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4-23 14:15:11 合同书 我要投稿

有关转让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转让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转让合同

有关转让合同1

  转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__;

  专利权人: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

  申请号:___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_______。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

  _________。(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等形式。)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

  _________。(注: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支付年费,但应从许可证使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年费。)

  (2)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

  (3)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_________。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_,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_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实施本专利技术:_________。

  (3)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许可合同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注:此为排它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应为: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6.技术性能担保条款

  转让方承诺对本专利技术的下列技术性能和指标承担保证义务:_________。

  当本专利技术在实施中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指标时,转让方应退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并补偿受让方由此而花费的额外开支。

  7.转让方不对实施本专利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利润、产值、销售额等)承担保证义务。

  8.专利权完整担保条款

  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转让方如果不如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转让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转让方到庭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在专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受让方不得请求转让方返还。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转让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3)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4)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受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12.后续改进的分享办法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专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优先有偿受让和使用该技术成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13.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以:_________。

  14.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

  15.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 名:_________(盖章) 签 名:_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户 名:_________ 户 名: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转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__ 受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 字:_________(盖章) 签 字:_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有关转让合同2

  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

  乙方(让与方):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_________

  第五条 专利状况

  5.1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技术属于: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_________

  5.3 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

  5.4 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5.5 专利号:_________

  5.6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5.7 专利年费已交至_________年。

  第六条 专利有效保证

  6.1 让与方保证上述第五条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其转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

  6.2 让与方对本合同生效后专利权被撤消、宣告无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专利实施情况

  7.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

  7.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状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

  第八条 原专利实施许可的履行

  8.1 受让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合同的履行,并接受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方的权利与义务;

  8.2 让与人保证已经将本专利权的转让告知原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

  第九条 专利技术资料

  9.1 资料内容:_________

  9.2 交付时间:_________

  9.3 交付地点:_________

  9.4 交付方式:_________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元。

  10.2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标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_________;

  (4)其他计算方式:_________。

  11.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12.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2.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_________

  第十四条 补充约定

  14.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

  14.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_________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由_________负责办理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和公告事宜。

  15.2 本合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公告日为合同生效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认定登记事项: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

  认定意见:_________

  登记员(签字):_________

  登记机关(盖章):_________

  认定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本合同书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示范文本,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的统一格式文本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专利权转让合同。

  三、签约方为多方当事人的,按各自在合同中的地位列为共同甲方或共同乙方。

  四、合同条款中带□的内容,为选择性条款,请在选定内容后面的□中打√或打×。

  五、对于合同有关条款,签约方需约定更多内容,可另行附页。

  六、本合同中签约方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可在该条款处注明,尽量不留空白。

  七、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出具有效的委托证明。

  八、通过中介机构签订本合同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本合同最后页的认定事项部分,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凭证。

有关转让合同3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乙称):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合同:

  二、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该公司账面价值_____万元,评估价值_____元,涉及职工安置______人,涉及银行债权________元。该公司转让行为已经同意。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由甲方自行安置,与乙方无关。

  2、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在外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债权、债务处理

  1、因甲方转让公司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公司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约定在 日内,乙方 (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指定的 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 乙方以 为保证条件,分 次,分别在 日内付清。

  六、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七、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负责,于_____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xxx年 xx月 xx日

有关转让合同4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街号的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房主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房主履行该租赁合同。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八台桌球和电脑记费系统及附带设施)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房主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 乙方在年月(转让费)为元人民币(大写)。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 该的营业执照由乙方转让后,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转让合同5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上海________厂房地产出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标的

  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出让上海________企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_______厂位于XX市XX区通北路号的房地产,并包括该厂区内的建筑物附属及配套设施。

  该出让的房地产权为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杨字()第________号。整个产权占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中为新建厂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现有实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和在建厂房________平方米(共三层,结构已封顶)。(权证是否房地合一)

  附属及配套设施包括:电、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用房和设备,同时包括厂区内所有地下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产权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的上海________厂房地产,主要由办公楼(共地面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层,约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老厂房(________层,约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在建厂房(________平方米,结构封顶)、以及机房、锅炉房、配电房、工房、堆煤场等组成(具体详见协议附件中的产权平面图),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标的。

  乙方受让房地产权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三层厂房________平方米。其中,已经完成三层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按原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容到________平方米(增至共________层)。由乙方另行投资并继续以甲方的名义建设至项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沪规建()________号,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号。

  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承担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海________厂全部房地产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____万元)。

  2.房地产产权买卖的相关税、费等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房地产评估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无具体规定的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交付前的水、电、煤气、通讯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厂房交付乙方后则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与产权登记证有差异,则以产权登记证上的实际有效面积为准。(实际有效建筑面积应该除去已经拆除的房子)

