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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6 08:32:0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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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设备、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以及与项目配套的线路、管道、绿化及各种设备设施的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其中部分实验室改造项目(实验室家具、通风、洁净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招标采购前期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采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论证与审批。

  (一)基本建设项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二)维修改造项目按预算金额分类论证审批。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和询价等。招标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有形建设市场委托代理招标和学校组织招标。

  第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组织招标:

  1.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实施招标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

  3.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第九条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以协议服务为主要形式。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无法进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公开招标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可由学校组织招标。

  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有形市场委托代理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招标程序一般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三)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并备案;

  (四)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备案;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或澄清答疑;

  (六)投标人送达标书、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备案。

  上述程序当中的具体要求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招标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投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须知;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7. 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8. 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9. 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0.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包括编制报价的依据、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和工艺要求、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

  11. 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2.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3.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4. 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公告一般包含下列内容:报名资格条件;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要求投标人提供有资格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进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超过9个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投标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踏勘现场与招标答疑。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现场勘踏的,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投标工作小组将答疑文件以书面形式给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投标工作小组接受投标文件。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项目合同估算价较大的,一般应7人及以上,须有校外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开标。开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主持。开标时,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编制评标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

  (十)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布中标公示。

  (十二)签订并履行合同。基本建设项目学校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用谈判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专家,以及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价格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与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确定成交单位;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协议服务商的确定。

  (一)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服务商,明确其服务的价格和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服务商及服务;

  (二)协议服务商一般不超过5家;

  (三)协议服务商的协议服务期一般为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审计。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3

  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 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7. 水利局负责管理全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邀请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等全程行政监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10. 水利局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11.本制度从20xx年1月5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行为,按计划有序推动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第二章管理依据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以及双方(多方)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章适用对象

  第四条在盐城市城南管委会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且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测绘单位、招标代理、评估单位、检测单位、跟踪审计、营销公司、物业服务企业、酒店管理公司等。

  第四章任务管理

  第五条围绕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分解到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要求,明确总的目标时间、质量(成果)目标、安全目标、文明施工(服务)目标等。

  第六条由各方责任主体细化明确各阶段具体工作,对应完成的时限和服务承诺(含奖罚),以不影响工程建设为原则确认后实施。再由各责任主体的阶段工作细化到每个月,由建设单位(或城南管委会建设局)定期组织检查月计划完成情况作为结算依据,并登记备案作为各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招标建议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对各节点完成时间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实行过错追究制。

  第五章制度管理

  第八条各责任主体应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城南管委会相关规定建立各项制度,各项制度要明确奖罚,特别要明确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针对不同分工、不同岗位、不同项目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明确责任。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体系,如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文明施工(服务)管理体系等,形成各项制度后到建设单位(或城南管委会建设局)登记,作为检查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明确参与项目建设人员,结合项目特点细化补充明确各项体系的人员,书面材料到建设单位(或城南管委会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身份核实(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请公安核对;职称原件、复印件,以及各种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请人事局招标办核实,以及公司的证明材料),如遇工作调整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手续齐全由建设单位(或城南管委会建设局)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核查。发现人员不在岗、假冒、擅自更换,约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七章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各责任主体形成月报、半年报、年报,报建设单位和公司总部。

  第十四条每月固定时间由总经理或经营副总与建设单位(或城南管委会建设局)进行对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明确采取措施,协商一致后纳入下月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八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根据每个月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结合制度执行情况,由城南管委会建设局牵头,各方责任主体参加进行综合评分,评出优、中、差,并在城南管委会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公布。

  第十六条对违法违纪产生严重后果责任,建设单位对各方责任主体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与各行政审批管理部分(规划审批、图纸审查、人防审查、节能、抗震、质检、安监、审计及环保等等)建立有效联系体制。

  第十八条在项目审批审核过程中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失误、多次修改仍不能通过审批的等影响工程建设,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工程投资的进行联合评定,评出优、中、差,并推荐限制在以后项目中使用。

  第十九条工程结束进行总体评定,如工作目标未完成,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各单位信用等级和信誉中体现,作为投标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展开活动

  第二十条积极组织比学赶帮超活动,城南建设局对区内各参与单位将组织相互学习、综合竞赛等活动。引导创优、营运建筑市场积极向上的氛围。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5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责任明确、有章可循,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投资,实现最佳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工程会议管理

  第二条 会议形式

  工程调度例会、现场专题会。

  第三条 会议内容

  (一)工程调度例会

  从工程开工起,每周五下午1:30召开,参加人员主要有指挥部成员、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本周的工程进展情况、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施工计划。

  调度例会内容整理、提报:凡参加会议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本单位、部门在本次调度会上所提出的问题和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以及会议对其问题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工程指挥部。内容要完整、准确,由指挥部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按纪要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准时完成。

  (二)现场专题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定期召开现场专题会,参加人员指挥部有关人员和涉及到的施工单位负责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工程施工关键时期每天下午4点由指挥部负责召开现场专题会,处理好当天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为第二天施工做好准备。

  第四条 会议要求

  (一)工程调度例会由项目办公室通知,若通知不及时或通知遗漏,一次罚当事人50元。

  (二)在接到通知后,参会人员要准时到场,迟到者罚款50元/人,超过半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人。

  (三)指挥部各部门和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准备好汇报内容、严格落实会议要求。

  (四)项目办公室要及时起草、下发会议纪要。

  第三章 经济签证管理

  第五条 经济签证是指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合同之外发生的工程量需办理的签证。土建、安装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结算。凡是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另行办理经济签证。

  第六条 经济签证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也是指挥部各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的凭证。施工过程中,凡是有需要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各有关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办理签证手续,不办理签证手续一律不能纳入工程结算。

  第七条 经济签证手续必须在该项工程施工之前或施工同时办理,不得在工程完成之后补办。

  第八条 指挥部各管理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对经济签证必须严格认真,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部门责任。

  第九条 经济签证条件

  (一)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外或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二)在施工合同规定以外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三)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返工或重复施工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四)由于设备加工、制造方面出现设备本体缺陷,造成土建、安装需要修理、返工、改造等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五)为满足生产需要,甲方在施工图和合同之外增加的项目而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第十条 经济签证手续

  (一)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首先由主管部门填写《经济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报工程预(估)算,经有关部门会签,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施工。施工完成后,由工程监理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后交财务、预算组结算。

