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同

时间:2023-05-16 13:13:43 合同书 我要投稿

期货合同范本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期货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期货合同范本

期货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期货市场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期货交易居间人,为甲方介绍客户。

  二、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期货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期货市场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

  三、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四、居间报酬

  乙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签约并打入资金后,即视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成功。乙方有权在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要求居间报酬,居间报酬按照该客户上月向甲方所交纳的净手续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的《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执行。

  该报酬已包括乙方进行居间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如果乙方介绍的客户在合约履行过程中有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这甲方有权适当扣减乙方的报酬。

  五、如果客户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六、甲方每月从乙方报酬中扣除_____%作为风险金,风险金交纳满一年后逐月返还,客户经理人离任时经离任结算后统一返还给该客户经理人。

  七、若乙方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指令下达人,则由此产生的相关结果均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全部所属客户亲自签收的上月交易结算单交付甲方市场部(或营业部),如逾期则甲方有权暂缓发放乙方的居间报酬,直至乙方将所有客户签收后的结算单交付甲方。

  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介绍到客户签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反合同、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为本合同必要附件,乙方承诺认真遵照执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期货合同范本2

  甲方:乙方:

  住所:住所:

  邮编:邮编:

  业务电话:业务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节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甲方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节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

  第十八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

  第十九条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

  注:(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节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节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节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节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节费用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节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节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节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甲方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节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货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业务电话: 业务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章 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惟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注:(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章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章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章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章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客户须知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期货合同范本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期货电子化交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期货经纪机构的传统业务运作模式。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期货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局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用于甲方向乙方完成交易结算报告及其他通知的发送业务,保证甲方法定义务的实现和基本服务的到位。甲、乙双方作如下约定:

  一、本合同所指期货电子邮箱是指,甲方按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倡导统一规范送达的要求,定购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专项电子邮箱,通过互联网完成对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和其它通知事项发送业务服务。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甲方发送邮件的发送日志以及收件记录并保存,应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要求时提供相关记录作为第三方证据。

  二、期货专项电子邮箱的建立,旨在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诚信度的第三方,由其管理和存储客户数据,从而解决原有客户数据保存在期货经纪公司服务器、客户对数据没有控制权的问题,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诚信服务水平,有效保护客户利益。

  三、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 ,作为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首选方式。甲方须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按时向该指定邮箱发送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以下简称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四、甲方承诺与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约定其发送业务的唯一身份,确保使用安全,并做到有效避免“垃圾信息”进入该电子邮箱。

  五、乙方应当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及时登录到指定的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电子邮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的`内容,对邮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当乙方邮箱的总邮件体积超过容量限值,甲方有权应用邮箱管理工具直接删除乙方邮箱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邮件),此操作不可逆,以保证乙方邮箱有足够空间接收甲方所发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六、乙方应当在首次登录邮箱时更改初始密码、自定义并全权管理邮箱密码。若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码或由于乙方密码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乙方信息泄露,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遇密码遗失(遗忘)无法登录,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送达时间延误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只能用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甲方发送的邮件,而无发送、转发等功能,如乙方将期货电子邮箱挪作它用而影响邮件接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无法使用期货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期货电子邮箱为专用邮箱,乙方不得将该邮箱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使用。

  七、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发送的客户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等,一经发出,依据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的记录到达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向乙方的送达义务;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异议,则该结算报告或通知即为双方所确认的事实,并可作为未来相关国家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八、甲、乙双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甲方计算机系统无法完成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的发送业务时,应及时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系统故障等致使当日结算无法完成,甲方将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无法使用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时,应及时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向甲方了解。

  九、甲、乙双方若对某一邮件是否发送到乙方的期货电子邮箱或对某一邮件的发送时间和原始信息有异议,应向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在收到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的书面举证要求时,提供其备份文件进行解密处理,同时提供该部分邮件的发送日志和接收记录,以及保存时间内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的书面证明。

  十、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定《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未尽事宜,参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十一、本合同如有修改和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终止,须由提出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甲、乙双方签定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终止,无须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或终止《期货经纪合同》时,乙方应同时填写《销户确认书》后,甲方可注销该邮箱。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开户授权人(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期货合同范本5

  甲方: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期货经纪商)

  丙方:_________(全权委托投资受任人)

