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制度

时间:2023-01-11 08:39:2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用电安全制度13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用电安全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用电安全制度13篇

  用电安全制度 篇1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用电安全制度 篇2

  1、施工现场所有电气线路、配电箱、电气设备、施工照明等使用操作必须由具有有效操作证件的合格电工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无本电工操作。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

  3、电工作业须由两人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戴绝缘鞋,带好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拔插头等。

  4、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并挂上停电禁止合闸标牌。

  5、检修设备必须将前一级开关断开,并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或将设备的电源线在开关下端拆除。

  6、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断电处理后进行。对临时用电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和解决。

  7、维护电工必须按要求填写“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和“电工值班记录”,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到期及时更换操作本。

  8、用电设备负责人必须经常学习关于电气方面的`知识,电气操作规程,把好设备用电关,保证设备安全用电。

  9、用电设备负责人每天巡视检查,保证电器、配电箱、电源线、插头、接地等处于完好状态。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上报、整改解决。

  10、设备运转时使用人应在现场监护,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对于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设备除外),使用人员下班时应即时切断电源。

  用电安全制度 篇3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化,保证施工现场用电安全,制定此制度。

  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用电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1宿舍照明不得乱拉接线,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

  1.2仓库、食堂等场所不得擅自安装照明器具,若需要增加时,必须经现场电气技术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业电工完成。

  1.3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子,室内不得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灯泡。

  1.4现场使用设备(除固定设备外)在使用时必须设置三级开关箱,不得强迫电工将使用设备、器具的电源线直接接在远离设备的二级配电箱上。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合格证和资质证明不全的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1.6开关箱应直接控制用电设备。开关箱与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与分配电箱的距离不得大于30m。开关箱内安装漏电开关、熔断器及插座。电源线采用橡套软电缆线,从分配箱引出,接入开关箱上闸口

  1.7每台用电设备都必须设置独立漏电开关,严禁用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的电气设备(包含插座)。

  1.8移动式配电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开关箱亦不得平放在地上或倾斜放置,应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5m。

  1.9施工用电源线、设备线不得有破损,有破损处必须包扎良好,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1.10现场使用设备及三级箱的电源线不得在钢筋或地上拖拉,电缆导线必须用木方、绝缘导管或绝缘皮保护,以防电缆、导线绝缘破坏而伤人。

  1.11各设备、线路、开关箱存在问题时或使用不方便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告电气专业管理人员,并由电工及相关设备维修人员处理。

  1.12用电人员应做到:

  1.12.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1.12.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12.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1.12.4若发现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线和开关箱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电气专业管理人员,并由电工解决。

  1.12.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1.12.6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存放杂物及易燃物体,并派专人负责,定期清

  1.13电箱管理规定1.13.1非电工人员,严禁乱接电气设备。

  1.13.2工作人员使用各种电器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电工的安全技术指导。

  1.13.3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操作证人员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更不准强令电工违章作业。

  1.13.4专业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用电行为,有权向安全部门报告。

  1.13.5电箱安装就位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4现场使用移动照明时,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电缆、导线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灯具需要安装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必须用绝缘物与其隔离开,且距离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控制刀闸应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并经电气技术员同意,并安排专业电工完成。

  1.15在下列情况工作时,必须由专业电工安装低压照明,不得擅自乱拉接线:现场局部照明用的工作灯,室内抹灰、水磨石地面等潮湿的作业环境,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工作手灯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违者每条罚款100元2.常用机具及操作人员应达到以下操作要求:

  2.1电焊工

  2.1.1金属焊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焊工严禁进行电焊作业。

  2.1.2操作时应穿电焊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系安全带。

  2.1.3电焊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1.4雨、雪,风力五级(含五级)以上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应清除积水、积雪后方可作业。

  2.1.5操作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等,确认安全合格方可作业。

  2.1.6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2.1.7在密封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风措施。间歇作业时焊工应到外面休息。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焊件隔离。焊接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熟知焊接操作规程和抢救方法。

  2.1.8施焊地点潮湿或焊工身体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湿时,严禁靠在带电钢板或工件上,焊工应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2.1.9焊接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2.1.10操作时遇下列情况必须切断电源:(1)改变电焊机接头时。

  (2)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 (3)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5)更换保险装置时。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操作现场时。

  2.1.11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11.1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并系在可靠的构架上。 2.1.11.2必须在作业点正下方5m外设置护栏,并设专人监护。必须清除作业点正下方区域易燃、易爆物品。

