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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0 10:38:5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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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管理制度

  现如今,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正确配备、使用防护用品,依据国家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配备安全设

  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类如下: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6)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 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8)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9)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

  急照明等设施。

  (11)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

  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

  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防尘口罩、眼护具、绝缘靴、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

  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

  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消防安全设施(报警、灭火设施)要明确维护、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

  标准。

  第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

  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

  保完好。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

  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

  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

  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

  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

  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

  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

  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

  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

  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

  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

  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

  急防护用品。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

  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

  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

  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管理制度2

  一、一般规定

  1、对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分公司生产车间的施工、生产场所(以下统称为“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状况,必须进行有效监控,规范其采购和进场验证、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管理。

  2、本制度所涉安全设施,是指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为保护作业者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种防护设施。主要包括:

  ⑴作业场所中对危险作业区域的围(挡)护设施,如施工现场的“四口”防护和坑井、阳台、楼层、屋面的临边防护设施等。

  ⑵作业场所的支护和加固设施,如施工现场脚手架、承重架设施,基坑支护设施等。

  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车间生产用电安全中的保护接零、重复接地、避雷接地、漏电保护等电气安全防护设施。

  ⑷安全警示、指示设施及安全标志。

  3、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围墙(挡)等临时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监控与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安全护品”)包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简称“个人护品”)、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简称“重要护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简称“特种护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漏电保护器、电缆线、电焊机二次侧保护器、消防器材,其他特殊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等。

  二、采购和进场验证

  1、工程项目部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对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行策划,并列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2、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司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向合格的供应商采购或租赁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被授权自行实施采购或租赁时,应对不在名录中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形成记录。具体程序和规定参照公司《物资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3、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场验证方法包括: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产品3c认证证书,查验实物质量,按规定要求抽样复试。同时可参照公司《进货物资验证规定》。

  4、进入作业场所的安全护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等重要护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现场使用。

  设备租赁分公司必须为所提供的钢管、脚手架扣件等周转材料提供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5、由使用单位物资材料供应部门(材料员)具体负责作业场所安全护品进场验证,并形成记录。相应规定如下:

  5.1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xx)的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2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除锈、防锈处理,并按规定对钢管进行油漆(由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漆防锈漆,工程项目部漆标识漆)。

  5.3严格实行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

  5.4现场使用的安全帽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色标国家标准(现场管理人员为黄色,指挥作业人员为红色,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为蓝色,操作工人为白色)。

  6、分包单位采购或自带安全设施、安全护品时,工程项目部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实施如下要求:对采购资料或合同进行签认,对进场的安全物资共同验证,对验证状态进行标识和记录,防止误用或错用。

  三、安装验收

  1、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意见。

  2、安全设施安装后使用前的安全验收内容应包括:

  2.1专业性较强的安全设施分项工程必须首先验证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包括搭设和拆除两部分内容。对于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针对性不强、无法有效指导实际操作的,均不予验收。

  2.2对相关操作人员的资格能力、持证上岗情况进行验证。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与实际操作人员相对应。

  2.3对现场安全设施的安装搭设、安全保险、保护装置及使用性能等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记录。

  3、作业场所所有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管理

  1、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确保操作人员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2、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有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应及时挂设验收合格牌,明确安装、验收人员姓名。

  4、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尤其在主要作业部位和作业点、主要通道及危险区域必须挂设相应的安全标志。

  5、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应建立台帐,并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和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查记录由各使用单位存档。

  6、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动。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时,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配备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如下:

  7.1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发给不同的护品。

  7.2多工种作业的,按基本工种发给。并根据实际作业需要加以补充。

  7.3同工种岗位调动,原发个人护品未到期的,须继续使用。

  7.4报废的个人护品应及时予以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8、作业现场应落实专人,加强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安全护品、安全设施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材料,并经适当保养后存放。

  9、在搭设与拆除安全设施、临时设施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搭、拆时使用的材料应集中收集、统一搬运,严禁乱丢乱抛。

  10、在遇有暴风雪及台风暴雨等恶劣气候前,应及时停止作业,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加固。恶劣气候过后,应及时对安全设施加以检查,修复完善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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