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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2 20:39:5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

  一、加强预算管理,坚持审批制度

  1、学校年初要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预算。每月要编制月份计划,报总校审批,方可实施。

  2、学校根据总校安排报账时间,及时报账。报账同时,报下月支出计划,经总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3、固定资产购建和日常修理,单价在3000元以上或总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在年初预算时要负有专项说明,执行前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1、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

  2、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产机构不得使用。 3、严禁违反规定,巧设项目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统一发动、购买练习册,按人头收取班级活动费,强制保险等。 4、不扣留、挪用各种收费,足额、及时上缴总校。 三、支出管理

  1、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2、财务机构内部分工做到帐、物分开,报账员不兼任档案管理、财务保管工作。

  3、禁止在支出过程中变通、变造现象,保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4、因总校取消了小学招待费,需要烟、饮料、水果等招待物品时,及时到总校联系购买,总校不予购买或不批准购买,则任何人来校不特殊招待。否则谁擅自购买谁付账。 5、培训费报销程序及标准:

  (1)教育局文件——填培训卡——学区校长签字——会计处核销。

  (2)县内培训,车费10元,住宿费20元以下(有票据);

  市内70元以下车费,30元以下住宿费(有票据)。没有统一伙食安排的,市内每天补助5元,市外每天补助8元。

  (3)培训回来及时到总校核销培训费,过月单据不予核销。 6、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学校领导积极向总校反映,申请小额备用金,以保证学校急需的临时性支出需要。

  四、财产管理

  1、低值易耗品学校建立明细帐,由学校保管员及时记录、存档。

  2、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人,发生人员变更时做好交接手续,详细盘点。物品非正常损坏或丢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学校物品一律不许外借,外借不能收回时,保管员、外借人平均折款赔偿。

  五、档案管理

  1、报账员对文件、制度、报表、预算决算及重要合同,定期归档、审查、整理立卷。

  2、档案要有目录,并装订成册,防止丢失或毁坏。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3

  一、财务机房管理

  为了确保机房安全高效持久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只有财会室内部工作人员才有资格担任机房的系统管理员、数据录入员。

  2、所有机房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及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动用机房设备和上机操作;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上干私活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业务。

  3、运行会计软件的计算机必须放置在财会室。

  4、机房工作人员负责机房各种计算机设备的保管和定期维护,机房应设置禁火、禁烟、禁水等标志,以保证机器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无关人员不得进人机房。

  6、严格执行会计数据的管理规定,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预防计算机病毒,及时将有关存档的数据进行打印或者备份,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并交档案室归档。

  二、计算机管理

  (一)、操作权限控制

  操作权限是指系统的种类操作人员所能进行操作的权限。操作权限控制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管理员一般具有最高的权限。

  2、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凭证数据,如发现差错,应在输入计算机前及时映给凭证编制人员或系统管理员;已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在记账前发现差错,可按凭证数据进行修正;如在记账之后发现差错,必须另做凭证,采用补充登记法或红字冲销法,录入计算机。

  3、审核员只具有审核权。

  4、系统维护人员必须按有关的维护规定进行操作,除了系统维护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修改数据、源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的结构。

  5、出纳人员、会计软件开发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

  (二)、操作规程控制。

  操作规程控制主要指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是保证计算机会计系统正确、安全运行,防止各种差错的有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人员在上机操作前后,应进行上机操作登记,填写姓名、上机时间、操作内容,供系统管理员核实;

  2、操作人员的操作口令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和擅自上机操作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3、每次上机完毕,应及时做好所需的各项备份工作,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4、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和进行各种非法拷贝工作,以防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5、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三、软、硬件管理

  计算机系统都是建立在相应的软、硬件基础之上,加强软、硬件的管理是保障整个计算机系统安全、有效、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一)、软件管理

  计算机会计系统的软件主要是指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是由发人员根据具体会计工作,利用一种或多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软件。它用于配合计算机完成记账、算账、报账以及部分会计管理和会计辅助决策等工作。广义上的软件还包括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应用程序。

  1、必须购买和使用取得许可或授权的正版软件;其中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的规定,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2、计算机软件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应建立相应的软件使用记录,并保证软件安全性和完整性,对于磁性介质存储的软件要定期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以备在必要时能及时提供。

