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6 15:42:0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档案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档案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档案管理制度通用15篇

档案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保证各类档案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结合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和xx市档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档案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依据本制度履行管理职责,人员名单报总部政务处备案。

  归档范围实行确认制,即档案部门首先根据办事处的权责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起草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经与各部门讨论修改,并呈办事处领导审核确认后,形成《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档案部门以确认通过的归档范围作为各部门档案收集是否齐全的依据。《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

  (一)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为原件,一般一式一份(套),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

  (二)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即按照归档范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全部归档。

  (三)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即每件文件材料的正文与附件、正文与定稿、请示件与批复件、转发件与被转发件、荣誉档案与说明荣誉档案的通报等文字材料、纸质件与电子件完整。

  (四)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即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真实,签署和用印符合文书工作规范,纸质件与电子件内容相符。

  (五)归档文件的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须符合耐久性要求,如有装订应使用不易生锈的装订材料。

  (六)归档文件材料应事先经由各归档部门进行初步整理,依次编订件号和页号,并填写《档案移交清册》。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和目录后归档;声像档案归档前,应由归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载体清洁、耐久和内容真实、可读,归档的数码照片要求是精度在300万像素以上的JPEG或TIFF格式文件,音频材料为WAV或MP3的格式文件,视频材料为MPEG或MPEG-2的格式文件,并附相关文字说明。

  档案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归档时间实行定期归档与随时归档相结合的原则:

  (一)党群工作、经营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应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部门移交。

  (二)科研开发、项目建设文件应在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向档案部门移交。

  (三)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文件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或与相应内容的纸质载体归档时间一致。

  (四)办事处取得的各类证照由本单位证照部门负责保管、统计和利用。

  (五)部分专业档案(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由相应部门单独负责归档管理,一般随时归档。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检查,将不符合要求的文件退回原部门重新整理。符合要求的文件,交接双方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该表一式两份,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一)以“件”为单位整理,一般每份文件材料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二)以“案卷”为单位整理,在按件整理的基础上,综合管理类档案按职能进行组卷;科研开发、项目建设档案按课题或项目分专业、分阶段进行组卷;设备仪器类以单台(套)设备仪器组卷,随机文件较多时可按照部件、组件分别组卷。

  (一)凡是反映办事处主要战略发展、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办事处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办事处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根据文件内容,档案的密级一般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普通,其中涉及中国华信利益的商业秘密档案划分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当年办完的文件应当年立卷;跨年度的请示、批复,来函、复函应一并归入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归入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归入会议开幕年立卷;跨年度的条约、条例、规章、制度等归入公布或批准年立卷。

  (一)归档文件一般按类目体系及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带文号的公文、纪要、简报等文件材料按文号排列;成套性文件材料集中排列,如会议材料、统计报表、大事记等;单份文件排列顺序为: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

  (二)归档文件如需装订,需注意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装订方式应能较好地维护文件的原始面貌,装订时,将件内的各页按一定方式对齐,采用左上角装订的,应将左、上侧对齐;采用左侧装订的,应将左、下侧对齐。

  编写页号以独立案卷为单位,每卷单独编号,单面文件材料编在页面右上角,双面文件材料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上角,编写页号从“1”开始;案卷封面、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1、办事处档案按照总部规定一级类目分为以下几大类:

  党群工作类[01]、行政管理类[02]、经营管理类[03]、生产技术管理类[04]、产品管理类[05]、基建类[06]、设备仪器类[07]、会计档案类[08]、人事档案类[09]、特殊载体类[10];

  2、二级类目编号方式与《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二级类目序号一致,如“1、2”、“1、3”等。

  机构代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代码对应一家公司,由总部办公厅统一编制。机构代码不随公司更名而改变,如办事处注销,其代码也不再重复使用;

  保管期限以英文大写字母进行标示,即A:永久;B:30年;C:10年;

  类目号包括各级类目,一级类目以外的各级类目编制、档号中体现几级类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件号(流水号)为文件排列顺序号。档案号中件号是单件归档文件在分类方案最低一级类目内的排列顺序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不足4位的,前面用“0”补足,如“0026”。件号原来为3位,现在统一为4位。

  根据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xx),修订编制格式,具体调整为下列样式:

  1、归档文件经过整理编号后,应在每份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

  2、归档章设置机构代码、年度、保管期限、机构或问题(即类目号)、件号、页号等必备项,规格一般为长45mm、宽16mm,分为均匀的六格。归档章在使用中,外框颜色一律使用红色,归档章内容,颜色一律使用黑色。样式如下:

