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

时间:2023-04-24 14:29:58 合同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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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避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发放合同专用章:

  (一)对外联系购销、加工任务较多的部门;

  (二)取得授权委托具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或部室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具备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条件的部门、分支机构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实行合同专用章专责人保管制度,由企业的'负

  责人授权合同专用章专责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被授权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办理用章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对企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情况。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三章 用章的流程及档案保管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的用章申请审批权由企业依据合同的审批权限授权相关负责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的,将追究负责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申请人依据已获审批的《用章审批登记表》到用章管理员处办理用章。

  第七条《用章审批登记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单位、用章内容、批准用章人、经手人、盖章人等内容,必须逐项登记字迹要清楚。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应对《用章审批登记表》上记载内容予以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并将用章记录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 对须经过多部门会签的合同,凭会签表并在《用章登记簿》登记,可使用合同专用章,会签表复印件应保存备案。

  第九条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上预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所有用印申请审批流程必须按以上流程严格执行,特殊紧急事项需要用章的,如单位领导均外出,用章人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审批权限的领导口头请示核准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应补齐用章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不在岗时,印章保管部室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临时用章管理人,临时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应于《用章审批登记表》的盖章经手人处签名备查。

  第十二条 盖章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用章审批登记表》、《用章登记簿》或相关文件审批表复印件等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外使用。如确需在单位外用印时,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办理印章出借手续,并由印章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到场监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用章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携带外出。

  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用章管理人应即日向办公室书面报告,若外出或下班的,应先口头报告,事后提交书面报告,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即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用章管理人有过错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从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2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法律经济与契约经济相互融合,形成一种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合同成为该体系的重要发展产物,成为企业开展商品交易活动的法律表现。石油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支柱,随着油田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品在市场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石油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法律保证

  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推却的作用。石油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下的重要分支,在整个市场运营中受多种风险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提高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将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系统风险因素

  系统风险因素是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类型,主要是受市场生产活动中所存在的一切不可控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市场石油价格变化等,除此之外,系统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盈利能力变化、高级管理层发生变化等,这些因素均增加合同管理的难度,进而提升合同管理的风险性。

  (二)监督风险因素

  监督风险因素对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影响最大,主要发生在石油企业同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之后。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导致实施成果与合同签订内容有所出入,进而为石油企业带来经济风险与管理风险。除此之外,监督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未充分认识到科学履行合同的重要性,缺乏科学的管控机制,且对合同的管控工作为全面落实到位,进而为石油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风险。

  (三)法律风险因素

  法律风险因素主要是指合同中与法律体系有关的风险,例如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体系相违背,此时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石油企业和金融机构针对资金融资所签订的借贷合同,若合同内容设立不全将被视为无效;签订存在法律问题的合同,必将为石油企业及其合作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威胁。

  二、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

  (一)系统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石油企业对系统风险因素进行控制与管理时,需要将控制系统风险作为合同风险管理的基础,将市场经济环境中现有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石油企业对合同运行的整个过程同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的结合到一起,实现石油企业运行效益的最大化以及运行目标的最大化,并对合同整个运行环节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考察、系统评估,为石油企业积极应对合同风险、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利的管理依据;石油企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同时,需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了解当下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例如企业对市场的`需求量、石油价格波动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制定出对石油企业运行有力的合同。

  (二)监督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监督是保证合同能够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对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控制工作具间接影响。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条约具体实施情况、违约管理情况、变更管理情况等,因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由基层单位负责合同条约的执行工作,由机关监管部门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由审计监察部门对合同实施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由石油企业分公司定期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部门及时针对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做好报告,为监督部门的审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法律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石油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遵循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将法律规章作为合同签订的基本标准,确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与实施过程不会受到任何风险因素的干扰,严格遵循法律规章对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审查,并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措施与控制办法,石油企业的主管负责人应对合同中的各项内容了然于心,实现对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四)机制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合同风险管理机制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能够使系统风险、监督风险、法律风险能够严格按照机制风险的各项要求,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与整合。为此,石油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管理流程与管理制度,实现合同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律化,用制度为合同规范化签订与有序运营提供有力保障。石油企业制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需要保证管理机制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为石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总结

  综上所述,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需要石油企业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不断对合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优化,有效规避合同签订中与签订后所存在的系统风险、监督风险与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李秀雅.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基础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xx(32):182.

