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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4 14:06:26 王娟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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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

  1、成立医院采购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长、总务科、监察室、财务科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总务科科长、专职采购员、监察室和需要采购的部门1名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办公室设在总务科。

  二、物资管理部门职责

  采购涉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

  1、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质量(有权确定采购物资的生产厂家,但不能指定供应商)、固定资产的调配和库存物资出库的审批。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卫生被服的主管部门是行政部;医疗设备的主管部门是设备科;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的主管部门是护理部;药品的主管部门是药剂科。

  2、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采购的申请审核、库存物资的出入库的汇总审核、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总账、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报销审核,库存物资的监督和定期监盘。

  3、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验收时的质量保证,审查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和卫生材料的“三证”,各主管部门负责“三证”资料的保管。

  4、仓储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入库登记,日常库房管理,按照审批的出库单进行出库发放,月末汇总上报入库和出库汇总表。办公家具、设备、运输车辆、办公用品、卫生被服的仓储部门是行政总务科;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的仓储部门是护理部—耗材库;药品的仓储部门是药剂科—药库。

  三、采购原则与方式

  1、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2、采购小组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

  3、采购小组在采购物资时要凭院长审批的购物计划方可外出采购。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勤跑多问,坚持集体谈价,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4、一次性采购量较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5、采购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四、采购方法:

  1、药品耗材类、印刷品等一律实行招标定价,由医院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

  2、总务后勤类物资根据市场行情询价议价方式采购,常用的量大的后勤物资采取招标方式或者询价议价进行采购。由医院采购部组织实施,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3、2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招标采购,由医院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股东会审批。

  4、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设备可采取招标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由医院采购部组织实施,由董事会审批。

  5、2万元以下的设备及物资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由医院采购部组织实施,由院长审批。

  五、采购程序

  1、计划和立项:

  (1)医院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或者使用部门主任、护士长拟定采购计划单,按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后,交采购部按计划采购。原则上每月采购二次。

  (2)药品耗材类由药剂科库房管理员根据各临床科室用药情况(包括品种及数量),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拟定采购计划单报药剂科主任签署意见,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分级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部组织实施。

  (3)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经过分管院长征求院长同意后,及时交采购中心采购。

  (4)特殊物资(体内植入物)的采购,由使用体内植入物的科室提前3天提供植入物的.品种、规格、并认真填写植入物申请表。采购部在充分尊重临床科室的需求前提下,依据询价比价结果确定植入物的品种,使用科室应按设备科、院感科的规定对植入物进行严格验收、登记、交接等工作,以确保植入物的安全使用。

  2、调研、论证、询价。

  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采购部、使用科室、业务科室、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考察和询价,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如实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3、招标、议标

  医院大宗物资及设备通过调研和论证后,由采购委员会组织采购部进行招标、议标。招、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议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六、验收和入库

  1、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采购部下发的通知单共同负责验收。

  2、耗材类由库房管理员、护理部、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负责验收(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进口批文、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数量、单价、总价等),合格后方可入库。

  3、一次性卫生材料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务必检查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有效日期,并有院感办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入库。

  4、药品由药库管理员、药剂科主任、药品会计共同验收。注意药品数量、质量、价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5、仪器设备由设备科、使用科室、财务科依据采购合同要求共同验收,5万元以上设备原则上由分管院长组织验收(进口设备邀请商检局)。

  6、所有物资的验收,均应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有全体验收人员签名。

  七、物资的报销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采购人员、证明人、验收人、采购部主任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审批报销。缺一手续财务科不得付款。分期付款的按招标采购合同付款比例,依据发票审批手续进行分批付款。

  八、常规物资采购时限

  各物资库管人员应在每月的4—5日和20—25日集中报送采购需求计划表,采购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交仓库验收入库。

  九、采购监督

  医院监事会是医院的监督监视机构,负责对采购计划、价格、物资入库、物资使用的审查和稽核,同时负责市场询价义务。对在采购中出现明显违反采购制度、价格虚高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提出纠正和处罚的权利。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2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