  (二)凡属设计原因发生经济签证,由各专业组填写经济签证单。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或设计联系单,要写清变更原因、内容以及必要的图样。

  (三)凡属甲方原因造成返工、重复施工或新增工程量,由甲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原因、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及必要的图样。

  (四)凡属设备本身缺陷发生的经济签证,由设备组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楚设备缺陷的部位,形成的原因,修补或改造的内容及工程量,并经设备制造厂家驻厂代表签字,没有驻厂代表的,要附有设备组与制造厂方联系的电传和电话记录。

  (五)由于施工单位之间的原因产生的经济签证,由各专业组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楚发生的原因、责任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经双方认定签字。

  (六)由于生产需要产生的经济签证,由各专业组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楚理由、内容、工程量并附有设计变更或设计联系单。

  第十一条 经济签证结算

  (一)各专业组对《经济签证》单所填写的完工验收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要逐项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结算。

  (二)属于甲方或设计原因发生的经济签证,一律按照签证项目的主体合同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结算。

  (三)属于设备制造厂方的原因发生的经济签证,经各专业组审核签字后,转财务组从应付设备款中拨付。

  (四)属于施工单位之间失误发生的经济签证,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各专业组审核签字后,从承担责任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四章 工程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协调程序

  (一)工程建设中,凡是需土建施工单位处理的问题或遇到需甲方解决的问题(包括涉及安装、设计等),或是需安装单位处理的问题或遇到需甲方解决的问题(包括涉及土建、设备、设计等),都需反馈到项目办,由项目办负责落实解决;

  (二)凡涉及需设计单位解决的问题,都由项目办负责对外联络解决。

  第十三条 协调方式

  (一)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解决。

  (二)发生问题若不能马上解决或需解决问题在要求时间内未得到解决将会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影响。为尽快解决问题、明确责任,需采取《工程联系单》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协调,使工作协调有追溯性。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项目

  (一)财务、预算组:负责编制好工程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负责考核投资效果,形成书面材料;请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工程投资正式审计报告。

  (二)设备组、工艺组负责配合办公室做好工程资料归档工作。

  (三)安全组负责完成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的单项验收,并负责完成消防单项验收。

  (四)生产准备组负责完成生产准备工作和开车后生产实际情况总结的书面材料。

  (五)项目办公室负责协调、收集准备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

  2、施工许可证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3、环境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4、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6、设备中标通知书。

  7、投资与资金计划。

  8、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做的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等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在各部门负责验收内容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工程指挥部要组织一次自验。

  (二)指挥部自验合格后,由公司组织进行预验收。

  (三)公司预验收合格后,请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对安全卫生及消防进行单项验收。

  (四)在自行组织验收合格、需单项验收的工程已通过验收并有批准的验收报告后,由办公室起草《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验收。

  (五)项目办公室负责验收前的联络和验收期间的接待工作。

  第六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资料复印、下发管理

  (一)项目办公室在收到各专业组移交的施工图和设备图纸、说明书后,蓝图在当天下发,白图应在三天内复印、下发完毕;

  (二)工程急需资料应加班复印满足工程需要;

  (三)由项目办移交的现场设计联系单和外来设计联络传真、设备组移交的设备资料和外来传真及各组室的工程联系单,要求在当天复印、下发完;

  (四)工程会议纪要及指挥部文件,均由项目办公室起草、打印、下发。接收和下发资料均要作好记录,资料的发放标准按《工程图纸/资料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一)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的各工序记录。

  (二)开工前的记录应在开工报告报审前完成,记录主要有: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技术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及开工报告;

  (三)施工中的记录要求在该工序完成(有检测结果)后两天之内完成,并经相关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记录进行签证,最晚不得超过下道工序检验时,否则,相关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有权不验收下道工序,记录内容执行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四)所有记录都用A4纸、计算机打印,按规定格式、字体填写,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记录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竣工图管理

  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的两套原图作为竣工图纸,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在图纸上标出,并将设计联系单附在图中,竣工图必须逐份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一律统一格式,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案规格为70毫米×50毫米。

  竣工图章应盖在图纸右下角空白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所有文字一律用钢笔填写。竣工图需在工程竣工之后20天内完成并移交项目办公室。

  第十九条 竣工资料验收、归档

  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整理后移交相关监理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移交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分别从档案管理规定的角度对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进行验收、登记,不合格资料施工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处理,直到合格后由项目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工程档案管理

  (一)工程档案移交与保管

  1、工程的技术设计、技术改进、质量改进、设备订货、采购及安装、基建施工等活动中形成的图纸、设备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数据、原始记录、文字材料等均属科技档案,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办公室,由项目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或据为已有。

  2、工程建设、各子项施工、设备安装等,在竣工验收后,结算工程费用之前,由各职能部门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技术资料整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3、购置设备入厂开箱时,应由设备组和档案室人员参加开箱验收,随机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4、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参观、学习、考察等外事活动带回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送交档案室归档。

  5、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内容真实、准确系统地反映各项活动的历史过程。

  6、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原件,文字图表必须清楚,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文件资料上不得乱涂乱画。

  7、凡应归档的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登记,由办公室编目立卷、分类保管。

  8、档案室在接收时,必须按移交清册编目清单所列项目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备查。

  (二)工程档案的借阅

  1、凡是借阅档案资料的,一律履行借阅手续,按要求登记。

  2、档案资料借阅期限为一周,最长不超过15天,如延长使用时间,必须办理借阅延续手续。

  3、外单位索取科技档案材料时,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由档案室负责提供,其他部门包括接待部门不得自行提供。

  4、员工在调离本公司时,必须将本人持有的科技档案全部退还,否则办公室不予办理签字手续。

  5、借阅和查阅科技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不得涂改、标记、撕页或损坏。

  6、借阅科技档案返还时,必须认真严格核对 ,确认无误后,方可注销借阅手续。

  (三)合同保管

  1、合同签订后,必须至少一式八份,承办部门自行保存两份、交付合同对方两份和预算组、总部法律事务处各一份,另外两份移交项目办公室管理。

  2、项目办公室要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分类编号,记入合同管理台帐。

  3、发放和借阅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做好登记。及时收回。

  4、项目办公室应定期(至少每季一次)检查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相关资料的存档情况。

  第七章 日常办公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车管理

  指挥部各组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向综合部联系用车。

  第二十二条 业务接待管理

  (一)业务接待范围: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外来人员,由指挥部安排项目办公室负责接待;与指挥部各部室有直接业务往来的,由各部室负责接待。

