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3-05-21 17:09:57 合同书 我要投稿

有关工程合同范文锦集八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关工程合同范文锦集八篇

工程合同 篇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这一次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别墅园林景观工程。

  2.工程地点:润成科技院内

  3. 工作内容: 别墅周边约5000 平方米景观工程设计及施工,施工内容详见甲方签审的施工图及图纸会审所涉调整内容。

  第二条工期

  这一次工程工期为60天,自甲方出具的开工书面通知书要求开工之日(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开始计算工期,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一)如遇下列原因工期顺延:

  1.未及时签审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计划;

  2.设计变更;

  3.甲方未能按期提交施工场地;

  4.连续4 小时遇雨和停水、停电;

  5.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项;

  6.遇不可抗拒因素。

  (二)竣工验收:

  1.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报告的5 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默认工程合格并进行竣工结算;

  2. 若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应确定整改方式及时间,再次验收程序同上。

  第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商定本项目免收设计费,这一次工程暂定造价520000元 (预算详见“合同附件一”) ;

  2.这一次工程按甲方审定预算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3.结算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收方量为准。

  4.合同签订后5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100000 元整;

  5.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5 日内,双方按合同第三条第2、第3 款办理结算,结算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总额的95%,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甲方付清余款。

  第四条 关于设计调整(更改)

  这一次工程涉及设计调整(更改)工程项目,待调整资料完善并经甲方签审后,工程量及造价按本合同第三条进行增减。

  第五条保修期

  1. 保修期:从乙方递交竣工报告后的第七日起算,保修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植物保活期一年,工程部分保修期为一年。

  2.成活率:植物管护移交时按行规达到95%的成活率。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保证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保证施工所需用水、用电;

  2. 合同签定后三日内审定乙方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负责协助办理施工的'各项进场手续。

  4.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5.若施工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付款。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签审的施工图和确定的变更通知内容,结合有关规范组织施工;

  2.接受甲方指派监理公司的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的管理;

  3.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4.负责施工中的成品保护;

  第七条 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及责任

  1.甲方现场代表:甲方代表作为现场签证代表;

  2.乙方现场代表:乙方代表作为接受甲方书面通知的代表

  第八条 建筑材料的认定及采购

  1. 乙方应按设计要求对建筑材料自行采购,涉及装饰及灯具建筑材料需经甲方认定后方可采购。

  2 .设计建筑材料变更须经甲方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乙方方可购买。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顺延竣工期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甲方对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补救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的机械设备调运等实际损失;

  3.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或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超一日,按合同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且无故拖延时间影响工程进度,每延一日,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双方约定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2

  需方:

  (甲方)

  供方:

  (乙方) 合同编号:NO(门窗)0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为了规范建筑门窗购销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建筑门窗用途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层次:__________________

  2、建筑门窗供应要求

  2、1本合同中的单价是指门窗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的价格。

  2、2交货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其它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结算和付款方式

  3、2结算方式:

  3、2付款方式与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技术要求

  4、1乙方供应的产品应严格执行并符合__________标准,(标准名称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乙方应随每批产品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

  4、3产品运输方式及包装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验收标准,按该产品的`国家标准验收,如尚无国家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

  5、2 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质

  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3 如发现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甲方应在48小时内向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和门窗分中心报告,同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及时分析解决。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封存不能使用。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6、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有关条款及双方的约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6、2 如另行商定责任赔偿规定的,应在8、5“其他约定”一栏中予以写明赔偿方式、方法与金额。

  7、解决争议的方式

  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分中心进行调解或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8、其他约定事项

  8、1 乙方在门窗运抵交货点后,甲方应提从堆放场地,并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

  8、2 乙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供货时,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造成后果乙方负责。

  8、3 甲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缴付货款时,应及时主动通知乙方协商解决,否则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8、4 如遇人为不可抗拒因素(如台风、洪水等)和其他不可预见事故发生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8、5 其他约定:

  9、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建筑门窗分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工程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伊宁市安兴煤矿排水渠工程

