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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01 11:06:3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1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16篇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3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4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5

  船舶船长(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船航行、施工作业安全,确保本船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2、船舶航行、施工中,加强了望、谨慎操作,积极主动做好航行避让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船舶航次安全会议,组织船舶每周的安全检查,按项目部统一部署开展船舶安全活动。

  4、负责船舶长途调遣拖航封舱的安全工作。

  5、负责天气预报的接收和现场监测。

  6、服从海事局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业主、监理、海事局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指令。

  7、负责本船防洪防台防突风应急安全预案的落实。拖轮负责与之对应的非自航船舶的防洪防台防突风的.安全拖带避风工作。

  8、协调处理现场施工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或突发事件,对本船的重大或安全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负责船舶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大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领导下负责管理驾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驾驶部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做好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3、组织、督促驾驶部人员学习各种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负责保持舱面设备和属其、消防、救生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监督船员正确使用,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5、布置、检查、落实船舶防洪、防汛、防台、防寒、防冻等工作,保证船舶安全生产。

  6、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作业时在前甲板指挥操作及了望。

  7、协助船长制定、改进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设备,督促船员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船长汇报。

  9、船舶厂修时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电击等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0、在应急事故海难救助时,按船长指示组织船员进行抢救。(非自航挖泥船)

  大副是甲板部负责人:

  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船生活和卫生管理,在航行、施工、停泊时轮流值班,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技术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及行政、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法令。当船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离船时应暂代理执行其职责。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7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职能分工:

  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航船舶及岸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 定义

  本制度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公司所属船舶。

  3. 实施细则

  3.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3.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

  3.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3.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3.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3.2.4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3.2.5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

  3.2.6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3.3 停航前,船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3.3.1主机应换用轻油,并确保管系中燃料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

  3.3.2 锅炉停炉前彻底排污(有蒸汽时上排污),排污后打入淡水到正常水位。

  3.2.3 轻油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轻油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柴油机。

  3.3.4 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3.3.5 关闭高低位海底阀、有关通海阀、主机海水进出阀、主机淡水进出阀、膨胀水箱出口阀、副机海水进出阀等机舱有关阀门,切断有关机电设备的电源开关。

  3.3.6 检查备件、物料库存并封存。

  3.3.7 各部门长应督促本部门人员关好房间内所有门窗以及电器电源,现场检查后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

  3.3.8 做好交接工作,各部门人员应与部门长进行交接,部门长应与停航值守人员进行交接。

  3.4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盗工作,定期巡查备件、物料等库房,查看是否处于正常情况。

  3.5 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在指定场所吸烟,严禁游烟、躺着吸烟,严禁乱扔烟蒂,烟蒂一定要熄灭并放到有水的容器里。有油污的棉纱、破布收集存放在金属桶内,且远离高温热源,防止自燃。厨房用火应做到人走火灭。严禁私自使用取暖电器。

  3.6 值守人员应保持船舶各层地板、楼梯、栏杆、通道及机电设备的清洁、无油渍;维护保养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收拾干净。

  3.7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严格控制轻油使用,严禁船员私自处理船舶的燃、润油。每天1700-2100时,值守轮机员应启动应急发电机,操作时严格遵照《应急发电机操作规程》进行。应急发电机运行时,轮机员应每2小时在副机日志上记录油压、水压、油温、水温、排温、燃油柜油位、油底壳油位、冷却水箱水位等参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排除。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轮机部值守人员应做好电瓶充电外、空气瓶补气,压力水柜补气,洗浴水加热等工作;甲板部值守船员应及时开启船长房间冰箱。

  3.8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有关设备性能试运行工作,以保证这些设备处的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8.1 停航期间,甲板部值守人员应定期对通讯、导航仪器、系泊设备、货舱及附属设施、通风筒/孔、救生、消防设备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清洁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8.2 值守轮机员应定期对电瓶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值守机工应定期检查24V锚灯灯泡,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8.3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天巡查机舱、舵机房等舱室设备。

  3.8.4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周查看并清通主机机带海水泵、淡水泵的机械密封处漏水检查孔,每3天对主机进行手动盘车3转以上,每半个月左右启动主机慢车运转15分钟。

  3.8.5每周检查锅炉水位,每月手动拉开锅炉安全阀。 有关水泵(包括应急消防泵)应每周检查一次并手动盘车3转以上。

  3.8.6每台副机每周启动1次,运转10分左右,可以在不供海水情况下运行,但要保证有关机油、淡水温度正常。充分利用副机启动供电后,对有关设备进行短时间的运转。

  3.8.7分油机每周启动空转到正常转速后停机,锚机、舵机、甲板液压舱盖半个月运转一次。

  3.8.8 艇机、机舱通风筒风门等应急设备按规定检查试验。

  3.8.9定期对有关设备加油活络工作,防止设备锈住。

  3.8.10放空管路中残水,做好防冻工作。

  3.8.10值守驾驶员/轮机员应将有关设备的定期盘车、运转以及养护工作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3.9 船舶停航时应按规定要求显示信号,并应与附近锚泊船保持有效的联系渠道。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相互配合,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3.10 停航船舶无线电设备应保持可用,至少维持一种磁罗经可用以测得方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应保持正常开启。