  3、正确使用各种软件,软件的使用必须报财务主管,经同意后登记使用,使用者必须是财会室系统管理员或者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操作人员,一般不得外借使用。

  4、指定专业人员对软件进行正确性、适应性和完善性维护。在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与所有软件商建立联系,及时获取软件商对软件修改、升级的情况,对拥有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升级,出现问题及时向供应商映,征求解决办法。

  (二)、硬件管理

  硬件包括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所有机器设备,对硬件的管理和维护是系统整个生命周期中最重要、最费时的工作,贯穿于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不断重复出现,直到系统过时和报废为止。主要由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系统管理员执行。

  1、妥善保管所有机器设备,实行责任制管理,使用者负责所操作设备的保管和清洁等基本工作。

  2、系统管理员定期进行硬件的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3、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进行故障分析和排除,建立设备问题处理记录。

  4、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时,由系统管理与维护人员共同决定,并报告财务主管同意后,再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和调试。

  5、按照正常使用需要,要购买必需的`工具书、工具,储备一定的零件、耗材,以备用。

  4、学校会计管理制度

  一、金计电算化岗位责任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范》的规定,结含广西中小学会计电算化工作实际,会计电化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一)电算主管位: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数件系统的运行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款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

  (二)软件操作岗位: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如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段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软件作岗位的工作可由(并且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

  (三)审核记账岗位: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审核记账岗位的工作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上述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规模小的中小学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给出的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二、会计电算化作管理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应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严格管理操作密码,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建议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中设置此项功能);

  (三)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四)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三、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的措施(如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等);

  (二)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如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等);

  (三)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如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应具备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如何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应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等);

  (四)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四、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电算化会计档察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会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程序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存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是在会计电算化情况下新的会计档案形式,在未打印成书面形式输出之前,应妥善保管并留有副本,并都应视同会计资料或档案进行保存;

  (四)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五)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六)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更改之后的五年

  (七)电算化会计档案使用规定

  1.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盒、计算机设备、光盘、微缩胶片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

  2.借阅会计资料,应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5、学校会计管理制度

  1、会计室是学校的安全要害部位,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会管理制度,各类帐目都必须做到帐册齐全、手续完备,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2、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财会室存放现金必须执行银行方面的统一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要报经校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3、会计室门窗、墙壁要坚固、防盗,设施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经、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箱),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出机关或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保险柜(箱)应及时关锁,钥匙会计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

  4、财会人员应按现金管理制度使用现金,一般超出现金支付数额的,要使用银行支票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特殊情况去银行取现金数额较时,必须通知总务处派员护送。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

  5、会计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陌生人不准进入财会室,非财会人员不准接触保险柜。

  6、会计室内不准吸烟或带入其它火种,注意做好防火安全。

  6、学校会计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受理货币流通的重要措施,加强对现金管理,也受好用好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支付教职工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费、退休金等;支付各种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个人的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差旅费;本市单位之间在转帐限额以下的小额支付等。

  二、库存现金在银行核定的数字以内,一般不超过三天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不得以条抵库。

  三、将收入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支用现金时从银行支取,不得坐支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五、坚持杜绝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等各种违法行为。

  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4

  1、学校总帐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等具体工作,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

  2、会计凭证每月按规定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一次按规定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3、各种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该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会计档案必须专人专室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科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交档案室保管。

  5、档案室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需要拆封的应会同财务科经办人共同参加。

  6、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7、本校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财务科科长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的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

  8、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复制的.,要经主管校长同意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

  9、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包括传票和汇总表)、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清册应保存15年,现金、银行日记账、会计档案的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要保存25年,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决算作永久保存,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单位的会计月、季度报表保存5年。

  10、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由财务科和档案室共同鉴定,提出申请报告,经校长室批准后,由财务科和档案室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同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未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永久保存的资料,在销毁时应当抽出,另行立卷。

  11、加强会计档案科学管理。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同时要努力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烂。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和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xx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一般设立会计、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为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各单位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必须按规定上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财务专业人员。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市教育局计财处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十条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可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特别是各项手续费、劳务费、回扣、折扣等)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等私设“小金库”现象。

  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资助学款,应统一全额缴入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统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帮困扶贫、奖教奖学等,严禁学校擅自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专项支出、教育费附加等支出。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对于招待费、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由校领导二人以上签字。要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中七项具体规定:

  1.招待费支出。学校公务接待遵循热情、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准学校间以任何形式轮流作东相互吃请,不准学校内部搞招待活动。招待费用按校务公开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职工通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招待费支出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经费的10%以内。

  2.考察费支出。学校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支出,团体考察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每项考察活动实施前,须将活动主题、参与对象、人数姓名、考察地点、费用金额和委托办理单位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申报(具体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批复单作为考察费用报销入账支出的附件。

  3.绩效工资支出。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严禁利用公用经费和其他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在平台外发放任何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严禁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4.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大额支出报销必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之外,还必须附注简要的情况说明。

  5.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款业务核算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效用。

  6.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资金3万元(含3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先向教育局办理报批立项手续;教育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符合规定数额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不管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办理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报送教育局,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印制的建筑专用发票,且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和承建单位及中标采购单位必须一致。

  7.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xx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及账务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为控制债务和规范程序,学校因事业发展确需借债的,必须事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定期清理负债。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合并、撤销两种情况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入支出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管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中小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审计及上级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财务内控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留存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四十一条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浙江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监制套印的各类票据;学校凭《票据购用证》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登记领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中小学校财会机构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市教育局对学校收费票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市教育局协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或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按照“校长负责制”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相关条款,各县(市、区)、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6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郭河镇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增强教职工民主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理财,积极有力地进行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私隐,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学校各项奖惩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3、内部资料、校刊、广播、校园网等校内发布信息媒体;

  4、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五、财务公开的组织

  1、财务公开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报账员(财务经办员)、教师代表组成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将财务公开的公示内容和照片资料留档备查。

  2、财务公开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学校财务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与重大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7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

  (一)报销凭证必须是由财政局或税务部门监制印发的统一票据,电脑发票手工填写无效。发票背面要有经手人、验收(证明人)、负责人亲笔签名,缺一不可,并注明用途。

  (二)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为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日期、汽(必须填写物品及相关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即无效。

  (三)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

  (四)按规定发放的加班费、补贴、劳务费等,均要填制十行单,按人员造册,注明编制单位、标准、工作天数,劳务费须注明所聘请人员工作单位。由部门审核后,相关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财务校长签批。

  (五)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

  二、现金、银行结算的要求

  (一)现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1、现金报销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2、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500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

  (二)银行结算注意的事项

  1、工作人员在当地或到外地购物,应有批准的预算计划,所持结算凭证为合法凭证方可报销。

  2、用款部门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暂付款(预付款单据),经审核制单后可直接到财务处开具支票、汇票、汇兑。

  3、使用支票付款时,应先取得对方的正式发票或有准确开支金额,由出纳填好日期、金额,用途和收款单位名称等,不得开出空白支票。

  (三)领取支票注意事项

  1、支票不能折叠,密码、日期、金额不能涂改。

  2、每月25日前办理支票转账手续。

  3、支票要在有效期内使用(转帐支票期限为10天)。

  4、作废或过期支票一律由原单位经办人员换取,校外人员不予办理。

  5、遗失支票由本人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因遗失支票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由持票人负责。

  6、支票领用之日起,在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借款和结账要求

  (一)借款:凡因公出差开会等需要,并且金额较,可提前借款,借款时必须由个人先填写借款单,经分管校长、财务校长签字后,方可到出纳员处借款,但应提前预约,以保证用款。私人用款一律不借。

  (二)凡因保管不善,造成现金丢失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三)结帐:公务活动结束后,必须凭原借条和报销单据在10天之内办理结帐手续。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算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列明具体结账日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校长审核批准。

  (四)采用转帐支票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采用汇票或汇款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三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由财务部门在有关经费中直接扣款,并且遵循“前帐不结,后帐不借”的`原则。

  四、经常性支出报销管理

  (一)办公用品、维修等专项材料:应附资产入库单,注明“消耗品”字样,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发票还须加盖政府采购定点供应章。