  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

  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

  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

  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

  14、药品采购员应注意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向药剂科主任提交采购报告。对首营药品或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并不定期向药剂科主任上报《首营药品登记表》和《拟淘汰药品汇总表》。

  15、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16、药品采购员应接受院长、纪检人员、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医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市有关采购制度及医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包括零星购置和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常规使用货物指经批准并纳入医院年度采购计划作为常规采购的货物,包括药品、血制品、试剂、仪器、设备、医用材料、合同期内的定点采购物品、IT类耗材、医疗类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类)、非医疗类低值易耗品等;非常规使用货物指未纳入医院年度采购计划需临时使用或具有特殊用途的货物(不含新进院医疗类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标的额,是指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货物类按三个月估用预算金额确定;工程类按单次单项预算金额确定;服务类按单次服务或年度预算总金额确定。

  第三条采购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信原则;

  2、保证质量、及时到位、性价比优先原则;

  3、先审批、后采购原则;

  4、实行采购品规目录和合格供应商目录管理制度。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医院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五条采购办是采购的主管部门,医院应确定1位院领导分管采购工作。采购行为由采购办根据已审批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工作,行使采购职能。

  第六条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形成、过程的监督、入库验收及其他工作的完成及监督。

  第二章采购目录的制定和计划的编制、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常规使用货物(包括常规使用备库和不备库货物)的采购实行采购品规目录和年度计划采购审核调整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遴选、审核调整采购品规目录,报医院批准后执行。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年度使用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核,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主管部门概算年度采购计划金额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列入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原则上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八条实行年度计划采购的常规使用货物,采购完成后,由库房实行最低库存量和定期、定量补库的管理模式(纳入该模式管理的货物主要指:合同期内的定点采购,上网采购的药品、医用材料等),按照审核批准的年度采购品规目录进行日常补库,由库房直接办理。

  第九条新引进、目录内品规调整(包括价格上调)的药物及药准字的试剂参照医院《新药引进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新引进的医用材料、医械准字的试剂,由使用科室申报→主管部门评价(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讨论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批(药物及治疗委员会主任),进入医院医用材料采购品规目录。主管部门评价应以会议形式进行,实行无记名表决和回避制度,并向医院药物及治疗委员会主任提交书面报告。

  特殊用途、临时使用医用材料报主管部门(设备科)和医务处审批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采购,在购置当季度论证后确定是否纳入医院医用材料采购品规目录。

  第十一条新引进的其他材料、非常规使用货物,由使用科室申报→主管部门评价→分管院长审批,进入医院其他材料采购品规目录。

  非常规使用的设备维修材料,单件在100元以内,设备主管部门可自行购置,年度自行购置总价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十二条预算内的新引进和更新固定资产,经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年度采购计划。临时及应急需用的或更新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申报→主管部门评价→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实施采购。

  新引进和更新的设备,使用科室负责人及至少1位科室技术骨干,提交签字确认的设备技术方案,设备科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核。主管部门组织设备购置论证时需对设备所需场地、设施配件、耗材、试剂等需求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设备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能投入使用,并提供设备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和零星的服务采购,由使用科室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计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实施采购。

  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自主采购工程项目,需有正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服务外包采购项目,主管部门需与相关部门一起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医院会议通过后方可纳入采购流程。其中涉及成本费用的项目需有财务、审计共同参与,涉及人员配置及费用的需有人力资源处参与,涉及材料物资的需有资产管理科参与,涉及医院感染的需有院感科参与。

  第十五条凡单批次采购总额超过5000元的采购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医院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医院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办按政府采购流程上报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医院采购部门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医院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由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是指向有关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5、单一来源:是指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6、跟标采购:适用于距上次采购行为1年内,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服务。

  7、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按要求应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品规目录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遴选,并每年度组织调整审核,报医院批准后即完成采购。新进品种、目录内品规调整及价格上调的,应通过医院药物及治疗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医院批准。经医院批准的采购品规,实行最低库存量和定期、定量补库的管理模式,由库房直接上网采购,财务、审计、临床药学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审计予以监督。

