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制度

时间:2023-02-04 16:10:3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防火安全制度(通用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防火安全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防火安全制度(通用15篇)

防火安全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质安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消防标语、季节防火宣传、消防知识竞赛、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四条 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项目全体员工。

  (二)项目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消防安全员。

  2.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生活区、施工现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第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考核奖惩,参照项目消防安全专项方案和奖惩制度执行。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项目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责任人是防火巡查、检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季度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第五条 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二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四)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用电管理由质安部负责,未经质安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质安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条 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第三条 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四条 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五条 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质安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六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 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质安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第九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质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项目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员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由质安部实施。

  第三条 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部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三)部门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奖惩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1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挪用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300元: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

  3.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4.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含赔偿金);

  5.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的损失赔偿);

  9.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防盗制度

  项目防盗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一章 职 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经营销售等责任制内。

  (二)、建立、健全防盗机制,保证安全防盗工作。

  (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

  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 防盗要求

  现金、票证管理的防盗要求:

  (一)、根据公安机关对企业加强管理的规定,各事业处财会部门保险柜存放现金原则上不能在公司过夜,因特殊原因滞留现金的,滞留现金数额不得超过800元(含本数)。

  (二)、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票及印章(含公司印章)必须有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三)、工作及业务需要,财会部门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财会人员及项目安保人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有专车专人押送。

  (四)、其他票证,也应当加强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以防票据丢失。

  第三章 贵重物品管理的防盗要求:

  (一)、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保密资料,应当使用有防护设备的库(柜)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

  (二)、各部门、宿舍的电视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等高档电器的使用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三)库房等重地,应建立严格的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应当有写明品名、规格、数量的清单,单物相符方可放行;

  (四)重点要害防盗部位,如:办公室、保险柜存放地等,应当安装防盗监

  控技术设施。公司监控室负责重点要害防盗部位的日常防盗监视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项目可以分别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

  (一)安全防盗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盗窃案件的;

  (二)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质安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

  (四)为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

  (一)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个人。

  (二)防盗措施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的部门或者具体负责的保卫人员。

  (三)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四)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

  员工盗窃项目财物,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

防火安全制度2

  一、工作人员用电、防火方面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拉乱接。

  2、库房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5、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工作人员整改。

  6、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等电器取暖,严禁使用热得快、酒精炉等物品。

  二、学生用电、防火方面

  1、学生不准把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带到学校。

  2、学生不准在学校点燃树叶、废纸;不准燃烧垃圾。

  3、学生不准触摸教室墙壁上的插座等。

  三、教师用电、防火方面

  1、所有宿舍内不准使用电炉等明火电器。

  2、使用电饭煲、取暖器等电器做到不离人、不长时间使用,远离可燃物,同时做到人走断电,经常保持洁净,以免短路。

  3、不准存放可燃物。

  4、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私自拉接电器线路。

防火安全制度3

  一、全校教职工、学生防火守则

  (一)提高防火意识,严格遵守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则;

  (二)发现火灾隐患、火情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三)要教育家属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办公场所、宿舍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校区内动用明火一律要经校长办公室审批;

  (六)禁止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七)不准乱扔烟头和乱倒液化气残液;

  (八)教职工、学生都应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掌握消防常识。

  二、教师宿舍住宿员工消防守则

  (一)不准乱拉乱接电灯和电源插座;

  (二)宿舍楼内电源总开关要有专人负责,各屋、寝室做到人走灯灭,充电、电器插头人走拔掉或关闭;

  (三)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等电热器具;

  (四)烟蒂和火柴要熄灭后扔进烟灰盒内,不准躺床上吸烟;

  (五)屋内无人或睡觉时不得使用蜡烛;

  (六)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宿舍内;

  (七)禁止在走廊、寝室、厕所等处烧废纸和其它杂物;

  (八)禁止在宿舍、走廊内鸣放鞭炮;

  (九)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增设、维修电气设备,电门开关保险丝不准用铜、铁、铝丝代替;

  三、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生入学时要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二)新员工上岗前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三)对临时在校施工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有关消防法规;

  (四)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防、夏防、冬防并利用每年“119”消防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五)特殊工种和岗位都应进行专门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发生火灾后要开现场会,使领导和教职员工受到教育;

  (七)利用各级别会议进行防火宣传,提高全校师生的消防意识;

  (八)每年定期聘请消防专业人士来校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四、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一)坚持三级检查制度。学校、学部(部门)、学年组(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教师宿舍、食堂)每周检查一次;

  (二)节假日及寒暑假进行全校防火安全检查;

  (三)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四)要以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五)要建立重大火险立销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文字记载。

  五、消防器材和设备的管理制度

  (一)灭火器是防火专用器具,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做为他用和损坏及随意乱扔;

  (二)不准使用消火栓、水带、水枪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打扫卫生浇灌、浇花;

  (三)消防器材要按期进行检查和维修、补充、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四)不准随便拆卸、移动、挪用除消防设备;