  (二)邮寄费:应取得邮政部门的有效发票。

  (三)差旅费:按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执行,出差开会培训的,需附有关通知。出差人回校后一周内需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数人一起出差使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时,要将每个人的`姓名都填上,内容填写要齐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负责人的签名,将出差发生的费用票据按规定在“差旅费报销单”后左上角整齐粘贴好,并附出差通知和有关会议通知。职工出差返回后应于一周内办理核销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款,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四)会议费:应为列入预算的会议费用,结算时应附省级部门会议通知等各项开支清单。

  (五)学历进修培训费:按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得报销旅行社出具的发票。

  (七)业务招待费按镇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6号)执行,并严格加以控制。

  (八)固定资产购建和修理费:应附资产入库单、政府采购申请表、标书、合同、中标通知书、预决算报告等。

  (九)小型维修支出,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报账时需提供批准的维修报告,单位招标文件。

  五、财务报销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财务报销基本流程

  报销人取得相关经济业务的合法原始凭证→按要求在合法原始凭证背面签字并在粘贴单上粘贴原始凭证→填制费用报销表→财务处审核凭证→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在费用报销表上签字→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核签→分管校长审批→财务校长审批→报销人将报销单据交出纳会计办理相关手续。

  (二)财务报销相关要求

  1、教职工到财务处报销,必须携带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的需有“入库单”;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培训的须有培训通知,参加会议的须有省级会议通知等。

  2、票据须分别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并经财务校长审批。

  3、报销发票、事业收据时,填写“费用报销(原始凭证粘贴单)”;报销差旅费,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发票要整齐地粘贴在左上角,并在封面上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封面内容必须一致。

  4、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5、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不予报销。

  6、报销时间规定:每周三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顺延。

  3、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更好地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对预算内外资金支出做到事前有计划,量入而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一支笔。每一张原始单据要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入帐。

  2、学校的财务人员必须坚持财务工作制度,坚持会计原则,履行会计义务。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财务人员要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正确行使会计职权,不徇私情,拒收拒付乱收乱付的条据。

  3、学校勤工俭学财务人员负责做好商店、食堂的核算记帐,把每天的商店、食堂的收入交到学校财务室,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室给勤工俭学拨一定的周转金,商店和食堂需要购物时,由勤工俭学财务人员把条据分类整理好,每张原始票据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开财政内部票据,再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划拨款。勤工俭学财务人员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做好商店和食堂票据档案的管理。

  4、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经费入户,杜绝坐收坐支,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经济制裁。

  5、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教下发的,管好用好代办资金,严格禁止乱收乱支。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8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根据我校具体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用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9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堂经费的使用,根据《会计法》和学校食堂财务工作要求,特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自觉管理使用好食堂经费。

  2、食堂购菜必须严格执行定点、定员及验收制度,所有购菜凭证均必须有供货人、经手人、验收人及审批人签字方为有效。

  3、必须严格执行食堂物资采购的经手、验收及审批制度,有关人员必须填写好物资的进、出仓清单,并依此建立、登记好物资进、出仓的有关帐册,定期盘存,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

  4、食堂出纳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要加强现金及原始凭证的整理与管理,现金及时上解银行,及时做好日记帐的登记,做到日结月清,并定期与银行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5、食堂会计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依审核后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其他帐务处理,妥善整理、保存会计档案,并及时馈食堂的收支情况等有关会计信息。

  6、对违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按《会计法》等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6、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根据《关于全区中小学学生食堂停止执行综合毛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教财基〔20xx〕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按照规定设置食堂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实行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含学生自愿入伙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其他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卖部收入其他非食堂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不得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月末按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确认食堂收入,实行按期(月或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结算,确保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学校食堂在银行未开设专户的,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往来款项存入学校的基本户。

  第三章:成本支出管理

  第八条:食堂成本分为“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和“管理费用”。“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和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费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学生食堂设备折旧。“管理费用”包括食堂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用品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设备维修费等。

  第九条: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为学生提供完整午餐的食堂成本,只有“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燃料、水电费、人工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支出。营养餐人工工资由县财政拨款支付人工费;燃料、水电费、管理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列支;营养餐使用的设备不计提折旧。

  第十条: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按规定签章或签字,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员、食堂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学校领导签批,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严格控制学生食堂伙食成本。学生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核算,并严格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

