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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4 13:22:5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4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4篇)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2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3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第七章监测方案

  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单位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工作岗位要求

  第三条 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 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 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报告单报告。

  第三章 辐射防护

  第八条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九条 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 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第十一条 严格检查门窗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二条 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第十四条 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科室负责人应接受医院举行的相关培训,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医务部和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保卫处、医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时(如发现SARS患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医院医务部和相关部门报告,随时等待医院及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 操作过程中,机器突然损坏,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向医院办公室、医务部报告,随后及时与工程师联系,进行维修。

  第七章 意外射线损伤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或病人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时,操作者首先应立即关机,切断高压电源。

  第二十五条 立即将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有关人员送至职业病科,必要时送急诊科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受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还要将其个人剂量笔交到后勤保障处,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测量所受放射剂量。

  第二十七条 追踪观察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随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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