  [2]王维宇.非洲地区石油EPC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及管理研究[D].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xx.

  [3]李玉芝.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xx(01):87.

合同管理办法3

  第一章 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 为防控商业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明确合同管理程序,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名称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

  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联系函、通知、催告、声明、申请等单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参照合同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五条 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均应当订立合同;公司订立合同

  均应当采取合同书形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第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选择采取口头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销售:

  1、零售且钱物能够同时交割的;

  (二)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采购的商品有连续的.、稳定的、公开的交易场所,如商场、店铺、柜台等;采购的服务是临时的、个人提供的、金额较小的且无专业技术要求的;

  2、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需要预付钱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

  第四章 合同主体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务所、合作社及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内部部门不得对外订立合同;公司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的内部部门或机构订立合同,也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单位签订与该单位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内容

  第九条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内容由经办人根据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写;无上述文本的,由经办人提请行政人事部草拟。

  第十条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中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与资信文件名称、印章名称保持一致;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住所地,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写实际住所地。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长期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以实际订单确定等)。

  (四)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据、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价款或报酬一般均应当约定含税。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合同中一般应约定确认交付或履行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验收单(书)、确认单(书)等。

  (七)合同的担保:

  原则上不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对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需要设定担保条款的,担保条款根据公司决定执行。

  (八)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无特殊情况,合同经办人即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联系人。

  (九)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原则上优先选择诉讼;选择诉讼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择仲裁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至少设臵以下生效条件:

  1、公司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

  第六章合同经办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其所应经办合同的种类。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发生争议的,即各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不应由本部门经办或两个以上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应由本部门经办,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经办部门,即由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部门经办该合同,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由部门职责与该合同事项最接近的部门经办;

  二、该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某部门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门工作的,由该部门经办。

  第十三条不能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合同经办部门的,由行政人事部经办。

合同管理办法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 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律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三)聘用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四)受聘人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的。

  (五)受聘人成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为占编律师。

  (六)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师事务所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注册。

  (三)受聘人被停止执业。

  (四)受聘人未通过年检注册。

  (五)受聘人申请不注册的。

  如果受聘人对上款所规定的情况负有责任,则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动解除,其解除期限顺延至所规定的情况消除为止。

  第十三条 受聘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间患疾病,律师事务所仅在合同规定或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执行职务的,其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时,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及其他工作证件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因受聘人怀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产假时间依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计入合同期间,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办法5

  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⑴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⑵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⑶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

  ⑷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违约责任;

  ⑺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

  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

  ⑵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

  ⑶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主要义务有:

  ⑴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提供电力的义务。

  ⑵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的义务。

  ⑶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时,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有对其提供相应的电力的义务。

  ⑷在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有尽快供电的义务。

  ⑸因故需要停电时,有按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和进行公告的义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有尽快恢复供电的义务。

  ⑹有在其供电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的义务。

  第八条:用户的义务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项用电权利之前,有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付费用的义务。

  ⑵对自身的送电装置,有义务接受供电企业对其图纸的审核、对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工程竣工后的检验义务。

  ⑶有按规定安装和保护用电计量装置的义务。

  ⑷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争论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一迅速、公开、准确的解决,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经济司法解决。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⑴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电秩序。

  ⑵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⑶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供用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供用电协议是未签订供电用合同以前,供用电根据国家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在供用电有关事宜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一般用户在供电前申请取得用电指标后,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

  第十二条:供用电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持一份。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生效执行。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3年。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协议内容有所变更时(如供电容量增加或减少,用电性质变化相关电价变化等),可以对供电协议进行修改、补充。经一方提出,双方协商同意,重签订供用电协议或对原协议进行局部修改,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方可执行。供用电协议到期后,应认真地复审一次,并分别给予确认、修订或提出废止。

