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

时间:2023-05-02 19:11:40 合同书 我要投稿

订立合同汇总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订立合同汇总6篇

订立合同 篇1

  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二、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三、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 “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四、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劳动合同缔结之前,用人单位和员工为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采用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应聘的方式,来实现订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协商。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个权利——了解对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用人单位的面试根本就无法开展,因此法律必须赋予双方当事人知情权。

  对于劳动者来讲,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工作方面的相关内容和劳动者想了解的一些情况,这是劳动者的知情权。而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得隐瞒,这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行使得非常充分。当用人单位面试劳动者的时候,什么问题都可以直接问,一般说来,这些问题劳动者都要回答,因为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面试,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机会,所以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行使几乎没有什么障碍。

订立合同 篇2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二、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合同订立时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合同的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订立合同 篇3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的先合同义务:(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A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B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C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的后合同义务:A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B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C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D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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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 篇4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如下: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2)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将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

  (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见,履行报批程序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新入职的员工也同样适用。

订立合同 篇5

  合同订立的含义

  合同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具体来讲,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合同订立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

  合同订立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合同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依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把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尽管中国没有一部民事法规对这两个过程作过规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习惯性程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产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合同法把这一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标志着中国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秩地发展。

  细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人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人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

  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责任。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履行,如约履行,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中国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在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开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表现为缔约过程中相互协助、照顾、通知、保护和诚实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回要约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虽然这些规定仍显得简单和过于原则,但毕竟有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订立合同 篇6

  代理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与被代理人经过协商,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被代理人按照____________(双方约定的条件),在________期限内,支付代理费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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