  文书档案盒背脊填写方式与归档章填写方式保持一致,起止件号填写档案盒内起始与终止的.件号,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根据盒内文件排列顺序依次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一份单独存放备查)。

  (二)填写《盒内备考表》,简要说明盒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以及整理、保管和利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文件缺损、字迹褪色、借出、销毁等,每次说明的内容经办人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依次将《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盒内备考表》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与盒脊的相关信息。

  (四)档案存放应依据档案载体选择档案柜架,普通档案装盒上架的排列方式为应自上而下、从左往右;底图不宜折叠;磁性载体应选择防磁装具;重要档案应异地备份。

  对已到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编制《档案鉴定清册》,并向公司有关领导提出鉴定申请。鉴定工作的内容主要有:

  成立专门的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档案工作人员、归档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和办事处相关领导组成,负责指导、监督档案保存价值鉴定工作及对档案的存毁作出决定。

  (二)全面分析文件各方面特征,把握被鉴定文件、材料与其他文件、材料的联系。

  (三)要研究办事处长期发展的需求,用发展的观点去预测被鉴定文件、材料的价值。

  (一)经过鉴定小组鉴定后,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方可进行销毁。

  (二)档案的销毁、修改保管期限或密级均要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对需销毁的档案要下架存放1—2年,确无异议的,可实行销毁。

  (三)需销毁的档案送指定的造纸工厂销毁或在固定的安全场所销毁,特种载体的可以采用物理删除、格式化或焚烧的方式处理,销毁现场应配备两名以上监销人。

  (四)待档案完全销毁后,必须在《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的字样和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

  (一)档案利用是指查阅、复制、抄录和借阅公司档案室所保管的档案。

  (二)原则上只供办事处内部的在职员工利用,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本办事处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

  (一)借阅档案需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审批单存根由档案部门保管,借阅单在档案归还后由借阅人保管,作为已归还档案的凭证。

  (二)借阅本部门普通档案,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借阅其他部门经办的普通档案,须经档案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借阅机密档案需经办事处相关领导签字同意;绝密档案需办事处总经理签字同意。

  (三)手续齐全后,借阅人将《档案借阅审批单》交由档案工作人员,再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后方可借出。

  原则上借阅的档案应在当日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在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时预计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一)积极配合各单位借阅档案,主动告知借阅注意事项;

  (三)档案出借时,必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该表也可作为统计档案利用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事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借阅、查阅涉密档案,应严格履行领导审批、本人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利用涉密档案者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档案带走或转借他人,禁止携带档案外出。

  第二十六条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摘抄,如确属正常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档案收回后要及时入柜加锁,不得在外存放。

  第二十八条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及时解密,积极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损失。

  第三十一条档案统计就是指运用一系列专门的统计技术与方法,对档案工作领域中的种种现象、状态、趋势等进行量的描述与分析研究,为企业工作决策提供坚实可靠地数据支持。

  第三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档案室库藏情况、年度入出库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专兼职人员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销毁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档案统计工作应保持连续性,坚持可量化原则、科学化原则、真实性原则。

  第三十四条统计对象应选择足以反映企业档案工作整体状况的基本方面和关键性因素。

  第三十五条具体统计项目的设置、统计方法的使用应力求统计对象有精确具体的描述。

  第三十六条根据办事处档案工作量、工作周期、机构状况适当控制统计工作的规模、类型及频率。

  第三十七条档案库房只限于档案部门人员进出,其他人员如需进库房须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档案部门人员陪同。

  第三十八条库房大门及各档案室、资料室门,存放重要材料的橱、柜等应随时落锁,钥匙应由专人保管,存放在规定地点,不得携带出库。

  第三十九条控制库房温湿度,对温湿度的变化情况,每天早晚各一次进行统计,以便掌握库房温湿度的变化规律,将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新接收入库的资料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严防将蛀虫霉菌带入。

  第四十一条对库房调温、吸湿、通风、警报、防火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养,每年霉雨季到来之前要做一次大检查。

  第四十二条库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严禁将易燃、易爆、挥发性、腐蚀性物品带入库房,每天下班前应关好库房门窗,切断库房电源。

  第四十三条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资料无关的其他物件;除尘与防尘相结合,坚持每月小扫一次,每季大扫一次,经常检查加添预防虫害的药品,保持库房的整洁。

  第四十四条每年对库房案卷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任何调整、变更需要经综合部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推进我公司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长治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档案分为:教学档案、培训档案及员工一人一档,各类档案要分类存放。

