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8 08:33:5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共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管理制度[共15篇]

安全管理制度1

  实验小学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1.全体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用科学方法教育学生,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加强心理疏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2.所有教师必须经常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教育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对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4.体育课、课外活动、训练、竞赛以及运动会,必须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责任人必须亲临现场,确保安全。

  5.由部门或教师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组织者必须严密组织、严格管理,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6.各实验室及有关专用室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学生使用的化学药品,要严格控制,严禁将药品带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的药品,要严格控制,采取两人双锁,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药品保管室。平时进出要关锁。

  7.班主任老师要教育学生课间活动时讲究文明,严格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上下楼梯,不准争先恐后牵拉、推搡,不准攀爬阳台、扶栏、楼顶或其它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玩火、甩炮、玩炮子枪等伤害性玩具;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废物、宿舍内点蜡烛和点蚊香。

  8.值班教师要加强校园巡视,维护校园秩序,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安全管理制度2

  为确保学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负责检查各室门窗关锁情况,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二、其它安全制度:

  1、每天下午放学时,值周教师要管好校门口,护送乘车学生上车。

  3、下午放学,由各班主任负责让学生准时乘车。

  4、严禁补差过晚,谁补差谁负责护送学生。

  5、严格按学生骑自行车规定要求执行学生骑车,并得到家长的同意、签字。

  三、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擅自脱离课堂及不按要求进行教学。

  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存在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学校要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五、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消毒。

  3、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并做好记录。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4、严禁学生课间擅自出校园,上班时间学生外出必须有老师条子门卫才可放行。

  七、集会活动安全制度: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活动方案,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学校校长室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灭鼠、自然实验等可能触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制度: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的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要随意让学生做开启电源等工作。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安全。

  十、节假日值班保卫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学校作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十一、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台帐资料,确保安全工作有台帐。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实行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3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指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

  由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由安全员、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按照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项目、内容对安全管理、安全标志、施工道路、边坡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进行全面大检查。做好检查与总结相结合,检查与评比相结合,检查与奖罚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危险隐患较多的现场进行停产整顿,对运行不良的电气设备、施工机械等要坚决停止使用。整改之后,有检查组复查合格方准使用。

  2)验收安全检查:

  脚手架、井字架由现场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参加,按照检查表列的项目,确实基本达到规程要求后由施工员和操作班组签字,然后在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签字,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使用。施工机械的检查验收,由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司机参加,按照检查表的内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损坏,运行正常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签字,并挂牌后方能使用。

  3)班组安全检查:

  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负责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班组使用的设备、电动工具等及作业面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作业安全并作好记录。

  4)季节检查:

  针对季节气候特点,对可能给安全施工带来危害由公司或项目部生产和质安部门安全检查。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的各项措施。暑季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露天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是否调整,休息的宿舍是否通风。防暑降温的饮品供应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组由项目带队,安全、施工部门派员。风季检查主要内容是各种起重设备、架设工程、电杆、临舍等有无倒塌的危险,达到边检查,边加固的目的。

  5)整改与复查:

  对施工生产中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危险因素,一旦发现,要认真研究对策,积极实施改进措施,消除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检查中要本着安全生产,对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积极、广泛地搞好整改。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按立即要整改的问题和限期整改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以便整改时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务必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对于签了整改通知单隐患,项目部必须组织力量逐项复审,对整改及时彻底的要给以表扬,凡不认真整改者要给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理。

安全管理制度4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发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发包的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应具有和施工作业相适应的资质。

  (2)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做好合同评审。

  (3)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4)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具有与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管理协议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5)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第六条安全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第七条安全责任

  (1)外包单位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3)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4)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作业项目的内容、特点、环境、危险点、注意事项及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2)提供或租赁给承包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做好交接记录。

  (3)交叉施工作业时,由项目发包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4)公司对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进行教育处罚。

  (5)涉及到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

  第九条外包单位安全责任:

  (1)认真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请项目发包单位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正确执行。

  (2)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3)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动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定期汇报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疑难点。

  (4)施工周期较长的单位(一个月以上),承包方要组织安全学习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使作业人员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5)工程结束后,外包单位必须通知项目发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6)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管理制度6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来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来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安全管理制度7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明确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下称“四个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齐抓共管”、“属地分级管理”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三条主要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有以下责任:

  (一)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对承包、承租单位施行统一协调管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九)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落实相应奖惩措施;