  (二)业务招待必须本着节俭的原则,杜绝浪费。

  (三)业务招待需在综合部办理就餐手续,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就餐。

  (四)业务招待陪餐,一般由部门领导陪餐,陪餐人数不能超过2人。

  (五)陪餐人员不得饮酒,如特殊需要须经指挥部领导批准,但酒后不准进入任何办公场所和施工现场。

  第八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工程设计管理,实现工程设计先进、投资经济,为生产系统实现工艺布置合理、物料输送流畅、设备运转可靠、生产运行正常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方案审定

  在工程项目选定之后,工程指挥部要会同设计院,充分结合所在地的自然状况、资源情况、工程一次性投资和远景规划及水泥技术的发展水平,要深入现场、反复论证、优中选优,为集团领导科学决策、审定项目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计联络

  在公司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程指挥部负责从工程初步设计开始至生产达标其间的设计联络工作。要加强与设计院的沟通,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做好各环节的设计协调、联络工作,确保设计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会审

  工程指挥部要根据施工图到达公司时间,及时报集团公司总工办,组织不同形式的图纸会审。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院施工图进行会审,主要审核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结构(混凝土梁柱和钢结构件)选型及水电气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在安全使用和规范要求下,有无改进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要有理有据地与设计院论证解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二)组织指挥部和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审核图纸各部尺寸是否正确;各类图纸在建筑、结构、管线、设备之间有无矛盾;各种管线走向是否合理,与地上建筑、地下构筑物交叉有无矛盾等。

  (三)为便于会审前提出的问题在会审时能尽快解决,应将问题提前电传设计院。会审内容要形成纪要,设计院和甲方签字后,下发执行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交底

  在图纸会审时,由设计院进行技术交底,详细说明设计意图、工艺流程、建筑结构选型及水电气的设计方案、标准构件采用、建筑材料选用要求、施工步骤、施工方法等,以使对设计图纸统一认识。

  第二十八条 图纸发放

  图纸发放执行指挥部《工程图纸/资料发放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

  (一)使用范围

  凡须改变原设计(含笔误)图纸,均需办理设计变更。

  (二)实施程序

  1、由设计院、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出于不同的原因,提出设计变更,均由设计院作技术可行性认定,然后转交指挥部。

  2、若变更后需增加费用,指挥部要组织相应专业部门论证有无变更必要,并汇报指挥部批准后,转交办公室复印下发实施,下发标准执行相同专业施工图的发放标准。

  第九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通过加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节约工程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施工用水管理

  指挥部设备组负责施工用水的前期施工及施工中用水的管理。设备组要协调好施工用水的供应和管理,为防止供水系统突发故障,施工单位须在现场建立蓄水池,以调节用水高峰及停水补救,并要做到节约用水,若检查发现有长流水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二)施工用电管理

  指挥部设备组负责施工用电的前期施工和施工中维护、管理。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使用,发现乱接、乱用及“长明灯”、用电取暖等情况及与施工无关的用电,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三)施工道路管理

  指挥部土建组负责协调施工道路的修建和维护,要加强管理,确保道路始终畅通无阻。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不得将任何材料、以任何理由占用道路或开挖道路,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24小时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占用原因、时间,获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私自占路,土建组有权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造成损失,由责任方全部赔偿。

  (四)施工控制网管理

  施工控制网是施工尺寸线准确的保证,指挥部土建组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控制网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要保证材料堆放不能影响控制网的.通视和使用,并要保护好施工控制网桩点。对破坏施工控制网的单位,将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五)材料堆放管理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应按指挥部批准的平面图布置要求执行,不能影响交通、测量,并做到“归方、归垛”,文明施工。若占用场地需要变动时,应先到土建组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可要求施工单位无偿清理倒运。

  (六)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要无条件接受甲方安全管理,并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安全事故自主处理,并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公司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重点环节重点检查、防护,做好安全管理。

  3、各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并报甲方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工作程序管理

  (一)工程的开工、停工及复工管理

  1、开工。在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将施工组织方案报送监理公司、指挥部审批后,填写开工报告,经监理公司、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单项工程开工,开工前需填写开工会签单,会签单位和部门包括指挥部各专业组、相关部门,经会签、确认可以开工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开工。

  2、停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方面问题时,工程监理、生产、安全等职能部门有权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提出停工要求,但该部门在停工1小时内,要向指挥部汇报。

  3、复工。停工工程在问题得到处理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批准后,可以复工。

  (二)材料领用管理

  甲方按合同规定的供应材料品种向施工单位供应材料,领用程序为:施工单位填写《基建工程领料单》,根据工程进度及付款情况,由指挥部、财务组审核、指挥部领导审批,再到财务组办理手续,手续齐备后到材料的发放部门领取。

  (三)工程计划及统计报表管理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进度统计和下月施工单位计划,上报监理公司和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将各单位的进度统计审核、汇总,经财务组审核后在28日前把进度报表和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发各施工单位。

  (四)工程付款程序

  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经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组办理手续领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一)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1、在施工图纸到达3—5日内,由指挥部组织各专业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图纸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图纸会审准备工作。

  2、技术交底由设计单位进行,需详细说明设计意图、工艺流程、建筑结构选型及水暖电的设计方案、标准构件采用、建筑材料选用、施工步骤及施工方法等。

  3、图纸会审中,由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对设计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结构选型及水暖电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有何改进建议,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条件是否具备,图纸各部尺寸是否正确,建筑、结构、管线、设备之间有无矛盾等提出意见。

  4、会审提出的问题由设计单位解答处理,会审要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以便施工执行、存档。

  (二)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方案应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并报监理、指挥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对工程施工准备、施工组织、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法、机械和人力配置、施工经济等进行全面、严密的组织与计划,以便指挥施工。

  2、监理公司及指挥部应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在进度安排、施工方法、技术经济措施、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施工单位按通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三)原材料及半成品质量控制

  1、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材料代换应经监理同意,涉及价格变动时,应通过指挥部批准。

  2、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钢筋焊接及其它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须事前报送试验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施工过程监督检查

  监理人员应对各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在各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经监理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上道工序工程监理有权不予验收、结算,有权要求下道工序停工整改。

  (五)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有关专业组进行验收,同时监理对隐蔽自检资料进行审验,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监理应及时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七)质量事故