  兹以甲方依_________规定,与丙方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赋予丙方就全权委托投资资产得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之买卖交易行为;并与保管机构签订委任契约,赋予保管机构就上开因交易所需结算交割之全权代理权。为此爰由甲方、保管机构并会同丙方,与乙方共同依_________业务规则、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及相关法令章则规定,签订本契约并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完全契约

  _________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受托契约准则、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及_________规定;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商公会公告事项及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等,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约签订后上开法令章则或相关公告函释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条开户名称

  立约人依本约开立之帐户(以下称投资买卖专户)专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权委托投资之用,应以甲方之名义为之,载明甲方及丙方名称,并编定户名及识别码。

  第三条委托买卖

  1、甲方授权丙方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之买卖,甲方就本帐户不得自行委托买卖或另行授权第三人委托买卖。

  2、丙方就前项全权代理权得指定其负责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代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从事期货交易前,应依期货主管机关、期货交易所或乙方之规定,负责通知保管机构将交易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户保证金专户。

  4、于乙方认为有必要调高交易保证金之额度时,乙方得随时通知丙方于一定期限内缴足差额。

  5、丙方同时代理其它全权委托投资客户买卖期货者,丙方之买卖指示,应按各别投资买卖专户之代号分别为之,不得将不同专户之买卖合并于同一指示单处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销或变更委托事项,但以原委托之买卖尚未成交者为限。

  7、丙方之代理委托买卖,因可归责于乙方或其相关人员而致生错误者,或乙方之受托买卖违反第一项规定者,由乙方依「期货经纪商错帐申报处理作业要点」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8、乙方对丙方之委托内容是否符合全权委托投资授权范围,得随时要求保管机构确认,保管机构不得拒绝,且丙方不得以之作为免责之抗辩。

  第四条成交回报

  乙方应于每日完成投资买卖专户之交易时,向丙方回报成交资料,并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之。

  第五条保证金之维持及追缴

  1、投资买卖专户应随时维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证额度,乙方得于认为必要时随时要求追加保证金。

  2、经乙方依第一项约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者,最迟应于次一银行营业日依乙方之通知内容缴交追加保证金至投资买卖专户。

  3、如未能维持乙方所定保证金额度,或缴足追加保证金者,乙方得依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保证金专户存款利息之归属

  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之保证金专户内之超额保证金所生之利息归属由甲、乙双方议定之,并知会丙方。

  第七条径行冲销及违约事项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经通知,依其裁量径行冲销投资买卖专户之全部或一部未平仓期货交易契约。

  (1)权益总值已低于乙方所定之最低标准。

  (2)未于乙方所定或相关规定之期限内缴交追加保证金。

  (3)乙方依市场及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为之者。

  2、乙方为甲方依本契约进行之期货交易须办理实物或现金交割时,期相关事宜应依台湾期货交易所规定办理。

  3、未依第二项规定履行结算交割义务,或投资买卖专户之未平仓部位依约冲销后,其保证金帐户权益总值为负数,经乙方通知丙方后未于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为适当处理者,乙方将甲方视为违约客户并终止本契约,依相关规定处理之。

  第八条保证金、佣金交付及结算交割事项

  1、甲方指定保管机构为结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机构全权代理甲方负责处理投资买卖专户一切款项交付及结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保证金专户之超额保证金,得申请办理提领,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于保管机构所开立之帐户;如欲变更帐户,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于书面变更前,对原帐户之付款仍生清偿效力。

  3、乙方受托买卖应收之手续费及应行结算及退还费用之计算方式,由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另行议定之。应收之手续费同意于乙方持有甲方保证金中径行扣抵,应退还之手续费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之投资保管专户。

  第九条代理权限之对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与保管机构、丙方所签订之委任契约、全权委托投资契约所定代理权之限制,对抗乙方。

  2、甲方与保管机构之委任契约,经撤销、解除或终止者,乙方于接获书面通知时受托买卖已成交及已输入未及撤销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该交易部分,该委任契约视为存续,保管机构应就该款项予以留置并代为交付之。

  第十条委托买卖之停止及契约之终止

  1、本约存续期间内乙方接获甲方、丙方或保管机构有关本约所定开户、买卖下单或交割结算之代理权有终止、撤销、解除或其它争议之书面通知时,乙方应停止接受丙方之委托买卖。