  (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听取本单位和相关方(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及工艺技术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十一)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当权益;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或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有: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推动经营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并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处理;

  (六)组织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本单位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八)组织、监督、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制定并落实职业健康卫生保障措施、按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参加本单位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各自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有:

  (一)坚持“四个必须”和“安全第一”原则,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或子公司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确保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参与分管部门或单位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各级领导组织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并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起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和计划、方案、规划等文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员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

  (五)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有权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及改进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七)按有关规定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八)组织制定、编修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工作;

  (九)组织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监督指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参加涉及本单位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二)组织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单位确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有效落实,并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其他职能部门

  集团及各子公司各部门(包括综合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以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准)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共同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安全防控体系,组织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到岗、到人,并对本部门安全防控体系正常有效运行负责;

  2.组织开展本部门员工的部门级、岗位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3.制定完善本部门辖区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4.负责本部门和分管范围的生产安全、电力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5.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研究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6.认真履行本单位各类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有效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本部门辖区和分管范围内相关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的演练工作,持续提升本部门员工应急能力;

  7.负责对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落实本部门对相关方(承包、承租、出租、临时借用等发生业务往来事实的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要求,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劳务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告知事项;

  9.对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落实有效的检测、监管措施;

  10.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专项责任

  1.综合行政部门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办法,负责车辆日常检修、保养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

  (2)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办公楼、员工宿舍、食堂等场所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3)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有关场地、物资、车辆等保障。

  2.财务管理部门

  (1)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2)参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严格落实,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及时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相关工作。

  3.组织人事部门

  (1)及时组织新入职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门;

  (2)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干部任用、员工晋升和综合考核测评内容;

  (3)在编制人才招聘、培训计划时,应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意见,保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适应本单位经营发展需要;

  (4)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工伤保险足额缴纳。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有:

  (一)坚持“四个必须”和“安全第一”原则,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身具备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会议、活动,定期研究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有效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三)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听取有关意见建议,积极改善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负有下列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组织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起草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和计划、方案、规划等文件;

  (四)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

  (五)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有权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六)组织并参加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及改进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七)按有关规定参加审查本单位、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相关方有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八)组织并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编修和演练工作;

  (九)对本单位、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参加本单位、本部门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岗位从业人员

  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服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有:

  (一)积极参加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不断强化自身安全生产意识;

  (二)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本岗位涉及的设备设施、车辆、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四)负责本岗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动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各类问题隐患及时消除;

  (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认真了解本岗位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自身应急能力;

  (七)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八)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和考核;

  (九)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集团安委会),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集团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有效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集团安委会组成:

  主任: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

  常务副主任:集团安全生产分管副总(或安全总监)

  副主任: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各子公司应设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在集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集团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全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集团安委办),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集团安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集团安委办主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应报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安委会组织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集团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三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

  (三)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汇报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主要有:

  (一)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并组织有关教材的会审工作;

  (四)组织选拔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师并完善师资队伍;

  (五)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司级安全培训;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

  (八)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负有以下责任:

  (一)组织起草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

  (三)组织起草或推选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材,并参与教材的审查和组织有关教材的会审工作;

  (四)组织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题库并督促使用;

  (五)统筹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师,联系协调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六)组织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参与审查;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车间(工段、区、队或部门)和班组级(岗位)安全培训、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安全再培训以及停产检修、复产复工等专项培训;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九)组织核实并处理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

  (十)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其他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四个必须”和“一岗双责”等有关要求,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集团全体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自身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培训内容

  第八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有关规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有关规定及主要措施;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集团及各子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部门(车间或工段)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

  (三)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四)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本部门(车间或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八)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九)有关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岗位)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集团及各子公司每年应当按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新的制度、标准、规程等;

  (三)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四)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及事故预防和风险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车间或工段)和班组(岗位)级的安全培训。

  本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单位在停产检修、设备设施大中修前以及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单位员工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凡涉及高危行业、特种作业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须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课时

  第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入职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再培训与上一年度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每日培训一般不低于4学时,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培训日程和单日学时,但不得缩减安全教育培训总学时,并在30日内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

  单位组织的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应当连续组织实施。实习教育累计中断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

  第十六条凡涉及高危行业、特种作业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课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培训效果,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章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束后10日内,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考试。考试采用计算机或者纸质试卷方式,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考核。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由本单位自主培训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纸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员登记表或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