  第四章: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二条:宗物品采购要实行定点采购,学校组织采购小组以招标形式确定供应商。肉、米、油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采购小组,物资实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单和固定人员采购。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购进的物资要经与采购物资不相关联的人员办理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映盈余情况。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及食堂安全等问题进行举报。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每学期至少向就餐师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校长、食堂管理小组(伙管会)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十七条: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原材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二)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傻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四)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映强烈的。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0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正确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认真贯彻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出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2、热爱本质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向一切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3、会计要认真做好计帐、算帐、报帐工作,认真审查各项收支业务。做到手续完备,符合制度;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查各种收、付款凭证,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4、坚持领导审批、会计审核、出纳付款的报帐程序。

  5、各种原始凭证的'报销,经办人必须签字,说明报销用途,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差旅费报销

  1、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教职工培训,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2、差旅费报销,必须按现行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标准,超标准和绕道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医疗费报销

  1、凡在医院门诊看病、购药者,医疗费自理。

  2、确需住院治疗者,需本人提出申请(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诊断书),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疗。报销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住院证明、发票,方可按规定报销(纳入“两基”办报)。

  第四条招待费报销

  1、接待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一般工作人员或来宾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根据情况安排招待(接待标准不超15/元人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酒水和饮料,确需用烟酒的,不使用名烟名酒,坚持节俭原则。

  2、不经主要领导批准,擅自请客或到外地请客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第五条借款制度

  1、出差或其他原因需向财务借款的,先由借款人注明用途,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借出,但必须在出差回来3天内将借款还清,原则上,300元的借款必须经主要领导批,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会议讨论通过。

  2、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一律不准借公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款的,借款人必须写出还款计划,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

  3、一律不允许将公款借给非本单位人员。

  4、凡欠款未还清者,不允许再借款。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1

  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为原则,服务教学为目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财务法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工作。

  一、预算的制定:

  每学期开始,由各处室作出本学期的开支预算,报学校财务室,由财务室整理后上报校长会,校长会根据财务室所做的本学期收入预算平衡各处室预算,并制定出学校总的收支预算,财务室整理并印发各处室,各处室的.开支由其主管校长负责管理,未经校长会批准,期末不能突破预算数。

  二、预算的执行:

  物品的采购要体现增收节支的原则,采取专人负责多人参与的方法,购买地点原则上是政府定点单位。

  1、教学用品,根据本学期的教学要求,制定购买计划,经教务处审查报校长会通过后,由总务处与相关科室及专业人员负责购买。

  2、除教学上专业性强的物资外,其他物资的采购由总务处作出

  计划与预算,报校长会批准后,由总务处统一购买,并专人管理,验收登记。

  三、审批制度

  1、报销发票时,必须是完整、真实合法单据,必须有主管副校长或总务处负责人签字,金额小于(含等于)300元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大于300元的由校长审批,经审查无误后财会人员方可支出。

  2、私人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校长及校长同意并签字,借款金额不得超出借款人的2个月工资总额,同时办理好借款手续。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2

  一、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做到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校各项收入必须交会计室,由出纳会计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收入。

  三、出纳做到每学期的收入现金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存入账户,出纳的周转金不超过5000元。

  四、各校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学期末各校将组织领导、教师代表进行清理,并向体教职工公布每学期的各校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校财会人员必须做到身正、口稳、手直。主管会计每月应向分管财经领导汇报财经收支、结余情况,并实行月报表汇报制度,协助各校领导管好财、理好财。

  六、严禁各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推销。如有违者,将责令退还,并予以总金额的50%罚款,中心学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七、坚决执行一本账收支,一个专户银行存款,一支笔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各校购买物品一般由出纳会计负责,当事人核实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入帐,会计对不符合财经手续、不合理开支或不正规的单据发票有权向分管领导指出,并不予报销。

  八、公款不准借支,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可借支。但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对收款挪用的教师,其挪用款从教师工资中扣除。超过一个月而不能还款的,各校将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对学期末仍有欠款未还的'教师,实行10%罚款,5%计息,调出人员如欠公款,工资关系暂不转出。 九、严格控制大吃大喝,乱买乱用的消费收支。对外来客人一般实行校内进餐对口接待,但严禁超标准接待,校内进餐不得超过150元标准,特殊情况在餐馆进餐,参与领导必须写清事由,同时要控制标准。