  2、本契约终止时,乙方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托,或进行中未及撤销或未及冲销未平仓部位之交易委托,其委托效力仍及于甲、丙双方,甲、丙双方对其交易过程及结果仍应负责。

  3、本契约终止时,丙方应立即与乙方结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终止前既存的债务或义务并不因此终止而受影响。

  第十一条契约变更

  本契约内容之变更,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

  第十二条通知对象

  1、立约人就有关本约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观念通知,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以本约所载之传真号码或通讯地址为之。遇有变更时,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

  2、所留存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络资料有误,或有虚伪不实情形致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相关交易结算、交割及保证金追缴等事项,致乙方受有损害时,应由有过失之他方负责。

  第十三条损害赔偿责任之约定

  期货交易辅助人代理委任期货商(乙方)执行第三条各款业务,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与委任期货商(乙方)连带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纷争处理及仲裁约定

  因本契约所生之争执,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若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机构、程序及效力均依相关法令规定。

  第十五条本契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货合同范本6

  委托方(甲方):

  居间方(乙方):

  第一条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期货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1.2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具备期货经营业务资格的独立机构。

  1.3 乙方是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及甲方规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条件的自然人。

  第二条 居间事项

  2.1本合同所称居间业务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委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介绍甲方和期货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研究报告及与期货投资有关的信息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可以委托机构从事的其他活动。

  2.2 乙方开展期货居间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自律规则等。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 本合同委托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的资质、行为进行检查和审定;

  (2)有权对乙方介绍的客户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客户不予受理; (3)有权对乙方开发的客户进行统一客户管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4)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等对乙方身份进行公示,包括乙方姓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信息、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要求的其他信息;

  (5)有权对乙方居间行为进行管理、调查、质询和风险评估,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乙方应积极配合。当乙方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时,有权暂缓、扣除部分或全部居间报酬的发放、解除本合同并向协会通报等;

  (6)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自律规则等变动情况,对本合同进行相应修改或调整;

  (7)为乙方开发的客户提供开户、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保证金管理等服务; (8)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发放居间报酬,乙方从事居间行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居间报酬,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税费; (2)保证提供各项材料真实无虚假,自愿接受证监会、期货业协会等主管机关监管,如基本情况及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发生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不得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期货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协议等;

  (4)不得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资料变更、密码重置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5)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6)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唆使客户频繁交易;

  (7)不得提供期货行情信息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但机构已获得监管部门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除外;

  (8)不得对客户期货交易的收益作出承诺,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共担风险; (9)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10)不得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1)不得同时与两家(含)以上期货公司存在受托开展介绍业务关系,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公司介绍;

  (1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居间报酬、风险管理金及支付方式

  5.1 本条所称居间报酬仅指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居间的报酬,如乙方提供其他期货业务居间服务的,相关报酬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补充约定。

  5.2 乙方介绍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入金后,可以认定乙方提供的'期货经纪居间服务成功,从乙方介绍客户发生实际交易起,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3 甲方根据乙方介绍客户创造净手续费收入(剔除成本后)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居间报酬支付给乙方,具体以甲方实际支付的居间报酬为准;

  5.4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支付的居间报酬均为含税价,乙方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其所得的报酬中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代扣代缴;

  5.5 甲方每月从支付给乙方的居间报酬中提取10%作为风险管理金,用于弥补乙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违规行为或乙方介绍客户发生风险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损失总额超过风险管理金的,乙方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5.6 当提取风险管理金达到时,将不再提取;

  5.7 若居间合同终止后满六个月,乙方未发生任何业务风险或损害甲方利益情形的,甲方应在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合同期内提取的全部风险管理金,但不支付相应的利息。

  5.8 甲方每次为乙方办理居间报酬划转的最低限额为元,如乙方当月应付报酬不足上述标准的,则由甲方暂代为保管,累计至以后月份达到最低限额或合同终止时划付。

  5.9 居间报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扣除风险管理金后,甲方在每月第十五个工作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转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10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支付居间报酬账户及账号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本合同任何条款、本合同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合同任何条款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7.1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文件。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3 乙方若从事合同约定的禁止情形或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条款及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8.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8.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给客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 本合同附件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附件中双方所留的地址即为法定通讯地址,一方按此地址寄出的函件,即视为对方已收到;一方地址如有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一方,在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已经交寄的函件仍为有效。