  2、工程地点:安兴煤矿

  二、工程工期及施工标准、要求

  1、合同工期:本工程于20xx年6月10日开工,至20xx年6月30日竣工,工程期共计20天。

  2、施工标准:

  (1)井口至联合建筑段水渠为暗渠,水渠净高90cm,净宽90cm,混凝土浇筑厚度为10cm,混凝土比例4:2:5,铺设6#钢筋,水渠上面加盖板。详见附图1

  (2)炸药库至矿门岗段水渠为明渠,水渠净高为80cm,下口净宽80cm,上口净宽130cm,混凝土浇筑厚度为10cm,混凝土比例4:2:5,铺设6#钢筋。详见附图2

  3、施工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要求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总体坚实、牢固,砌体砂浆配合比准确,砌缝内砂浆均匀,勾缝密实,水渠伸缩缝为5m,水泥砂浆抹面,保证抹面的厚度,砌体内侧及沟底表面平整光滑、直顺,排水顺畅,不得有裂缝、脱落、空鼓现象,整体外观达到直线段顺直、曲线段圆滑,无折点、起伏。

  三、工程价款及支付

  1、工程单价

  大写:叁佰捌拾园整 /平方米,小写:380/平方米。

  2、本工程造价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按工程单价据实结算。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施工初期甲方预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98%,预留2%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如数退还质量保证金,价款支付为现金支付。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负责对乙方施工质量抽检和监督,对不合格的材料责成乙方调换,对不符合施工要求和标准的施工段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并重新施工建设,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负责施工地点的社会协调,保持有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

  (3)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7天内组织验收。

  2、乙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要求,做好施工工作。

  (2)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严格实行自检制度,做到完成一项,合格一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尽量提前完成施工任务。

  (3)自行采购本工程所需材料,采购的材料必需符合设计、施工标准、要求。

  (4)清整出的.土方应合理堆放,不得随意乱放,更不得向沟内堆土,待工程结束后,负责将清整出未使用的土方清理到指定地点。

  (5)在施工期间,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验收前未经甲方允许,设备不得撤离场地,否则视为违约。

  (7)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决算书编制完毕,并递交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后形成正式的工程决算书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并提供相应数额的正式发票。

  四、工程验收

  1、当该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7天内安排验收工作,并告知乙方参加验收。乙方自提出申请验收报告7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验收的,则视为该工程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运行正常,通过验收。

  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若需启用,须与乙方协商,经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经乙方同意启用,将视为通过验收。

  3、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

  五、验收标准

  本工程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按照施工标准和施工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保修期。

  六、保修期限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负有保修责任,保修期一年。本工程在交付使用过程中,如发生砌体裂缝或倒塌、抹面脱落、空鼓现象等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事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八、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4

  甲:

  乙:

  一、维护范围及内容:

  ⑴ 该网络工程故障维修 。

  ⑵ 该工程软件故障维修(包括系统安装,系统还原,系统更新,定期检查,)。

  ⑶ 网络工程每月一资定期检查。

  ⑷ 工程应用最新信息传播。

  ⑸ 提供技术支持。

  二、维护方式:

  ⑴ 突发故障的上门维护:在接到甲方的电话通知后,乙方必须最迟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上门维护。(如有特殊意外,双方调解处理)。

  ⑵ 每周一次定期探访维护系统,对用户的.系统进行优化配置、调试好应用软件及相关硬件设备,使系统达到更高使用效率。

  三、收费:

  项目实施完毕后一年内免费提供产品及工程的维护和检查,终身优惠提供 项目升级及维护。

  四、双方责任。

  ⑴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内必须尽职尽责提供工程维护项目里的服务内容,甲方要求服务的联系方式为电话联系,甲方发出维护请求后,乙方必须在20—120分钟内上门服务,如有特殊意外,双方调解处理。

  ⑵乙方在为甲方硬件维护的过程当中,如碰到硬件寿命终止或无法维修时,由甲方自出更换新配件或是可用配件费用(其中更换零配件负责安装费用属于免收范围)。如甲方被维修的配件为乙方所提供,则根据产品正规保修细则履行。