  2.培训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队组学习培训档案由队组负责培训的人员负责管理。

  3. 培训档案内容

  3.1.教学档案

  (1)上级颁发的.各类培训教学文件及培训教材;

  (2)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会议记录、教学调查表、工作总结、培训试卷等

  3.2.培训档案

  (1)举办的各种培训资料(含外出培训):培训通知、学员名册、签到表、培训登记表、培训效果评估表;

  (2)学员培训档案(学员个人受培训的记录);

  (3)证书及花名册。

  3.3.员工一人一档

  (1)全体职工个人培训情况;

  (2)学员个人培训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学历职称复印件等。

  4.各培训人员都要将各种材料及时上交,归档以便保存,凡经审核的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5.各期培训学员培训资料,都要统一存入培训档案,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咬等设施。

  6.因工作需要借用培训人员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画线、打圈,批注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复印。查阅,借阅归档材料,须经过培训科负责人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7.严格实行一期一档制度,建立一期一档。按期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8.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档案,培训科各类安全培训档案必须长期保存。

档案管理制度3

  物业档案是随着物业管理行为的出现而产生的,尽管档案管理不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然而其重要地位却不容忽视。物业管理工作正式开展后,几乎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档案,无论是维修、养护物业设施,还是了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情况,或是收取管理费用、开发经营活动等,都要用到物业档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无论是物业管理还是档案管理,都在向着现代化的管理目标迈进,物业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也成为必然趋势。

  物业档案是物业管理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时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随着物业管理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物业档案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一、档案管理运作环节

  1、设立档案室,采取系统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先进手段,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所有档案资料进行严格管理。

  2、资料的收集坚持内容真实的原则,根据实际资料和信息资料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从需要出发,扩大资料的来源渠道。

  二、资料分类整理

  收集后的所有信息资料,统一由档案管理员整理。整理的重点是去伪存真,根据档案的来源、信息的内容、信息的表现形式等特点进行细分,做到条理清晰、分类合理。

  三、档案内容

  范围分类资料内容

  房产公司提供资料产权资料立项文件、工期批复文件、规划会审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证、扩初会审文件、建设规划许可证

  技术资料规划图、竣工图、地质勘察报告、工程预决算书、图纸会审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房屋及设备使用技术资料

  管理处建立的资料物业资料小区基本资料、商业网点资料、娱乐设施资料、路标、门牌、室号配置图

  业主资料入住通知书、业主公约、业主情况登记表、装修申请表、房屋交接单

  日常管理资料日常工作记录、各类协议、各种设施设备档案

  四、资料归档整理

  1、按照资料本身的内在规律、联系进行科学地分类与保存。

  2、档案按不同业务性质、编号、造册、编辑,分柜保存,运用计算机等先进的管理手段,尽可能的把其他形式的档案资料转化为电脑储存,便于查找和调用。

  3、档案的出室、入室都有严格的规定:出室必须由管理处主任同意,经登记后方可借出;入室时,须由专人进行检查,如有破损,立即修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档案管理人员需及时收回在外文件,严防文件的流失。

  4、档案的管理环境做到'三防',即防火、防潮、防变质。

档案管理制度4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全公司的档案管理,充分、合理利用档案资料为公司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档案管理。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综合部,综合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完善。

  二、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基本要求

  (一)档案划分及管理部门

  1、档案是指本公司过去和现在,在从事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企业文化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公司有保持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2、公司设立档案室,隶属于综合管理部,并设置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归档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3、公司档案根据其重要性和保密程度分为公司级和部门级,公司级档案应按标准规范进行分类,有规范的档案编号和标签,并建立电子与纸张分类目录。

  (二)各部门资料管理

  1、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设兼职的资料管理员,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规范部门档案管理,实行部门档案与公司档案归口管理。

  2、各部门根据部门资料性质结合公司级档案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标准分类管理。

  3、档案的借阅和移交、销毁,必须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三、档案分类

  (一)档案质量

  1、档案封面应逐项按照规定用碳素钢笔或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封面题名应能准确反映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

  2、档案文件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破损的档案文件要进行修复处理。

  3、档案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档案盒表面为《档案目录》,档案盒内文件没有题名的,由档案人员根据内容拟定标题。

  5、档案盒封面应注明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时间。

  (二)立档

  1、档案文件材料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件排列在定稿之后。

  2、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有批复的在批复年立卷,无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第一年立卷;跨年度总结放在最后一年立卷。