  3.11 公司应当根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要,对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的岸

  基人员和值守船员进行定期应急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值班人员都要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值守轮机员还要熟练操作大型co2固定系统。

  3.12 值守船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或服务簿。

  3.13 停航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规定,并记载于《油类记录簿》或《垃圾记录簿》中。

  3.14 停航船舶应保持与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接收安全信息,并在每天0800时向公司报告船舶动态,1600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司报告船舶动态。

  3.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应立即向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15.1改变停泊方式或位置的;

  3.15.2负责停航船舶停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变化的;

  3.15.3船长或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的;

  3.15.4发现停泊水域有异常情况的;

  3.15.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应急方案

  1. 当台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威胁船舶安全时,公司应根据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停航船舶的值守船员,并采取保证船舶安全的相应措施。

  2. 如发生本船走锚的紧急情况,值守人员应立刻报告公司,并同时抛下另一锚,并且通报附近其他锚泊船。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尽快联系落实拖轮抵达现场,必要时应组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

  3. 发生船员伤病时,值守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采取临时急救措施,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尽快联系落实交通工具,将伤病员就近送抵医院救治。

  4.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用大声呼喊的方式发出火灾警报,同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有助于缓解或减轻火情的措施。值守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公司尽快联系落实救援力量,必要时应组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

  5. 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值守人员应立刻报告公司,并采取措施堵住污染源和甲板下水孔,使用防污器材进行清污。公司接到报告后,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救援措施,如联系污油清除公司或其他外援单位提供援助。必要时应组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赶赴现场协助抢险。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1

  1、锅炉点火时,应先向炉膛内预扫气,排净残留的油气后才能点火。每次点火不成功,再次点火前仍要先扫气再点火。每次扫气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严禁简化操作程序、直接点火或缩短扫气时间。

  2、点火时操作人员思想要集中。严格遵守操作步骤,注意合理站位,避开风门检查孔,防止回火伤人。禁止赤膊和穿着化纤工作服。

  3、手动点火是,应先点火后开油门。如喷油后不能点燃,应立即关闭油门,扫气后重新点火给油,防止爆燃。

  4、锅炉供气时,须先暖管,逐渐加温。操作蒸汽阀时要缓慢地进行。管路总阀装有泄气阀时,应先将泄气阀打开排放残水后再打开各截止阀供气。

  5、蒸汽管阀要有隔热防护装置或明显的`警示牌。在运行锅炉周围检查或其他作业时,要注意保持距离和采取措施,防止烫伤。锅炉环境周围要做到:无积油、破布、棉纱和燃油滴漏现象。

  6、锅炉运行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汽压、水位、给水等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纠正。禁止在汽压、水位不正常情况下工作。禁止在保护装置失灵或阀值不准的情况下使用。

  7、锅炉运行中发生灭火时,应立即关闭油门、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扫气,才能再次点火使用。

  8、锅炉停炉是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停炉后如有压力应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炉所需时间必须遵照规程,严禁缩短时间急剧冷却,以免造成事故。

  9、在拆卸锅炉的进入孔道、贴身角阀、旋塞龙头之类部件及各汽阀管道时,要确认没有压力之后,方可作业。

  10、清扫或检查锅炉内部时,要进行连续的充分通风,并确认无残留瓦斯、余热,炉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5度。同时遵守《封闭舱室作业的安全规定》。

  11、清扫锅炉外部时,对脚手架、炉门、吊具等要事先检查,确保安全。

  12、检修、调整锅炉点火器时,禁止手持点火器观察发火情况等带电作业,以防高压触电。

  13、一旦锅炉发生烧干事故,应立即停炉冷却,严禁突然给水。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2

  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13、多人操作要密切配合,步调一致,统-指挥。起吊前,应待操作者的手、脚离开绳索或链条等的结合处后才能指挥起吊,以免轧伤手指和压伤脚部。

  14、吊运、装卸物件,必须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人不准站在死角(下风);攀登高处作业要步步留神站稳,防止踏空坠落。