  产权过户后登记的面积与第一条所述面积发生差异(不包括新厂房),差异部分应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找补。(新、老厂房,办公楼,附属建设等,按各自在转让总价中所占比例计算找补金额)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将转让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

  1.首期付款:自本协议生效起的________________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价的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万元)。

  2.二期付款:在建厂房建到五层封顶时,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金的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万元)。

  3.三期付款:在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原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交XX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正式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产买卖受理单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______万元)。

  4.四期付款:在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过户后新的房地产证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万元)。

  5.最终付款:本协议签订生效起十个月内,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即转让总价的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_____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移交全部厂房、场地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交付在建厂房的有关项目资料复印件,双方另行签订在建项目的交接协议书。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产。

  第七条双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按总转让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项指依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房产或相关手续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产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的款项,并按协议总转让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经乙方同意,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八条其他责任

  1.甲方保证转让的上海________厂房地产权利没有纠纷,转让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作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受让上述房地产而支付的资金为乙方正当合法所有,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房地产转让款和厂房建设款。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如与房屋买卖合同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转让的上海________厂厂区平面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企业结构代码证。

  第十条本协议及附件共页,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关转让合同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场地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 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日将位于 项目及场地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有效期到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协议签订后该场地现有设施、设备及车辆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场地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接手经营后该场地所涉及的`一切安全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场地,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场地,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设施、设备移交清单。

  甲方(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间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转让合同7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xx乡(镇)xx村xx组xx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xx(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xx年,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xx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xx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xx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xx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xx.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xx.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xx月xx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xx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xx.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xx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xx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xx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xx 乙方代表人(签章)xx

  身份证号:xx身份证号:xx

  住址:xx住址: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发包方(签章)xx 鉴证单位(签章)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转让合同8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关转让合同9

  转让方(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汽修厂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的汽修厂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转让后汽修厂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

  三、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汽修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汽修厂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过户,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二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在乙方付款后办完过户手续后交付该汽修厂的使用权。如甲方逾期交付汽修厂使用,甲方应每日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有关转让合同10

  鉴于转让方_________(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_________(专利申请名称必须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号_________(九位),公开号_________(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_________,公开日_________并拥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鉴于受让方_________(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申请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转让给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记簿)。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_________日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申请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可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等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_________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_____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_________%(¥_________元)汇至转让方的账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 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 元),___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_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优先权的处理办法国外优先权的处理:

  1.不转让优先权,优先权属原专利申请人,即本合同的转让方;

  2.转让优先权,转让方式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本合同同时生效;本国优先权必须与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3.转让优先权的,需提供有关优先权的证明(优先权申请文件,要求优先权证明,优先权有效证明等)。

  第六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对于转让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或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对转让方未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费;对其他情况,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转让方不返还转让费;本合同登记公告后,由受让方负责对专利局的有关通知进行答复,并缴纳有关费用,登记公告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由受让方承担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

  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维持费、申请、实质审查请求费,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受让方延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_________(时间)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前十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_________

  受让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有关转让合同11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了方便乙方在XXXX停放车辆,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地下停车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汽车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XXXX编号为汽车车位。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甲、乙双方同意将第一条商定的汽车车位一次性定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车位的销售特征为:[现售车位]/[预售车位]

  四、乙方在签订本合约三天内一次性付清汽车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元,按时划款到甲方银行账户。经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收款银行帐户为:。

  凭缴费清单领取汽车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权。如在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全部使用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自愿退股协议书)

  五、乙方所购的上述车位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变该汽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若有损坏或由此产生事故,乙方除应负担恢复原状费用外,还应赔偿造成他人的损失并承担后果。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管理费用。

  六、乙方使用汽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七、乙方所受让的地下车位按有关规定,无法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手续,但享有与所购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库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八、甲方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九、甲方有权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地下车位进行管理服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视为认可甲方之委托车位的管理方式。

  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享有转让、继承的权利,涉及相关手续的变更,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变更协议,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手续费按原车位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二收取。

  十一、代政府收缴的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在签订本转让合同时按政府有关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因解决本协议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本合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约一式两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效力等同。

  十四、本协议更改无效。

  附:

  一、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库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有关转让合同12

  出让人(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

  受让人(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

  甲乙双方应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以合同条款为准,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廉租房一套,房屋坐落在,号楼单元,面积为㎡,以元(大写:________元整)的价位转让于乙方。

  二、付款方式,由乙方一次性将转让费付于甲方。所有房款由乙方负责交付,在交付过程中,甲方积极配合交款事宜。

  三、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买卖、占用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房屋的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等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交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甲方如有违约,除赔付元违约金,另外按照市场评估房价返还乙方房款;乙方如有违约,赔付甲方元违约金。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转让合同13