  3、档案文件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收交时公文处理用纸在前,收文在后;内部制发文件,发文正稿在前,依次为公文处理用纸,发文底稿。

  (三)分类

  1、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要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如:证照类目、制度类目、文件类目、合同类目等)。

  2、公司档案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证照类:营业执照及各类证照,注册资料、年检资料、公司章程等;

  (2)文件类:分外来文件(政府职能部门的往来文件)和内部文件;

  (3)制度类:管理制度汇编;

  (4)合同类:分内部经营管理合同和业务合同两种。

  (5)计划总结类:分年度计划及总结等;

  (6)会议纪要类:办公例会纪要等

  3、档案的归口存放部门

  (1)公司各类批文、合同、协议、证照、存放于综合管理部。

  (2)公司的各种财务资料、税务资料存放于财务部,由财务部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存档。

  (3)有关工程的各类图纸、技术资料,由工程部和研发部负责保管。

  (4)有关房产销售的销售合同,由市场营销部负责保管。

  (5)除售房合同外,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将原件存放在综合管理部。

  (四)档案编号

  1、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登记目录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2、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3、公司档案员负责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按照《档案登记目录表》条款“对号入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4、为规范管理便于查找,所有档案盒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号。按照公司名称、部门名称、文件类别、档案盒号码分为四个部分。

  四、归档及保存年限

  (一)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者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的排列并填写《卷内目录》。

  (二)归档的同类文件资料在卷内应按保存期限分别装订,保存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定期按文件材料的保持价值分为1年,5年,15年。

  档案的保管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特定者外,一律按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公司章程;股东名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公司证照;各级批文;印鉴;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年度财务报表;重要技术资料;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它债权凭证;人事资料;大型活动的图片、音像资料;其它核定应永久保留的文件。

  2、十五年保存:会计凭证(其他财务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它经核定须十五年保存的文件。

  3、五年保存:期满或解除的合同、协议;完工后的项目方案;其它经核定须五年保存的文件。

  4、一年保存:部门工作计划和总结;完成后的部门请求报告;无长期保存必要的文件。

  5、公司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视其有效期予以保存

  6、1年以下暂时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文件资料保存期限的补充规定。

  (四)归档的文件资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不得分开。

  (五)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表。全部档案组成后,要对档案做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

  五、档案日常管理

  (一)借阅

  1、借阅手续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公司高管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负责人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并送达相关领导核批。

  (3)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借阅档案时,应由其部门负责人出示经公司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借阅的书面《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向档案员借阅,经办人必须在公司借阅登记表上签字。

  (4)档案管理人员接到《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在借阅登记表上注明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以备及时催还。

  (5)档案归还时,经档案员核查无异后,档案即归入档夹,填写归还日期,取消借阅记录。

  2、档案借阅审批权限

  (1)证照类:含营业执照及各类证照,注册资料、年检资料、公司章程等;该类档案资料的借阅由综合部审批后交由公司常务副总审批。

  (2)文件类:分外来文件(政府职能部门的往来文件)和内部文件;该类档案资料的借阅由综合管理部审批。财务文件、法律文书等重要文件借阅须由常务副总及总经理批准。

  (3)制度类:管理制度汇编;该类档案资料的借阅由综合管理部审批。

  (4)合同类:分内部经营管理合同和业务合同两种。该类档案资料的借阅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交由公司常务副总审批。

  (5)计划总结类:分年度计划及总结等;该类档案资料的借阅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交由公司常务副总审批。

  (6)会议纪要类:办公例会纪要等。该类档案资料的借阅由综合管理部审批。

  (7)涉密档案类:公司机要档案中绝密档案原则上禁止借阅,特殊情况下绝密档案的借阅由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机密档案的借阅由常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秘密档案的借阅由综合管理部及常务副总审批、

  3、借阅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画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和摘抄档案。

  4、借阅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借阅部门负责人书面请示,经综合管理部及常务副总批准。

  5、借阅人对档案的借阅需在档案室内完成,严禁私自带出档案室。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下需带出档案室的,在填写《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和获得审批时需按填写要求注明相关事宜。

  6、借阅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借阅同一档案时,应变更借阅登记,不得私自授受。

  7、借阅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借档案资料,情况特殊者可填写《档案资料续借申请单》,主管领导签字后续借。借用重要档案(如各类政府批文、证照原件等)当日必须归还,其他档案资料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若到期不能归还,又未办理续借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将出具《阅档催还单》,借用人在收到《阅档催还单》三天内,应及时归还档案。愈期仍未归还者,将来强制其归还档案,并给予相应处分。