  11.3 本合同如与国家法津、法规和规章以及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地方期货业协会等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地方期货业协会的规定为准。

  11.4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方(甲方):

  居间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盖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合同范本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非甲方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元。

  保证金可以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待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资金、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标准仓单等,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抵押关系形成后,甲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使用或转移乙方的抵押物作为必要的保证金或用以减少乙方帐户赤字以维持帐户借贷平衡之用。在合理的时间内,甲方将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确认此项抵押物的使用或转移。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甲方因上述财产处置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利息或收益。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的通知单独向乙方发出。

  第三章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及法规法律、交易所规则的变化对自已持仓的影响。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可用资金÷持仓保证金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当乙方风险率<0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并禁止开新仓。当乙方风险率≤-40%时,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o;当市场价格急剧变化,甲方有权采用动态风险控制原则,当乙方风险率达到上述条件时,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o。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上述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无论此种方式是否通知到乙方,甲方均于第一时间在交易营业场所为乙方提供书面通知,由乙方自取。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结算后,按照在甲方营业场所内自取方式向乙方提供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含追加保证金通知)、其他交易所通知以及甲方通知文件。甲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为乙方获取客户交易结算单及其他事项提供如下其中一项服务:传真( )、网上查询( )。

  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在甲方结算部自取书面交易结算月报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甲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为乙方获取交易结算月报提供如下其中一项服务:传真( )、邮寄( )。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上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含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索要。如果甲方在开市前没有收到乙方的索要申请,将视同乙方已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含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乙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上月交易结算月报,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索要。如果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索要申请,将视同乙方已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每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对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月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此款约定时间内既未对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确认,也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无论何种原因,均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甲方不再接受乙方提出的异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章 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任一人均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如果两人以上同时签名付款有效需作特别说明,否则,资金调拨人中任一人签字均为有效。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_________(注:法人客户需加盖财务章)

  第十九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有效地址和号码: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声明,乙方的授权人员有权行使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甲方也可以直接选择与乙方的授权人员直接联系/或者履行合同的条款。乙方授权人员的行为由乙方直接承担其结果。

  第六章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应当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章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返回经签字确认的客户交易结算单,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提取或者调拨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凡乙方在当日客户交易结算单上进行的签字确认,视为乙方对此日以前所有交易及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直接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及标准仓单等。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

  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合同附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交易异常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章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处置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拆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未办理书面销户手续,在一年及一年以上既无资金余额,又无交易记录的情况下,甲方视乙方为自动销户,解除甲、乙方的合同关系。

  第十五章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货合同范本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经纪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充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经签署了《客户声明》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保证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以及不具有《客户声明》中规定的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如果乙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账户,或者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结清乙方持仓,并且不退还手续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了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双方认为本合同条款含义明确,没有发生歧义。

  第二节 委 托

  第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即甲方不得代乙方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对乙方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为非甲方从业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 甲方在相关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乙方的保证金。

  第九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动用乙方保证金。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乙方的保证金可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甲方交存。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及交易所确定的其它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乙方可以授权甲方将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具体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质押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当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新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规定乙方不得开新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且该通知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账,并以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形式向乙方报告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

  第十六条 乙方的出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甲方开户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的资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提取或划转的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该协议的约定执行。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特别指定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和交割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是指,乙方在自行行使指令下达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指令下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指令下达人与乙方同样有下单、签署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及保证金追缴通知、异议提出的权限。如乙方对本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章)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章)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对上述指令下达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章)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资金调拨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是指,在乙方自行行使资金调拨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资金调拨人与乙方同样有资金调拨权限。甲方以收到指令的时间先后为准,执行调拨款项。如甲方在同一时间点收到乙方与其增加的资金调拨人不同的调款指令,则按乙方的调款指令优先执行。如乙方对本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章)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章)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对上述资金调拨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章)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章)有效

  如乙方系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由前述资金调拨人签字(或盖章),并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表示确认,留样如下:

  第二十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用于资金调拨的银行结算账户。乙方约定的乙方资金调拨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结算账户账:________________(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乙方变更上述期货结算账户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甲方处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甲方确认,方始生效。