  8、定点采购:货物(试剂、IT类耗材、医疗类低值易耗品、非网上采购医用材料、办公用品、印刷品、消耗性水电器材、日用百货、非医疗类低值易耗品等)、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工程(小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和服务可实行供应商定点,原则上1个合同期不超过3年。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候选人,可采取第一中标单位、第二中标单位和第三中标单位的方式,依次递补。

  9、预算金额单批次2万元以上的货物、单项3万元以上的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医院采购流程采购。

  10、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三次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或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需重新招标的形外,经分管采购的院领导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两家)、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信息的公开公示

  1、公开公示的对象:采购的信息(包括政府招标采购、部门集中招标采购和医院自主采购)应当在医院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使用科室、主管部门、采购依据、批准人、采购招标信息发布、采购招标办理情况、采购结果信息发布、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3、主管部门确认为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应公示5个工作日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医院采购评委(专家)的资格要求及确定

  1、采购评委(专家)资格条件:医院建立“内部采购评委(专家)库”,进入医院内部采购评委(专家)库的人员需具有专业技术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行政职能部门七级及七级以上职员资格、工勤部门高级工及高级工以上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

  2、采购评委(专家)人数的确定:每次采购活动的评委人选视具体采购项目标的额而定,标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应确定不少于3名评委(专家);标的额在2——5万元(含5万元)采购项目,应确定3或5名评委(专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应确定5或7名评委(专家);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分管采购的领导和分管项目的领导原则上应作为评委(专家)参加。

  3、采购评委(专家)人员的选定:采购评委(专家)由医院监督部门根据采购对象从医院内部采购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抽选的使用科室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评委(专家)人数应不低于评委(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复杂程度高等具有特殊性的采购,使用科室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作为评委(专家)参加。若所选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采购会议现场,监督部门应再次随机抽选,直到所选人数符合采购会议要求人数。

  第二十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须由医院采购评委(专家)、监督部门共同参与实施;采用询价、单一来源议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须由项目主管部门、物资使用部门、监督部门、采购办共同参与实施。拟购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消毒、灭菌药械,需院感科对资质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

  监督参与部门视采购项目及标的金额而定,标的5万元以下项目由纪检办参与监督;标的5万元(含5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由纪委委员或纪检委员参与监督;标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原则上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委派纪委委员或纪检委员参与监督。

  1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议价和询价采购应有职工代表1名参与监督,职工代表由使用科室指派。

  政府采购项目,参加招标会议的代表或监督人员,视具体采购项目标的额而定,标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领导参加;标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主管院领导及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领导参加。

  第二十一条实行定点采购的,每年初(3月前),采购办组织各部门对年度采购的品规目录及其价格进行审核调整,经分管采购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目录内品种供应商、制造商、价格(上调)、品种品规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监督部门、采购部门负责按采购流程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已进入医院采购品规目录的药品、血制品、试剂、医用材料等,实行采购品规目录和年度审核调整的管理制度。每年初(3月份前),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遴选、审核调整采购品规目录,报医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定点采购项目类品种除外)必须签定采购合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采购结果负责起草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条款应该包括采购物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送货地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必须完整、明确、合法、有效,正式合同一式四份。经医院财务处、审计科、法律顾问、分管项目院领导审核会签后,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供货单位签定正式合同并加盖印章。

  采购办是医院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执行情况跟踪验证。

  第二十四条在实际采购中,凡出现拟采购价格超过申报审批表所列估价或限价的情况,应立即终止采购活动,在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再行实施采购行为;若属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况,必须向分管采购的院领导请示后按分管院领导批示执行。

  第二十五条若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按需货日期完成的物资采购,库房应及时通知物资需求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采购办积极协商处理好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采购办对采购活动中的采购申报审批原始依据、采购记录、采购合同等采购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办管理的采购资料在采购合同终止后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验收和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验收和入库。

  主管部门必须参与首次购进货物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库房办理入库;供货商物资送至医院后,库房保管员对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并分区管理。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资质文件等是否正确,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做好相关记录。对合格产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按要求需索证的物资,主管部门必须索证建档。

  第二十八条出库及使用后验收。

  库房保管员根据使用科室领用清单办理物资出库手续,初次购进物资需随货同行使用验收确认单,使用科室负责人需在七日内签字确认合格与否并返回库房,逾期不返回则视为认可合格。使用验收合格的产品才能再次购置。