  8、丢失政府下达的重要文件者,应主动去政府部门补办文件,同时应承担补办手续费和影响、拖延他人办事的损失费。若丢失文件者补办不齐,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若文件丢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9、丢失技术变更单或其他单据,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处以损失费用2倍的.罚款。

  (二)销毁

  1、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和批准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每年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由档案员编制纸质和电子的《档案销毁审批表》,报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销人后方可进行销毁。《档案销毁审批表》需注明:销毁档案目录、公司负责人意见、档案人签章、监销人签章、销毁时间。

  3、销毁前,按照清册清点;销后,在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档案销毁审批表》需永久保管,一式两份,综合管理部及申请部门各留存一份。

  4、在销毁公司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或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5、保管期限已满但仍不能销毁的档案有下列四种: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未了事项;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应单独抽出立卷,直到事项完结时为止。

  (三)移交

  1、需要进行移交的档案,需由档案员编制《档案移交登记表》,报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交人后,方可进行移交。《档案移交登记表》需注明:移交档案目录、公司负责人意见、移交方签章、监交人签章、接收方签章、移交时间、移交原因。

  2、移交前,按照清册清点;移交后,在清册上签字,《档案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并永久保管。

  (四)保密

  1、档案室的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已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主动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档案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树立全心全意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的思想,主动,准确,迅速地为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

  3、爱护档案室的一切设施设备,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及随意翻动。

  4、机要档案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机要档案的界定标准:绝密档案包括公司发展中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战略性的合作协议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机密档案包括财务资料、公司重要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人事档案、薪资档案、劳动合同、技术资料、金额在100-1000万元的合同。秘密档案包括重要项目资料、项目合同或协议。

  六、附则

  (一)在本制度框架下,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状况制订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发生冲突,经报综合部备案后,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制度自印发试行之日起执行。

  七、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收集、统计、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公司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2、认真学习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归档的基本方法,保证档案质量。

  3、定期擦拭档案架,保持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如有破损或褪色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迹的资料,要用纸加以衬边。纸面过大的书写材料,要按宗卷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资料,应当附上抄件。

  4、归档要注意整洁,归档前要先对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再把文件资料按类别分组后分别装入卷宗,以便归档时所有资料都能随手而得,避免盲目查找。

  5、做好保密工作,并采取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措施。

  6、每年进行一次档案清理,编制或更新《档案保管手册》做好文件索引,以便查阅。

档案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6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重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财务部和档案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一、由档案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档案的保管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六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经理。

  第七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八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使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应报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档案管理制度7

  为完整系统地保存公司的各类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a.档案管理范围:

  1]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性、指令性文件;

  2]政府部门、集团公司针对本公司的批复、指示、通知、要求等;

  3]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料;

  4]公司文件;

  5]物业的管理、维修、保养计划、记录等资料;

  8]公司领导讲话和年终总结;

  9]其他经济、外包合同;

  10]音像、图片资料;

  11]其他要求归档的'重要文件。

  b.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对归档文件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编制索引和目录。

  c.借阅档案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带出公司;

  2]爱护档案,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涂写、更改档案;

  3]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4]档案如有遗失、损坏、泄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档案借阅按阅档批准权限借阅;

  d.调离公司的人员,必须清理、移交档案文件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档案管理制度8

  第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各项签字手续完备。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负荷规范要求,书写材料要适合长期保存,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及热敏纸。

  第三条归档文件应为原件。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基建工程验收必须保存档案的完整性。文件材料不完整、不系统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第五条移交单位在正式移交前应对移交的文件材料进行组卷并编制移交目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档案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条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四条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归档范围:

  1、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以及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六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借阅档案要认真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薄》。

  2、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3、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检查,如发现遗失、污损、或随意涂改情况的,要追究借阅者责任,并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七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核对清楚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档案管理制度10

  为保证公司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设立文件档案管理专员,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并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二、凡是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薄册、照片以及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上级事文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三、人力资源专员要做好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确保资料完整。

  四、档案管理员要对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资料专门建档。进行管理。

  五、立卷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反映公司的主要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六、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特别是档案室防火、防鼠、防湿、防盗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七、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要查阅、复印公司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公司所有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不论是谁查阅、复印档案,公司档案管理员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八、对于公司机密文件及档案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

档案管理制度11

  一、根据《档案法》规定,按医疗设备的管理等级,确定建立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范围。