  (四)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在安全培训结束后30日内,应建立本单位安全培训纸质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类型、岗位(工种)名称以及培训人数、时间、地点、教学内容、课时、授课教师等内容;

  (二)安全培训教材会审表;

  (三)安全培训教材或课程讲义;

  (四)学员名册及考勤表;

  (五)学员考核成绩统计表;

  (六)综合考评报告;

  (七)其他有关情况。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一期一档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第二十条应建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纸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任职或者定岗的文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四)历次取得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历次复审或延期复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或培训信息登记表;

  (六)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有关安全培训及考核材料;

  (七)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八)其他有关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纸质档案除符合本款规定外,还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体检证明及其证件真伪核查表。

  第二十一条可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xx)等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并将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与纸质档案一同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单位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类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中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依规发放、使用。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保障本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资金。

  第六条各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和报废。

  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证件齐全。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应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据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按相关说明要求实行专门储存、专门保管、定期检查、建立台账,防止发生过期或变质问题。

  第七条各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严格按标准发放。发放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第八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流程和发放日期。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检查本单位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第十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做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岗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第三章偿罚事宜

  第十三条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第十四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依据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下称风险管控),是指集团内部为保障安全生产而自主组织开展的,对建筑施工、港口装卸、道路交通、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环节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分级评估、管控的活动。

  第四条风险管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自主排查、科学评估、分级管控”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集团成立风险管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集团风险管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工作责任

  第六条集团风险管控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集团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所需的资源,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及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常务副组长是集团风险管控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集团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分级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副组长和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分管范围、部门和单位风险管控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分级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班组长负责实施本班组重点工序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估管理。

  各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估管理。

  第七条集团安全管理部是集团风险管控工作的牵头部门,协助集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完成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各级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总、协调、监督;负责将本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实现“全岗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开展风险防控教育培训。

  对集团风险管控领导小组开展专项培训,重点培训如何指导全体员工对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并对岗位辨识的安全风险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进行审核。

  对全体员工开展岗位风险防控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风险辨识的方法、风险分级原则、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开展风险因素辨识。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专项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对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的要素开展辨识,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辨识要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通过辨识确定本单位风险点数量,并逐个确定责任人。

  第十条开展风险评估分级。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选取适当的危险评价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A、风险矩阵分析法LS、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风险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树分析ETA等),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风险等级的确定以该危险因素评价出的最高风险级为准,并注明参考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内部标准等)。

  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完成后,应根据辨识评价结果和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第十一条制定并公示管控措施。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从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个体防护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的优先层级顺序和统筹使用原则,对辨识出的风险因素,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后,应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一)明确台账(清单)内容。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应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二)实时动态管理。高度关注生产运营状况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风险等级,及时调整管控措施和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生产班组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时,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团及各子公司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项工作。

  第十七条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指导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但不得包办或代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集团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集团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岗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建立并落实以风险为核心的从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集团生产安全。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四条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隐患排查是指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第六条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动力系统及现场其他方面。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相关方单位安全管理及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应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集团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工作责任

  第九条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所需的资源,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及全体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建设,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常务副组长是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协助组长做好组织、检查、指导、考核及体系建设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其他副组长和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分管范围、部门和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确保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各岗位员工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掌握本岗位涉及的风险分布情况、风险后果、可能存在的隐患及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熟悉本岗位作业有关危险因素的检查控制内容和当班检查控制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协助整改,若不能及时整改,需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集团安全管理部是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协助集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完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各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汇总、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将本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实现“全岗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条各责任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员工、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部门(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五条各责任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及时向集团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集团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确保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有力保障集团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应按照“专项列支、确保需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在当年度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下称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经费使用报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情况,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经费提取和使用报告,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参与审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根据计划做好资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实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有效。

  第八条单位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的编制、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第三章费用提取

  第九条单位应依据自身行业类别和运营实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本单位安全技改项目、职业卫生改善项目、安全教育宣传、科研方面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校验;

  (七)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各部门(班组)申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落实”的程序实施。

  如申请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足,应按上述程序及时追加申请金额,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如申请的专项资金有盈余,应上缴单位财务,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检查安全费用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二)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四)财务部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如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如实记录,按有关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集团各时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有力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参会人员范围。

