费;

  (3)设计费;

  (4)合同印花税及工程监理费:

  (5)项目审计费及质检费;

  (6)其他费用。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房屋购置和基本林木、绿化、道路、管道等配套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教育部国家预算拨款资金;

  (二)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捐赠的资金;

  (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签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阶段,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洽商变更量。

  第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之前,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报教育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基建部门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财务部门对基建部门报送的基建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

  先由基建处审批,再由财务部门分管处长审批,最后送主管基建校长审批,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同时基建财务要做好合同付款登记工作,以便日后结算对账。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款

  预付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预付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同时,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按规定抵扣。

  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为保证设备预付款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在支付其预付款时,需由施工企业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确保预付款使用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二)工程进度款

  根据基建部门确定的月进度工程结算单,一般情况下,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基建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竣工结算书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修改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或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算报告。财务部门根据审计确认的结算汇总表和结算审计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余款,抵扣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四)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经基建部门组织验收,填写《基建工程质量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时,基建处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明细表》,应附“工程项目竣工三方验收单”以及“设备清单”、“有关图纸”等其他明细资料,以便接收单位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教育部规定格式编制,并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编报依据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

  (三)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

  (四)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监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报表。

  (五)工程结算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账务处理、物资的盘点核实以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在年度终止,应按照教育部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财务处长审批,校长审阅签字后,方可上报教育部。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财产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基建部门向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项目实物管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基建部门填制的“房屋资产报增申请表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都门提供的最终数据,做好固定资产价值验收、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与资产管理部门账目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又发生的基建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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