  第十三条:供用电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电力用途及用电性质。

  ⑵供电方式。是指供电部门对用户供电的电压、频率、相别以及供电电源可靠程度、供电电源数量、进线方式是架空还是电缆等。

  ⑶供电容量。指供电部门批准用户接入电力系统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电气设备的产权划分及维护分界点的确定。

  ⑸电能计量方式。

  ⑹电价及电费结算。

  ⑺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定。

  ⑻对用电功率因数值有要求的用户,应明确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

  ⑼对有谐波和电压闪变,非线性、非对称性负荷的用户还要明确消除谐波和电压闪变的要求和用户应采取的措施。

  ⑽应明确协议变更和废止等事宜。

  第十四条:所有与用户签定的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应妥善保存,废止的协议也应保存一年,以备查询。

合同管理办法6

  一、 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 合同内容要求

  1、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 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 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合同管理办法7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合同制用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医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职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在编在册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招聘办法

  第三条: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没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上岗资格、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五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xx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二章聘后管理

  第七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医院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书,试岗三个月,经考核后正式录用。

  第八条:合同制用工,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一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报到时间为准。离开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保险等。

  第十条:合同制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如考核为不合格者,医院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四条: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关于保险的交纳及保险的种类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代办参加保险,保险的险种、交纳保险的基数及比例按规定执行,医院交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交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交。

  第四章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衡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第五章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开展的科研工作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有二项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当班。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者。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矿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者。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一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在合同期内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整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方可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

  (一)应征入伍者;

  (二)经批准出国定居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向受聘方提供经济补偿;受聘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医院提供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承担规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xx年一月份起执行。以前有关的管理规定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本院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

  (四)审查以集团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八)配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九)指导处理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九条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办理本公司《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

  (四)参与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

  (五)对需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六)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监督检查本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纠纷预警机制;

  (八)参与本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

  (九)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汇总、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领导及集团管控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制度;

  (十)对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其他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各公司的规划、技术、财务、审计、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人)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参加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质量、参数、合法性、技术指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合同条款的审核,对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与合同

  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建立合同档案;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经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督促合同经办人员保管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并及时归档;

  (五)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

  各公司应当保持合同管理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将合同管理员名单报集团管控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发给专项委托代理人《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发给长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长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职责界定,专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金额界定。长期委托代理人每单位设1-5人,一般委托期限为一年,专项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条 《专项授权委托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被授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二)业务素质好。业务熟练,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

  (三)法律意识强。认真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条款并能在工作中运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其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否则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变动时,应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交回核发证件的合同管理部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办。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等决定。

合同管理办法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其它法人组织或个人有经济往来的各类经济合同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运输合同及运费结算协议;

  (二)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各岗位安全责任承诺制;

  (三)各类采购合同,包括车辆、设备、保险等合同;

  (四)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及内部车辆费用管理等综合协议。

  第三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签订除法人代表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并在委托范围内权限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到公司鉴证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审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签订;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五)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鉴证备案、登记台账、分类归档;

  (六)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仲裁、诉讼等相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合同职责,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学习和培训,指导公司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合同管理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考察审核聘用。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审查及谈判;

  (二)负责合同草拟,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合同办审查;

  (三)对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登记台账、归档保管;

  (四)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领导小组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情况;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授权代理

  第八条 公司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授权并办理委托手续,依照授权的权限范围签订合同。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本行业知识,了解市场动态,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谈判能力和签约技巧。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文本,没有统一规范文本的,双方协商议定具体条款,合同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领导小组、财务部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到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场调查:

  对需签定的合同要根据其内容、标的物的市场情况、价格及其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或论证,尤其对订(采)购合同要严格做好市场调查。

  (二)资信调查:

  对经市场调查后确定签约对象,并对其民事资格、注册资本、资金情况、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约能力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方签约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任何代理人无权与上述情况不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审查人应对审查情况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三)谈判和合同草拟:

  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承办人组成谈判小组,特别重大或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合同(如合资、联营、租赁、购买成套设备等合同)应成立由公司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合同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合同起草原则上由公司领导小组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标的明确、平等互利、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和签字(盖章):