  第二十九条验收和使用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后根据采购合同进行退货、换货等处理,存在重大问题,部门科室无法处理的,报分管采购的院领导进行处理。

  第五章采购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否则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馈赠现金和物品、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供货单位安排的旅游和营业性娱乐活动等。否则,除批评教育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使用部门、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采购和干扰采购工作,对私自采购的物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入出库手续,医院不予付款,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院纪检、审计、财务部门及职工代表参与监督,把握好采购监督关,接受群众对物资采购中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归采购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医院原有关于采购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4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

  1、设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长和总务科、工会、监察室及审计人员等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总务科科长、专职采购员、院纪委和需要采购的部门临时选派1—2名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办公室设在总务科。

  二、采购计划和审批

  1、医院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金额在3000元以内)必须先提出采购计划,报需要采购部门负责人、院长审批后,方可交给物资采购小组集中采购和集体采购。

  2、凡国家规定金额在3000元以上单品种,由院招标采购领导组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三、采购原则与方式

  1、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2、采购小组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

  3、采购小组在采购物资时要凭院长审批的购物计划方可外出采购。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勤跑多问,坚持集体谈价,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4、一次性采购量较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5、采购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四、采购物资的登记和领用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物资和采购人员签好经手人和证明人后,由财产保管人员签字验收,再由总务科长签字认可,最后给院长审批报销。

  五、采购物资的报销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物资和采购人员签好经手人和证明人后,由财产保管人员签字验收,再由总务科长签字认可,最后给院长审批报销。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5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计划

  医院应根据各科室临床医疗需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本着经济实用、功能适宜、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原则制定购置计划,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一)、科室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下年度购置计划,填写购置申请表。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交《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其中因原有设备报废需重新添置或更新换代的除外),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药械科。

  (二)、药械科对各科室设备购置的申请进行汇总,提交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论证,根据论证情况及医院本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出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成为正式的年度医用设备、器材采购计划。

  (三)、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科室需要临时增购的医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向药械科提出申请,药械科定期汇总后,报医疗设备管理办公室,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对于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并报送药械科,药械科定期汇总后提交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拟定“临时增购医用仪器设备”审批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增列入当年采购计划。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需要考察设备者由医疗设备管理委员指派人员进行项目考察,其考察报告书面上报院长办公会,并由药械科备案。

  (四)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五)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需采购进口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二、采购

  (一)单机(件)在3万元以下的购置,必须由药械科制定招标申请书,原则上应有3个以上供应商参加。应有3人以上人员参加谈判后通过招标签定合同(参加人员:主管药械科副院长、使用或申请科室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药械科科长、使用科室主任)。采购3万元以下的医疗器械必须先到市卫生局医药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

  (二)单机(件)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购置后由药械科负责,会同主管院长和使用科室制定设备招标书、技术参数,经设备主管院长和使用科室认可,报院长签字后,报许昌市医疗设备招标办公室,进入招标程序。凭中标通知书,供货商与医院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入库、出库。

  三、设备的购进验收及管理

  (一)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在与供货商协商供货合同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审查并保存以下加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证照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 《医疗器械注册证》;

  (4)合格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6)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三)医疗器械到货、安装、调试后,医院主管领导、有关科室人员和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以示负责。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四)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以确保每批产品的.可追溯性。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购进记录由药械科负责建档保存。

  (五)购进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医疗设备证件,装箱单、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交药剂科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并妥善保存。因进货手续不全,无合格证或无合法依据的来货不得验收。在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入库。

  (六)医疗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财务科、药械科、使用科室各保留一份合同(其中财务科为原始合同),对纳入科室固定资产的设备由药械科提出设备折旧方案,院长签字后,通知经改办,从使用后下一个月扣设备折旧。

  (七)使用科室和设备库房对储备的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对在用的要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及时养护、校验在用设备,并做好养护、校验记录。

  四、设备的维修

  药械科要定期下科室了解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生设备故障,使用科室及时通知药械科,药械科负责全程跟踪,并据实填写维修登记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要签定维修协议,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要上报院长批准。