  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及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部门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商讨弥补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不得隐瞒自行处理。弥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八)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复检认可后,转报指挥部组织正式验收,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十天,应将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给监理人员,经监理审查合格后,将技术资料报送指挥部审查合格后移交指挥部办公室存档。

  (九)工程保修

  在工程保修阶段,由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检查,鉴定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及时完成保修任务。

  第十章 安装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通过加强设备安装管理,确保实现质量优、进度快,过程管理规范、现场管理整洁的安装工程,为正常生产和设备安全运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一)安装单位在接到施工图后,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熟悉图纸,在3-5天内将发现的问题及优化设计方案的建议提出书面材料,上报指挥部。

  (二)指挥部负责将问题汇总、电传设计院,并与设计院沟通确定交底、会审的会议时间(最慢不得超过一周),时间确定后提前48小时通知安装单位。

  (三)交底、会审的会议由指挥部召集和主持。

  (四)会议形成的意见和未解决问题,由指挥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负责落实未解决事宜。

  (五)经设计院和甲方会签的纪要,将视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设备安装开工、停工、复工管理

  (一)开工

  安装单位在安装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施工平面图得到工程指挥部批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安装主要设备已按要求进厂,主要安装计量器具已经检验之后,由安装单位填报《开工报告》,经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开工。

  (二)停工

  在安装过程中,当发现下列现象之一时,设备组要口头通知施工人员进行整改,若口头通知无效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1、未按设计要求(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2、未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作业指导书)规定进行施工;

  3、安装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验收标准、随机资料规定要求时;

  4、上道工序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下道工序抢先施工时;

  5、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6、如整改不彻底或不整改时,设备组要签发停工通知单。

  (三)复工

  当停工原因已消除,经自检合格,并经设备组验收批准,方可复工。

  第三十七条 设备安装基础验收管理

  (一)验收程序

  1、土建施工单位负责按施工结构图对基础进行自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自检记录。

  2、土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指挥部上报自检报告。指挥部负责组织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备组组织安装单位对基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时土建施工单位应向安装施工单位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设备基础各部分尺寸及偏差,包括:基础外形,基础坐标位置(纵、横中心线),基础上平面标高,中心线间的距离,基准点标高对车间零点标高,地脚孔的相互中心位置、深度、垂直度,预埋地角螺栓顶端标高、中心距,预埋钢板标高、中心位置、水平度、平行度。

  (2)基础混凝土标号强度。

  (3)重大设备基础,还应提供沉降观察点。

  (二)验收内容

  1、检查土建单位提供的中心线、标高点是否正确。

  2、对照设备和工艺图检查基础的外形尺寸、基础标高尺寸、基础孔的几何尺寸及相互位置尺寸等是否正确。

  3、对照工艺图,检查各预埋件、预留孔,各几何尺寸、标高尺寸、相互位置尺寸是否符合安装要求。

  (三)验收标准

  1、设备基础各部分尺寸偏差应符合验收规范标准。

  2、所有遗留的模板和露出混凝土外的钢筋等,必须清除,并将设备安装场地及地脚孔内碎料、脏物及积水等杂质全部清除干净。

  3、为了二次灌浆结合紧密,基础表面应该凿毛。

  4、基础周围必须填平、夯实。

  (四)其他要求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土建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指挥部到期组织上述验收部门再次验收,不合格基础继续处理,直到处理达到要求验收合格后,交付设备安装。

  第三十八条 安装质量管理

  (一)设备安装前的管理

  1、开工前安装单位负责编写包括技术规范、施工方案、验收标准的主机施工组织设计和辅机作业指导书,并上报设备组;设备组负责审核和上报批准工作。

  2、开工报告批准前,安装单位负责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设备组对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旁听抽查。

  (二)设备安装中的管理

  1、开工报告批准后,安装单位必须根据工艺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和设备随机资料要求进行施工,未经设备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在施工中修改设计。

  2、施工中,凡该工序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无法对该工序进行检查和复检的工序(包括管道刷漆和管路清洗)及验收规范和设备随机资料有控制要求参数的环节,要求安装单位在三级检查完毕后,向设备组提出报验通知,在验收时监理工程师一并检查自检记录。

  3、监理在接到报验通知时,双方约定查验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超过8小时进行验收。监理如在约定时间未到现场且未另行通知,安装单位可自行进行下道工序,监理应对该环节安装单位的自检情况予以认可。

  4、如经监理查验后判定为不合格,必须在处理后报监理复检,未经复检安装单位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监理有权要求安装单位返工恢复原状,对原状态进行验收。

  5、设备安装验收依据首先执行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参数,其次为设备随机资料和有关验收规范;若以上资料均未明确要求的,由设备组和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双方现场商定。

  第三十九条 设备安装文明施工管理

  (一)安装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自身安装需求,绘制施工平面布置图,内容应包括材料堆放、吊装设备、组对平台、设备短时堆放、工具箱、电焊机、废旧物品等占用场地的面积、方位,上报安装组。

  (二)设备组、工艺组要统一平衡、合理规划,共同确定安装单位占用场地,上报指挥部批准后下发各安装单位。设备组负责监督平面布置图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安装单位要按批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物品,做到横平竖直,临时设施要按长远规划,保证文明、整洁的施工现场。

  (四)安装单位的安装垃圾,要按设备组要求,按时清理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长期堆放,因垃圾清理不及时,设备组有权要求安装单位停工整改或雇用其他力量清理,清理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并给予相应额度罚款。

  (五)安装单位在安装中,要注重保护设备外观形象,现场花草树木等现场设施及其他施工单位的建设成果,若有损坏,安装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六)安装单位在施工中若需开挖、堵塞已有通道,中断水、电源,要提前24小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并附施工方案上报设备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各安装单位对各自占用区内的安全、防火,道路、排水畅通负责,确保区内整洁、文明。

  (八)如需停电、停水(指施工用),设备组应提前24小时通知各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 设备安装工序交接管理

  (一)设备基础施工完成之后,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的设备基础交付安装单位安装并负责维护代管。

  (二)设备基础一次灌浆由安装单位负责。

  (三)设备安装完毕且垫铁焊接完,设备基础具备二次灌浆条件后,安装单位以工程联系单方式通知设备组,设备组确认后,以工程联系单方式通知施工单位,由土建施工单位负责进行二次灌浆,同时安装单位负责检测设备定位有无变动。