  第四条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议定如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区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掌握当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审定制度、计划、奖惩等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召集,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各车间(部门)主管生产的人员等,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参会人员范围。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研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措施;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研究落实有关问题隐患的解决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由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召集。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是全体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本部门(车间)如何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部门(车间)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安全生产班前会

  第八条安全生产班前会一般由班组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可根据工作实际要求相关方技术人员、协力人员参加。在每天作业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

  第九条安全生产班前会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本班次的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项等内容;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召集者在召开会议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会议议程、会议材料进行把关,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效果。

  第十一条通知人员参会时,应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会议时长、会议地点写明。

  第十二条各类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实名签到,均应由专人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级责任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台账,妥善保管。

  重要会议会后要及时下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召集人同意,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条全体员工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规律,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本制度中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依据集团实际确定,高于法规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到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依法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事故救援

  第七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正确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区域,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后果达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标准的,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集团有关领导、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达到法定标准的,由集团组织调查。

  发生轻微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技能,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事故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由各子公司负责调查的,调查报告批复情况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备。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应按以下步骤:

  (一)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二)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四)根据事故后果、责任者责任大小以及配合调查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

  集团安全管理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和调查组人员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集团安委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下称有关单位)。

  第三条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及工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自身健康保护意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集团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集团主要负责人对集团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和各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集团安全管理部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有关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六条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项目管理单位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二)有关职业卫生设施、作业防护措施、操作程序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四)项目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对员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设备设施、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管理单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七条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环境应按照相应类别的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对涉及有害作业的工作环境定期组织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条有关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应在涉及职业危害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警示标识,设置安全有效防护装置,并对其安全防护装置按规定标准进行颜色喷涂。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制度,并实施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机制。检查结果存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具有职业病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集团工会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检查频次,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掌握发放标准。

  第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离退休职业病人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各级安全生产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工会、主要负责人报告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有效防范集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集团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消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集团、各子公司和相关单位(下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管理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完善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六)领导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八)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实施具体领导工作,主要责任有: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主要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未确定分管负责人的单位,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七条各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部门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责任有:

  (一)认真贯彻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落实分管范围或本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健全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加强分管辖区消防设施、电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针对分管辖区可能发生火灾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定期组织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本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负责人;

  (六)结合各自管理实际,定期组织分管人员开展或参与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七)本单位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单位消防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及员工认真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组织,督促其按照训练计划开展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管;

  (八)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提升全员“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和发现常见火灾隐患”的能力;

  (九)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增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审批,监督动火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十)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成效,为改进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确定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责任:

  (一)按照消防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二)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四)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五)如实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六)熟悉所在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立即报警的同时,要尽可能地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员工为所在岗位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负责,主要责任有:

  (一)有维护单位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发现火灾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配合火灾隐患整改;

  (三)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技能,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活动;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杜绝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本单位消防器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情况;

  (二)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三)消防水压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电气火灾隐患;

  (六)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

  (八)严禁烟火区域是否有吸烟、动火现象;

  (九)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

  每次检查后,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有关内容,定期组织演练。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消防站较远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列支。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辖建筑物、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检测、使用和维护等情况;

  (四)重点消防管理部位、场所的管理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记录等。

  第四章奖罚事宜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将消防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据集团有关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对国家消防法规、集团工作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对本辖区存在的火灾问题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三)其他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对因违反消防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火灾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依据集团有关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二)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得当,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三)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用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四)集团确定的其他奖励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方的应急预案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八)相关应急预案的内容要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对本单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所在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子公司,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

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方的应急预案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八)相关应急预案的内容要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对本单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所在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子公司,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子公司,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在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本单位预案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五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应针对经营场所和各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审定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审定。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十九条各子公司的应急预案,应报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集团安全管理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子公司备案的应急预案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不予备案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二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要求相关方参照本制度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集团安全管理部应对各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六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一般每三年至少评估一次。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奖惩事宜

  第三十三条对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子公司和人员,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集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9

  1. 目的

  规范盐酸的储存使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适用范围

  和盐酸有关的各个部门和环节。

  3.内容

  3.1管理原则

  1.必须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盐酸。

  2.成立盐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3.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安全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 4.管理人员每天不得小于2次巡检,做好记录,消除隐患。 5.安全人员每周组织检查1次,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采购

  1.每次采购,均由购用单位派专人携带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前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一次。2.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七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3. 由购用单位派专人持购用证明前往有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厂商或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 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所限定的`数额。