  十、因公出差,所领经费必须在回校后一星期内结帐,出差报销标准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教学方面经费开支,按《教学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教职工休息日加班补助每天20元。突击性工作需正常上班期间要加班加点,给予适当补助。外出公差或参加各班教研活动,县级只报销车费(不超过8元)及会务费,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生活补贴;市级报销往返车费,住宿费每天限报20元,并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省级以上报销车费、会务费,住宿费每天报30元,并每天补生活费20元(如住宿费、生活会、在会务费内不另报销)。函授学习一切费用自理。乡、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一个周以上培训,只报销车费、住宿费,不补助生活费。

  十二、坚决执行集体签订合同制度,签订千元以上的合同,必须有两个以上领导参加,严禁任何个人在家私自征订任何物品。

  十三、各校需要买东西,必须要各线分管领导同意并写清事由,方可入帐支出,总务做到每周清查一次,不合理、不合格的不予入帐。

  十四、分管总务的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各校财经,各处室开支经费一次百元以上须经各线分管校长同意,百元以上须经校长同意,两千元以上须经办公会通过。

  十五、各校来客需要招待(饭、烟、饮料等)须经校长同意,校长外出须由主管校长同意方可报销,未经允许费用自理。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坚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学校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食堂收入指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

  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商店)承包收入等。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学生伙食费按成本确定收取标准。实行包伙的学校,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伙食管理小组(或伙管会)集体研究制定。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学生伙食费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据”。开具票据时,必须填明项目和标准。

  学生伙食费按月(或周)收取,不得按学期预收取。收费后应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

  第八条收取学生伙食费通过网上银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坚持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伙食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

  “伙食支出”指米、面、油、荤菜类、素菜类、电费、水费、燃料、调味品类等支出。

  “其他支出”指食堂工作人员人工成本支出、餐具及设施的添置、食堂的小型修缮等支出。

  食堂工作人员人工成本支出指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支出。

  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食堂聘用工作人员的人数配备上限为:用餐在200人以内的,食堂工作人员为3人。

  第十条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相关证明人、食堂责任人、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3000元。

  第四章食堂结余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伙食费按实结算。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每学期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学期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

  第十三条加强对食堂收支情况的监控,如收支差距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伙食品种,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食堂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费。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奖金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覆盖食材采购、进库、仓储和出库全环节的原材料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强化食堂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米、肉、油、面)的采购,由区教育局组织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副食品和辅料应从大型厂家或批发市场定点采购。其他物资采购应定人、定责、定岗,必须实行双人以上、定期轮流制度。

  第十七条健全食堂物资采购索票索证、验收制度。对采购的主要食品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对采购的原材料和物资由专人负责验收,并实行双人验收制度,轮流上岗,定期更换。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等食品。

  第十八条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登记仓储损耗情况,并查明详细原因,自然损耗的,损失费用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人为损耗的,损失费用应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食堂财务公开制度。每学期末学校应将食堂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接受就餐师生、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投诉或举报,并定期公布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4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使用好学校工会各项经费,加强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维护财经纪律,特制定学校工会财务制度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按照工会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做好预、决算工作,按时上报上级工会。

  三、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按规定确立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按上级工会规定管好用好校工会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四、及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五、工会财务管理由校工会主席一支笔负责,一切经费支出均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执行。

  六、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七、认真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学校的'财务审查,按时做好财务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做好财务账目的管理,及时整理归档。

  八、在财务监督的共同合作下,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各种单据需有经办人、验收人(或审核人)签字,否则不得付款。

  九、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定期进行所有现金检查。

  十、按上级工会要求做好财务自查、自检工作,按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会员群众和经审会的监督。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5

  一、本单位的业务收支审批由园长负责或由园长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本园的.各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书由园长室与会计人员分别保存。

  二、凡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对外收费,一律按照县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此项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如果制止和纠正无效,应当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作出处理。

  三、支付申请。任何部门任何人需要购物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填制购物申请单及个人用款单并注明款项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相关证明,报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支付审批。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规定,在预算经费中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

  1.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园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

  2.大批、大件设备采购、基建维修申报审批程序

  (1)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具体操办人提出书面预算计划。

  (2)预算计划报校产管理站审批(包括报局审批)。

  (3)预算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采购部门。

  五、复核支付。出纳岗位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收支项目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超出开支标准和限额,经办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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