  五、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6

  1、为保证医院各项物资、材料供应及时,确保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医院工作所需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医疗器材、维修材料等物料采购,均适用此制度。

  3、后勤用品采购管理

  3.1后勤采购包括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等非医疗用品的采购,含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采购(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2依据各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批)与后勤库管核对库存后集中进行采购。

  3.3采购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资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为医院物资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

  3.4采购工作必须做到坚持原则,掌握标准,执行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不允许有损公肥私的现象存在,做到无计划不采购,质量规格不明不采购,价格不合理不采购。

  3.5采购物资做到及时、准确、适用,严把质量关;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3.6对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及物资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考察,将结果与使用单位协商,择优订货。

  3.7签订定购合同,必须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

  3.8凡购进一切公用物资,必须经库房办理验收手续,库房验收时,应对数量、质量、规格等认真核查,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并依据采购员采购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予入库。

  4、医疗器材采购管理

  4.1普通器械:根据各科室工作要求,由药械科供应人员与科室协商制定品种、规格及数量基数。正常损耗交旧换新,由于任务变更等原因可增减基数。

  4.2装备性仪器设备:由各科室年终提出下年度新购进、更新计划并填写可行性报批表(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产地、申报理由等),交药械科汇总。万元以上仪器装备应附有技术论证报告(即从技术上说明购买该台仪器及选定该厂产品的较详细理由),报院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或药械科)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呈医院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3各科室制定基数的普通器械及消耗物品,按消耗规律定期提出计划交药械科供应部门采购供应。

  4.4装备性仪器设备一般为合同订货,统一由药械科对外订购。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4.4.1关健性指标,如质量、性能技术要求;

  4.4.2到货不合要求应立即提出退换或索赔;

  4.4.3交货期限,规定到期不交货的赔偿条件;

  4.4.4保修期限及培训计划;

  4.4.5付款方式等。

  4.5科室有特殊需要的器械、仪器设备需自行购买的,要经科室主任审查、签字同意,向药械科声明后,并经医院总经理同意,方可自行购买,购买后携仪器实物到药械科补办验收、出入库等手续。

  4.6所有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都由药械科仓库发放,各科室指派专人凭领物单领取。

  4.7医师个人使用的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检眼镜等,医院正式医师由科室主任或医务部门批准,由药械科供应部门一次性配备登记,易损部分以旧换新,调离本院或离开医师岗位时应交回撤账;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个人使用的器械,发给负责“三生”管理的人员保管,并保持适当基数,轮流使用。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7

  一、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二、购置医疗设备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三、医疗设备采购以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方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对于急需和因特殊情况不合适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五、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应先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六、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

  七、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物资设备是指采购资金在1-10万元之间,包括后勤服务、医疗耗材设备、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被服用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等品种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各参与部门都要廉洁自律,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以主人翁精神为出发点,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项采购工作均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六条、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采购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

  第七条、采购组织机构

  成立桐梓县人民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为医院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和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审计科、财务科、价格科、院办公室以及物资设备使用科室等人员随机抽取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审议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规章制度和有关招标文件。

  2、协调、指导全院招标工作。

  3、受理招标工作的投诉。

  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负责相关的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是:

  1、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2、后勤科主要负责后勤服务、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被服用品、印刷品等品种的采购;设备科主要负责医疗耗材设备等的采购;信息科主要负责电脑打印机耗材、信息设备、信息软件等的采购。

  3、代表医院与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4、组织管理招标活动。组织拟定招标文件商务内容及委托编制标底;汇报考察、发标、答疑、截标等事项;整理招标会议纪要和保管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及归档;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

  5、办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有关招标事务。

  办公室下设采购组织机构,采购组织机构包括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是在采购工作环节中成立的临时性工作班子。采购组织机构各小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各项采购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成员)部门的职责

  采购组织机构成员主要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审计和物资设备使用等。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担任牵头单位,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审计科、价格科:协同牵头单位,参与拟订采购工作方案;监督采购(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医院相关制度正确履行工作程序及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3、使用科室: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材质、参考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主持或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4、财务科:负责财政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和管理;对医院确定购置物资设备的计划项目,要合理安排好资金,落实采购项目的经费到账,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资金使用负责;参与合同付款条款拟定。