  立契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就服装品牌(衣臣)及中央商场的营业场所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 转让标的:甲方愿将衣臣的服装品牌及中央商场的营业场所,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 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 甲方的'衣服库存:春装39件、夏装120件、冬装92件,合计251件,经协商一致以贰万叁仟元转让。

  (二)其余质保金、进场费、模特9个、挂烫机1个、汇票总金额(伍千元以上)、上海总公司往来账款(壹千元以上)等所有费用,经协商一致以柒仟元转让。转让时以立清单签字为准。

  (三)以上合计总转让价叁万人民币整。

  三、 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先交付甲方壹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且服装品牌转让后付清。

  四、 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交付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中央商场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 特约事项:

  (一) 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20xx年3月前)亦同。均由甲方承担解决。

  (二) 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将衣臣的服装品牌经营代理权转让给乙方。

  (三) 中央商场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若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 本契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转让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方同意转让,丙方同意受让甲、乙所持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股权共计_______万股;

  2.甲、乙方同意以每股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分期向丙方转让所持_______股权共计__________万股,总金额为__________万元;

  3.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选择受让全部__________万股股权,并支付所有转让价格,则转让价格为每股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价款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4.丙方同意以上述方式、价格和数量受让__________股权。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方的义务

  1.1 甲、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甲、乙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以促使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完成。

  1.3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甲、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甲、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1.4 甲、乙应积极配合丙方与质权人接洽,并尽快达成解除质押的有关约定,保证本合同项下股权的顺利转让。

  1.5 甲、乙方保证其提供给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1.6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转让全部完成前,甲、乙方应保障本合同标的__________股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丙方履约的前提下,未获丙方书面同意前,甲、乙方应保证其与质权人不将上述股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给除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7 丙方在将要汇出各期转让价款前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乙方,并签订每期转让的协议,甲、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整套解除质押所需材料,并补足向银行解除质押所需要的差额资金;当丙方人员向银行解付自带汇票并支付到甲方在质押银行所开设的帐户内时,甲、乙应交付丙方所付资金对应的股权解除质押和办理股权过户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协助丙方办理过户手续。

  1.8 本合同标的股权对应的银行贷款的利息由甲、乙全额承担。

  1.9 如甲、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甲、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丙方的义务

  2.1 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的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2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2.3 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2.4 如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乙方造成任何损失,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 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有关付款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股权过户方式

  3.1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过户转让__________万股;

  3.2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批过户__________万股,每批过户不少于__________万股,具体过户时间由丙方确定,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乙方,并另行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

  3.3 就每期过户的股权和每期支付的转让款,甲或乙方与丙方(或与质押银行)将按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分别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以便各方履行;

  3.4 如果丙方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则甲、乙方按每股_____元人民币转让全部_____万股股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次股权转让(分期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万元。

  4.2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乙方汇出定金人民币_____万元;其中:付给甲方_____万元,乙方_____万元。

  4.3 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乙、丙方将签订首期转让的 万股的协议,并按本协议和首期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进行股权交割。

  4.4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丙方按每次交割过户股权数量支付相应价款,甲、乙方切实保证丙方受让股权的过户后,丙方所支付的定金_____万元冲减最后一期转让价款申的等额部分。

  4.5 在各期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丙方汇入甲、乙方指定帐户的价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本金,直至股权质押项下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4.6 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在首期转让款和定金的基础上,补足全部转让款,则丙方只须支付总额为___万元的转让款,已支付的定金和_____万股中多支付的每股_____元人民币应冲抵等额的转让款。

  4.7 甲、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转让款后,应协助丙方办理股权过户的有关手续。

  4.8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费用(如印花税、过户费)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担_____%;其余税、费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股权转让失败(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甲、乙方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和当期价款(如已支付)返还给丙方,本协议或分期协议终止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的部分,各方不予返还。

  5.3 如因甲、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失败,甲、乙方应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4 如因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失败,丙方不得要求甲、乙方返还定金并应赔偿甲、乙方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5 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时,上述约定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行使要求除赔偿违约金之外,补足其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 股权的托管

  6.1 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乙方向丙方书面承诺将首期转让的_____万股股权之外的共计_____万股股权,委托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托管期限自本协认签署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6.2 托管期内,丙方的托管权限为除有限制的最后处置权以外的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含红利、送股和转赠股本等)表块权、提名权、提案权等。

  6.3 托管期间,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使用于损害甲、乙方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如丙方违反前述托管使用权的规定和约定,甲、乙方有权提出终止股权托管,并要求丙方赔偿甲、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6.4 托管股权数量依股权过户交割行为的实施而等额减少。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3 本合同一式九份,协议各方各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甲、乙、丙各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

  (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外);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股权过户地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转让合同15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文化路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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