  5.仅限购用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3储存

  1. 储存库房阴凉通风,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保持容器密封。应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易燃物分开存放,切记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2.盐酸的储罐材质标识符合要求,严禁带缺陷使用。储罐应分类存放,间距不小于1米。

  3. 盐酸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盐酸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3.对易泄漏有害介质的管道及设备尽量露天布置,有利于有毒气体的扩散,使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积累。分析室设局部排风,加强排风排毒。装置排出废气集中排放,排放口高于操作面。

  4. 盐酸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要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盐酸化学品仓库。

  5. 盐酸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盐酸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6.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盐酸。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如盐酸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盐酸送回仓库。

  7.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盐酸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盐酸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盐酸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8.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4操作使用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尽可能机械化化自动化。

  3. 加强个人防护措施,作业工人应配备耐酸碱橡皮手套、橡胶耐酸碱服,护目眼镜;。远离易燃物可燃物,避免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接触。

  4.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5.车间应配备常用应急救护物品。

  3.5废弃排放

  1.用碱液-石灰水中和生成氯化钠或氯化钙,用水稀释后排入废水中。

  3.6泄漏应急处理

  1.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2.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3.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水沟等限制性空间。

  4.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排入废水系统。

  5.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3.7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的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保持呼吸畅通,如呼吸困难,即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就医。

  4.食入:用水漱口,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e)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g)“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h)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b)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c)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e)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罚。

  g)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h)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i)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j)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k)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l)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m)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n)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p)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动火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b)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

  c)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

  d)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e)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f)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g)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h)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i)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j)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完毕,应将灭火工具放回存放处。

  k)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l)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m)灌区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n)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o)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进入带搅拌机的罐内作业,须先断电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b)入罐作业前,必须脱开设备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阀门并加设盲板。

  c)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设备检修前,须将内部物料彻底排放或清除,并视具体情况用水冲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热水煮洗或用药液洗涤,气体贮罐用气体置换后再用空气置换至无毒无味。

  d)罐内要有足够照明。干燥时,使用36V低压灯,潮湿时,使用12V低压灯。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e)罐内要根据浓度架设安全架台,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业前,须严格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内部残物特性,严禁入内。

  g)罐内作业期间,必须指派监护人,负责内外联系,落实应急措施。

  h)罐内检修必须敞口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间歇作业为宜。

  i)如须进行其它动火等作业,应同时办理手续,并落实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

安全管理制度11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上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工程项目定期安全工作规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坚持现场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动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制止违章作业,有权进行罚款直至停止其作业,做好安全日记录。

  四、负责组织工程项目部安排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教育,并对安全要求随时进行检查,负责设备、保护现场的各种标志、警示和防护设施。

  六、会同有关科室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七、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评比工作,督促有关工班处理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八、参与施工现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做好统计报表及时上报。

安全管理制度12

  一、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考核制度

  第一、凡属本矿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脱岗、误工,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各部门、各采掘组必须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名制度,(他人不得代签),发现问题当班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把考勤关,如若考勤人员玩忽职守,罚款十元。

  第四、干部职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要按程序进行,管理人员向矿长请假职工向各组长请假并报告矿长并留有记录。

  第五、矿长外出时由安全生产副矿长代理其考核职责。

  二、入井检身制度

  第一、矿井配备专责井口检身员,严格执行检身制度,检身员要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原则给予检身员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身员严禁其人井,情节严重的报告矿安全管理领导组进行处理。

  1、携带有烟草及其它引火物品。

  2、酒后

  3、情节不稳定

  4、未配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的。

  5、私自携带有炸药等易爆物品的。

  第三、每一工人对检身员的例行检查必须服从以配合,如有打骂检身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及开除。

  三、交接班制度

  第一、为搞好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矿安全生产管理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本矿交接班制度,各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各生产班组,调度室,矿安全生产管理领导组要坚持将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并留有当班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值班记录要详细、全面的体现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当班出现的隐患、险情及时处理情况、结果;未能处理的原因,建议当班顶板、支护、瓦斯、煤尘情况;当班职工人数、产量;当班所使用或缺短材料,设备明细。

  第四、因交接班不详细,全面或未留有值班人员记录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给予当班人员的罚款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起责任。

  1、当班隐患能立即处理而未处理影响下班生产安全,导致下班减产、停产。

  2、导致下班发生伤亡事故。

  3、导致全矿停产。

  四、敲邦问顶制度

  第一、下列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班组长,安全员、打眼工、顶板观察工、巷道维修工、砌碹工。

