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3 15:57:5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热】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热】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

  一.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学生禁止上下车。

  二.学生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学生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及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误乘车。

  四.学生要爱护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学生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学生档案。

  五.严禁学生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时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有发现违规者一律全校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学生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关心照顾和帮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学生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2

  威格幼儿教育中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我园校车管理,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车内不准吸烟。

  5、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7、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0、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随车照管员安全工作职责

  1、随车照管员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2、随车照管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幼儿名单,确认核实无误后,方可上车。确保乘车幼儿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3、随车照管员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随车照管员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随车照管员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随车照管员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并签字,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随车照管员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随车照管员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7、车到园后,幼儿下车,随车照管员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随车照管员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随车照管员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

  8、家长应到站点接送幼儿,严禁让幼儿独自过公路,否则后果自负。随车照管员应将幼儿亲自交到家长手中方可离开。

  9、跟车老师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幼儿缺席要及时与家长联系。

  10、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随车照管员必须在当日跟车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11、跟车老师在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行政后勤主管签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处备案。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3

  为确保每一位学生乘坐接送车的`安全,避免出现安全事故,特制订如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专门成立接送车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北镇市学生接送车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严把“三关”:即学生接送车辆准入关,接送车驾驶员聘用关,学生接送车制度落实关;做好“四定”:即定人、定车、定时、定点。

  二、定人:学校根据学生乘车人数,将乘车上下学的学生分成几个路队,排出《学生接送车分乘规划表》、《教师接送车管理轮流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定车:学校根据乘车学生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规划线路,落实车辆,张贴接送车标志,协同签定学生上下学乘车责任合同,并由规定车辆具体安排接送。

  四、定时:学校根据季节变化排出各个不同时间段的学生上下学时间表,保证接送车辆按计划时间有序运作。

  五、定点:

  (1)、学生放学,统一在指定地点排队,由值勤负责教师护送学生上车、放学,由接送车辆送到指定下车地点。

  (2)、学生上学,根据学生乘车人数,将乘车学生分成几个片,每个片确定一个乘车地点,乘车学生由车长负责排队,有序上车。乘车学生不得随意选择乘车地点和其它车辆。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4

  为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校车和构建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应变能力,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校车管理。

  二、按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按规定驾驶员必须参加交通管理培训,以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学习活动。

  四、加强专人随车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学校“接送幼儿情况记录”的确认。

  2、随车教师在跟车过程中,要对照校车幼儿名册,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安全接送幼儿的.上下车。

  3、做好来园离园幼儿的迎护送工作。

  (1)来园:要做好每个幼儿上车前的晨捡,简洁向家长了解孩子身体状况,并填写

  (2)随车教师在接幼儿来园后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后,组织幼儿洗手接受晨检,并负责把幼儿送到所在班级老师手中。

  (3)离园:去各班接幼儿集中。上车前的检查:服装的整理,书包物品的检查、家园联系册有否遗忘等。做好出发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

  4、随车教工提醒校车司机在幼儿上车坐稳后,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5、来园离园行车过程中,随车教工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不把头、手伸出车窗外,不在车内嬉戏玩耍,保证幼儿行车过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儿安全送到家长手中。

  6、家长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须熟悉接送幼儿家长,如遇陌生家长接幼儿须要向家长打电话询问清楚经家长同意后做好笔录,再出示接送卡。

  7、下车后仔细检查车厢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

  五、认真执行每日校车出车前的安捡制度:

  1、安检:驾驶员每日校车出发前需严格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必检内容有:刹车、轮胎、座位、窗门、两水三油、雨刷、反光镜、检查正常后作好书面记录。

  2、卫生消毒:按时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并做好书面记录。

  六、驾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抓住预防之钢,安全驾车,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师随车护接送幼儿,要求随车教师本着对幼儿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儿安全。严格按规定维护行车过程中幼儿的秩序与安全。

  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日常检修制度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园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5

  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综治办、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2、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3、建立校车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5、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6、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障行车安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6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7、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撤村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8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工作,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园长。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完好,方可签字提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接送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接送幼儿一律实行接送卡接送幼儿,无卡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冲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向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1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 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 不疲劳驾车。

  (3)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 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 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 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 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 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3) 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 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 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主管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 除学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 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总务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主管报总务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 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 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 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 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 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 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7)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 司机全月安全行车,未出交通安全事故,给予每月奖励100元。

  (21) 总务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公务派送校车事项规定

  (1)分配各部门使用的汽车,只配合使用部门的工作用车。与本校工作无关的用车,除指定专项用途者外,一律经总务部主管同意后使用,否则,由用车人员及司机共同担负经济责任。

  (2)车辆出外办事必须提前一天或半天(特殊情况例外)填写申请派车单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批,交到总务处审批派车。

  (3)未经部门领导审批申请单,一律不放行。

  (4)本学校人员因公务用车外出办事必须有随同人员,达到二人以上方可申请派车,未满二人外出办公务一律不派车(财务例外)。

  (5)本学校教职工外出办公务的未能达到派车的人数,需要坐公共汽车报销车费,先经部门领导审核和总务部门审核必须说明事务,回校把车票上报校领导签名向财务部报账凭票实报实销。

  (6)财务部对不适当用车或未经领导批准的用车和坐车,应坚决拒绝报销,并退回给当事人员用校车的.追收车费。

  (7)休息日公务用车必须经校长同意方可派车。

  10、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总务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1、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 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

  (2) 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主管。

  (3) 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2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3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队长。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4

  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何家小学

  ______年___月___日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5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园内行驶车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儿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随意变更不是专用校车司机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园所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园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未成年人不允许接送幼儿,若要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五、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路边或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总务主任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否则后果自负。

  3、除幼儿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园里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六、司机的职责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幼儿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不开赌气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园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05-11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06-14

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01-17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01-14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02-05

校车接送安全管理制度02-02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04-01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热门】06-12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推荐】06-12

【热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