  (五)消防器材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

  六、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物品购进后立即入库,不准随意存放;

  (二)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消防部门的规定保管。不准超量不准混放;

  (三)使用多少领多少,特殊情况有少量剩余的要加封存放,上锁保管;

  (四)长期不用或过期的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乱放,要统一处理;

  (五)领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两人负责保管,手续齐全,帐目要清楚无误;

  (六)各学部的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应在校长办公室备案,并受监督检查;

  七、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受奖励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条件:

  (一)及时发现火险、火情,并报警,避免火灾发生者;

  (二)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三)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

  (四)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着者;

  (五)敢于制止、检举破坏、偷盗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人和事者;

防火安全制度4

  1、锅灶必须用不燃材料砌筑;

  2、电源闸刀严禁安装在锅台上方;

  3、熬煎油锅时,炊事人员不能离开,以防油温过高起火;

  4、火堂口要加盖铁板,烟囱要露盖一米以上,顶点加盖,以防火星乱飞。

  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项目部

防火安全制度5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防火安全制度6

  一、民工宿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2、农民工人员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组织管理、维护防火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

  3、严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如不遵守人员,一次罚款50—500元(按情况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项目部用工资格或上报相关单位)。

  4、严格用电安全管理。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如不遵守人员,一次罚款100—200元

  5、加强防火水源管理。保持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禁止将防火专用水源挪作它用,不服从管理者一次罚款50—100元。

  6、严禁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放入宿舍区,不听管理者开除项目部用工资格,不服从管理者一次罚款50—100元。

  7、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处堆放障碍物。

  8、遇有火灾险情,要迅速组织扑救、报警。

  9、对在防火安全管理中成绩显著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到移交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0、班组管理人员每周检查一次。项目部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

  二、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办公室里的废纸等易燃物品,要放在指定的位置并及时清除。文件资料要远离电源插座。

  2、办公室内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火、电炉和其它电器加热取暖,(包括电暖气)。

  3、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室,办公室内不得燃烧纸屑等物品。

  4、吸烟时烟头应丢入烟缸内,严禁乱丢。

  5、每天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关窗、锁门方可离开。

  三、餐厅厨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餐厅内应禁止吸烟。就餐者如有吸烟者进行劝阻,并引导其到指定的场所吸烟。

  2、厨房在使用明火及使用各种固体或液体燃料火锅时,必须遵守操作程序。不许在燃烧中添加燃料。燃料的使用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

  3、餐厅的各种电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照明设备及线路、插座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私拉临时线。要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如有短路、电阻过大、超负荷等,应及时通知电工检修。

  4、餐厅要设有安全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餐厅内的各种消防设施不能挤占、挪用和遮挡。

  5、厨房在炼油、炸、烘、烤食品时必须设专人负责看管。油锅、烤箱温度不要过高,油锅不要过满,严防油温过热出现明火、溢锅引起火灾。

  6、厨房内燃气灶具、烤箱,点火使用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要用纸张引火。

  7、不要往炉灶、烤箱火眼等处倒置各种废杂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不准用焚烧方式处理垃圾。

  8、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应切断的电源,关闭燃气的总、分阀。

  四、库房防火制度

  1、库房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有禁止烟火的.标牌,库房门口及通道,要保持畅通。

  2、库房内的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灯,并不准使用其它电器设备,照明开关应装在库房外部,并要有能加锁的保险盒,库房门要朝外开。

  3、库房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按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禁止乱拉电线。

  4、库房货物存放要按货物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不准将性质相互抵制、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同库存放。存放货物不得过高过宽,主要通道不得少于1.5米宽,高度离照明要保持0.5米距离。

  6、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用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施防火规范》。

  7、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准住人,不准用易燃物品搭建隔层或分离库房。

  8、电工及保管员要经常对照明灯具,电线等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问题。切断电源后方可下班。

  9、库房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懂防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10、房内必须贴出明显的防火安全制度。

防火安全制度7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 “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防火安全制度8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防火安全制度9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②、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③、加强生产区和储罐区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碰撞,绝热压缩等火源,并预防自动发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的发生,避免雷击和光热射线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区必须在显眼的`位置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⑤、在防火防爆区域内闲人谢绝进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铁钉的鞋类,禁止带入火种。

  ⑥、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保养。

  ⑦、定期检测防雷、防静电、防火花的设备设施,确保防护设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⑧、防火防爆区内严禁动火,如确需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按照动火的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准在动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车间产生的粉尘应采用密闭、通风、除尘系统,生产工人必须配用防尘罩。

  ②、生产过程产生噪声,振动应采用消声设施或个人带防护耳机。

  ③、生产过程中的毒物产生于设备、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工人,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应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考虑,生产过程应尽量做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④、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对空气污染,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与全部通风),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缩短接触时间及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具等。

  ⑤、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培训,使员工认识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须具有标签、标识、安全使用说明书及其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⑧、有毒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防火安全制度10

  一、燃气、电气设备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燃气管路、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四、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燃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燃气管路、设备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防火安全制度11