  第二、敲邦问顶方法。

  1、震动法:人员一手托顶、邦,一手执铁锤轻轻敲打,如为实音,则说明顶邦未发生离层,如为空音则说明顶、邦以发生离层,需加以处理;

  2、木楔法:在顶、邦以产生裂缝处,紧固一木楔、经常观察木楔的松紧情况,如木楔已发生松动,说明此处顶、邦有问题,需予以处理。

  第三、未经班组长、安全员敲邦问顶过的巷道、工作面,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工人有权拒绝进入顶、邦危险的工作场所作业。

  第四、敲邦问顶发现的顶、邦隐患,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当班人不能处理的,必须设置栅栏、警标,严禁人员车辆进入,并报安全生产副矿长,研究处理办法。

  第五、未执行敲邦问顶制度或执行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罚款、开除或负刑事责任的处分。

  五、防爆柴油车司机管理制度

  第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持证上岗。

  第二、入井前,要做到如下准备工作:

  1、检查机车水箱是否有水、柴油、润滑油是否充足,不足加足。

  2、全面检查机车性能、防爆性能、电路系统、液压系统等,如有故障,要预先处理。

  3、戴安全帽、矿灯、穿工作服、工作鞋。

  第三、每次入井,要配合检身工,坚持入井检身制。

  第四、防爆三轮车必须二人一车(司机、装车工),专人专车,严禁私自换车驾驶,对机车实行编号管理。

  第五、机车驶入井下,要严格遵守井下各种规章制度,严禁违章驾驶,严禁空车载人入井。

  第六、如司机违章驾驶,违反井下运输规则制度或不服从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的,司机负主要责任。

  六、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条、奖罚对象

  1、凡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敢于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抢救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无死亡事故,完成生产任务的班组,科室。在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奖罚对象

  1、违反本矿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甚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第三条、奖罚实施规则

  1、安全生产员要全面负责井下所有人员的安全,必须提前半小时进坑,绝对不准在坑外聊天,如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处罚100-1000元,并降全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出矿。

  2、对井下全体人员每班必须坚持半小时的班前学习,不管任何人,误一次处罚款1—5元。

  3、矿领导对工人不定期检查学习情况,经检查不合格的降低本月工资10—50%,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降低本月工资的100%。

  4、入井必须严格检身制度,不管任何人在井口查获一次携带引燃物品者罚款50—100元,如在大巷吸烟尚未造成事故的查获一次罚款100—500元,在工作面查获一次罚款100—800元。

  5、对井下采取分片管辖,主巷道由正、副坑长负安全责任,分巷道由安全员负责,如有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经矿长和生产矿长查获处罚款50—200元。

  6、放炮员坚持统一放炮,在放炮时要打好招呼放好哨,严防他人入内,放炮后半小时待炮烟消散后经安全组长处理,无隐患时方准工人进行生产,否则处当事人罚款50—200元。

  7、车工在运输中坚决执行轻车让重车,严禁放飞车的措施,更不允许在装车和运输途中大声喧哗,否则罚款5—50元。

  8、凡从事井下作业者必须入井前办好招工合同,否则罚生产矿长10—20元。

  9、车工必须听从安全组长的指挥,进入工作面,如不听指挥一次罚款10—20元,二次开除出矿。

  10、车工在运输中如发生碰车翻车事故,一切责任由造事者负担,矿内不负任何责任。

  11、井下所需支护一切由本组组长负责拉运,否则在定产中考虑。

  12、井下因放飞车碰到支护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造事人承担,矿内不负任何责任。

  13、井下如因偷盗而引起了安全设施失爆和造成其它事故者,按情节轻重处理,轻者罚款500—1000元,重者罚款1000—3000元,并要追究刑事责任。

  14、在上班期间安全组长,掏工私自离开工作面者罚款10—15元,并扣除当天的出勤,如发生事故和责任由私自离岗者承担。

  15、掏工一律不允许代替车工,如发现一次过磅员不予记帐,如过磅员私通人情处罚款20—50元。

  16、掏工不论任何时间不允许在其它工作面乱事,否则井下丢失的一切东西由当事人负责。

  17、炸药坚决分处存放,决不允许放在一起,否则罚放炮员20—100元。

  18、掏工在上班中处理好顶邦,如发现隐患没有处理好给安全员,生产矿长查获一次处罚款50—100元,如造成事故由安全组长负责。

  19、每天领用的火工品剩余部分退回库内,不能存放其它地点,否则处罚款10—50元,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0、有关火工品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生产科和矿领导,如有隐患现象处罚款100—200元,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1、车工只限在指定工作面拉运煤炭,决不允许乱拉。如发现一次处罚款50元,如因偷拉他人煤炭者造成事故人员负全部责任,矿内该不负责。