  15、叠堆物件要稳妥,不能过高;堆放圆管等类物件要垫妥,防止倾斜、滚动而倒塌。船上堆放物件不得靠近船舷、舱口、梯口等开口的边缘处,防止坠落。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6、使用一切把杆、浪风绳索与桩头时,应与架空或地下高压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抨底要紧固牢靠;绳索的数量和位置要适当,浪风绳应有专人负责收放,昕从指挥,统一行动。把杆使用前,必须经过试吊,严禁超负荷使用。

  17、使用滚杠搬运物件时,攘杠直径要统一,应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速度不得过快,地面必须平正结实,滚杠不得用手一把抓,手指应放在管口内,防止滚杠轧伤手。

  18、摇绞车时,必须听从指挥。绞车停止时必须将刹车刹紧,以免发生倒车摔坏机件和伤人。

  19、使用三角架时,必须选择适当位置,杆架脚要固定扎牢,以防倾斜倒塌。

  20、使用手拉葫芦或千斤顶时,挂架或上下支撑要牢固,一人撤拉不动时,禁止多人硬拉硬撤。使用千斤顶必须衬垫平稳,使用两个以上千斤顶时,应同步平稳升降。千斤顶禁止长时间地作为支撑之用。

  21、使用卷扬机要固定牢固,开车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操纵者应昕从指挥和看清指挥信号,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开车后,钢丝绳两侧不准有人。卷扬机滚筒上的钢丝绳应留有不得少于3至5圈。

  22、要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3

  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

  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

  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

  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400吨的.记于《轮机日志》;

  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

  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

  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

  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

  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总则

  1、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公司分管总裁和总裁负责。

  3、公司各部门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调配、人事任免、人员进出必须经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人事调令为依据。各部门发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资、劳保、社会保险金、职工培训等事项,必须经人事部合议会签。

  二、聘用

  1、对缺岗和预算招聘名额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定向对口专业学校招聘,严格任职标准,择优录用。

  2、用人部门根据缺编情况提出补员报告,注明需求人数、任职标准,经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后,由人事部办理。

  3、人事部查阅人才信息库存或发布招聘信息,标明所需岗位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身高、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等)。

  4、用人部门及其它部门可以推荐适任人选,但不得低于该岗位的任职标准,同时必须由推荐人签名并注明与所推荐人选的关系。

  5、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对报名和推荐的人员进行初审和面试。

  6、人事部通知初审合格者参加笔试或口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出卷、阅卷,确定适合人选。

  7、人事部将适合人选名单及个人履历表报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8、人事部依据审批结果通知录用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携带体检证明到人事部报道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

  1、公司实行总员额控制下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

  2、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员工属不称职或犯有严重过失,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前35天由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报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据“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做好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如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4、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或新聘人员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在一周前通知对方。

  5、新聘人员试用期满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试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实、报总裁批准后予以转正或解聘。试用人员的试用期限可视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晋升

  1、公司对各级行政管理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对拟晋升的聘任人员由人事部根据总裁办公会意见组织考核鉴定,并将考核结果报总裁办公会讨论,总裁批准。

  2、公司对某些空缺的干部岗位适时推行竞聘上岗。通过公开岗位、公开要求,推行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专业特长的干部岗位,由人事部根据总裁意见,直接办理聘任试用手续。

  五、调配

  1、调配系指船员在公司所属船舶内、及船岸之间的调动,或船、岸工作人员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

  2、高级船员的调配由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3、普通船员在公司船舶间的调配由主管部门或船舶提出建议,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批准。

  4、船岸之间、岸基工作人员的调配由部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5、调配时应填写“岗位调配表”。

  6、人事部根据总裁审批意见下达调配通知。

  7、解聘:

  (1)、员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辞职,要求辞职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部批准后,船舶或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

  (2)、辞职的员工如受过公司出资培训的,需按规定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若员工未能按劳动合同规定而擅自辞职,公司不发给任何书面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索赔一定的损失费。

  (3)、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岗位的员工、以及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人事部批准后予以辞退。

  (4)、辞职、辞退员工必须在离开公司前交清工作和办妥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5)、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为九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辞退。

  (6)、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七、考绩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其所属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人事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或平衡,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月效益系数的发放标准。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统一组织年终综合考核。

  3、年终综合考核采取个人书面述职(总结)、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评选优秀员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据。

  4、对考核不适任的员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如不服从调整或调整后仍不适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八、培训

  1、为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门和船舶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不得拒绝参加。

  2、船舶应在每年底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向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训需求,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审核后分别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轮机部、驾驶部、酒店部,及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3、岸基其余部门在每年底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4、人事部根据各部门和船舶的培训需求编制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总裁和总裁审批后由各部门和船舶实施。

  5、船员适任证书和各类专业考证培训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资的临时性培训,各需求部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职能部门和人事部会签,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三船、人事部均应建立健全培训台帐。

  九、退休

  1、公司员工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者,应办理退休。

  2、对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经总裁批准,可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返聘使用。