  乙方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乙方期货结算账户和甲方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甲方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乙方有义务保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乙双方约定以在甲方的电脑网站公告或甲方的电脑网站查询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的,甲方的电脑网站也应为乙方的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电脑网站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上述通讯工具上发布(或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通知等,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审核本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两种签章时,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注意标准核对相关签章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应通过书面或传真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应当由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以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只能将资金调回乙方的账户,传真件上的内容和签字(盖章)是否清晰,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乙方的传真指令被甲方确定为有效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将调拨指令的原件快递至甲方的营业场所。当甲方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变更上述特别指定事项(如变更指令下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该通知后必须附具经变更后的指令下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之签字留样),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生效。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未按前述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上述变更书面通知应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通知。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化交易等方式下达。甲、乙双方约定采用___________的方式下达指令。

  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采用以双方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为条件。

  第二十九条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应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交易指令单,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须与本合同规定的签字留样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指令。

  第三十条 电子化交易方式包括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网上自助委托交易、语音电话自助委托交易等下单方式。选择电子化下单方式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以及《电子化交易初始密码确认书》。甲方提供初始密码,乙方第一次进入系统后,应当即刻修改初始密码。密码是乙方交易身份的重要印鉴,由于密码泄露、失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对凡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乙方有证据证明是甲方责任的除外。因某种原因,乙方无法进行电子化交易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话,由乙方通过电话进行下单。

  第三十一条 以电话、电子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以何种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记载交易指令内容与交易结果的结算单据经乙方确认后,视为乙方已经知晓并确认账户的权益事项的变化情况。

  第六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为无效指令。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无效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品种、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缺少有效期限的,甲方将视为当日委托有效;缺少成交价格的,甲方将视为按市价交易;缺少开平仓方向的,甲方将视为开仓交易。

  第三十四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只限于当日。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不当延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但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乙方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三)交易编码输入错误的,乙方交易结果未在其编码内但确在交易所场内成交的,此交易有效,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以及调整保证金通知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甲方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甲方网站网上账单查询的通知方式。乙方选择 方式接收甲方的上述通知。

  作为上述方式补充,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电子邮箱的通知方式,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确认书。上述补充方式的账单一旦发送,也视为甲方已对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采取自取方式的,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_____分钟到甲方营业场所自取日交易结算报告或者有关通知,不取的视同收到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并且对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的已经知晓并确认。

  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_____分钟向甲方当面提出或电话提出。否则,视同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并且对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已经知晓并确认。(甲乙双方可约定采用其他情势变更情况下的通知方式)

  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签收、邮寄两种方式向乙方发出月交易结算报告,乙方选择__________接收月交易报告的方式。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的,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下列地址向乙方邮寄上月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的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邮政编码: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

  按照上述地址,乙方没有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乙方应在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之前提出,否则视同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并且对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已经知晓并确认。

  乙方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如无异议,应由乙方或乙方确定的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签字(及/或盖章)后于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之前,以邮寄、当面送交的方式交于甲方的营业场所。

  除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网站公告或营业场所公告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及有关通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传真或当面递交),甲方应当对所收到的乙方的书面异议进行确认。

  对每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的异议,应当在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前______分钟向甲方提出;对交易结算月报告的异议,应当在该交易结算月报告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月份的第七个交易日前向甲方提出。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的确认。乙方在甲方、乙方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外提出异议的,甲方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情形、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乙方有义务通过现场查询、电话查询、甲方网站网上账单查询、客户电子邮箱等方式随时掌握交易账户情况。因乙方未尽前述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下述方式来控制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保证自觉遵守。

  甲方以可用资金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可用资金的计算方法为: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

  前述可用资金计算公式中,持仓保证金指按照本合同规定,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占用按照甲方设定的`保证金率计算出的保证金数额;客户权益指乙方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总额,包括持仓保证金和可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 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正值,乙方可正常交易;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负值,但乙方的客户权益大于等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所计算出的持仓保证金金额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且不能开新仓;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负值,且乙方的客户权益小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所计算出的持仓保证金金额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强行平仓的通知,乙方应当在该通知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主动与甲方商定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为正值。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期货交易所以及监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甲方有权配合期货交易所、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调查与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平仓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平仓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依规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不应当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交易所规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 因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五十七条 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理实物交割的,甲方应当代理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甲方没有履行代乙方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乙方需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限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提出实物交割申请时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第六十条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甲方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六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 费用

  第六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合同附件一)向甲方支付代理期货交易和实物交割的手续费。