  2.1.11.3必须戴盔式面罩。焊接电缆应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业。

  2.1.11.4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2.1.12操作时严禁将焊钳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颈上。

  2.1.13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焊把线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2.1.14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2.1.15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尖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2.1.16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把线分开。并确认火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2.1.17电焊机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腐蚀介质、远离高温高湿和多粉尘的地方。露天使用的焊机应搭设防雨棚,焊机应用绝缘物垫起,垫起高度不得小于20cm,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2.1.18电焊机必须设单独的一机一闸箱,箱内必须是漏电开关。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二次线焊把线长度应不大于30m。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必须安装可靠防护罩。

  2.1.19电焊机的外壳必须设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2.1.20电焊机焊接电缆线必须使用多股细铜线电缆,其截面应根据电焊机使用规定选用。电缆外皮应完好、柔软,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20)焊钳和焊接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0.1焊钳应保证任何斜度都能夹紧焊条,且便于更换焊条。 2.1.20.2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隔热能力。手柄绝热性能应良好。

  2.1.20.3焊钳与电缆的连接应简便可靠,导体不得外露。 2.1.20.4焊钳弹簧失效,应立即更换。钳口处应经常保持清洁。 2.1.20.5焊接电缆应具有良好的导电能力和绝缘外层。

  2.1.20.6焊接电缆的选择应根据焊接电流的.大小和电缆长度,按规定选用较大的截面积。

  2.2打夯机操作要求

  2.2.1打夯机械的操作手柄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2.2.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两人操作、一人打夯、一人负责整理电缆。

  2.2.3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 S。

  2.2.4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橡皮护套铜芯电缆,其电缆长度应小于50m。

  3.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要求

  3.1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必须安装隔离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3.2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选择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应符合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3.3施工现场优先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 S的漏电开关

  3.4在狭窄场所施工,优先使用带隔离变压器的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如果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型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开关或漏电开关装在狭窄场所外边并应设专人看护。

  3.5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侯型的橡皮护套铜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3.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接线牢固

  3.7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服从总包方电气专业及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现场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问题的整改,总包方有权利和义务对分包方及人员进行教育和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

  用电安全制度 篇4

  4.1各施工单位使用的电源,必须从变压器计量箱接线端头,连接到相应负荷的配电装置上,合理分布各用电负荷。

  2配电装置必须固定,并能防雨防外来物砸坏。使用的电线必须绝缘良好,禁止使用裸线。

  3配电装置应安装相应的保护,且动作灵敏。所有的刀闸、盒、盖完好,使用专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导线代替。

  4电源线出线,必须架空。跨越施工区架空高度在5米以上,一般架空高度在2.5米以上。

  5凡人体可能触及的道路、作业施工现场及其他用电场所,禁止使用裸线搭接电源。

  6各施工单位在业主的统筹下,合理用电。电源点的搭接须经监理和业主同意,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将电源外接、转接;凡经同意搭接的施工用电电源,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相邻单位的'电源。

  7各施工单位对所属区域的电气设备、电源线路负责,避免用电中的人身和设备事故。

  8各施工单位敷设的横穿临时道路地下管线,必须增加绝缘管保护,使线路不受破坏,导致电击人、畜事故发生。临时施工用电在工作结束后,必须当日拆除。

  9无论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高压设备发生意外,应及时报告业主及供电部门,不得擅自更换高压保险或私自拆除高压电气设备。

  10禁止使用非标准的电器取暖、加热设备;人员离开办公、生活场所,必须切断电源。

  11加强施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用电教育,禁止在电线上晾晒衣物;禁止以电杆为支点安装其他设备,防止造成人为触电事故。

  12各施工单位,对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必须做到勤巡视、勤保养、勤维护。对用电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单位必须立即实施,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

  13各参建单位在所使用的高压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防止电气设备着火后,事故继续扩大。

  14高压线路突然停电,用电单位必须立即与供电部门和东庄水利枢纽现场管理处联系,不得在未判明停电原因前,检修电气设备、线路,以防线路突然送电造成触电事故。

  15禁止未受过专业培训、不懂用电知识的人检修或安装电气设备,搭接电源。

  16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经济处罚如下:

  (1)计量箱接线端,搭接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固定、安全可靠的配电装置,该变压器不得带电供电,并限期整改,延迟一天,处以罚款500元。