  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合同领导小组的经办人员应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如合同订立所依据的计划,批文、市场调查情况、资信审查资料、合同谈判纪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达合同领导小组及公司法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修改,直至合格。对合格合同应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方可根据委托授权进行签约盖章。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合同领导小组应参与考查、调研、招标、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以及公证、鉴证等。

  (一)单项工程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二)购买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的设备和5万元以上的成套装置合同;

  (三)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车辆采购合同;

  (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责成参与的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办对涉外合同或重大经济合同,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合同评审控制程序》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存在重大歧义、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七条 建立简便、快捷的合同传递制度。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两日内将合同文本送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并将合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八条 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或部门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对方对合同履行,及时将合同履行的情况向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合同领导小组应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检查制度,定期对到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公司法人代表汇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到公司合同办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签定的合同统一加盖“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签定合同时必须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对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越委托范围的均属无效。

  (二)合同专用章一律不准携带外出,不准盖空白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书面批示授权后,开具借据,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编号登记。事情办理完结后应在三日内向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办理合同专用章的移交手续,并由相关领导检查核对是否丢失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属对方违约的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索取赔偿金;属公司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承办部门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经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赔偿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法人代表和合同领导小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专职法律人员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准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

  第八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对公司所签定的合同进行定期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审查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检查:

  (一)对国家各项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责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资料登记的规范情况;

  (四)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义擅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合同;

  (二)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的除外;

  (四)没有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或资信审查不全面、不准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办人及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违约的;

  (六)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未及时给予追究的;

  (七)不按时将已签订的合同交合同办备案的;

  (八)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依法办理,从而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审查的;

  (十)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给子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相互推诿影响合同履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败诉的,对责任人视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

  (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错签合同或购进伪劣产品造成损失的;

  (五)与对方蓄意通谋签订合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 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

  (四) 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 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 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 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 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

  (一) 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 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 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一) 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 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员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工作。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 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 补偿标准

  (一) 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 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办法,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办法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

  (一)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二) 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办法,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12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和涉外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须加盖“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存档并足额贴好印花税票。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交存综合部。

  第十二条综合部作为全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起草、修订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颁布实施。

  2、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3、负责全公司合同的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项目,签约部门负责索赔、诉讼。: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13

  目前,会计人员针对建立开发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账外树立合同台账管理,另一是请软件工程师进行二次开发出合同管理模块。账外树立台账管理的缺陷是合同注销在账外进行与账务处置不同步,做完帐再去注销台账反复劳动且强度大,容易脱节,容易出错。二次开发编制的合同管理模块与账务无法完成完整对接,合同前期会计人员就需求参与,合同管理人员不具备会计职能,会计人员又不具备合同管理职能,招致运用起来不流利,且二次开发费用十分昂贵。为了使庞大的成本费用做到精密化核算,为管理决策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剖析成本费用开支状况,对此,笔者依据本人的理论,灵敏运用总账系统的会计科目核算、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往来核算,完成对各个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执行状况系统管理。现就开发成本合同管理的相关设置办法引见如下。

  1开发成本科目设置

  一个房地产企业在一套帐内要核算几个开发项目,在开发成本下的二级会计科目应该设置建立项目称号,如××花园小区项目。把开发建立项目称号作为会计科目核算对象的益处,一是能够很直观地在一个科目下完整反映进项目成本费用,二是能够依照成本费用实践入账时间次第反映,三是能够便当地完好打印进项目成本明细,便于审计剖析。在设置开发成本二级科目的建立项目称号时,同时挂接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辅助核算。在辅助核算选项下,分别在部门核算、供给商往来、项目核算前面的方框内打上勾即可。

  2部门辅助核算设置

  要灵敏运用用友软件里的部门辅助核算,不要将部门辅助核算只了解为公司管理部门。能够将部门辅助核算作为需求的一项核算功用来运用。在软件提供的机构设置下的部门档案中设置一个“合同付款节点管理”部门,在这个部门下,设置“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如图1所示。