  (四)设备出库前,由设备组保管;设备出库后至无负荷联动试车完交付生产部门前,设备由安装单位负责保管,若有丢失或损坏,由安装单位负责赔偿。

  (五)各工序交接后,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要按时保质的完成任务,确保按时交付下一道工序。

  (六)各工序交接后,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要对上道工序的建设成果进行保护,不能随意破坏。

  第四十一条 设备安装甲方提供材料管理

  (一)材料的内容

  设备安装用的电缆、保温镀锌铁皮、保温岩棉、工艺管件及按合同规定由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的领取

  材料领取手续与办理设备出库手续相同。

  (三)材料的管理

  1、安装单位要保证甲方提供材料的合理使用,按设计或计划用量领用,不能浪费和挪用。

  2、设备组负责设备安装用材料的控制与管理。

  3、安装单位须将使用后的剩余材料,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到规定地点(包括电缆头等损耗材料),若材料领取量超过实际需用量,超出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设备安装月计划、统计报表管理

  (一)安装单位负责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施工进度统计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报到设备组。

  (二)设备组负责安装计划、统计报表的汇总编制与报审工作,将下月进度计划,在当月28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发相关施工单位。

  (三)财务组负责及时对每月统计报表的工作量,按合同进行审定。

  (四)统计报表作为安装工程付款依据,安装计划作为检查安装施工进度依据。

  第四十三条 设备安装试运转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1、安装单位负责编制单机试车及系统无负荷联动试车计划,并负责按设备组下发的试车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及处理72小时负荷试车完成前的设备故障。

  2、设计院负责指导负荷试车(包括编制负荷试车方案)。

  3、设备组负责编制系统试车计划,并负责计划实施的监督,协调安装单位处理设备试车中的问题。

  4、设备组负责按试车计划,督促设备制造厂派技术人员参与指导设备试车。

  5、设备组负责分系统联动试车的验收及操作协助。

  6、设备组负责设备试车前,循环冷却水的检查处理。

  (二)试车要求

  1、设备单机试车

  由设备组、设备制造厂和安装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生产人员共同组织静态验收后(包括设备润滑和电气试验),方可按计划进行;单机试车由安装单位组织、制造厂及相关生产人员参与、设备组跟踪考核监督进行;凡电机和转动设备能分解的设备,须先试转电机,后试转整机;辅机设备试转时间为4小时,主机设备(磨、电收尘、大型风机)试转时间为8小时;安装单位负责作好试车记录。对特定设备试车考核时间有特殊要求,则按要求执行。

  2、无负荷联动试车

  经单机试车合格、厂房内卫生清理完毕后(建筑垃圾由土建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安装垃圾由设备组负责督促安装单位清理,除铁件、保温材料以外的一切垃圾均视为建筑垃圾)。

  计算机打点完,模拟联动试车完、联动试车前的安全签证签字后,方可按计划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联动试车由安装单位牵头组织,计算机控制系统制造厂、指挥部各专业组、设计院及土建施工单位参与协助;生产接收部门与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参与验收;无负荷联动试车前,由设备组提前24小时通知参与人员,若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者,视为对联动试车无不同意见;联动试车的程序为:第一次:按顺序开机,运转30分钟后,按顺序停机;第二次:正常开机,运转15分钟后,设故障试联锁停机;第三次:正常开机运转15分钟后,按急停停机,三次开停机后,标志该系统无负荷联动试车结束;由安装单位负责做好无负荷联动试车记录。

  3、负荷试车

  系统无负荷联动试车结束后,由生产部门负责接收保管并组织生产练兵;当无负荷联动试车中存在的问题及生产部门提出的问题处理后,由生产部门负责在设计院指导下组织负荷试生产,负荷试生产中,72小时连续试运完毕前的设备问题,由设备组协调安装单位协助生产部门处理,生产达标前的工艺问题,由指挥部协调设计院协助生产部门处理;72小时负荷试运完,系统达标后,标志负荷试运转结束,由生产部门正常组织生产。

  第十一章 设备综合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通过加强工程建设中设备各环节的管理,确保设备采购过程规范、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设备到货及时,设备验收严格,设备保管完好,为顺利安装和正常生产,奠定良好基础。

  第四十五条 设备及材料采购

  (一)采购依据

  1、严格依据设计院的工艺设备表、材料表、非标设备表采购。

  2、严格依据设计变更采购。在工程进展过程中,会出现紧急情况,在变更没下达时,需临时急购,这种情况下,必须在三日内将设计变更单补上。

  3、严格依据《设备中标通知书》采购。在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根据设备及现场安装调试的需要,需采购的设备、材料、元器件等,采购依据是《设备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是设计院正常设计外采购的依据。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字后方可采购。此联系单原则上不应后补,但因工作需要,发生极特殊情况可先采购,但必须在三日内补齐正规手续。

  4、严格依据《设备加工中标通知书》委托加工。在工程进展过程中,需对设备本身零部件进行完善或根据安装调试实际情况新加工零部件时,必须按照《零件加工中标通知书》办理。

  (二)采购办法

  1、设备采购严格按集团总部的有关招、投标的办法执行。在大批公开招标时,采购组相关采购人员必须做好合同签订及核对工作,保证合同条款严密、技术规格、参数准确,设备无遗漏、无剩余、无闲置。

  2、对于设计变更和安装调试时需采购的设备及元器件,直接从招标确立的几家供货公司采购。但必须做好比价工作,在几家公司内选最低价的公司供货。

  (三)手续办理

  1、《设备招标申请书》由采购组填写。凡是由于安装调试或为方便生产而需购买的设备、材料、元器件等,由采购组填写《设备招标申请书》。要求写清采购理由、使用部位、规格数量、技术要求。凡是属设备本身存在缺陷,需采购设备、材料、元器件进行完善的,由设备组填写《招标申请书》。要写清楚主机设备名称、供货厂家、损坏原因、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等。

  2、《零件加工招标申请书》的填写。凡由于安装调试或为了方便生产而需加工的设备、零部件等,由采购组填写《零件加工招标申请书》,要写清楚使用部位、加工理由、各项参数,并附有加工图样。

