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7 14:51: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律师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管理制度

律师管理制度1

  1. 目的

  制定程序据以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管理,并根据管理结果对公司法律工作进展监控和改进,以保持和提高公司满意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外聘律师: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4.职责

  4.1.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

  4.2.相关部门

  审核有关律师费用。

  4.3.分管领导

  授权及审核批准案件处理方案,选择律师。

  5.工作程序

  5.1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选聘律师。

  5.2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协定《律师聘请合同》。

  5.3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按有关标准商谈律师费用。

  5.4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案件处理具体方案。

  5.5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案件处理过程。

  5.6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外聘律师执业质量。

  5.7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每月外聘律师工作汇报。

  5.8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案件的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的提供。

  5.9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外聘律师代理案件的处理过程.监督外聘律师工作质量,协调工作进展。

  6.支持性文件

  6.1《聘请律师顾问合同》

  6.2《外聘律师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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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三章阅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会见被告人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审阅起诉书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六章调查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七章撰写辩护词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八章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九章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律师管理制度4

  一、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提交工作计划书,经聘请方确认后按计划书提供服务;

  2、应聘请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工作范围内的一切法律服务;

  3、采取固定方式:即每周一次到甲方办公场所进行工作。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四、法律顾问服务制度:

  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五、法律顾问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客户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客户的问题;

  3、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客户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客户沟通情况;

  7、律师按客户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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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

  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

  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公示及执业纪律

  第十条: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

  第十二条: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第十四条: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十八条: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

  第二十一条:执业律师必须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办理业务,应依法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三节统一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统一收取委托费用。

  第二十四条: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三十三条: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四节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

  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

  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条: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四十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四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所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四十九条:本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五十条: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本所财务印章、发票、支票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分别由会计、出纳和所主任分开保管。严禁个人单独保管所有财务印章和发票、支票等。

  律师个人不得持有或管理发票、支票。确需使用财务印章、发票、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

  第五十三条:因公出差或本所购买物品,必须事先报经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预借现金。

  第五十四条:出差回来或购买物品后应及时报账。

  第五十五条:报账时,应由承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并按正规格式附贴合法凭证,经主任批准,由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六条:律师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师会议讨论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应当体现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原则上,律师个人提成或报酬最高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辞退的人员应当向律师所提交自己保管的业务案卷、未办结的案件材料(当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请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清手续后方可由律师所出具证明、办理转所事宜。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用于纳税、缴纳年检注册费和律协会费以及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律师事务所积累金等项目。

  第五十九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两个条件。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六十三条: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六十五条: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

  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

  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六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六十七条: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律师参加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八条: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七十条: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七十一条:本所设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业务指导小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六章承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本所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或专人召集并组织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第七十三条: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纠纷案件;

  (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条: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七十五条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七十六条: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

  (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七十七条: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七十八条: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条: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七章公文、印章管理

  第八十一条:本所严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内勤专人保管。

  第八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开具出庭函、会见函、调查证明时,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八十三条;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或本所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第八十四条:严禁使用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

  第八章办公设施、图书资料管理

  第八十五条:律师、工作人员都应当注意爱护公物,正确、合理使用办公设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损害公物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各自办公区域的设施设备应保持整洁,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

  第八十七条: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和办公材料,做到人走灯灭,确保安全。

  第八十八条;本所宽带网和大法官软件及图书资料统一放置在电脑室和资料室,各律师有权查询、使用。但不得利用宽带网进行聊天或发布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不得进入有害网站,防止病毒攻击。查阅图书资料后,应及时放回原处,确保其他律师查阅。

  第八十九条:办公电话是工作联系的保障。应注意言简意赅,提高通讯效率。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电话聊天或办理私事之用。

  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认真负责,要与聘请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顾问合同的各项职责,帮助聘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必须达到搞清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参加诉讼、谈判、仲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备,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字迹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解答,解答的问题内容正确,合理合法,解答记录清楚、准确。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将副本送给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咨询,要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每个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服务的主要环节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其步骤为:

  (一)在收案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审查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法;具体承办律师是否具有办理此案件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能力;客户授权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决等。

  (二)在办案过程中要随时实施监督。如检验律师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等。

  (三)办结案件时要认真审核。如审核承办律师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维护等。

  第九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九十条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齐全;