  3项目辅助核算设置

  用友软件的项目辅助核算是针对公司在一个账套内核算多个建立项目而开发的一项十分适用的辅助核算办法,项目辅助核算设置好后,在会计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设置完成,多个建立项目共享,能够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开支状况,能够自动分门别类归集汇总。应用项目辅助核算的这一功用,能够将触及建立项目成本各个类别的合同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的项目目录。

  3.1项目辅助核算大类设置办法

  进入根底设置→根底档案→财务→项目目录,呈现项目档案设置界面,点击上图中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管理”,将待选的这两个成本科目移到右边已选科目内,意义就是这两个成本科目在“项目管理”内进行辅助核算,点击肯定。然后,点击项目分类定义,项目辅助核算主要用于建立项目成本辅助核算,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建成本分类远远大于10,因而,必需要修正项目规则,要将“项目编码规则:1”变为2,这样改动后就能够满足成本的精密化分类请求了。能够在新项目大类称号中将软件自带的“项目管理”改成喜欢或更直观的称号,如“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项目核算分类称号设置办法

  项目核算分类称号,实践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成本类别分类。这个分类要依据各个公司详细的会计政策、核算办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来肯定。假如是采用全面总承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简单些,假如是采用清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复杂些。以下就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来研讨分类称号设置的步骤。大致分:土地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主体工程费用、装置工程费用、配套工程费用。

  3.3项目目录设置办法

  所谓项目目录,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将各个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无合同费用依据费用性质在分类项下设置成项目目录。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及拆迁合同费用、可研、地勘、设计等合同、××标段主体承包合同、××设备装置采购合同等。点击“项目目录”,同时,点击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大类“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点击“维护”呈现图2所示界面。点击菜单栏上的.“增加”菜单呈现图3所示界面。“项目编码”能够按前面的两位数按成本大类的编码做为合同的所属分类编码,后四位数是流水号。这样会计人员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据成本分类首先肯定前面两位数,然后依照合同到来的流水号对合同进行编码,并能够轻松排序将成本合同进行分类。到此为止,工程建立项目成本归集触及到的科目设置、付款次数管理设置、“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录设置的框架设置全部设置终了。

  4填制成本类会计凭证办法

  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置时,要做几个断定:一是要断定这笔款属于哪个建立项目,以便在开发成本下精确选择二级科目中的建立项目;二是要断定这笔付款是第几次付款,以便在部门核算的付款次数管理当选择第几次付款;三是要断定这笔合同付款属于哪个成本类别,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将这份合同正确增加到成本分类中去;四是要肯定这家单位是哪家供给商。这些根本涵盖了合同管理的几个根本要素了。

  5应用UFO报表系统自动生成各个合同执行状况统计表的设置办法

  用友软件里的UFO报表系统,是一个功用十分强大的报表编辑系统,经过在账套设置中设置相关取数项,进行简单编辑设置,它能够在恣意单元格内取出设定的条件请求的数据。如,请求在某一单元格内反映某个建立项目(科目代码与称号)、某项成本类(项目辅助核算分类编码与称号)、某个合同(项目目录编码及称号)、第几次付款(部门辅助核算中的付款次数代码及称号)数据,应用之前设置好的相关辅助核算功用,就可以很便当天时用UFO报表系统设计出一张合同成本统计表的表样。各个合同的付款状况在表中全部反映出来,依据这张表就能够编制出细致的资金方案。年末打印账页时,可将各个项目目录逐一打印,相当于就把各个合同一年的执行状况打印出来了,十分分明明了。

合同管理办法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1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为,防范由于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不当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业务合同、劳动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涉外、担保、出资等合同,需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必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各单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专用章。除因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外,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战略规划部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负责保管、使用。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责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备案,不得丢失、损毁,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代管。

  (二)除非确有必要,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也不得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须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并由公司领导书面授权后,方可用章;所属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以公司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名义进行,并加盖公司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只限于签订合同时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刻制,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如发生合同专用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名作废。

  第十一条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专用章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门印章或其他印章签订合同的,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盖业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公司以往印发的有关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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