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0 15:09:3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经典)安全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

  1、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

  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县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6、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

  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教育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安全管理制度2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教师务必高度重视,以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一、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必须严格履行《班主任职责》和《任课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教师要以《守则》、《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法》等为依据,做到经常宣传讲解,不厌其详、不厌其烦,并作好督促、检查工作;

  三、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欺侮学生,任何情况都不得把学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学生的课,若因教师的言行不当而导致学生发生重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事件,当事教师除按上级有关法律规章处罚外,一切经济责任由当事教师承担;

  四、教师要按时上班、准时上岗,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课教师负责处理,若教师不在岗造成的事故由该教师负责,教师在放学后不得把学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教师负责;

  五、班级应严格按学校规定收费,教师不得自立项目,乱订教辅资料,乱收费,更不得向学生罚款和向学生收纪律保证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六、全体学生应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赔付手续;

  七、教师要和学生共同搞好大扫除,教室后窗由教师打扫,打扫卫生一定要留意安全,要按时放学,教育学生不在路上逗留,应按时回家,留意交通安全;

  八、值班的教师、领导负责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严格遵守值班职责,上下午均提前30分钟上班,加强上课前的巡视和课间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九、若发生重大事件,教师应及时上报学校,再由学校报上级协同处理。

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茶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茶楼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保证书一份。

  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

  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

  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管理制度《茶楼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

  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XX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安全管理制度4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维修校舍,确保校舍及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校舍建设在学校统一规划中进行实施,严禁无计划、无目的地乱建乱拆校舍,以免影响校容和浪费资金。

  二、班级、部门或个人使用的校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使用人要经常观测房舍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校领导,做出排险决策。

  三、使用人要保护好房舍,保持墙壁、地面、门窗和照明等设备完好无损。总务处每期组织两次检查,对有损坏和污染的要责令赔偿和修复。

  四、总务处要指定专人建立校舍安全档案。每周对校园校舍进行检查,认真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排除,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对发现的'校舍不安全隐患,而不能马上进行排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天观察,做好记录,及时反映情况,便于决策。

  五、负责校建人员要严把质量关,凡因失职造成的损失和不安全隐患,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内从事种植、养殖,不准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不得影响校舍和师生安全,以及师生正常学习、生活。

安全管理制度5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护送

  1、每天下午放学时,小学各班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路队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3、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4、路队辅导员必须将学生送至指定地点,才能离开。

  三、课堂教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课间管理

  1、建立教师巡逻制度,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文明监督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六、集体活动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七、物品管理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八、用电安全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九、组织保障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安全管理制度6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文化厅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实行“谁拥有、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单位自行管理好本单位的车辆。

  第三条 各单位要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做好经常性的车辆检修、保养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节假日期间,各单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务用车外,其他车辆全部封存。

  第五条 驻乌鲁木齐市区的区级文化单位节假日期间严禁车辆外出,特殊情况确需外出乌鲁木齐市区的,须经文化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城。未经允许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实施严格的车辆派遣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车辆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车必须履行派遣手续,严禁公车私用。因公车私用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单位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范

  (一)驾驶人员要经常观察和检查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通过嗅觉感察异味,及查明油路、电路、传动装置、离合装置有无故障,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排除或处理。

  (二)驾驶人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特别是长途行车,要注意检查灯光、转向、制动及轮胎磨损程度。

  (三)严禁酒后驾车,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四)长途行车要防止疲劳驾驶,出现打瞌睡现象要及时停车休息,待精神恢复后再行车。

  (五)严禁强行超车、超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车规定,严禁超载、超重、超宽、超高行驶。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注意防冻及润滑油的加注或质量状况。

  (八)对车辆门锁及防盗装置应经常检查,防止车辆被盗事件的发生。车内严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驾驶员不得离车。

  (九)行车时要集中注意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确保行车安全。

  (十)正确估计自己的驾驶技术,防止骄傲自满情绪。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情绪车”,礼貌行车、谦让行车。

  (十一)端正工作和学习态度,对安全教育、行车规定牢牢记在心中,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驾驶员都要正确对待自己,客观评价自己,清醒认识自己,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责任重大,时刻牢记驾驶职业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时刻牢记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十三)牢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的原则,争当优秀驾驶员。

  第八条 对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无故不出车、随意停放车辆和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安排脱产教育,属于单位自聘人员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安全管理制度8

  1 目的

  为强化企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施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3 建设项目管理、送审、内容及程序

  3.1 根据项目建议书,由各企业企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有该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论述。

  3.2 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预评价;

  3.2.1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3.2.2 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2.3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3.2.4 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或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3.2.5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3.2.6 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4 预评价工作各企业应选择并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5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对策及明确的防范措施,并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卫生设计和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6 承担预评价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各企业企划部门应组织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在评审中要体现安监部对预评价报告的审阅意见。

  7 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时应有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讨论,安监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8 建设项目总发包方应将承包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证、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件等相关证件交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造册留档。

  9 投标、承包单位不论大小,都要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专兼职安全人员以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审查考核等制度。

  10 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内容,明确订立并履行各方对安全生产所应负职责的具体条款。分包单位执行和遵守发包单位的一切安全规定,并接受督促检查。

  1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 发包企业要把安全管理要求向承包单位进行传达,承包单位要定期组织对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企业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1.3 在施工期间,各企业的基建部门、安监部门对施工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11.4 发包企业与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互相协助或新增项目时,要及时补充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承包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和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同时承包施工还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工作,防止因施工而影响周边人员安全。

  12 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各企业设备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直至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书,如电梯、起重机等。

  13 凡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各企业企划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书及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会同安监部门进行自查,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五十天,委托规定回避的单位以外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承担预验收,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