  辖区幼儿园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白天巡查任务由行政安全值班人员负责,夜间巡查任务由门卫负责。

  一建立本单位防火巡查领导小组

  各单位要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防火巡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巡查领导,并安排责任心强的人员专人负责防火巡查工作。

  二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如有违章应当立即纠正。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巡查要求

  1、幼儿活动场所等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天两次(幼儿在园期间),幼儿离园后门卫要对全园所有地段进行巡查。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四责任追究

  防火巡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真正把巡查工作落到实处,对由于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对没有及时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酿成消防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防火安全制度12

  仓库是生产、生活资料集中储存的地方,也是战略物资的重要基地,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各种物资必将日益增多,特别是化工原料、农药、化肥、医药制品、化学试剂等,它们具有不同程度的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火灾,就能在短时间内烧毁大量物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和国内外贸易。因此,作好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消费物资供应,保障储存物资的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我国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见表7.5.1.1。

  第二节仓库的'主要防火要求

  一、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组织管理

  仓库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中确定一名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仓库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二、仓库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防火安全制度13

  一、奖励办法: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防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对以上几点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项目部

防火安全制度1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预防火灾,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辖属的行政、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院系(部、处、所、中心)、科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校级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法人代表)确定一名副校长或副书记兼任主任(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条例。主持校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落实等项工作。

  2、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各院、系(部、处、所、中心)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三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检查,听取防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二)院(系)、部(处)、中心)级设立防火领导小组,由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副职兼任组长(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部门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对解决不了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校防火办公室。

  2、主持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务消防分队的学习和演练。

  3、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事后要进行分析研究,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4、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楼房,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将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经常向主管领导和防火办公室汇报。

  (三)科、室级防火负责人,由行政领导兼任。每个实验室、办公室均须设安全员;各学生班设防火安全(治保)员。其主要责任是:

  1、积极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防火情况,及时解决火灾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

  2、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安全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会报警、个个会灭火。

  3、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各类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积极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5、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有关防火规定,对违章用电、用火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

  第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下设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设在校保卫处治安科,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责任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在地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两次检查验收工作。

  (二)在教职工、学生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对新到校的教职工、学生要及时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对分到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出的隐患,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将改正情况上报。

  (四)、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修保养;严格重点部位防火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档案,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义务消防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与校内各单位和来校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队、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防火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明确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认真遵守《石油大学(北京)用电管理规定》和其他防火规定,一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用后务必切断电源。

  (二)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和私自改装线路。凡安装大型用电设备,必须取得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同意。凡电器线路发生故障须经科研与设备处或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修理。

  (三)严格遵守使用液化气操作规程,对设备、阀门和管线要经常细心检查,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以免发生事故。禁止在校内乱堆乱放、任意处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室内燃烧废品。凡在校内燃烧物品,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发给“明火证”后,方可用火。

  (四)严格对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图书馆、实验室、科学会堂、电教中心、计算机房、加油站、液化气站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严禁烟火,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第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手续齐全、帐物清楚。

  (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料场、实验室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60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开关要在室外,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严格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全校教职工、学生、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为学校或地区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1、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的。

  2、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

  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学校防火办报告,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十条校防火办或公安消防机关,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校防火办,依据本规定处罚时,必须开具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缴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缴纳罚款,每超过一日增加罚款10到30元。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xx年12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防火安全制度15

  一、全体员工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用电,防火和生产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火灾事故的处理方法。

  二、全体员工应持证上岗,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爱护用电设备,专用的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采取适当的灭火方法进行处理。

  三、各部门所有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的用电管理,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检查,断开所有用电设备电源。

  四、工作时要做好人身安全防护工作,工作灯电压不得超过36V,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车间和仓库内吸烟,严禁乱丢烟头、火种,严禁穿拖鞋和赤膊进行维修作业。

  五、汽车维修前应将车辆的'轮胎用三角垫木固定,以防溜车,用汽车提升举升汽车时,必须插入保险销,用千斤顶举升汽车时,必须用马凳将车架支撑牢固。

  六、起动发动机时,应注意飞轮皮带,风扇,传动轴等旋转部件损伤人体和造成卷入头发,衣服等危险。

  七、电焊机应通过专用的接线盒与电源连接,接地线应牢固可靠,严禁乱接乱搭。

  八、气焊作业必须将氧气瓶和乙炔瓶隔离,作业点应离开氧气瓶和乙炔瓶于10m以外,并做好管路的保护工作,避免碰刮而造成泄漏。

  九、在汽车上进行焊接时应特别注意,防止燃油着火,未采取特别措施前,严禁焊补燃油箱。

  十、做好燃油、润滑油、油漆、棉纱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物料的保管,并且远离焊接作业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一、非工作需要不得移动任何车辆(包括维修车辆),不得在维修车辆内坐卧、抽烟、聊天等。

  十二、车辆在车间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不得在车间内试车。

  十三、试车和送检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如发生事故,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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