  5、审计科:全程监督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6、工会: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议或质疑。

  7、其他部门:参与相关的采购招标工作,对采购工作小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采购工作小组的设立

  依据采购设备的内容和性质,采购工作小组由医院相关部门和科室临时组建,实行组长协调下的部门代表分工负责制,在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采购小组成员组成应保证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如期完成。

  医院采购工作小组具体包括:询价谈判、考察及评标。人员组成由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医院分管物资采购的院领导同意后确定。采购工作小组人员数量根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含三人)。

  1、询价谈判采购:符合招标采购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设立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以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方式进行。

  2、考察:采购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考察组。考察组对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职能是负责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3、评标:对于招标采购活动,可根据需要在采购工作小组人员基础上扩充设立评标组,评标组的职能是参加评标并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招标结果。

  第十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小组成员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使用科室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工作小组和使用科室评标、谈判等议事规则

  1、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标的质量等级,力求节约。

  2、投标报价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3、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在采购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信誉的签约客户。

  4、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使用科室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小组决议会签完成认定有效。

  第三章、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活动按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

  第十四条、医院后勤服务、医疗耗材、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被服用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等品种的各类物资设备的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协助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常用物资设备“采购资源信息库”。

  采购资源信息库除准确反映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外,还应从可供商品和已供商品两方面反映各种供应商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特点、价格状况等情况。一般情况下,采购资源信息库中同种类商品至少应保证有两家以上资质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采购资源信息库应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物资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医院有关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采购方式的行为。

  第四章、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程序指从采购工作立项起到物资设备验收归档止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立项、邀请供应商、谈判、确定供应商、合同谈判、合同草签、合同审批和签订、合同实施、物资设备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十七条、物资设备采购立项

  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报《物资采购申请表》,报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

  物资采购申请表通常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申请的理由、物品品种、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依据、预算金额等。

  第十八条、邀请供应商

  采购计划确定后,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应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需求信息,吸收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报价。一般情况下,应以投标报价书的方式向供应商提出投标报价要求,并采取密封方式进行投标报价,保证运作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资格: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第二十条、供应商选定

  询价谈判。询价谈判应成立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确定符合资质条件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被询价供应商进行一(二)次性报价。询价谈判组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按照合理低价原则最终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被询价的其它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一般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合同形式由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份额一般应至少一式四份,分交院办公室、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财务部门和供应商。院内管理复印件有效。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同意后认定有效。

  凡以医院名义与供应商签定的采购合同,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查签署的,均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实施

  合同履行由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监督实施,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上报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包括形成补充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物资设备验收

  每项采购活动,货到入库前必须由使用科室以及物资、耗材库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初步验收,填报《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做退货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展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计划财务科办理物资设备采购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会签的《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单》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物资采购申请表”、“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纪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分别由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及院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纪律要求

  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3、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4、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十七条、主要监督内容

  1、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2、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3、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情况;

  4、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5、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7、采购文件、资料的规范化建立和存档情况。

  第二十八条、采购工作小组的工作要接受医院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应拒绝付款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九条、医院审计部门对1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对采购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采购活动的监督方式由医院审计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

  第三十条、医院应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干组成,检查内容由医院提出。

  第三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医院利益造成损失的,医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医院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院内正式立项,使用医院资金进行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指采购资金额度是指预计一种物资设备单项采购资金额度。

  第三十七条、对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由采供部门组建的三人以上的采购工作小组完成,并参照本制度执行。采购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由采购领导小组上报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有关资料报备应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桐梓县人民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9

  1、采购人员要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2、严格把好质量关。在购置前对各类设备必须要求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检验各种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

  3、医疗设备采购方式,应以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执行。对于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设备品目,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公开招标。

  4、对于急需和特殊性质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采购,但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5、采购人员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应积极组织优先采购,保障临床需要。

  6、利用科室不得私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体式格局采购医疗设备。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职员的责任。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0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