  (三)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或无代理词、辩护词等;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务,除责令承办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收集客户的意见,及时将客户合理、有效的建议反馈给律师事务所,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

  第九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九十八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九十九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一百零三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一百零八条;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本所把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律师资源的开发纳入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第一百一十条: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律师从业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司法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转所或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转所、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财务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离所,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章投诉查处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条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查实,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规定,分别给予被投诉律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并报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于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做出行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师代表组成的奖惩小组。对优秀律师、重大贡献的律师进行奖励;对违规律师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奖惩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诉接待,办理投诉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受理手续。

  (二)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

  (三)对需要奖励或处罚的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合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奖惩小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被投诉律师有权陈述理由,对处罚有权依法申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所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律师的处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经律师会议讨论后,及时报告市司法局或律协查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律师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1、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本所工作相关,在校期间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好学上进;

  2、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各执业资格,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本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律师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律师管理制度9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xxx%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xxx%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xxx%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xxx%为医疗基金;

  (5)xxx%为业务培训基金;

  (6)xxx%为储备基金;

  (7)xxx%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管理制度10

  (一)、主任岗位责任本所是合伙组成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全所工作负责。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项业务和行政工作,协调好全所律师人员之间的关系。

  2、检查、指导、监督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

  3、及时听取重大疑难案件和涉外业务的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检查律师的出庭工作质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计划地访问法律顾问单位,听取意见,检查顾问工作情况,每季度对全所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讲评,表扬好的,指出存在的问题。

  4、审查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见证书等各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5、每月定期如召开所务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听取合理化建议。贯彻合伙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

  6、指定案件的承办律师和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人员,安排好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

  7、关心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生活、健康。

  8、负责本所发展规划、人员招聘、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责任

  1、对主任负责,接受主任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

  2、协助主任指导、检查、督促本所的律师业务工作,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

  3、协助主任组织安排全所的政治业务学习。

  4、受主任委托,审核本所承办律师草拟的各类法律文书。

  5、根据主任的委托,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关律师承办,做到合理分配任务。

  6、接受委托,主持某项业务或出席某种会议和向上级主任部门汇报工作。

  (三)办案律师岗位责任

  1、办案律师必须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或当事人,注重调查,客观地、充分地收集证据材料。认真拟定代理意见或辩护词。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时,不得随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先由承办律师提出初步意见,当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律师意见不同而又坚持原有意见时,应由合伙人集体决定。

  3、凡属下列情况的案件,必须报主任或合伙人集体决定:(1)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犯罪性质辩护的刑事案件;(2)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证书、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以及以本所名义发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必须报主任审核签发。

  5、办案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均应由本所审核立案。

  6、律师向个人调查取证,应尽可能两人进行。

  7、实习及助理人员未经本所认可不行以本所的名义办案。

  8、带实习生的律师应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负责审查,修改实习人员起草的法律文书和指导其他业务活动。

  9、律师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10、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归档。年内分两期移交办公室。每月28日前将“律师工作情况月报表”交办公室累计上报市司法局。

  (四)、法律顾问工作责任、

  1、加强与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大中型事业单位实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访(或去电话)以了解顾问单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顾问单位工作日志”记录。

  2、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经济合同谈判。对重大经济项目与涉外项目的谈判,须邀请本所律师集体讨论,确定谈判方案,向所领导汇报。

  3、主动了解聘请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横向联营协议以及经济纠纷的情况,积极代理聘请单位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4、应聘请单位的邀请,参加聘请单位的重大决策工作,帮助聘请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应设立法律顾问室。

  5、协助聘请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为聘请单位的有关人员上法制课。

  6、受聘律师每半年向所主任汇报一次法律顾问工作,做好顾问工作总结,每年归档一次。

  (五)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当好领导的参谋手,参与政务,管理事务,保障本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具体岗位责任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记,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签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盖公章。

  2、协助所领导做好上报下达的各项文秘工作。

  3、协助所领导审核本所律师办案拟写的各种法律文书,保障办公秩序的正常进行,发现问题要作好指引(即各项制度的执行细则)。

  4、协助所领导搞好内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5、协助所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安排。

  6、协助所领导搞好接待和理顺协调各方关系的工作。

  7、协助所领导审计本所出纳及会计帐簿的工作,并负责核对报销凭证。

  8、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有关的工作。

  (六)律师助理岗位责任积极完成主任律师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协助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书等。