  22、对以上条款所处罚款项奖给揭发者50%,并给予重奖。

  23、对揭发者如有报复者处罚款三倍。

  24、本矿历来是以质量求生存,全体井下工人决不允许煤中掺石头,否则处掏工车工总工资的20%。

  25、各组长作业坚决按照本矿的作业规程施工,如有变动者必须经生产科决定,如有不听指挥者,扣原生产的20%造成事故本组负责。

  第四条:罚款办法

  1、任何人发现违反本矿安全规定与制度,报安全员、矿领导、并在每日内作出处理结果,通知财务科,罚金从当日内作出处理结果,通知财务科,罚金从当日内作出处理结果,通知财务科,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各科室长,班组长,安全员,如发现违犯本矿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必须在当日上报,否则罚款由本人负担。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3、罚款由财务科另立帐目管理,此款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安全竞赛的先进班组和个人,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罚款责任者。时间、地点、原因和罚款数额出榜公布一次。

  第五条:奖励

  1、矿长在每月的安全办公会议上,对安全生产有功的班组长提出奖励意见,给予奖励,奖金从罚款中支付。

  2、所有罚金必须用于安全奖,不准挪作他用。

  3、奖励幅度:10—200元。

  4、全年安全无事故按安全抵押制度全面考虑。

安全管理制度13

  一、财务室全体人员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明确会计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提高警惕,杜绝一切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财务室必须安装“三铁二器”(即铁门、铁窗、铁保险柜和报警器,灭火器)等安全防范设施;并妥善管理,保持完好使用状态。

  三、铁门铁窗必须牢固可靠;保险柜必须使用双保险锁或密码锁,存放点必须安全合适;

  四、财务室报警器必须与值班室相联,并有人值班守机,做到人防和技防结合;有条件的`可以和110报警相联。

  五、工作人员能正确使用灭火设备,特别是下班离室前一定要关锁好保险箱和防盗门窗。自觉布下防盗警报器,以防万一

  六、重点区域安装监控装置;

  七、报警监控装置在门口明显位置明示

  八、建议饲养警用犬2条作为夜间布控

  九、财务室库存过夜现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限额800元。

  十、尽量使用支票和网上银行进行收付

  十一、工资奖金的发放一律使用银行卡,超过限额的报销一律用网银打入银行卡

  十二、财务室提取或送存现金须固定专人,万元以上需有专车接送。临时性大量现金存放过夜,需向领导汇报派专人值班守护。

  十三、公司领导如同意财务室存放大额现金过夜,必须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设施防、技防应符合有关安全防范要求,还必须安排专门值班守护人员

  十四、公司与财务人员及相关领导签订财务室安全承包责任书,落实责任

  十五、财会人员必须提高警惕,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安全管理制度14

  为了加强学科课堂教学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科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开,不拖堂,如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以及上课时教师无故离开教室(或活动场所)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

  二、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准私自调课。

  三、循循善诱,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落实点名制度,对缺席的同学要查明去向,并及时向班主任老师通报,安全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包课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上实验课的教师要组织好学生实验,保证实验课的安全。

  1、上课教师要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要在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药品进入课堂。

  2、上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必须做到:课前教师对要做的实验的整个过程能熟练操作;对存在一定安全问题的实验,教师上课时一定先讲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处理安全事故的`必要知识;并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实验的整个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和全面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3、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步骤,不懂就问,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汇报。

  六、到专用教室上课或室外课,要求学生排队前往,班主任教师必须亲自将学生送到上课地点,下课后由任课教师将学生送回到教室交给班主任教师。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前对器材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禁止使用。

  七、教学中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严格执行学校提出的首遇责任制,即谁发现、谁教育、谁处理、谁汇报。

安全管理制度15

  1、各校要按照《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幼儿园卫生及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必须经区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幼儿园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4、开展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幼儿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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