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计划

时间:2023-06-04 15:07:28 计划 我要投稿

精选行动计划模板合集六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拟起计划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动计划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行动计划模板合集六篇

行动计划 篇1

  一、评估内容

  (一)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本单位感染管理组织体系建设、人力资源配置、院感专职人员及人才梯队建设情况等;院感管理委员会、感染管理科、临床感染管理小组三级质控网络构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情况。包括本单位专兼职人员持证上岗、专业技术水平和素质能力培养、继续教育培训及院感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院感“三基本”培训学习(含全员院感“三基本”理论知识学习、理论及操作考试、知识宣传普及和日常工作实际落实)等情况。

  (三)院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本单位消毒供应中心、手术室、产房、口腔科、医疗废物暂存地等重点科室规范化建设布局、工作流程、安全管理情况及各重点科室手卫生设施配备,规范化使用情况。

  (四)医院感染基础管理、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管理情况。包括本单位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无菌操作技术、标准预防与隔离、外来器械、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器械规范化管理及医疗废物管理等情况。

  (五)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情况。包括本单位多重耐药菌管理部门建设、多重耐药菌部门预警机制及监测工作、临床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微生物实验室能力建设等情况。

  (六)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本单位医院感染基础监测如:压力蒸汽灭菌检测、消毒灭菌剂检测、手卫生监测、重点科室环境监测、紫外线强度检测等情况。

  (七)医院感染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本单位院感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管理、医院感染实时监控、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院感相关数据及数据分析情况。

  (八)本单位院感工作及所辖村卫生室院感工作督导考核情况。

  二、评估方法

  自评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评估内容可参考《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实施方案(20xx-2015)》。

  三、工作要求

  (一)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均须认真组织开展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并请各级医疗机构填写20xx—20xx年医院感染管理主要工作指标数据(见附件)。以上材料于20xx年4月4日前报我委医政股。

  (二)县卫生计生委将于4月份起对我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市卫生计生委选择部分县市区和医疗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同时,根据县卫生计生委《开展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的实施方案》(卫﹝20xx﹞129号),对我县各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行动计划 篇2

  为提升城市品质,确保城市公共空间整洁有序,根据住建部相关工作部署和《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人行道净化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人行道净化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人行道净化行动,全面清理各类违规设施和占道经营,实现人行道无违规设置、无超范围经营报刊亭等城市家具、无乱停放、乱堆放共享单车、无占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无乱摆卖、无超门店经营、无乱搭建、无乱堆放、无“三乱”、无违规设置广告招牌和横幅标语、无乱挂晒、无废弃以及其它违规占道设施的目标。

  二、行动内容

  (一)整治报刊亭

  合理设置报刊亭位置,统一规定报刊亭规格样式,明确经营范围。对未登记的,依法取缔;对占用绿道、盲道和在宽度小于4米的人行道内设置的,直接调离;对不按要求设置、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亭体及其周边脏乱差且未限期整改的,撤销许可后,予以取缔。

  (二)清理废弃和各种占道设施

  依法调离或拆除各种废弃设施,全面拆除各种非法设置的、影响市容观瞻的或侵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宣传栏、杆件、箱体、亭体、阻车桩、隔离墩等违规占道设施,协调相关部门逐步推进“多杆合一”,“多箱合一”。

  (三)整治交通护栏

  联合罗湖区交通运输局、罗湖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开展交通护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商家私自开口破坏交通护栏行为,对残旧、油漆剥落的,进行刷新或更换,对设置不合理或与周边环境严重不协调的,重新设计或者拆除。

  (四)整治共享单车

  重点整治新增违规投放车辆,严厉打击乱堆放和占用绿地、盲道乱停放行为。对乱堆放的,约谈并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整改;对占用公共绿地乱停放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对运营企业进行处罚;对擅自在公共绿地行使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个人进行处罚;对其它违规停放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运营企业进行处罚。

  (五)整治占道停车和“僵尸车”

  联合罗湖区交通运输局、罗湖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全面清理“僵尸车”以及商家和市民私自设置的停车桩、车位锁等停车设施,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规占道停放行为,除按城管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将车辆拖走。

  (六)整治占道经营

  全面整治乱摆卖、超门店经营等现象,严厉打击占道洗车、修车等严重破坏市容环境和影响行人通行的违规行为,彻底拆除非法设置的各种伸缩雨棚。

  (七)整治乱挂晒

  充分发动社区居委会、物业等社会力量,协商建立或规定统一挂晒点,有效杜绝临街乱挂晒行为,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服或物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八)清理乱搭建

  全面排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不留死角。全面排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不留死角。

  (九)清理乱堆放

  全面清理暴露垃圾和乱堆放物品、物料,有效加强清扫保洁力度和冲洗频率,严格规范垃圾收集容器摆放设置。

  (十)清理“三乱”

  充分使用高压高温清理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会同公安等部门深挖窝点,拓展“三乱”打击力度和深度。

  (十一)清理违规户外广告

  按照户外广告整治要求,全面清理招牌、路名牌、导向牌、指示牌等各种违规户外广告。

行动计划 篇3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网治理、保障供电线路通道畅通,提高供电可靠性与县域经济同步发展,保证重大招商项目落户永寿,实现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本着“经济要发展,电力须先行”的战略思想,结合永寿电网发展状况和布局,确保供电可靠性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坚实、坚强、安全、可靠的供电,县政府决定成立永寿县中低压电网清理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信息办副主任

