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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6 09:00:1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1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与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

  2.1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警戒区,无管人员严禁入内。

  2.2仓库内的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针设备。

  2.3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2.7腐蚀类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3.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不得入库。

  3.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3.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3.4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车辆装运互为禁忌的物料。

  3.6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1使用危化品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注意通风排毒。

  4.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4.3使用危化品区域应与一般作业区域相对隔离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工作完毕,未使用完的危险物料应及时清点退库。

  5废弃物处理

  5.1禁止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5.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6消防措施

  6.1应根据危化品特性和仓库、作业场所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

  6.2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存放化学品种类、特性、事故处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扑救办法。

  6.3储存、使用危化品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

  6.4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内应根据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液体(有机溶剂、树脂、溶剂型涂料成品、溶剂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体(硝化棉)、有机过氧化物(白水)。

  1、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3、进入仓库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应先开启排气扇对仓库强制通风不低于30分钟。

  6、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7、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8、货品入库应严格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检查验收,当货品性质未确定时,不得入库。

  9、装卸搬运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10、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12、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13、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14、仓库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进行检查和记录,当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各类货品适宜存放温度和相对湿度按附表一执行。

  15、货物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米,若存放货品本身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6、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17、库管员每日应对货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货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泄漏或渗漏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8、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19、各货品的储存应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0、各货品的储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相应的其他规章制度。

  2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条例:

  1、对存有的危险化学品的各类、数量要进行认真登记,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上要有“危险品”字样或标记,存放专柜且专人保管。

  2、危险化学品在入库前要验收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饮料、双人记帐,双锁锁门。

  3、实验室保持通风良好,备有废液桶、废液缸、废液处理池,防止有毒蔓延、污染、扩散。

  4、指导学生正确规范地操作,接触过有毒物品的手应及时清洗。

  5、实验室内配备消防器材,严禁室内明火,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切断电源总开关。

  6、教师领取危险品必须填写“危险品领用记录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实验员签字后方能领取,剩余归还实验室,实验员核销用量,验收签字。

  7、危险品的报废或购进,作非教学用或外单位借用,必须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办好手续方可。

  8、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发现其他问题要及时上报。对违反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也是各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本的规定,各生产单位应当在本汇编的基础上,根据各生产、使用单位的特点,制定出具体且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等的规定。

  1.1进入企业安全教育。编写要点如下:

  1.1.1明确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1.2明确新职工(含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承包商员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企业人员等)均须经过本企业、分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1.2.1一级安全教育(企业)。由劳资人事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职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等;(2)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及典型事故案例;(3)安全、卫生、职业病预防知识和要求。

  1.1.2.2二级安全教育(分厂)。由分厂厂长负责。内容包括:(1)分厂生产技术特点、工艺流程、设备性能;(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3)事故案例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1.1.2.3三级安全教育(班组、工段)。由班组(工段)长负责。内容包括:(1)岗位特点、任务、设备性能、操作注意事项和岗位事故案例等;(2)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岗位操作法等有关制度、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等。

  1.1.3明确进入企业参观人员也应进行安全教育。

  1.1.4明确安全教育时间,按照《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1.1.5明确转岗、内部调动及离岗半年以上的,应按新职工对待。

  1.2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编写要点如下:

  1.2.1明确安全教育要经常化,定期研究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1.2.2明确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教育(包括授课、学习、会议、布置工作等)。

  1.2.3明确定期进行班组活动,做好记录。

  1.2.4明确在重点项目、特种作业或大修前,应进行安全教育。

  1.2.5明确发生各类事故时,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原因、责任,通过“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

  1.3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编写要点如下:

  1.3.1明确凡从事: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高处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1.3.2明确按照规定要复审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1.3.3明确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1.3.4明确安全无小事,发生未遂事故后,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举一反三”,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1.4安全教育考核。编写要点如下:

  1.4.1明确法定代表人、经理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培训和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同时应进行安全考核。

  1.4.2明确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有关职能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同时单位应进行安全考核。

  1.4.3明确单位内其它领导(含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劳资人事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

  (2)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单位生产工艺和特点,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处理原则;

  (4)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分厂(车间)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5)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1.4.4明确单位内员工的培训考核,由分厂(车间)负责,考核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

  (2)本分厂(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本分厂(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应急救援处理原则;

  (3)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

  一、总则

  1、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发放、储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3、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标准。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规定。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及有关规定。

  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7、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工、仓管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操作。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9、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运输装卸、出入库、储存、采购销售及报废处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二、储存和使用