  第六十九条 甲方代乙方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内。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以信件、电子邮件、在甲方营业场所内或者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一经发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一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生效。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四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3.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所提供开户文件不完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出现保证金支付危机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移仓规则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甲方未能退付的乙方保证金,甲方将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的请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代理关系,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关系。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七条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七十八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九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乙方应遵循《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中的特殊免责条款。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节 其他

  第八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以甲方从业人员的身份活动,不得利用与甲方形成的期货代理关系,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代理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损害甲方声誉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本合同中由乙方或双方签署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声明》、《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知晓前述条款中涵义内容及明确相应之法律后果,及注意到有限制任何一方权利之条款,兹此,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一致及各自自由意思表示之基础上进行如下之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期货合同范本9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投资金额:(人民币)

  甲方开户期货公司:

  甲方期货帐户号码:

  甲方转帐银行:

  甲方转帐银行帐号:

  甲方和乙方经互相了解、信任,双方协商后同意,甲方自签字之日起将自己的投资资金(本金)及期货帐户交给乙方管理_____年,全部资金用以投资中国期货市场,乙方以技术合作形式参与投资。为保证甲乙双方合作顺利,特制订以下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须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提供期货投资账户与资金,委托乙方进行交易与操作。

  二.双方必须保证在合作期间投资资金能正常运作而不被挪用或者变更资金投向用途。

  三.在本合同签字后,甲方提供投资资金、期货帐户及帐户密码给乙方。

  第二条:利润分配

  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分利。在每季度末,帐户的累计纯利润在50%以内,甲乙双方投资收益以7。5:2。5分成,即甲方收取总投资收益的75%,乙方收取收益的25%,如果在每季度末时,帐户的累计纯利润在50%到100%,甲乙双方投资收益以7:3分成,即甲方收取总投资收益的70%,乙方收取收益的30%。如果在每季度末时帐户的累计纯利润达到100%以上时,利润额按5:5分成,双方各得50%。

  其中总投资收益=帐户总资金-本金。如果在本合同期内或期满时投资为亏损时,若亏损额度≤25%,亏损金额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监督

  为了解甲方资金进出情况和了解乙方的'操作过程,保障双方权益,在每季度末分配利润时,即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每季度末的第一个期货交易周到甲方开户的期货公司打印出甲方帐户的交易清单和甲方转帐银行存折的资金进出资料作为甲乙双方结算资料和保存资料。

  第四条:合同终止结算

  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年后的同一天为本合同终止之日。如果甲乙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双方可在此日期之后进行盈亏结算,盈亏结算方法按第二条的利润分配条款执行。当双方有

  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异议时,或着双方有一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时,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后续

  一.如双方满意互相的合作,可继续签订合同。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本合同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如果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条款,可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终止本合同甚至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争议。

  四.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合同范本10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以及期货市场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期货交易居间人,为甲方介绍客户。

  二、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期货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期货市场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

  三、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四、居间报酬

  乙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签约并打入资金后,即视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成功。乙方有权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要求居间报酬,居间报酬按照该客户上月向甲方所交纳的净手续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的《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执行。

  该报酬已包括乙方进行居间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如果乙方介绍的客户在合约履行过程中有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这甲方有权适当扣减乙方的报酬。

  五、如果客户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六、甲方每月从乙方报酬中扣除15%作为风险金,风险金交纳满一年后逐月返还,客户经理人离任时经离任结算后统一返还给该客户经理人。

  七、若乙方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指令下达人,则由此产生的相关结果均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每月10日前将全部所属客户亲自签收的上月交易结算单交付甲方市场部(或营业部),如逾期则甲方有权暂缓发放乙方的居间报酬,直至乙方将所有客户签收后的结算单交付甲方。

  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介绍到客户签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反合同、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为本合同必要附件,乙方承诺认真遵照执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期货合同范本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_________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_________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_________期货有限公司_________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_________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_________‰,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_________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期货合同范本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期货电子化交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期货经纪机构的传统业务运作模式。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期货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局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用于甲方向乙方完成交易结算报告及其他通知的发送业务,保证甲方法定义务的实现和基本服务的到位。甲、乙双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期货电子邮箱是指,甲方按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倡导统一规范送达的要求,定购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专项电子邮箱,通过互联网完成对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和其它通知事项发送业务服务。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甲方发送邮件的发送日志以及收件记录并保存,应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要求时提供相关记录作为第三方证据。