  3、凡属设备本身缺陷,需对零部件进行加工完善,由采购组填写《零件加工招标申请书》,要写清加工原因、设备名称、各项参数及设备厂家。

  (四)结算

  1、设备表、材料表、设计变更等设计之内的采购直接办理出入库入帐。

  2、依据《招标申请单》采购的设备,由采购组办理出入库手续,按子项入帐。由采购组自身联系购买的,要分清原因。凡是属对设备自身缺陷的完善而采购的,经厂家驻厂代表签字确认或电传、电话记录确认后,交财务部从设备质保金中扣除。属我方装卸、倒运或存放所造成设备缺陷,需恢复完善采购的物品,按原设备子项,办理手续入帐。

  3、加工费结算

  依据采购组填写《零部件加工中标通知书》所发生的费用,按子项办理手续入帐。属设备自身缺陷进行完善而发生的加工费用,经厂家驻厂代表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交财务部从设备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设备监造、催货

  (一)工作内容

  监造、催货是对设备制造过程中设备的材质、零部件的加工、外配套件的选购、设备的组装、试车等环节的质量进度进行监制、检验、督促。

  (二)工作依据

  1、依据设备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制、检验、督促。

  2、依据设备图纸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制、检验、督促。

  3、依据相关国标或行业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制、检验、督促。

  (三)工作方法

  1、与制造厂的销售部门联系,该部门是签订合同的直接者,一方面了解加工的大概情况,索取资料、图纸。同时通过他们与生产调度部门衔接。

  2、从生产调度部了解设备的整体加工进度情况、零部件的加工分布情况、计划情况。

  3、深入车间,跟踪每个部件的加工进度、质量情况。

  4、对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协调,按先车间协调,后调度部门协调,若不能得到解决,则与相关厂级领导协调的程序进行工作。

  5、及时反馈信息,监造、催货人员必须准确及时地将设备制造的实际情况反馈,每周不少于两次电话,一份传真。

  6、当设备加工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进度服从于质量的原则。

  7、监造、催货人员是代表亚泰集团外出工作,必须注意形象,不准做有损于集团名誉、利益的事。

  第四十七条 设备验收管理

  (一)设备验收小组

  成立专门的设备验收小组,对到公司的设备进行验收,及早发现设备零部件、数量、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开箱资料是否齐全等。验收小组由采购组牵头,安装单位、制造厂家参加,共同工作。

  (二)设备验收

  设备进公司3-7天内,即对设备进行验收,小组成员必须都到现场,认真工作。依据设备合同、到货清单、相关图纸资料,对所到设备的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开箱资料等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填写《设备验收单》。《设备验收单》须写清所验收设备的情况及验收中是否发现的问题。参加验收人员统一汇签。

  第四十八条 车辆使用管理

  (一)使用条件

  1、由于现场施工、公司规划、绿化或设备本身存放等要求,对到达现场已堆放的设备进行倒运时,可申请使用吊车或板车。

  2、对到达铁路专用线的设备,进行卸车、倒运时,可申请使用吊车、板车。

  3、对汽车运输到公司内需卸货时,可申请使用吊车。

  4、采购急需安装材料或合同规定甲方承担运费时可申请用车。

  5、特殊情况下,由于工程需要必须使用车辆时可申请用车。

  (二)《用车申请单》的审批

  1、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用车,《用车申请单》必须由主管副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2、除特殊情况外,《用车申请单》由采购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手续办理

  1、对公司内倒运、装卸设备用车,《用车申请单》由采购组负责人填写。要写清用途、使用的车号、使用日期及时间。

  2、特殊情况下的用车或采购急件、材料时用车,由设备组负责人填写,要写清用途、使用车号、使用日期等。

  (四)结算

  1、公司内倒运装卸的用车、结算采用累计制。由采购组负责人统计板车或吊车的每次使用时,进行累计,折合成台班后,按厂内定价或协商定价结算。

  2、对去周边城市的用车,按公司统一定价结算。

  3、对于周边城市以外的长途用车,按吨/公里计价结算。

  第四十九条 设备保管

  (一)设备到货记录

  对于到现场的设备,保管员要填写到货记录。要求写清到货时间,所到设备的名称、规格、使用部位、堆放位置等。

  (二)设备堆放

  设备装卸时一定要文明装卸,注意人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摆放设备,要求设备堆放整齐。

  (三)设备出入库

  设备入库要严格依据合同,没有合同的不准办理入库手续,与合同的数量、规格、参数不一致的,必须弄清原因后方可入库。设备出库工作要根据设备安装需要随时出库,并及时办理手续。出入库单要填写清楚、工整、内容齐全。出库时必须分清设备及随机所带备品备件,备品备件要单独记帐、妥善保管,绝不能与设备一起出库。

  (四)建立设备台帐

  要求帐目清晰、内容准确。写清设备名称,各项参数、数量清点情况(包括:清点时间、参加人、实际到货数量、缺件情况、何时补齐等)。

  (五)做好“四防”工作

  对于存放在库房内的设备,保管员至少两天巡查一次,存放于露天的设备,必须一天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通过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的使用基建资金,防止在基建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等支付款项活动中出现管理漏洞,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十一条 土建、安装工程财务管理

  (一)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各种款项、物资,必须以工程项目预算和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为依据。在财务核算方面只对主承包单位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对各种款项、物资的支出凭证必须由合同预算、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签字,工程指挥部领导签字。财务组核对和施工单位有关的往来帐、认定欠款确实存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并及时登记各类与施工单位有关的往来帐,定期与对方对帐,如有差错及时调整更正。

  (二)为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工程管理部门应按月以各主体工程单项工程等相互对应的工程项目为基础,编报《工程进度统计表》,报财务组作为结算工程成本的依据。

  (三)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与财务积极配合,及时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决算,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项目竣工决算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文件资料结转固定资产。同时将工程完工后结余的材料、物资、备品备件等转为生产使用。

  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财务管理

  (一)对工程材料、物资的采购用款,有关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所需材料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指挥部领导审批,审批后报财务组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在使用采购资金时必须经指挥部领导和财务组组长审批,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二)对购入的各种材料、物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仓库建立各类基建材料物资明细帐,财务部建立基建材料、物资总分类帐,对库存基建材料、物资要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帐、物、卡相符。

  (三)对施工单位领料和用水泥等抵付工程款的业务事项,施工单位在办理提货手续前,必须先到财务组核对往来帐,确定欠款额度后,由财务组在付料凭证上盖章,然后由指挥部领导和财务组长在付料凭证上签字批准,仓库方可付货。