  1、使用部们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2、储存的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并有标示物料名称的标识。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学品,不得进入系统。

  3、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加强设备和包装物监控管理,杜绝化学危险品的跑、冒、滴、漏。

  5、储存场所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淋浴、更换工作服。不得在生产、使用、储存有毒物品的场所进食。

  7、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8、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输送液体作业。使用机械泵输送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10、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11、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置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

  12、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防止泄漏;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应防止摩擦,撞击、静电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误操作和严禁野蛮作业。

  13、所有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开桶盖。

  15、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建立销售台帐,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记录销售的品名、数量、用途日期,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7、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9、危险化学品的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摆放,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样品,必须隔离摆放。

  10、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八、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理。

  2、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废液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随意排放。

  九、管理职责

  1、仓管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制度指定条款的实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职能范围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6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店铺办公室设有保健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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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1、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

  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人。

  4、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5、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6、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储罐区,并设有专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及储罐区,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

  5 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c、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d、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6、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本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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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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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控制程序

  4.1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

  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9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1.2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3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生产与使用

  2.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2.2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3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2.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2.5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2.6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2.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8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三、储存与保管

  3.1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3.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3.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3.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6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四、装卸与运输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4.4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4.5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4.6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4.7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作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4.8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4.9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4.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五、报废与销毁

  5.1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同意。

  5.2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5.3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5.4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5.5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5.6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1.1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管理。

  3.名词定义

  3.1危险化学品:是指凡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3.2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1)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2)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散乱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4)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4.相关文件

  4.1《危险化学品目录》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作业内容

  5.1职责

  5.1.1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1.2危险化学品管理规使用单位。

  5.2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5.2.1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CCJS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5.2.2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5.2.3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生产课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5.2.4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5.3危化品的存放

  5.3.1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5.3.2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5.3.3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5.3.4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5.3.5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5.3.6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3.7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4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5.4.1厂内车俩运输

  1)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2)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3)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4)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5)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

  6)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5.4.2厂内管道运输

  1)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永久明显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损毁或不清的,管道所属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

  2)管道所属部门管道巡护列入日常巡检内容之中,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隐患,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及安环部门。

  3)管道所属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4)管道所属单位应对安全风险较大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5)禁止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①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②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硬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

  ③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识;

  ④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⑤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⑥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桥等悬挂其他非相关标牌或搭建构筑物。

  6)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7)在埋设危险化学品管道附近5米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①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其它根系深达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②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5.5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5.5.1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5.5.2喷漆场所、调漆间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

  5.5.3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5.5.4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5.5.5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5.5.6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5.7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5.5.8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5.9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5.10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5.1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5.5.12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5.5.13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5.14生产出的危险化学品,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在包装、桶身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

  5.5.15生产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管道静电跨接及导除静电的设施。

  5.6危化品出库入库管理

  5.6.1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6.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5.6.3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5.6.4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5.6.5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时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5.6.6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6.7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6.8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5.6.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

  5.6.10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需入库,依据相应合格检验报告,经仓库确认,主管部门签字,危险化学品方可入库;

  5.6.11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明细表》。

  5.7报废处理

  5.7.1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5.7.2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安环课负责联系有资质厂商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环课,由安环课联系具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6.附件

  6.1公司内危险化学品一览表

  6.2厂区危险化学品存放位置图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的

  对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测量,并实施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运行与活动的检查。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各有关部门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4.工作程序

  4.1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类型

  4.1.1主要内容

  4.1.1.1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4.1.1.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4.1.1.3运行控制情况。

  4.1.1.4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1.1.5工艺设施的安全性。

  4.1.1.6对设备设施管理的安全监督执行情况。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设备设施、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的定期监督。

  4.1.1.7有关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的技术测量与监测,由安全部组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

  4.1.1.8现场作业的监督执行情况。

  现场危险化学品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用电作业、进塔、入罐作业等危险作业活动的实施情况的监督。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2

  为加强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或科室提出计划,相应采购部门负责实施采购。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三、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四、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数量。核定数量由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岗位职责、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使用、处置等完整记录。

  六、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贮存,严禁混合贮存。

  七、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或科室统一集中回收,按医疗废物处置原则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八、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执行分级责任制管理,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和科室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包含药学部、总务科、医学装备科对相应使用危化品科室进行每月定期督导、监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上报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危化品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况。

  九、医院将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按照院科两级目标责任对使用部门及职能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或规定在本制度执行之日废止。

