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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12-10 13:23:27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1

  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保密的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元以上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九条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二十条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非高级员工不实行“竞业禁止”制度,不签订《保密合同》,但对有证据表明侵犯本公司技术及其他商业机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保密保证金制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高级员工按每月工资的10%提取“保密保证金”,由公司专户存放,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保证人支付利息。保证金连续提取超过5年的不再提取。保证人离职或退休,并签订《保密合同》,三年内没有违约的,本息返还保证人。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上级保密委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部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

  秘密级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企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级保密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六条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场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

  涉及国家、企业秘密较多的矿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办公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部室以及经营承包处室、中介机构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部门、单位确定,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确认。

  基层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基层单位各部门、单位确定,报所在单位保密办确认,并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保密办备案。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按照标准和程序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单位保密委或保密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企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和企业,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还要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和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企业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部门、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部门、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企业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涉及保密要害场所、部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应事先征求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与保卫部门值班室联接。保卫民警要重点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巡逻。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和企业秘密载体应在安

  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情况作出文字记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4

  一、目的

  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商业秘密的范畴

  (一)技术秘密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设计、电路设计等各类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制造程序、制造工艺、工艺流程、产品配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技术资料。

  2、术项目调研报告、可行性报告、调试报告、测试报告等技术信息。

  3、项目进展报告、质量反馈、投诉处理等质量控制相关数据及文件。

  4、研发日志、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样品、样机、模具、模型等中间过程产品和文件。

  5、技术培训资料、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说明性文件。

  6、其它与生产、开发、技术相关的、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二)经营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决策、经营品种,与经营相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管理诀窍。

  2、相关合同、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

  3、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4、公司会议记录中的秘密事项。

  5、公司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品供应和销售的客户名单。

  6、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及各类统计报表。

  7、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内部文件和资料。

  8、法律事务中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和仲裁、诉讼中的.有关事项。

  9、其它与经营和管理相关、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商业秘密资料的保密管理

  (一)公司商业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个保密级别

  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4、“内部”是不宜公开对外的,公开后会对公司的形象、权益和利益产生不利后果的公司一般文件、信息和材料。

  (二)密级的确认

  商业秘密的保密级别,由接受或发出该商业秘密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确定。一经确定,应即时在相关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明示其密级及保密期限。

  (三)需进行保密管理的商业秘密资料的保管和借阅及检阅

  1、有商业秘密及其密级都必须在A部门登记备案,机密及绝密资料则必须提交A部门密封后统一保管,秘密和内部资料则由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责保管。

  2、所有商业秘密资料仅有被授权职员才有权取阅。申请借阅机密和绝密资料,必须填写申请表格并交部门第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A部门办理借阅手续。绝密资料借阅期限不得超过X天。特殊情形需报批准。

  3、凡在公司对外交往与合作过程中,需要提供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资料的,应事先报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

  4、A部门应定期检阅商业秘密资料是否已过保密期限,对临近保密期限的资料,会同提交该保密资料的部门决定是否延长保密期限或将该资料内容公开或删除该文件。

  五、办公区域及实验室保密管理

  (一)员工进入办公区需佩戴工牌。

  (二)在具备合理怀疑理由前提下,公司有权对出入包裹进行检查,员工有义务进行配合;非因执行职务需要,不得将非私人物品带出办公区域,一经发现,视情形严重,对违纪员工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三)外部人员来访,被访者应在指定洽谈室接待,非有必要之理由(例如外宾参观、审计师作审计等)不得进入办公区:

  (四)实验室安装门禁系统并定时更换密码,非相关人员严禁进入。

  (五)实验室用品和设备应有专门责任人负责保管、清点,不能遗失,设备报废应有确认的销毁记录。

  六、泄密补救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本部门第一负责人;部门第一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以免商业秘密进一步泄漏及损失的扩大,并对相关人员给予惩罚或奖励。

  七、保密协议

  员工入职时须同时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协议内容与本制度具同等效力。

  八、责任与赔偿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根据公司损失状况,要求违纪员工向公司作出相应经济赔偿:

  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已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未执行相关保密措施,而有可能造成泄密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辞退,并根据《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根据损失情况,要求违纪员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3、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

  九、附则

  (一)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的泄密行为是指:

  1、使公司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商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可能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手机使用(含小灵通、大灵通等)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中保委发〔20xx〕3号)及《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东密发[20xx]2号),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密单位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第二章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条涉密单位应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应在会议通知中对手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定专人对手机进行监督管理;

  (三)在会场入口处对手机使用管理做出明显提示;

  (四)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机带入,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应当经过主办单位同意,并将手机电池取出。

  第六条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手机。

  第七条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严禁带入手机。

  第八条涉密单位的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

  第九条属下列场所之一的,必须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一)各种涉密会议场所;

  (二)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卷复制场所;

  (三)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命题场所;

  (四)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非涉密场所严禁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第三章保密管理职责

  第十条涉密单位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宣传教育;

  (二)明确手机保密管理的分管领导、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四)配置符合保密技术标准的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五)负责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及时报告手机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组织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对手机及干扰设备使用与管理情况的'保密监督检查;

  (三)协助部门大型涉密会议及活动的手机保密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查处手机泄密事件。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二条对防止或制止手机泄密有功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第十三条对在手机保密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手机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因管理不善,对手机泄密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使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保密保障措施的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严禁使用3G移动终端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二、禁止携带3G移动终端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三、禁止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能够覆盖3G频段的屏蔽或干扰措施。

  四、禁止在涉密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五、禁止将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计算机等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六、涉密信息设备与3G移动通信基站及信号转发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七、严格限制涉密科室和岗位配发使用3G移动终端。

  八、涉密人员使用3G移动终端应当从严控制,用于公务活动的3G移动终端必须选用国内品牌,且实行实名制管理。

  九、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不得使用3G手机。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6

  一、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X市的保密组织和工作制度,开展相应的保密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设立XX市XX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XX局系统(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保密委员会由一名局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办公室、行政处、监察室、对外处、规划计划处的负责司志,并实行按业务线分管保密工作。

  三、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秘密的领导。

  (二)组织和领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保密工作活动,实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三)具体办理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审批工作。

  (四)确定本系统各单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密组织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夕、宣传资料的保密审查。

  (七)组织对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机要通信设备的保密技术防范。

  (八)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本系统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九)负责查处系统内的泄密事件,研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四、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二次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指示,通报保密工作清况,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度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五、保密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系统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审批保密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保密检查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六、保密委员会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任开展保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和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日常保密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主任交办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保密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及时向保密委员会请示汇报保密工作〕

  八、保密领导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规,组织指导、协调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确定密级的工作。

  (二)按照本级保密审批权限,做好定密的审批工作。

  九、保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贵:

  (一)负责对本处室、本业务线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熟知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二)对本处室、本业务线业务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负责确定具体的秘密事项并制定专项保密措施。

  十、保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各和技术设备的专项保密管理工作。

  (二)对本系统在保密工作中涉及的保密技术问题提出保密要求,从技术上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十一、市局保密干部和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委日常的保密工作。机关各处室设兼职保密员一人,具体负责本处室的日常保密工作。

  保密干部和保密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经常宣传、检查、督促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二)负责木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工作总结。

保密管理规章制度7

  第一条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局技术人员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不能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第三条办公自动化设备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超大存储量的国外品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作为涉密设备使用。

  第四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第五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信息存储、传输、电磁泄漏发射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和销毁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放置在安全可控环境中,复印、打印涉密文件资料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需维修的,应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上门维修或送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单位技术人员现场监修。

  第八条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毁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送至有保密资质的销毁单位进行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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