  ⑶乙方在为甲方更新系统、工程服务的过程当中如碰到必须购买必要特殊的工具或软件,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五、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议。

  六、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 日

工程合同 篇5

  单项选择题

  1、施工合同文本规定,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应( )。

  A、经工程师批准

  B、经发包人批准

  C、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D、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

  2、工程师直接向分包人发布了错误指令,分包人经承包人确认后实施,但该错误指令导致分包工程返工,为此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承包人( )。

  A、以不属于自己的原因拒绝索赔要求

  B、认为要求合理,先行支付后再向业主索赔

  C、不予支付,以自己的名义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

  D、不予支付,以分包商的名义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

  3、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自己的权力范围,下列情形中的( )不属于工程师的权力。

  A、检查承包人现场同期的记录

  B、指示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来源:学易网

  C、当工程师与承包人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时,工程师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

  D、把批准的索赔要求纳入该月的工程进度款中

  4、在现场考察时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介绍工程情况,投标人由此得出的推论是( )。

  A、由业主负责

  B、由设计单位负责

  C、由承包商负责

  D、由业主与承包商各负一半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过清点后,应当由( )保管。

  A、发包人

  B、承包人

  C、工程师

  D、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

  6、因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管理不当,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应当要求( )给予补偿。

  A、监理人

  B、总监理工程师

  C、发包人

  D、发包人和监理人

  7、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应直接对( )负责。

  A、业主

  B、监理工程师

  C、承包商

  D、分包商

  8、按施工合同示本规定,施工现场内由承包人采购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应当由( )办理保险。

  A、发包人

  B、承包人

  C、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D、监理人

  9、颁发接收证书之日即为()。

  A、竣工日

  B、合同解除日

  C、缺陷责任期结束日

  D、完工日

  10、设计招标应采用( )方式进行招标。

  A、公开

  B、邀请

  C、询价

  D、方案竞选

  11、能够作为保证人的为( )。

  A、法人的职能部门

  B、公司

  C、学校

  D、幼儿园

  12、某订购合同300t水泥的合同内列明第一批供货200t,第二批供货100t,并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第一批水泥按时交货,第二批水泥虽迟于合同约定15天交货,但未对工程施工产生不利影响,则采购方( )。

  A、不必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B、按300t的数量计算违约金

  C、按100t的货款计算违约金

  D、按逾期15天的时间计算违约金

  1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 )。

  A、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

  B、由发包人负责检验

  C、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D、不合格可使用

  1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 )。

  A、发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承包人承担

  C、承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承包人承担

  D、承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发包人承担

  15、工程建设施工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 )。

  A、由施工单位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

  B、由设计单位全额承担

  C、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D、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设计变更范畴不包括( )。

  A、增加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B、删减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交给其他人实施

  C、改变承包人原计划的工作顺序和时间

  D、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来

  17、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是( )。

  A、定金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18、与邀请招标相比,公开招标的最大优点是( )。

  A、节省招标费用

  B、招标时间短

  C、减小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不违约的风险

  D、竞争激烈

  19、如果由于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 )。

  A、正常监理工作

  B、附加监理工作

  C、额外监理工作

  D、新的委托监理合同工作

  20、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申请执行。

  A、行政管理机关

  B、人民法院

  C、仲裁委员会

  D、调解委员会

工程合同 篇6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经双方商定,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 1 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养护期 年 总日历工期: 工作日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2·1 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求,甲方负责清理绿化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及其他垃圾影响绿化施工的其他杂物。

  2·2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及养护期内的电源和水源。

  2·3尽一切可能为乙方提供便利,并负责协调解决乙方施工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穿插配合和工种统筹问题。

  2·4为乙方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及保护要求。

  2·5确保乙方施工和养护人员不受外界侵扰,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2·6遵守合同条款、准时支付乙方款项,否则影响工期和乙方误工费由甲方承担。

  第3条 乙方工作

  3·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不允许转包和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2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标书附件上要求的树种、规格、数量及种植规范施工,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程。