XXXX医院

  20xx年9月22日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的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4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下同)的编制,应根据生产产品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性质、生产工艺操作指标、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危险特性、安全措施等要求编写该产品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为产品安全生产的操作依据。同时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资料发放管理,定期修订完善。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规定

  编写要点如下:

  1、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写及审批程序。

  2、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的要求。

  3、明确对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要进行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及人员资质的要求。

  4、明确对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定、修改或补充完善的要求。

  (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编写要点如下:

  1.1明确岗位或工序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物化性质、质量规格,指标要求,特别是安全指标的要求。

  1.2明确岗位工艺技术指标及操作参数,如物料配比、成分、温度、压力、流量等指标。

  1.3明确标出带有控制点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1.4明确阐述生产原理及工艺流程。

  1.5明确生产设备,装置的规格、型号、尺寸、能力等。

  1.6明确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和劳动环境的安全规定。

  1.7明确生产开车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

  1.8明确生产运行操作(含设备、设施)、维护和巡回检查方法。

  1.9明确停车、紧急停车、异常情况应急处理的操作程序和处置方法。

  1.10明确岗位操作应急预案的要求。

  1.11附则(应急救治、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急救等)。

  2、特殊情况下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鉴于化工生产过程中有几个环节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并具有普遍性。因此,将以下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几种情况(正常运行、开停车、紧急停车、检修)的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提出来,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进行增加或删减。另外,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等生产工艺过程除应满足化工行业一般的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对该生产工艺的相关要求。

  2.1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如下:

  2.1.1明确岗位操作人员的岗位任务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

  2.1.2明确各项安全规程执行的要求:

  2.1.2.1明确对检验规程(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及产品)的要求。

  2.1.2.2明确生产装置的定期维护、保养和关键管道、阀门、设备等更换周期的要求。

  2.1.2.3明确仪器、仪表定期检查、校准的要求。

  2.1.2.4明确装置运行中跑、冒、滴、漏的安全、环保处置的要求。

  2.1.2.5明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连锁及报警装置等)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检验的要求。

  2.1.2.6明确受压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2.1.2.7明确消防器材管理要求。

  2.1.3明确操作记录管理要求。

  2.1.4明确对操作人员的要求(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和做与生产无关的事等)。

  2.1.5明确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下的管理要求。

  2.2开、停车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如下:

  2.2.1明确编写开、停车方案的要求(时间、进度、实施方案、职责及责任人员等)。

  2.2.2明确岗位人员培训的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新工艺培训等)。

  2.2.3明确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管理要求(检验、存放、使用等)。

  2.2.4明确装置周边环境的要求(主要交通干道通畅、临时装置拆除、装置内外场地平整清洁等)。

  2.2.5明确生产装置(设备、管道、阀门、仪器仪表)开、停车的管理要求。

  2.2.6明确配套公用工程(水、电、汽、气、冷等)的管理要求。

  2.2.7明确职业安全卫生及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的管理要求。

  2.2.8明确关键设备、设施、自控仪表等的防护要求。

  2.2.9明确防雷、防静电系统的管理要求。

  2.2.10明确仪器、仪表校准的管理要求。

  2.2.11明确消防器材的管理要求。

  2.2.12明确通讯系统的管理要求。

  2.2.13明确备用设备的管理要求。

  2.2.14明确应急情况下的处理要求。

  2.2.15明确中、长期停车,生产装置进行动火检修,排空、置换的处置要求。

  2.3紧急停车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如下:

  2.3.1明确发生各种紧急情况(包括:工艺或设备的异常情况、公用工程系统的异常情况、停水、停电、停汽、停气、发生火灾、爆炸、物料大量泄露及水灾、大地震等自然灾害情况)的处理要求。

  2.3.2明确各类事故的上报程序。

  2.3.3明确消防器材及救治用品的配置要求。

  2.3.4明确各岗位操。

 3、交接班管理制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根据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的规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编写要点如下:

  3.1适用范围。

  3.2引用标准。

  3.3交接班要求及内容

  3.3.1接班准备(含提前到岗,穿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班前会议,检查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等);

  3.3.2交班准备(含填写好设备运行、生产情况记录,工具备件清点数量,工具摆放有序、整齐,资料归好,做好卫生等);

  3.3.3交接班内容(含上一班生产工艺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下一班的任务,技术措施要求,工具备件数量,设备运行情况,有无事故及处理情况,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及通知等)。

  3.4交接班“五交”、“五不交”的.规定

  3.4.1五交(交本班生产、工艺指标、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交各种设备、仪表运行及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情况;交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和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交上级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项)。