  1、设立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长和总务科、工会及审计人员等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管理小组,由领导小组、总务科科长、采购员和需要采购的部门临时选派1-2名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医院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办公室设在总务科。

  二、采购计划和审批

  1、医院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金额在3000元以内)必须先提出采购计划,报需要采购部门负责人、院长审批后,方可交给物资采购小组集中采购和集体采购。

  2、凡国家规定金额在3000元以上单品种,由院招标采购领导组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三、采购原则与方式

  1、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2、物资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3、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勤跑多问,坚持集体谈价,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4、采购小组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

  5、采购人员应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四、采购物资的登记和领用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物资、采购人员、相关部门签字后,再由总务科长签字认可,最后给院长审批报销。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1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

  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

  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

  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

  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

  14、药品采购员应注意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向药剂科主任提交采购报告。对首营药品或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并不定期向药剂科主任上报《首营药品登记表》和《拟淘汰药品汇总表》。

  15、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16、药品采购员应接受院长、纪检人员、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2

  为规范总医院医疗器械、医疗设备、低值易耗品、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以下简称医疗器械)采供管理工作,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成立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xx

  成员:尚迎兵、xx、xx、xx、xx、xx、 xx、xx和相关科室主任或护士长。

  二、采购管理、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

  医疗器械采购由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

  采购分类: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低值易耗品、检验试剂、卫生材料。

  编制采购计划:

  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实施归口编制,由各利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根据科室的工作需求,每月xx日前申报下一月份实际采购计划。采购管理中心对各类申报采购计划审核、汇总按采购价值1万元以内、5万元以内,5万元以上报经分管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核准。核准后的采购计划送财务列入采购预算并执行采购程序。

  1、医疗设备、专科医疗器械由各利用科室根据工作需求编制采购清单、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订认可后报采购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编制采购计划。

  利用科室撰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合理性的综合性评价,进行市场展望、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有义务在展望时间内回收投入的成本资金。

  2、检验试剂、专科消耗材料由使用科室负责编制申请采购计划。

  3、常用医疗器械、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由器械仓库负责编制采购计划。

  4、临时需要的医疗器械、专科消耗材料由使用科室提前三日书面通知,预期采购供应。

  5、非书面计划清单均不予接受。

  采购方式分类:

  1、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利用科室需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研究讨论,邀请相关科室和部门职员参加。委托国家核准的招标机构按规定的招标程序(发标、投标、开标、专家询价、评价、定标及签字)进行。

  2、专用设备、医疗器械或大宗物品价值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低于该标准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体式格局采购,特殊或独家生产的仪器设备因无法实施招标,采取单一起原体式格局进行采购。

  3、低值易耗品、检修试剂、卫生材料,全年年批量采购金额在万元以上,必须通过会合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体式格局采购。

  4、常用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实行招标采购,每年度招标一次。不能或不便于集中采购的万元以下物品,可以通过零星采购,但必须由三人以上共同询价,采购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超过该标准必须按集中采购程序和方式进行。

  三、采购医疗器械等要注意索取有效证件,并建立采购档案,以便对入库物品的校验和督查。

  (1)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答应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

  (4)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一次性利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职员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和销售凭据。前款第(1)至(4)项规定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对国家实施强迫性安全认证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查验并讨取相关资料。

  四、医疗器械仓库负责各类物品的验收、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购进医疗器械进行进货验收,详细填写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有效期、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相同规定进行查验。严禁不合格产品入库。

  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五、严格植入类医疗器械的管理,利用科室真实规范填写《植入类医疗器械申请利用登记表》一式四联,保证植入类产品可追溯可召回。

  六、依照流程办理采购物品的入库手续,做到验货签字,入库后及时将入库单、及其合同附件,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传递。由财务股送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付款。

  七、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医疗器械采购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抽查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填写采购监督情况意见表及时将信息反馈。使用科室和器材库对采购的设备物品等进行全面质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及时纠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采购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使用科室座谈会,征求使用科室的意见,以便更好地规范采购行为。

  八、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医院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购买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或者研制的医疗器械;

  3、购进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4、从超经营体式格局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九、医院一切采购工作应按规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通报、公示工作。

  十、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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