  成员: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园区办主任

  以及各局局长

  二、职责分工

  (一)县供电分公司是清理电网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清理电网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工作规划、资金落实、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县统计局负责相关统计资料整理和提供工作。

  (三)县安监局负责电网清理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协助镇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电网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五)县林业局负责协调、配合办理电网清理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活动中,林地征用、砍伐等相关事项,做好有关的`协调服务工作。

  (六)县广电中心负责电网清理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活动的宣传工作。

  (七)县城管局负责配合县供电分公司解决保障电网清理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八)各镇区是电网清理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工作的主体,全面负责本镇区电网清理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特别是相关村组的协调安排。配合县供电分公司做好电网清理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工作的规划、实施、验收等工作。

  各镇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清理树木通道、线路交跨等治理工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行动计划 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成效,20xx年,我镇制定"关爱行动"工作计划如下:

  1、认真排查,深入了解,确保关爱到位

  一是通过深入排查、走访确保关爱对象确定合理有据。通过深入排查、走访,全面了解关爱对象家庭情况、生活困难、学习表现等,将家庭经济困难、各项表现良好、真正需要关爱的对象纳入到关爱范畴内,确保"关爱行动"不流于形式。

  二是全面掌握关爱对象困难情况,依据对象个体差异量身定制工作方案,确保关爱措施出实效。分析、研判不同对象个体需求上的差异,提供针对性的帮扶和关爱措施,确保"关爱行动"出实效。

  2、多措并举,贯彻落实行动计划

  以助困、助学、心理援助为基本工作方法,根据关爱对象实际困难合理选择帮教志愿者,提供针对性关爱措施。

  对于家庭困难的关爱对象,按照"关爱行动"工作精神发放帮困金,同时对于有就业愿望但未能就业的对象,发挥安置帮教工作站的联动职能,帮助推荐其就业。

  对于就学有困难的关爱对象,协助其沟通解决就学上的政策障碍,帮助其顺利就学;对于学习有障碍的关爱对象,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指导其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督促其提高学习成绩。

  在"关爱行动"中,注重换位思考、沟通交流,将心理援助贯穿行动始终,预防或改善关爱对象的自卑、自弃心理。

  在"关爱行动"中,在注重为关爱对象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之外,同时应注意提供思想帮扶,帮助关爱对象理顺家庭关系,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3、注重联动,借助专业力量强化关爱实效

  借助青少年社工、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专业和职能优势,联动工作,解决关爱行动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强化行动的实效。

  通过落实上述三项工作措施,我镇力争在20××年,实现为关爱对象及其家庭切实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的工作目标,从而进一步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成效。

行动计划 篇5

  一、整治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

  具体工作目标是 年底。

  蔬菜农残检测整体合格率达到90%以上;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实施食品招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建立不合格食品招回制度。

  各综合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出厂肉品合格率达到100%确保“两证、两章”出证率达到100%区生猪屠宰企业达到国家Ⅱ级标准以上。市场(超市)冷库、肉类制品加工企业等经营的动物产品附证率100%;有效遏制运输、加工、贮藏、销售、使用病死、病害动物及产品行为;动物产品兽药、饲料添加剂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确保不发生经营、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行为;兽药、饲料生产企业产品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入厂检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确保对注水猪、病害猪不屠宰。

  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劳动防护用品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

  二、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全市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食用农产品、食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和水产品养殖场、屠宰(厂)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主要任务是开展以下八个专项整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针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生产加工食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大力开展治理整顿。全面普查生产企业情况,建立质量档案,推进10类产品生产企业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农副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小商店、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照经营问题突出和制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四)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餐饮单位卫生管理实现“五统一”管理,即档案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培训统一;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全区专项整治行动从 年 月下旬开始至 结束。

  第一。动员发动阶段制订具体方案,分解工作目标,落实整治任务,做好发动部署。

  第二。集中整治阶段围绕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全面开展检查,集中进行整治。

  第三。巩固提高阶段(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组织督查验收,完善相关制度,巩固整治成果。

  四、组织领导和分工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具体分工是全区专项整治行动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政府成立 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区相关部门组成,农产品整治组。由区农业局牵头。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二)区相关部门组成,生产加工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由质监 分局牵头。负责落实生产加工食品和有关消费品的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三)区相关部门组成,流通领域食品整治组。由工商 分局牵头。负责落实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四)区相关部门组成,餐饮消费整治组。区卫生局牵头。负责落实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工作。

  (五)市相关部门组成,猪肉整治组。由区农业局牵头。负责落实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六)区相关部门配合,新闻信息组。由区政府办牵头。负责组织专项整治宣传和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听取各乡镇、街道和各工作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乡镇、街道、各工作组实行联络员联系制度, 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监 分局。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有关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区域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各牵头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具体的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落实责任。全区专项整治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责任体系。各乡镇、街道要将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部门分解表》见附件)将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三)密切配合。全区专项整治工作量大面广、涉及部门多,加强协作。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围绕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协同配合,相互支持,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专项整治中,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本兼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注重实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整治工作不能走形式,要花力气,切实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取得实际效果。整治工作要标本兼治,治本上要下真功夫。要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

  (五)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要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正确引导消费。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会议,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行动计划 篇6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xx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xx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xx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xx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xx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xx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xx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xx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xx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xx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xx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xx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xx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xx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xx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xx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xx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xx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xx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xx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

  舶于20xx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xx年底前和20xx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xx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xx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xx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xx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xx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xx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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