  2、负责各项业务数字统计,按要求依时上报本所办公室。

  3、接听电话,并作好记录,及时报告主任律师处理。

  4、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做好档案管理及案卷的归档工作,及时提供资料给主任律师参考。

  6、整理好内务,做好接待当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员岗位责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书,均需经所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与外单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确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质量,做到既快又好,尽量避免漏打错打。版面安排要得体,字迹要清楚,要节约用纸。对字迹模糊,稿面不清的文书有权拒绝打印。

  3、受件当天打好(下午将下班时的受件除外),交回拟稿人校对后及时付印。

  4、收件时登记好日期和审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时要求填写好日期、份数和签名。

  5、负责管理本所复印机工作。

  (八)、财务总监岗位责任:

  1、凭证上岗,当好本所的财务参谋,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人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定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每周把本周收支情况综合报办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将全所收入、支出、盈专情况详细列表报主任审阅。

  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5、遵守、宣传维护国家会计法、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对办案律师应收的律师费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单,分送办案律师催收,同时送办公室主任一份作为备查。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

  1、搞好资金收付管理工作,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把好现金收付关,发现手续不符合时应及时提出。

  2、做好现金银行付款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全面逐笔记录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每天与会计核对一次,做到凭证发票无差错,当日事当日作好。

  3、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全部送存银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险柜中的现金不得超过500元,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现金被盗、被抢或丢失均由出纳负责全额赔偿。

  4、一切现金支出均必须经主任审批签字。

  5、每天要盘点现金。要与现金日记帐面余额相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如出现现金溢余或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纳人员自负。

  6、每周核对库存现金一次,月终将银行余额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时报告主任。

  7、收费应按照所主任审批的数额开出发票,写清收费标准及时间。

  8、做好本所人员工资、奖金的计算和发放工作。

  9、负责购置办公用具和发放工作,购买物资需经主任审批。

  (十)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

  1、负责对律师每年办结之案件的业务档案移交工作;

  2、对律师移交后的档案先检查一次,符合要求的进行装订;

  3、分年、分人、分类进行分放,并编写好查找档案索引;

  4、借出的档案要有登记、借阅人应按时退还,如借用人未按时退还的,档案员有权负责追还;

  5、对业务档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实做好保管,防止有损坏遗失档案事情发生。

  (十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为了从组织上加强对本所各项工作的领导、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决策正确,保障和促进本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提供更多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订立本制度。

  1、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本所政务、业务、财务的重大问题。

  2、讨论决定事项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以保证议而有决,提高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3、合伙人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为更好实施本岗位责任制,希全体人世间员互相帮助、互相监督。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总结,听取意见,不断完善本岗位责任制,对忠于职责、勤恳工作,自觉守纪和成绩优异的人员提请领导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犯制度的及时批评教育,使全体人员更自觉地为法制建设和开创法律服务新局面作出贡献。委托人须知:

  一、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委托合同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人签名。按国家规定协商收费的,必须订立收费协议书或在委托合同书内订明。

  二、律师在执业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与委托人合谋作伪证。

  四、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九、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提出终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三、律师办理业务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卡”要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委托人。在案件办结时,由委托人签名后寄给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备查。

  十四、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市司法局投诉,也可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投诉。

  事务所关于做好办公室内部管理的几点意见:

  为使本所内部管理做到文明、卫生、紧张、有序,要求全体律师、员工做到:衣着要整齐,举止要文明,仪态要端庄,待人要热情,以树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望全体律师、员工共同自觉遵守。

  1、律师、员工对当事人或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有礼貌,接听电话应主动招呼:“您好,永隆律师事务所”,语言清晰、热情,使对方感到亲切。

  2、讲究卫生,不准乱丢什物、纸屑于地上,不准弄污墙壁,不准在墙上打钉挂物,上班时间不要在办公室或接待处吃东西。注重洗手间清洁,便后要冲水,使用过的卫生纸、杂物应放于垃圾桶内。

  3、要爱护所内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几的整洁。对所内的公物,如因人为的损坏,应按价赔偿。

  4、要节约用纸、用电。复印机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业务需要复印证件及资料,要按实际需要复印,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离开办公室外出时,一定要关上空调机及照明用电,并把办公室的门锁好。