  十、临时工的管理

  1、船舶开航期间可聘用少量的临时工,临时工的岗位、名额由酒店管理部确定,人事部会签,总裁批准。

  2、驻船经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确定的名额内提出招收临时工的报告,并注明拟安排的岗位,经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准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临时工。

  3、驻船经理必须将所招收的临时工的个人资料、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及时报船长、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备案。

  4、驻船经理必须安排专人对所招收的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员工手册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达到上岗标准。

  5、公司对临时工实行定岗培训、定岗使用,原则上不予调配,以保证人员素质。

  十一、附则

  1、本制度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在适当时间再作补充规定。

  3、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5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细化本企业原有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审批要求,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要求

  4.2.1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道门关闭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关闭前,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舱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检查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进入舱室检查应携带手电筒和哨子,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采取“拉网”的方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过程中应吹响哨子,发出“封舱”的呼喊信号,提示和告知舱内无关人员及时撤出舱外。监护人负责清点好检查人员数量和无关人员数量。生产主管/作业长、现场安全人员负责把关。

  b. 确认舱内人员已全部撤离满足道门关闭条件后,拆除舱口临时性安全防护工装和舱内临时照明,最后关闭道门。

  4.2.4道门开启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开启后应及时将道门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到位。

  b. 进舱前,应对舱内的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当测氧、测爆合格和舱内作业环境(通风、照明措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4.2.5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道门开启、关闭,按照《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6长时间封闭的密闭舱室初次开启道门及密闭舱室作业,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7涉及到已加油油舱的道门开启需要确认周边的环境是否存在交叉作业。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管理部门

  2.1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船舶入厂

  3.1.1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安全施工准备

  3.2.1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a)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h)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

  3.4.1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8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

  3.4.9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

  3.4.10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

  3.4.11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许拿东西,也不允许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

  3.4.12不允许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3.5起重作业安全控制

  3.5.1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

  3.5.2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固。

  3.5.3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5.4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方案。

  3.5.5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范,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

  3.6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3.6.1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

  3.6.2 220v以上的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

  3.6.3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

  3.6.4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

  3.6.5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6.6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

  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

  3.6.8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

  3.7交叉作业安全控制

  3.7.1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

  3.7.2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7.3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

  3.7.5当作业可能存在因别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警戒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8切割船体结构钢板的安全措施

  3.8.1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

  3.8.2切割的顺序应使内应力缓慢释放。

  3.8.3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内,除非搭设了牢靠的踩踏结构。

  3.8.4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至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时核算强度)。

  3.8.5被切割的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

  3.8.6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在钢板可能的脱离的运动方向。

  3.8.7严禁把所切除的钢板直接扔下,应用适当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离。

  3.8.8被切除的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内。

  3.8.9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业或其它影响他人安全的.交叉作业的条件。

  3.9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

  3.9.2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须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

  3.9.4上班严禁窜岗、打逗,严禁喝酒。

  3.9.5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则,做到工毕场清。

  3.9.6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

  3.9.7清油施工应确保周围环境干净,如发现滴漏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油箱处理洁净,施工结束后,油箱要及时吊下船。

  3.10受限空间安全控制

  3.10.1受限空间的范围包括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

  3.10.2进入上述舱室的条件:

  a)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气体已清除。

  b)已进行了充分的通风并保持通风。

  c)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内有人,请勿关门”的标识或有类似作用的其它标记。

  3.10.4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人监护。

  3.10.5上述舱室必须保留安全通道。

  3.10.6任何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都要认真检查里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闭。

  3.10.7进入上述舱室进行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定。

  3.11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业场所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3.11.2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3.11.3水上作业(包括舷外作业、码头带/解缆作业、进/出坞带、解缆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3.11.4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气割工、打磨工必须按规定戴相应的防护眼镜。

  3.11.6电焊工必须戴面罩。

  3.11.7涂装工必须戴风帽。

  3.11.8进入烟尘场所或其它有毒场所应带防尘/毒口罩。

  3.11.9进入噪间超标场所应戴耳塞。

  3.12施工结束

  3.12.1各有关部门及时将各自器材、设备、材料及照明灯具等撤离,并进行整理、检查,避免遗失。

  3.12.2单船总管督促全船清扫清理,并进行检查。

  3.12.3船舶离厂撤除本厂消防器材。

  3.13船舶离厂

  3.13.1船舶修理项目施工结束,经营管理部通知后,维修船舶方可驶离码头。

  3.13.2由安全环保部收回船员持有的入厂证。

  3.13.3项目部组织对维修船舶进行离厂前联检确认,联检项目应包括:本厂灭火器是否已撤离下船;各舱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资;进厂申报的贵重物资完好性;其它应检查的项目。

  4、报告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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