  (四)仓库对基建材料、物资的收、发要及时记帐,按月编制材料收、发、存汇总表报财务部。

  第五十三条 设备购置财务管理

  (一)设备预付款的支付必须依据设备管理部门的设备订货合同,以谨慎为原则,在付款时,必须经指挥部领导和设备管理等部门签字批准。在支付设备预付款前财务组应核对有关设备供货单位的往来帐户,查看以前的付款情况,结合当次的付款额度与设备的总价值相对照,防止超额、重复付款。

  (二)对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部分必须是设备到达现场并根据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明后方可付款,收款单位开具设备发票并据此办理入库手续,报财务入帐。

  (三)对购入的设备,应及时办理入库,采购组应按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相关的附件及零配件建立帐卡,并标明设备的存放地点,做好标识。

  (四)设备出库交付安装应办理出库手续,填写设备出库单,标明设备的名称及设备所属工程项目。设备出库需经指挥部领导和设备组批准。

  (五)采购组应定期将设备出入库情况报财务组。财务组设置库存设备明细帐,核算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并定期和设备组对帐。采购组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盘点,编制库存设备盘点表报财务组。

  第五十四条 日常开支财务管理

  (一)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经过本部门领导和指挥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差者,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需借款时填制“借款审批单”经批准后,到财务组办理借款手续,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办理报帐手续,如逾期不报,将在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严格执行前不清后不借的原则。各项报销标准,实际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报销,低于标准的按实报销。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二)其他日常开支,财务组要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各种借款仍使用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审批单》。

  (三)施工单位在生产仓库领用的各种材料,公司一律按销售处理,并对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材料款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

  (四)所有工程付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预算组逐项进行审核。其他费用报销时程序: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指挥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部经理签字后办理转帐或付款手续。

  (五)对于生产仓库(包括设备库)积压的备品备件,基建工程能用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指挥部有关部门提供备品备件清单,指挥部有关部门应根据工程的需要进行选用,对清单上所列的备品备件能用部分决不许外购。

  (六)按合同规定应发到现场的设备,而发到车站的,所发生的倒运及装卸费等,按合同中违约条款规定执行。从设备款中扣回此项费用。

  (七)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有关部门应及时准确登记设备的到货时间,对超过合同规定到货期的设备,除客观原因外(如:设计变更等),按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八)工程指挥部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及亚泰集团《管理制度》的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

  (九)各部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工程资金计划报财务组,以便汇总上报。

  (十)一切工程付款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由乙方结算,如特殊情况收款单位不是乙方名称应由乙方出据转款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十一)财务组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遵守财经纪律,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以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为降低工程开支,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按时编报工程会计决算,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信息。

  第十三章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酒后进入工程现场。

  第五十六条 在工程施工现场检查行走必须同建筑物、材料存放堆垛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禁止在建筑物下面行走和在材料堆垛上面或下面休息。

  第五十七条 上下梯子手必须扶好梯子扶手,并注意脚下防滑。

  第五十八条 土建施工搭设的临时梯子或走道平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方可上下。

  第五十九条 检查人员夜间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同土建基础沟、槽、坑、洞、升降口、漏斗等危险部位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沟、槽、坑、洞、升降口、漏斗等危险部位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危险区必须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一条 夜间施工现场必须有较好的灯光照明,满足夜间施工安全亮度需要。

  第六十二条 工程施工人员必须同工程施工运转设备和行走设备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六十三条 卷扬机作业时,除操作工外所有人员必须同卷扬机钢丝绳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严禁跨越钢丝绳。禁止在起重臂下站立或行走。

  第六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走道跳板上检查土建施工质量时,走道跳板外侧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栏,没有安全防护栏禁止进行质量检查。

  第六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房屋上面和设备基础上面检查土建施工质量时,安全防护栏在没有安装到位的情况下,必须同房屋边缘、设备基础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放生坠落事故。

  第六十六条 设备安装检查人员,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时,必须远离浮放没有固定的易倒设备,防止设备倾倒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设备基础上面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时,安全防护栏在没有安装到位的情况下,必须同设备基础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放生坠落事故。

  第六十八条 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在检查行走时,脚下必须同电气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禁止踏踩电缆线和手摸电气线路。

  第六十九条 雷雨天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与电气设备、较高建筑物等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十条 工程施工人员要做到十不蹬高:

  (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病不蹬高;

  (二)没有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的不蹬高;

  (三)没有带安全帽、系安全带、不扎紧裤管和无人监护不蹬高;

  (四)暴雨、大雾、六级风以上大风时,露天不蹬高;

  (五)脚手架、跳板不牢不蹬高。

  (六)梯子撑脚无防滑措施、无监护人不蹬高;

  (七)穿着易滑鞋和携带笨重物件不蹬高;

  (八)石棉瓦和玻璃钢瓦上无牢固跳板不蹬高;

  (九)高压线旁无遮栏不蹬高;

  (十)夜间照明不足不蹬高。

  第七十一条 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第十四章 工程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线路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条 工程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一)电气开关必须注明标识。

  (二)高压配电控柜箱地面必须铺设绝缘胶板。

  (三)电气设备传动装置要求遮蔽全部运动部件,按防护部分的形状大小制成固定式防护装置,安装在传动部位外部。

  (四)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防护栏和防护罩。

  (五)高压电控柜必须设安全屏护和防护栅栏。

  (六)安全屏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尺寸,遮拦高度不低于1.7米,下部边缘离地面不应超过0.1米,对于低压设备,网眼遮拦与裸导体距离不应小于0.15米,10千伏设备不应小于0.35米,20—35千伏设备不应小于0.6米。户内栅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3米,户外不应低于1.5米。

  (七)对于低压设备,栅栏与裸露导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栏条间距不应超过0.2米,户外变电装置围墙高度一般不准低于2.5米。

  (八)凡是金属材料制作的屏护装置,必须将屏护装置接地或接零。

  (九)遮拦等屏护装置上应根据被屏护对象挂上安全警示标志牌。

  (十)保持电气各种开关完好;开关禁止落地。

  (十一)电气设备必须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

  (十二)凡是裸露的电缆线都视为有电,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灯泡破损应及时更换,禁止灯芯裸露。

  (十三)检修时,切断电源后,开关均要加锁,并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或把电力室门锁好。