  5、律师、员工的个人贵重物品文件及现金,应妥善保管,下班后携带返家,不要放在办公室。超过下班时间离开本所时,如一楼的律师、员工已离去,则要负责关好大门。休息时间,律师、员工如要到二楼办公,开启拉闸后要顺手关上,以确保安全。

  助理工作须知:

  我所助理人员在协助律师办案时,须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一、立案须知:

  1、填写证据目录,详细记录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名称、内容、件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2、证据目录须有法官签名、签收时间,否则等于没交。

  3、诉状、委托书、指派函、工商资料或身份资料等必须齐备。

  4、没有充分证据的案件,必须在立案前先发一封挂号律师信以补充证据。

  二、交换证据须知:

  1、详细记录双方参加证据交换的人员、提交的证据的内容、份数及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及交换证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2、记录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对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笔录。

  3、记录双方在交换时对各证据的意见,对方是否认可某证据的情况。

  4、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则可能不获批准或要延期开庭。

  三、开庭须知:

  1、作好笔录,笔录须详细记录开庭时间、审判人员、书记员姓名、乃至电话、双方出庭情况,对方是否有代理律师(该律师姓名、所在律所名称)、法官所作的发言(详记其每一句原话)、双方的发言(尤其须详细记录对方的每一句原话),漏记时在阅读笔录时补充。

  2、灵活应对开庭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必要时可申请延期以争取时间作充分的准备。注意灵活运用和解的方式结案。

  四、日常工作须知:

  1、每次发律函应用挂号信、发函后把挂号函件收据存于自留律函上。

  2、与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谈话或通话应记录在案:时间、谈话内容、对方的回复。

  3、整理案卷时须注意把案卷整齐、分类,规范装订,防止案卷材料散乱、丢失。离开座位时必须将材料入袋。

  4、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周到、细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方应对的各种情况并作好应对措施。

  5、接待当事人,要实事求是,不应夸大其辞。

  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1、出纳、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制,严格把好财务关,做到截流开源,遵纪守法。

  2、律师出差办案需预借差旅费的必须申请经主任审批。出差后及时报销结帐,出差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当事人交缴律师费,应由当事人直接交给出纳员,并即时开出发票。如经办律师要带发票外出向当事人收款的,应与出纳员办好单据领用手续,并尽快交回出纳结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天,如领用发票不按时结算或退回发票,发生经济责任由经办律师承担。

  4、出纳员开出的发票除写明当事人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字)、金额外,还需注明所办案件案号。

  5、会计员根据律师移交的审批表的收款金额、核对收款情况。凡延收部分每月底列出清单向当事人追收,会计员负责检查。

  6、未经主任书面批准同意,一律不得领取办公费和借取现金。未经批准而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出纳员负责。

  7、所内购物或其他报销单据,必须凭主任签批报销。违反者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的单据入帐的,由会计承担责任。

  8、所内的一切设备、办公用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爱护,保持整洁完好,损坏的要赔偿。办公室要把固定资产造册登记。

  9、专人管理的物品(如电话、复印机、电话中继设备)要尊重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动,损坏的要赔偿。

  10、节约用水、用电。照明灯在离开办公室时应随手关掉。如使用空调器离开办公室时间稍长时要关好,以节省用电和爱惜机器。

律师管理制度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第一条 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 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 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 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 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 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 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 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

  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

  9.律师应作开 庭笔录。

  第二条 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第三条 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 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

  第五条 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第三章 律师收费规则

  第一条 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 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条 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

  第四条 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

  第四章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条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

  第二条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

  第三条 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管理制度12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年x月x日起施行。

律师管理制度13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以下简称)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构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理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带给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构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潜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贴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应用心做好档案的带给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带给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务必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带给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带给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职责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职责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律师管理制度14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我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应该向合伙制转变,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所有

  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这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确实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淡化权利均等意识,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一、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这种家长往往依靠个人魅力,在国资所或律师所起始阶段,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决策失去民主;

  二、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国际大所梅森律师行称之为“决策统一模式”),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

  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据资历、创收等贡献因素,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美国律师界称为“仁慈的独裁者”,我国称为家长)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所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

  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办公室)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

  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

  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

  有一个管理合伙人(一般是主任)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有人戏称为英国女王)。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办公室),聘请一名执行(行政)经理(主任)(一般非执业律师和合伙人),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

