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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条则

时间:2022-04-08 11:14:29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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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条则

  目前机关考勤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障碍,有的还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停滞不前。结合实际探索和实践考勤管理,是检察机关管理机制创新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供你参考。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条则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范文一

  一、考勤要求及程序 (一)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 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二)为严肃考勤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不定期检查。

  (三)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工作人员每天上、下午上班时在门卫处的考勤表上签到。

  (四)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免签手续。

  工作人员的免签单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处室 负责人的免签单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的.免签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名。

  所有免签单必须在回单位上班后 一星期内办理完毕。

  二、有关处理规定 (一)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一次扣当月全勤奖的 10%。

  (二)机关集中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或擅自不参加的扣发当月全勤奖的 10%。

  (三)事假每天扣当月全勤奖的 10%。

  (四)病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每天扣当月全勤奖 10%(20 年工龄以上扣 5%;30 年工龄以 上扣 2.5%) ,扣完为止。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范文二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 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 岗。

  上班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签到时间以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签到表 由局纪检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因公务外出原则上应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 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局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 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

  请假 1 天以内者, 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2-3 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同 意后,由局长审批;3 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会同局长研究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一周以上 交由班子会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假期结束,请假人 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

  对不请假者,一 律作旷工处理。

  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 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 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文明奖、卫生奖挂钩,缺勤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除外)扣发卫生奖。

  每月统计公布,季度发放。

  八、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从第 21 天起,依据宛龙人社政【2015】5 号规定,每天扣发 本人日工资的 40%,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 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九、因违犯工作纪律,被上级督查部门查处的,按照省 市区组织、纪检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范文三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本 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全体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 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 上下班。

  各干部职工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四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第六条 干部职工请销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由本人写请 假条,级部门领导同意,分管主任批准,然后交综合部备案。

  干部职 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期返回,未经批准不准超假。

  确因不可抗拒的特殊 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当在返回的当天或第二天补办续假手续。

  请 假权限:所有干部职工需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两天至三天的 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 方可离岗。

  第七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1.干部职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领 导批准,报综合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 上医院开据的诊断书。

  2.伤人员要有医疗和鉴定部门的手续,经领导班子研究认可,休 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3.年累计请病假超过半年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事假:1.干部职工因合理原因请假须要本人亲自履行手续,并按 规定时间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休假。

  2.请事假的干部职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 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八点半以前请示主要领导),经部门领导 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 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请事假年累计 30 天以上的、因直系亲属有病,请假半年以上 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八条 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但超出的天数均按事假对待。

  或未按规定时间 第九条 未向部门和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 请假, 或违反病、 事假规定, 或违反相关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 均视为旷工。

  第十条 1. 2. 3. 4. 5. 6. 7.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不予评优评奖: 凡请假不备案的。

  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无请假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超假又不进行补假的。

  不按请假审批程序进行请假的。

  旷工超过 2 天的。

  以办公事为由不打招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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