  (2)配电装置无安全防护措施,使用裸线连接,必须责令停止供电,并限期整改,延迟一天,处以罚款500元。

  (3)配电装置盒、盖缺一处,处以罚款100元。用导线代替保险丝,每处处以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每延迟一天,增加罚款100元,直至整改符合安全要求。

  (4)跨越施工道路的架空线低于5米,限期整改,延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一般架空线低于2.5米,限期整改,延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

  (5)凡在人体可能触及的施工作业面,使用裸线搭接电源,处以5000元罚款,并立即拆除。

  (6)将施工用电转接非指定用途,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并立即拆除;未经允许将相邻单位用电私自拆除,除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外,一次处以5 000元罚款。

  (7)各施工单位不按照安全用电规定用电,造成高压设备损坏、线路失压,以及其他用电单位失电或其电气设备损坏,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8)埋设地下的管线,绝缘损坏,造成伤人、畜事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1000~5000元罚款;临时用电当天未拆除,造成后果的,除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9)办公、生活场所,因安全用电不当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20xx元。

  (10)电源线路上晾晒衣物,以电杆为支点安装其它设备等,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并立即整改。

  (11)电气设备没有配消防器材,限期补充,延迟一天罚款100元,直至符合要求。

  (12)擅自拆卸高压设备部件,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立即恢复。

  (13)未经培训的人员,乱搭乱接电源、电气设备,造成用电事故的,除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处以5000元罚款。

  (14)凡经监理、业主认定,对不符合安全用电的整改意见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延迟一天,处以罚款500元。

  用电安全制度 篇5

  为了学校安全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实现开源节流,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用电管理责任制

  1、用电管理由校长负总责,总务处具体负责管理。总务处要根据电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触电事故发生。总务处要制定具体要求,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2、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扯,要符合规范要求。

  3、总务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管理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校长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落实到位。

  4、学校对用电管理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5、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私自安装,乱搭乱扯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6、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私自安装更换电表的。

  (二)、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1、总务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

  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2、电管员在维修过程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格规范操作,严禁乱搭乱扯。

  3、各办公室、各班级每周要对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4、各班级、各处室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设计部门设计的灯具已配齐全,不得随意增加。教师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校长批准后,由电工安装,严禁私拉乱扯线路。

  5、除学校规定允许的地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能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大容量电器。

  6、靠近电源的.地方,任何班级和个人都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由当事人负责。

  7、教师用电耗材,自电表入户的耗材由各教师自行负责。自电表入户的故障由各教师自行维护检修。(新分配教师新安置的住房使用的耗材由学校负责)自电表以外的耗材由学校负责。自电表以外的故障由学校组织维护检修。

  (三)、要注意节约用电

  1、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对班级、宿舍实行量化管理,发现一次长明灯现象,扣班级量化分。

  2、教师用电夏季x度/月,冬季x度/月。超出部分教师自行承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用电安全制度 篇6

  水电是影响人们生活最重要一次性能源,同时对自护能力较差的学生也能构成危害,为培养学生节约能源的意识,提高在使用水电时的安全意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二、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三、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加强教师、学生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六、对全体教师、学生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七、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储存,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学校正常用电、用水。

  八、发现浪费水、电的班级和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浪费严重的.班级取消期末评选文明班级的资格

  九、学校职工使用的石油化气瓶必须安全可靠,要经常检查开关以及气管是否有漏气的情况。

  十、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电安全制度 篇7

  为了确保公寓楼学生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在用电、防火、安全疏散管理上强制执行以下制度:

  1、建立以生活指导为责任人的管理模式。生活指导负责按时送电、关电;检查防火设施;确保消防措施和安全疏散的.措施的落实。

  2、用电管理必须做到:

  ⑴上午7:00—11:30切断各宿舍插座照明电源;

  ⑵熄灯时间后切断各宿舍插座、照明电源,但必须开亮楼梯口和走廊照明灯;

  ⑶每天检查宿舍内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到宿舍内不得设置临时插座、接线板。小型台灯要安全、可靠。寝室内不得使用电水壶、热得快、电吹风、充电照明灯等电器。

  3、防火和安全疏散措施:

  ⑴每楼层的走廊口设置两组,每组两只1211灭火器。要教育学生会用灭火器,爱护灭火器,不能拿生命当玩戏;

  ⑵各楼梯间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装置;

  ⑶防火门应每时处于常闭状态;