  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

  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工蜂)型、合作型等类型。

  人才资源管理是指人才的认定、引进、培养、分工、使用、晋升、淘汰、评价、待遇、奖惩等机制。当前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强者(合伙人)间的内耗,专业型、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奇缺,不愿引进和培养年轻律师,人才的流失和必要的淘汰机制的缺乏等。

  德国某银行家指出:成功并非通过网罗众多明星级人物加盟,而是通过强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出色的协调与组织、和谐的氛围和企业文化来实现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强对人才机制的研究和实践,优化组合和科学配置不同学历、年龄、性别、专业、特长和能力的人才的人力资源,培育起有别于其他行业和其他律师所的事务所文化,才能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长久不衰。

  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以收费为衡量人才唯一标准的.实用主义观念,强化对不同人才(当前尤其是年轻、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考评、激励等制度建设,尽快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和运行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

  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客户)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既造成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

  解决的办法是律师事务所既要统一市场(客户)开发,整合客户资源;又要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

  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

  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分配机制方面】。

  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广义的效益应该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管理效益三大项。

  细化还应包括品牌、政治、人才、团队、文化、宣传等效益,以及市场开发、办案数量、社会公益和经营管理的投入及产出等因素。

  目前的提成制负面效应较大:比例太高积累少,发展无后劲;注重收费而忽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以收费多寡为人才评价标准,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难以成规模;自由单干,

  不利于相互协作和团队精神的形成。当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行采取的“配额方式”分配制度、“贡献总和”分配制度和“台阶式”分配制度,对我们都有借鉴作用。

  我们有些律师事务所已经试行了“年薪制”(合伙人是年薪+分红,聘用律师是年薪+奖金+案源提成),实际操作中已考虑并吸收了以上多种分配制度的优点。但是“年薪制”的实行需要一定条件:如规模大或专业化程度高,市场份额大,案源有保证,严密的目标管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等。改革的目的是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强化综合效益(贡献)和综合能力指标的观念,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质量管理方面。质量是律师的生命线,事关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形象和效益。

  如果说客户是上帝,那么质量的最高境界就是满足客户的要求。据统计80%的投诉是涉及或者有关服务质量问题的,但是存在的问题却是律师事务所普遍缺乏质量意识,质量管理非常滞后,导致律师诚信度的下降。所以对律师办案(服务)质量的监督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英国律师公会的《客户维护指南》要求律师行向当事人保证:律师对当事人的要求和期待有清楚的了解;客户能了解律师可以为他们做些什么,需要付出多少费用;处理投诉和不满的清晰的程序。

  为此,我认为职业道德教育是必须的,但制度建设才是最根本的。

  律师事务所为了减少或避免投诉和赔偿,提高社会公信度,必须尽快建立起完整的质量监控体系。重点抓住受理、办理、结案三大环节,实行执业公示和统一收案、统一委托(合同)、统一收费、统一分案。坚持案中检查、文书审查、案结抽查、跟踪服务、客户反馈(表)、卷宗归档、质量评估以及办案责任制,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和过错补救、赔偿以及投诉程序告知等制度。

  创新的目的:淡化重数量轻质量、重办案轻监控的意识,强化质量、诚信、品牌意识和

  质量管理。协调机制方面。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除了要具有一个的办案能力以外,还必须能灵活应对、妥善协调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律师事务所是“人合”或以人合为最要特征的执业机构,而理念的相同或近似则是人合的基础。

  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年龄、性格、出身、学历、经历、资历、能力和身份、等级、财产上的差异,使律师事务所的人合时常出现问题。加之律师的“人力资本”的依附性,导致人才外流甚至律师事务所分裂。

  对此,外部的力量(如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又很难介入和成功协调,这就更需要内部有一种机制来加以协调。

  我认为首先要有预案,在《章程》和规则中加以规定;其次是要有组织,如党支部、合伙(合作)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最后是办法和程序,如怎样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工作的作用,怎样发挥权力机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行政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要强调自我协调,即在同组织、同等级机构内部的协调,一般不要向外、向下级别组织寻求援助(更易导致对立和分裂)。

  创新的目的就是克服或者缓和律师事务所人员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内耗,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自治性质的协调机制,保证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求得发展。管理出品牌,管理出效益。作为自律特征非常明显的律师业,在其成长发展的进程中,难免遇到一些管理方面的难题或缺憾。只有不断探索,优化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才能规范运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同时也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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