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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时间:2023-05-08 17:56:5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及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科(保卫)报告。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视情况给予50-200元物质奖励,并予表彰。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科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人员有权对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科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公司领导班子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科室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各科室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科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安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除此之外,质安科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科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科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公司质安科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公司生产科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一、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3、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和提高我合同段的安全目标,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交通部提出的“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四)《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建设项目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围和检查类型

  1、排查治理范围:整个工程项目。

  2、检查类型: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合同段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施工正常进行。项目部领导、安全员等不定期下工地检查,并形成记录。

  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过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对某个专项问题或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和检验则属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标每月应各做一次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五、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和使用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5、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施工设备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9、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是否达100%。

  10、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高边坡工程、支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12、边通车边施工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13、施工临时用电、生活用火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七、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项目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上报责任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整改。

  2、项目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3、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解决的,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4、项目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管措施、管理责任人、监管责任人、检查时间等详细登记。

  5、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项目部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项目建设工程情况,建立监督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其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个阶段任务的开展实施。

  八、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源头预防潜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光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专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

  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建立档案和台帐。排查资料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以重点在建工程为重点,防范坍塌、起重机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状况;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职责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水利设施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护、脚手架安拆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及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职责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职责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电开发、项目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电站分类年检安全管理和“两票三制”执行状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安全供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职责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桥梁和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状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

  五、隐患登记制度。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每月要对本股室、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状况分别进行登记,逐级汇总。

  六、隐患报告制度。

  对一般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要区分事故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彻底进行治理。对较大隐患应向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七、隐患督查检查制度。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对本股室(单位)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应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状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状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状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状况;职工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状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状况;隐患排查治理登记、销号的台帐规范状况;信息报送状况等。

  八、隐患公示和整改制度。

  对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报告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职责人、整改资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光不超过7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进行公示并确定专人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同时制定出整改时光表,严格按照隐患治理项目、措施、资金、时光、职责“五落实”制度,限期整改。

  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光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职责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评估报告。

  b)评审意见。

  c)技术结论。

  d)隐患治理方案。

  e)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资金概预算情况。

  4.4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CCJ/jl/14

  附录3、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CCJ/jl/14-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xx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xx元

  第十七条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xx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xx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xx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

  一、目的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及时发现与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资料、原则、形式和要求;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

  三、定义

  1、安全检查:指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而开展的各项安全检查活动;旨在为去发现和寻找存在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并进行记录。

  2、安全隐患:是指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隐患治理:指为纠正和改善不安全因素,消除危害而开展的各项工作,使之贴合安全要求。

  四、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

  《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x〕1号)

  五、工作程序

  1、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公司制度管理程序进行审批,以正式文件发布实施;

  2、公司质安部应当建立对分包、分租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各部门负责日常检查与周检查,质安部负责综合检查、节日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

  4、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公司应对各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等级。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企业应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采取有定性或定量的分析评估方法,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2)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台帐应反映隐患发现的时间、资料、存在的部位、等级、整改时限、职责人等相关资料。

  六、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1、策划

  在组织隐患排查前需要进行认真策划,由组织隐患排查的负责人确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对特定的隐患排查,要有具体的要求和目的。

  2、制定排查范围

  每次隐患排查,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目的,限定具体的排查范围。

  3、提出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中应明确排查要求,包括受检单位的态度、排查人员的职责心、排查程序等方面。

  4、明确排查资料

  1)对被检查区域内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档案。

  3)对现场的环境、设施、工艺、指标、显示、标识、作业等观察和记录,必要时采用仪器测量。

  5、对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经过分析,作出确定,找出主要问题,即物、人、环境、管理几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能够经过仪器进行检验。

  七、排查范围与方法

  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1)隐患排查要包括所有人员(包括各种外部人员)、所有活动(常规和十分规的)、所有场所(公司内部场所以及外部租赁场所等)、所有设施(建筑物、设备及工器具等),同时还要研究三种时态(过去、此刻和将来)和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

  2)专项或专业检查能够针对特定的对象,但要对特定对象界定范围所涉及到的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等全面排查;

  3)在一特定时间段内,公司组织的各种检查必须要覆盖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等。

  2、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1)定期综合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2)专业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避雷设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设施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机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

  4)节假日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异常对节日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景等进行重点检查。

  5)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生产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3、检查形式

  1)联合检查:

  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各级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2)日常检查: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

  3)季节性检查:

  针对季节性易发事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专业性检查:

  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的技术性检查;

  5)自检:

  班前班后进行的自我安全检查;

  6)互检:

  员工之间进行的安全检查;

  7)交接检查:

  交接班进行的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采用三定的方法(定专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

  4、隐患检查要求

  1)相关部门应当在充分了解和掌握其特性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使用、有效的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2)公司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检查或抽查,部门与班组至少每年组织二次综合检查或抽查;

  3)春季安全检查要重点关注防雷、防静电和防解冻跑漏;夏季安全大检查要重点关注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和防洪防汛;秋季安全大检查要重点关注防风和防冻保温;冬季安全检查要重点关注防火、防爆、防滑、防冻防凝和防煤气中毒;

  4)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异常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

  八、隐患治理

  1、各部门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资料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质安部在隐患治理前明确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中的损失。

  1)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整改,能够不需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2)有些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但也属于一般隐患,则应采取下达书面整改指令或问题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限期整改。书面整改指令或问题整改通知单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景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隐患情景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职责的认定、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等。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防止拖延;

  3)重大事故隐患,需要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治理的目标、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各部门或公司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治理措施的基本要求:

  a、能消除和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

  b、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c、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供给自救和互救条件。

  2、应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景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1)公司能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改情景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2)对隐患整改情景进行验证时要注意隐患治理过程中是否带来或产生新的隐患;

  3)属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

  九、对隐患治理的验证和效果评估

  1、人员构成: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衡量隐患是否得到治理的标准

  1)能消除和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2)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4)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供给自救和互救条件。

  3、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节点和标准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景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

  十、统计分析报告

  1、季报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季报表资料包括:上季度事故隐患排查开展情景、上季度发现的事故隐患数量、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的排除情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景、现存重大隐患情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报送,由公司总经理签字。

  2、年报

  公司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一次全面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报表由公司总经理签字。

  排查治理汇总情景表资料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职责制落实情景、本年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总体情景(包括开展次数、参加人员等)、年度累计排查事故隐患数量、排除治理情景及整改资金投入情景、尚未治理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情景、未治理完毕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公司除依照前面规定报送外书面统计分析表外,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情景。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资料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一、预测预警

  1、公司对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隐患、风险、险肇事件等进行分析、辨识,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建立生产事故预警模型,定量化表示公司安全生产现状和发展趋势。

  2、数据来源与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数据来源于隐患排查、在线监测等工作;

  3、根据安全生产预警指标,筛选、分析有效数据,并进行定量化标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模型,用数值或图形表示,完成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建立。

  4、公司每月至少根据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现状和趋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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