  第二条 期货专项电子邮箱的建立,旨在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诚信度的第三方,由其管理和存储客户数据,从而解决原有客户数据保存在期货经纪公司服务器、客户对数据没有控制权的问题,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诚信服务水平,有效保护客户利益。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首选方式。甲方须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按时向该指定邮箱发送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以下简称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四条 甲方承诺与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约定其发送业务的唯一身份,确保使用安全,并做到有效避免“垃圾信息”进入该电子邮箱。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及时登录到指定的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电子邮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的内容,对邮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当乙方邮箱的总邮件体积超过容量限值,甲方有权应用邮箱管理工具直接删除乙方邮箱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邮件),此操作不可逆,以保证乙方邮箱有足够空间接收甲方所发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首次登录邮箱时更改初始密码、自定义并全权管理邮箱密码。若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码或由于乙方密码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乙方信息泄露,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遇密码遗失(遗忘)无法登录,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送达时间延误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只能用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甲方发送的邮件,而无发送、转发等功能,如乙方将期货电子邮箱挪作它用而影响邮件接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无法使用期货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期货电子邮箱为专用邮箱,乙方不得将该邮箱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使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发送的客户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等,一经发出,依据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的记录到达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向乙方的送达义务;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异议,则该结算报告或通知即为双方所确认的事实,并可作为未来相关国家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甲方计算机系统无法完成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的发送业务时,应及时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系统故障等致使当日结算无法完成,甲方将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无法使用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时,应及时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向甲方了解。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对某一邮件是否发送到乙方的期货电子邮箱或对某一邮件的发送时间和原始信息有异议,应向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在收到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的书面举证要求时,提供其备份文件进行解密处理,同时提供该部分邮件的发送日志和接收记录,以及保存时间内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定《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未尽事宜,参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修改和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终止,须由提出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甲、乙双方签定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终止,无须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或终止《期货经纪合同》时,乙方应同时填写《销户确认书》后,甲方可注销该邮箱。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受权人(签字及/或盖章):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期货合同范本13

  甲方(委托人):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受托人):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定如下协议

  第1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甲方为获取投资收益,委托乙方就甲方资产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

  第二条 甲方所委托乙方管理的账户开户经纪公司为 期货有限公司,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以下简称:该账户)账户名为 徐 ,账号为888888,甲方自愿将其资金放入此账户,该账户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伍十 万元整,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前,不再另行委托他人为该账户管理人。

  第三条 特别声明: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账户管理人,全权负责该账户资金的投资管理和经营。

  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及决策方法,努力实现甲方投资收益最大化。乙方承诺该账户的最大投资风险不超过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

  第四条 甲方向期货经纪公司书面声明将该账户的指令下达权授予乙方。

  第五条 除了本合同中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而导致合同终止外,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2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乙方对该账户有管理权,决定甲方买卖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和方向等,乙方在期货经纪公司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甲方均予以承认。

  第七条 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但不能参与或干涉乙方的正常投资决策;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擅自变更账户的指令下达人。

  第九条 每3个月进行一次账户清算,规则如下:如果亏损,则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

  将亏损金额的50%汇入甲方期货账户;如果盈利,则转出盈利金额到甲方对应银行账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盈利金额的50%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条账户发生亏损的处理措施:当日结算后账户的损失额一旦达到账户初始资金额的50 %,即账户内资金权益不足2.5万元整,乙方平掉所有持仓,停止任何交易,并在3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总亏损金额的50%,作为共同承担的亏损,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泄露本账户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乙方利益。

  第3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委托管理期限届满;

  2、 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账户进行清算,并根据约定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不得泄露该账户操作策略或财务状况等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约定时限内未能按时支付对方盈利金额或者亏损金额的,应从应付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5章 本合同术语的解释规则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中提到的“账户”,除特别声明外,均指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并委托乙方管理的账户。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中提到的“盈利”指委托管理账户当前资金权益减去此账户的初始资金额后的正值;负值即为“亏损”。

  第7章 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将全部资金存入约定的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合同范本14

  兹委托_________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签章):_________证明人(签章):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期货合同范本15

  合同编号:137981

  兹委托 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

  身份证

  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

  身份证

  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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