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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校外午托机构申请指南
一、办事事项名称
XXXX区域内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审批。
二、申请的受理窗口
设立者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事项设立的依据
《XXXX区域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四、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十万元及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
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场地备案证明。
五、申请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设立者、法人及员工资格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健康证等
)。
(三)校外午托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七)校外午托机构场地消防验收证明或场地备案证明(需经消防部门盖章确认)。
(八)其它申请材料。
温馨提醒: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到区域民政局受理窗口办理)
六、申请的程序
1、设立者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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