  3.4.2五不交(生产情况、设备情况不明,特别是事故隐患不明不交;原始记录不清不交;工具不齐全不交;岗位卫生不好不交;接班者马虎,不严格不交)。

  3.5考核

  3.5.1人员要对口交接;

  3.5.2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

  3.5.3交接班要签字;

  3.5.4交接班记录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4、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4.1生产装置。编写要点如下:

  4.1.1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等)。

  4.1.2明确安全装置及报警装置。

  4.1.3明确控制系统的要求。

  4.1.3明确异常情况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含超温、超压、断电、断水、防火、防静电、防泄漏、放空等要求)。

  4.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如下:

  4.2.1明确固定动火区域和禁火区域的划分。

  4.2.2明确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4.2.3明确禁火区动火规定。

  4.2.4明确动火的审批。

  4.2.5明确动火的等级划分:

  (1)特殊危险动火;

  (2)一级动火;

  (3)二级动火。

  4.2.6明确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前的分析取样规定、分析时间规定。

  4.2.7明确动火作业证的填报要求及管理规定。

  4.2.8明确动火作业的规定要求。

  4.2.9禁止动火作业的规定要求。

  4.2.10明确动火作业完毕的现场清理规定。

  4.2.11明确各级动火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人;

  (3)动火岗位工段(班组)长;

  (4)动火监护人;

  (5)动火分析人;

  (6)各级审查批准人。

  4.2.12明确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

  4.2.13明确动火分析执行标准。

  4.2.14明确动火作业的其它规定。

  4.3消防组织与实施。编写要点如下:

  4.3.1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4.3.2明确消防组织及职能。

  4.3.3明确消防培训要求。

  4.3.4明确消防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仓库等,进行严格管理。

  4.3.5明确消防器材的配备。

  4.3.6明确消防预案及演练。

  4.3.7明确发生火灾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处置。

  4.4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编写要点如下:

  4.4.1明确企业的禁烟规定。

  4.4.2明确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规定。

  4.4.3明确易燃液体擦洗设备、材料的规定。

  4.4.4明确更衣室不得存放易燃液体和易燃气体的规定。

  4.4.5明确消防通道内、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和堆放物资的规定。

  4.4.6明确高压线1.5倍间距内不得构建易燃、易爆仓库、厂房和装置的规定。

  4.4.7明确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项目,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同时报安全(消防)部门批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批。

  4.4.8明确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戴化纤织物的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子的规定。

  4.4.9明确汽车库、物资仓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4.4.10明确对生产、使用氯气、煤气、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乙炔气、氧气、氢气、光气等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氢气站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执行。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5

  1) 目的

  为了对公司使用的各种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在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对环境、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使用于公司化学品从购买到废弃的全过程的管理

  3) 定义

  3.1化学危险品

  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品)系指中华人命共和国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或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化学品范围请参照《波力公司化学品清单》附件1

  4) 职责

  4.1 采购课、管理部负责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中的管理;

  4.2 仓库课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中的管理;

  4.3 各部门负责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5) 工作程序

  5.1 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5.1.1 请购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请购量,有计划地进行请购。

  5.1.2 采购部门在选购化学品时,应根据使用生产工艺要求,在满足相同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毒害性,危险性较小的环保产品。

  5.1.3 对于新购买的化学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化学品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或从有关资料获取(MSDS)。

  5.1.4 购买化学品时应对供应商的环境行为、运输能力进行调查,选择有运输资格的单位;运输及装卸过程中要防止泄漏、碰撞、倾倒等潜在事故的发生。

  5.2 化学品的标示

  5.2.1 根据化学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或危险特性,生产单位制作化学危险品标示牌,其内容包括材料识别信息、危害警告和特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5.2.2 所有化学品的存贮处都必须设置有效的'化学危险品表示牌。

  5.3 化学品的储存

  5.3.1 新购化学品入库时,应由仓库管理责任者按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检查其是否包装完好,标示清楚。

  5.3.2 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指定位置,仓库内应有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雷等措施,并配备通讯、报警等装置。

  5.3.3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分类、分项存放,并贴上MSDS予以标识,化学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存放高度,仓库内做好防渗、防漏的管理。

  5.3.4危险品仓库应由专人管理,要采取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入内的措施,禁止将火种、热源带入化学品贮藏场所。

  5.4 化学品的临时储存、分别保管

  5.4.1 各部门、生产车间必须选定远离火源,热源的合适场所作为使用中化学品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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