  3·3本工程所有树种栽植后乙方要精心管护,不得出现缓苗,以保证绿化效果。

  3·4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不得污染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3·5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保护要求,并保持一定距离。

  3·6乙方不按时完成施工及养护,责任由乙方全面负责。

  第4条 工程验收

  4·1 乔、灌木成活率要达到95%,养护期满后成活率要达到 00%。

  4·2工程验收分阶段进行,所有工程完工后进行初验,为第一次验收,养护期满后一周内,乙方邀请甲方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

  4·3在工程施工和养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和补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4·3·1 树木主干、主枝记主要部分损伤或枯死的;

  4·3·2苗木规格未达到要求的

  4·3·3树木有明显偏冠;

  4·3·4病虫害发生严重的;

  4·3·5其他影响观赏效果及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4·4全部工程竣工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和报告,甲方在接到资料和报告后7日内做出验收报告。

  第5条 工程量核实确定

  5· 单项完工5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量完成情况报告。 5·2甲方在乙方提交报告的7日内确定工程量,逾期可视为同意乙方的报告。

  第6条 工程款支付

  6·1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 定苗款。

  6·2工程完工后,第一次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 。

  6·3养护期满,终验合格,付清全部款项。

  第7条 工程变更

  7· 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设计确需变更时,乙方凭甲方及设计人员签订认可的变更手续实施变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具体结算。

  第8条 养护

  8·1 绿化养护范围

  8·2绿化养护内容

  8·2· 做好乔灌木的病虫预测和防治工作,发现病虫害及时施药,保证绿化成果。

  8·2·2对弱苗、差苗要适时进行施肥。

  8·2·3草坪的修剪,每年不少于6次,绿篱、球类的修剪要保证新梢不超过6cm。

  8·2·4落叶乔木大型花灌木冬季进行涂白,常绿树冬季要进行缠草绳防寒。

  8·2·5保证绿地及人行道方砖内无杂草、无垃圾,清洁卫生。 8·2·6遇干旱要及时浇水。

  8·3绿化养护费用按照实际养护面积,每平方米 元。

  8·4绿化养护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不能按合同及时完工,每延迟一日,乙方须支付总造价的5%违约金。

  9·2施工及养护过程中,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5‰的违约金,剩余工程价款不予支付。

  9·3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否则应按银行利息结算。

  第 10条 争议

  10·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11 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1·1 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 12条 其他

  12·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2·2未尽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东莞市弘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进行机房噪音控制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具体条款如下:

  一. 工程依据和技术指标

  1、发电机组型号: 冷却方式: 台 数:

  2、技术指标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控制标准》噪声等效声级: 65 db(A)。

  评价点位置:

  所属区域:

  噪声标准:白天 65 db(A) 晚上 65db(A)

  注:

  1. 如果背景噪声级超过此治理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则以背景噪声为允许值。

  2. 根据GB3096-93规定,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1米,传声器高于地面1.2米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例如窗外1米处)。

  二、噪音治理要求:

  1、 噪音治理措施应当经济、有效、可靠,外表整齐美观。

  2、 噪音治理措施,不影响机组操作、维护、并应使得机房内有充足的新鲜空气进气量,以保证发电机正常运行。

  三、噪音治理措施

  采用机房全封闭,隔离噪声源方式。合理设计机房进风消音道和柴油机排气消音器。对机房内部作吸声处理以减小噪声扩散和减小室内混响声。具体治理项目见施工图和报价表。

  四、承接方式

  乙方承接甲方柴油发电机的噪声治理技术工程服务,承包整个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人工安装费用。

  五、完成期限

  在合同签定,乙方收到第一期款五天内运料进场施工,整个噪音控制工程在 天内完成交付验收使用。

  六、施工条件及协作事项

  七、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

  总工程费用为:付款方式:合同签定时交付定金; 主材料进场后付 ; 工程完工后 天内付清余款。

  八、其它

  1.若甲方无故不按时按额交付工程款,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天按工程总额2%的滞纳金。

  2.在合同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异议,双方应本着保证工程质量,保证使用要求及施工过度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起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遇双方未能解决则由乙方所在地法院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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