  二、档案资料要按规定的项目内容认真填写,做到字迹端正、完整、清晰并分类编号登记。资料收集应真实、完整。案卷目录应与案卷内容一致。

  三、完善技术档案借用手续。大型精密仪器的原始技术档案,非经批准不得外借。医疗设备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或副本交使用科室。

  四、技术档案要按规定的保存时间保管,销毁档案、资料要经过批准。

  五、及时做好动态档案信息的补充更新工作。

  六、保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定期备份数据。

  七、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按程序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档案管理制度12

  一、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做到专人、专室、专柜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加强库房管理,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方面的工作,配置必须的保护设备。

  三、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四、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登记工作,做到目录与室藏档案相符。

  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销毁失去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的地点监销,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六、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七、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毁坏和丢失的,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刻苦学习、不断提高文化和业务水平、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负责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编目、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和系统化工作。

  四、全面熟悉室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做好咨询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和档案的'利用制度。

  五、加强档案室管理,做好温湿度记录,年终对室藏档案资料进行全面地核对清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保持室内整洁,遵守防火安全制度。

  ××局档案保密制度

  一、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做好档案的密级划分和密级的变更工作。

  二、严格档案借阅审批手续,档案查阅只限于阅文室,查阅者不得抄录、复制和拍照,更不得擅自带走和转让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使用后及时归还。

  三、档案室房属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四、对于造成泄漏档案机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保密法》

  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局档案利用制度

  一、凡需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填好借阅单,说明利用的目的等项。

  二、利用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在指定的地点查阅。档案原则不借出。但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按期归还。

  三、重要的资料一律不借出,只限于查阅室查阅。

  四、查阅档案时,不得损污、涂改档案,不得在文件材料上围点、打杠、增删、批注、抽换、剪裁、撕毁。

  五、如因工作需要复制和抄录档案资料,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档案室核对无误后,力口盖公章,方可带走。

  六、局党委会、局务会记录、人事工作材料及案件讨论记录,除有关领导外,一律不准查阅,更不得摘抄或复制。

  七、对归还的案卷,必须全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处理。

  八、借查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制度,违者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13

  一、档案科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档案义务,档案属于涉及托管人员隐私,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二、各类档案的借(查)阅,必须填写《档案借(查)阅申请单》

  三、个人档案一律须托管人员本人、或委托书指定的委托人,经过相关审批流程后方可借阅。

  四、外单位来人借(查)本托管人档案,需持单位《档案借(查)阅申请单》并经科长签字批准,方可查阅。

  五、阅档必须在档案室,不得携带外出,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六、外借的档案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借阅的档案只限本人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拆开、调换、污损文件或在文件上圈点、划字等,要保持档案的'整洁、完整。

  七、外借档案一旦发生遗失、损坏、销毁等,应立即知会办公室进行处置。

  八、档案室对外借逾期未归还的档案,要及时做好催还工作。

  九、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做好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员与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档案管理制度14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1.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1.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1.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

  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1.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6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1.7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1.8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1.9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1.10标的验收记录;

  1.11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信用(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6、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档案管理制度15

  为加强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局长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二)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室属机要重地,外人不得随便进入。

  2、保持室内卫生整洁,档案分类排放、排列整齐。

  3、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库藏情况,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将档案带出库房,更不准私自摘抄、外传。

  (三)档案利用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

  确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2、市水利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查(借)阅局会议记录,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查(借)阅局党务资料,须经局党总支书记或局机关支部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

  3、查阅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档案管理员可拒绝查阅。

  4、外单位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5、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点、污损、拆卷或增删档案内容,不得吸烟。

  6、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清点档案的完好状况,及时记载档案的利用情况。

  (四)立卷归档制度

  1、凡是水利局机关从事各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内容、形式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均属立卷归档范围。任何科室和个人都无权扣压和销毁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2、归档时间。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会计档案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移交给财务管理站保管。工程技术档案一般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水利科负责收集、整理后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各科室声像档案要注意随时归档备份,每年12月提供局档案室存档。

  3、立卷归档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扼要,目录页号编制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凡局机关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应为原件,且要求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存档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核定。

  4、各业务科室向局档案室移交的文档要有清单,归档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及监交负责人应分别在清单上签字,以备查考。

【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档案管理制度》04-16

教学档案的管理制度03-11

企业档案的管理制度03-11

培训档案的管理制度03-11

学籍档案的管理制度03-11

卫生档案的管理制度03-10

学校档案的管理制度04-24

档案流程管理制度04-01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03-22

档案管理制度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