  ⑷学生在公寓楼的这段时间内,所有的大门不得上锁。

  ⑸要确保应急照明灯使用正常,疏散指示标志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上。发现损坏,立即整改。

  ⑹夜间、大门口和四楼楼梯口必须有导护老师值班,不得离岗,随时应急突发事件。

  4、奖惩制度:

  若全学年安全合格,对工作负责,热爱学生,管理到位的生活指导及其它工作人员每学年发给安全奖。若在各次检查中发现不执行制度,并且不及时整改的当月扣除部分工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经济处罚。

  用电安全制度 篇8

  一、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用电安全制度 篇9

  宾馆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七、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2、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5、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八、客房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九、宾馆属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十、合理开关照明灯具。

  用电安全制度 篇10

  工程项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2.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4.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7.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8.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9.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用电安全制度 篇11

  一、办公安全用电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办公室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机电部部门统一办理。未经机电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机电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二、办公室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机电部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路属新建工程的由机电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必须经机电部同意后,委托有执照的电工施工。无电工执照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三、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五、各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炉。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机电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必须使用电炉时,须经安监部批准,并发给许可证,由专人负责管理。

  六、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七、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八、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机电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九、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办公室装修时,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容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十一、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办公室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电安全制度 篇12

  1.0目的

  建立有效和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持续满足国家安全法规要求,严格控制仓库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0范围

  招商局物流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各仓库的安全管理

  3.0引用文件

  4.0职责

  按公司运作安全管控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自职责

  5.0工作程序

  5.1库区用电管理

  (1)仓库照明原则上必须使用节能灯,且库内的节能灯使用功率小于60w。

  (2)库区内的照明系统每天由各库区仓管员负责开启和关闭,严禁非库区用电管理责任人员及外来人员开启和关闭库内照明系统开关。

  (3)原则上以保证库区内作业为主,当库内光线充足,在不影响库内作业,就不需开启照明;当库区光线不足时,应开启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库内照明灯;当库内光线弱及夜间作业时,应开启全部库内照明灯。

  (4)库区内在执行具体作业时,应开启照明灯,其它不涉及作业的区域不开启照明灯,在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关闭作业区域照明,仅留发货口照明供发货作业使用。在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所有照明。

  5.2库区办公用电管理

  (1)库区内的办公室在不办公时,必须关闭照明灯;办公室内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在停止办公后,必须统一关闭,不得待机过夜,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向部门主管申请,待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特殊办公设备(机房、主机等)用电管理参照集团信息中心it设备的管理要求执行。

  (3)库区用电工具及设备维修管理库内照明及用电设备的维修工作只能由技安部进行,其余任何人员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5.3仓库用电考核

  (1)库区用电管理由库区内各区域仓库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办公用电管理由单证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仓储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2)由各项目参照以往用电费用或操作量用电指标,在原基础上下调比例,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低于考核指标奖励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高于指标处罚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用电管理奖惩制度由各项目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订)。

  5.4仓库用电安全管理

  (1)各仓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工,负责单位用电安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用电安全服务,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2)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岗位用电的操作规程,重要岗位的用电安全责任制。

  (3)建立安全用电技术资料档案,包括:1)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布置图;2)重要设备、设施的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出厂实验记录、安装试车记录;3)检修和实验记录;4)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记录。

  (4)单位的电路、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必须有有资质机构的检验报告。

  5.5安全用电检查

  5.1检查内容:

  (1)安全用电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电器设备的.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3)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

  (4)设备裸漏带电部分的防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措施;

  (5)电器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

  (6)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5.6安全用电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

  (1)对于变压器、配电设备,要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交接班制度。

  (2)对于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线路应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

  (3)对于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其接地电阻。

  (4)对于安全用具、避雷器、隔离变压器及其他保护电器应定期检查测定或进行耐压实验。

  5.7安全用电培训

  (1)新进人员应接受职前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2)把安全用电知识纳入日常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中。

  (3)操作用电设备的人员除应懂得安全用电的一般知识,还应懂得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6.0支持文件

  7.0相关记录

  用电安全制度 篇13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

  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货场

  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区或货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动火审批

  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

  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九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条

  进入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三条

  车库、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货场库区内、间休室外、待班室外、办公室外严禁吸烟,在间休室、待班室、办公室内吸烟必须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烟头桶,妥善处理烟头,烟头不准出门。烟头桶内的烟头必须经用水充分浸湿并确认无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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