  第七十三条 工程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敷设安全管理

  (一)线路导线敷设,必须采用绝缘导线穿硬塑料管或钢管进行明、暗敷设,导线敷设应平直,无明显松弛,导线在转弯处,不应有急弯。

  (二)室外配线跨越人行道时,导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5米;室外配线跨越通车道时,导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米。

  (三)电气线路相互交叉时,应将靠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导线穿入绝缘保护管内;保护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并加以固定,保护管的两端与其它导线外侧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四)绝缘导线的绑扎线应有保护层;绑扎线的规格应与导线相匹配;绑扎时不得损伤导线的绝缘层。

  (五)在搬运和装配物件能触及导线的场所不准敷设裸导线。

  (六)对临时用电,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及时维修,并作好检查维修记录。

  (七)临时线应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坚韧护套软线,并不得使用金属丝绑扎。

  (八)临时线户内电线离地面不准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必须放在地面上的临时线,应对导线采取不受外力损伤的可靠保护措施。

  (九)控制开关不准放在地上,必须安装在墙上或杆、架上并采取防雨措施。

  (十)临时线使用的开关、电机等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必须安装熔断器,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线上。

  (十一)在临时线的电源处和用电处,都必须装有开关和熔断器;开关的位置离地面必须小于1.5米;在露天安装的开关和熔断器应安装在防雨雪箱内。

  (十二)临时线开关箱至电动机及附属设备的配线,必须穿在铁管内予以保护、并应设有防水弯头。开关箱应设锁,不用电时必须将开关断开,并将开关箱锁好。

  (十三)严禁在沿钢梁和可燃物上架设临时线。

  (十四)临时线用电量不大时,可以用橡套电线或有塑料的软胶线,长度不准超过100米,全长应有支架固定,线上不得有接头。

  (十五)临时低压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线间距不应小于300毫米,导线应用瓷瓶、蝶式绝缘子固定,架空干线线路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米,跨越道路时不准低于6米。

  (十六)临时架空线不准用空中挂钩的方法从线路取线。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准超过30米,不准东倒西歪,线路总长度不准超过500米,不准使用“地爬线”。

  (十七)临时低压架空线引向电气设备的分支线,必须采用绝缘线。线间距不得小于200毫米,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分支线的终点杆上应装设横担,瓷瓶式、蝶式绝缘子等予以固定,不准乱拉乱绑。

  (十八)低压临时架空干线和分支线路下面,禁止堆放可燃物,与可燃物品堆垛的距离不得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安装的临时灯要牢固,灯泡不准同可燃物接触。电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十九)临时线要尽量简短,移动设备的电源线长度一般不超过2米。

  (二十)多根临时灯导线线路应分开敷设,并用瓷瓶固定。

  (二十一)线路通过墙壁时,必须用过墙壁管保护。

  (二十二)临时灯必须采用防水式灯头。

  (二十三)灯具线与干线的接头,两线应错开150毫米以上,并用绝缘胶布严密包缠牢固。

  (二十四)临时灯线路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米,线间距离应在600毫米以上,并用瓷瓶等予以固定,不允许沿地或多根导线绑在一起敷设。

  (二十五)应采用带网罩的手提灯时,不得用防水灯头等代替;

  (二十六)临时灯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橡皮绝缘等移动式软线配线。

  (二十七)电工作业操作执行电气安全工作操作规程。

  第十五章 工程领用水泥管理

  第七十四条 工程领用水泥管理

  (一)由施工单位在每月月初提报《月度领用水泥计划审批单》,经水泥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财务组审批,报各专业组、销售公司现场办公室备案。

  (二)在实际领用时,由施工单位经办人填写工程领料单,领料单需经指挥部领导及财务组领导签字并由工程财务组盖章后到销售公司现场办开卡。

  (三)每月在月末根据实际领用情况由施工单位出具财务收据并经水泥公司相关领导签字后报财务组。然后工程财务组与销售公司进行结算开财务收据。财务组根据工程使用水泥计划单和工程领料单应及时登记工程领用水泥台账以便于监督控制。

  (四)工程领用水泥以散装为主,极特殊情况领用袋装水泥需由指挥部主管领导特批。

  (五)工程领用水泥价格,执行水泥当期价。

  (六)工程领用水泥,当月开卡,当月提货,当月结算。未提出部分卡作废,同时由施工单位填制红字工程领料单到财务组冲回,否则视为提出,按付施工单位工程款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十五条 用水泥抵付工程款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办理提货手续前,必须先到财务组核对工程进度及往来款项,确定欠款额度。

  (二)施工单位材料由设备组根据抵帐需求经施工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向公司提出《以水泥抵工程款申请》。

  (三)《以水泥抵工程款申请》经公司同意并以《抵抹帐水泥审批单》形式履行集团公司审批手续。

  (四)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部持《抵抹帐水泥审批单》到财务组先行办理三方抹账手续:施工单位给公司、公司给销售公司、水泥销售公司给建筑公司开《财务收据》。待款项转抹给销售公司后,销售公司方可办理开卡业务。

  第十六章 项目风险管理

  第七十六条 项目进度控制

  (一)在项目实施前依据合同进度目标、工期、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工作部署与主要工程方案编制完成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单位进度计划。

  (二)单位进度计划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1、项目目标责任书

  2、项目总进度计划

  3、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能力

  4、工程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环境条件

  5、已建成的同类工程实际进度及经济指标

  (三)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月或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检查,分析进度控制存在的问题、经验及改进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风险的发生。

  第七十七条 项目质量控制

  (一)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办法》针对项目建设特点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方法,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质量控制由每一道工序的责任人负责。

  (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月或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落实改进措施,并定期评价改进措施的有效性,杜绝质量缺陷及风险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

  第七十八条 项目安全控制

  (一)项目安全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

  (二)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目标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安全保证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程序、控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和奖惩制度。

  (三)由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坚持逐道工序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风险的发生。

  (四)当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不可抗拒灾害性事件时,立即停止项目施工并做好保护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十九条 项目成本控制

  (一)项目成本控制包括成本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整理成本资料与编制成本报告。

  (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月对成本控制进行跟踪分析,编制月度成本控制报告,为成本偏差的纠正与预防、成本控制方法的改进、指定降低成本措施、改进成本控制体系提供依据。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成本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事项管理。

  (三)当有不确定因素影响成本时,成本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召开成本分析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并立即组织实施,杜绝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章 罚 则

  第八十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于20xx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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