  14 建设项目在各个阶段的送审资料及上级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复文件,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在竣工验收时,一并归入该建设项目技术档案资料内,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有关部门及安监部门应保存必要的复印件以备查。

  15 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15.1 建设项目均应执行职业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和消防“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15.2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有企业安全部门参与,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15.3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以及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的内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应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并有企业安全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

  15.4 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时,主管部门必须把相关的安全准备事项填写《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报安全部门审核,此时安全部门可以根据审核内容,把安全、消防、环境的要求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把要求写入建设施工合同。

  15.5 每项需要经过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都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此审核表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开设财务施工工号的前提条件之一。

  15.6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该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资料以及有关的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方面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报建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经审批同意后,各相关资料应该复印送安全部门一份,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设计要求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施工,其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一致,并保证施工质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项目,有权停工整改。

  15.7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的内部验收,填写《建设项目验收记录表》,此表作为企业工程项目付款的前提条件,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部不与付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整改并复验直至合格。

  15.8 在单位内部有安全部门参与的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完工图纸和文件送与上述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审批手续,经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才能投入使用。

  16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制度9

  为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加强职工安全管理,特制定“九禁止一注意”如下:

  一、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违者罚款200元。引起火灾的负完全责任,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严禁酒后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三、严禁在操作过程中戴手套,违者罚款200元。

  四、严禁不戴安全帽、不戴防护镜进入车间,特殊工种必须戴防尘口罩,违犯一项罚款20元。

  五、严禁衣冠不整进入车间。不准在车间内穿凉鞋、拖鞋,不准在车间内不系上衣钮扣,女职工不准把长发披散在安全帽外。违犯一项罚款20元。

  六、严禁在车间内串岗、打闹、打架斗殴,串岗打闹者违者罚款50元,打架斗殴者违者罚款200元。

  七、严禁不经车间主任许可随意操作设备,违者罚款50元。

  八、严禁在车间内私拉乱扯,违者罚款50元。

  九、严禁带非工作人员进入车间,违者罚款20元。

  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纪律,确保路上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10

  1、校门是学校安全工作重地,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

  2、学生在校时间,一律不准随便出校,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班主任签发的出门条方准出校。

  3、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必须自觉下车推车,校内不准骑车、溜车。

  4、学生在学习期间,谢绝会客,家长亲友原则上不得入校找学生,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传达室同志同意,并进行登记,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带学生离开学校。

  5、传达室是门卫工作重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严防干扰门卫工作。

  6、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便进入学校,对于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滋事生非、骚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对于殴打师生员工、危害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不法分子,对于盗窃学校财产、故意破坏学校设备的.人,要制止并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单位使用的“施工”人员出入大门要检查出入证。

  7、任何人不准在校园内聚众打拳习武、学骑自行车,未经允许,校外人员不得到校园内进行各种球类和其他体育活动。

  8、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要限速行车,确保安全无事故,上课时间不准鸣笛。

安全管理制度11

  (一)保安队长工作职责

  一、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带领班长及各班队员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园区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实施、贯彻、监督工作。

  三、熟悉掌握各岗位职责,熟知园区内部及周边区域的安全环境,总结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律及特点,及时加强调整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做好保卫人员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安队员日常管理,制定月工作计划,对班长、队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进行培训、考核、考评,提高队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监督、指导,负责队员的考勤、行为规范、劳动纪律、操作流程。

  五、定期组织召开队务会和其他工作例会,部署贯彻上级领导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及时了解、掌握队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六、切实做好园区的防火、防盗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重点部位和岗位的防范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适时安排综合演练。及时处理辖区内各类安全事件,并及时上报。

  七、经常检查各岗位的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检查二次。督促队员坚守岗位并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八、监督队员熟悉并掌握各种安防器械、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器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各器械、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九、协助甲方领导做好其它工作。

  (二)保安班长工作职责

  一、在保安队长的带领下主持工作,每日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查看各岗位情况,处理上一班未尽事宜,召开本班班前会。检查本组队员的考勤情况,检查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要求,监督班组之间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明确责任。

  二、负责所属辖区内各值勤点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制度,掌握重点部位,对进出园区重要部位的人员、物资及车辆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巡逻方案,安排队员对所属辖区内进行不间断的巡逻,及时调查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向队长汇报。

  三、根据公司要求合理安排安保人员对办公区、宿舍区、厂区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每班指定专人对辖区周围进行巡查记录。

  四、及时处理园区所辖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并将日常安全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五、协助队长了解园区内员工的基本情况,做好内部治安工作。

  六、做好组员的团结工作,协助队长做好队员的培训工作。

  七、对园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同时组织队员进行消防训练。

安全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为消除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确保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工作。

  三、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用术语、定义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1、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公司安全规程。

  2、新招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员工上班时必须穿戴齐全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服,劳动保护用品。

  4、员工的工种、技术等级、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要求。

  5、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熟悉电工规程。

  7、各班长认真组织班前安全会(常白班班组),做到"六个交清"(即:工作任务交清、工作环境交清、危险因素交清、安全措施交清、互保对象交清、收尾要求交清),分配工作应与该成员技术和身体、精神状况相适应。

  8、无论常白班班组还是倒班班组都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常白班班组的班前安全会由班组长主持,倒班岗位的班前安全会由当班主持。班前安全会时间为:白班8:00――8:20;夜班20:00-20:

  9、遵守《安全生产准则》、《检修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确认制》、《交接班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0、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应走安全通道,检修施工中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严禁跨越、钻越辊道,栅栏;严禁在吊有重物的起重设备下行走和停留现场油污及时清理干净,严防在现场行走、上下楼梯或攀登检修的`设备时打滑造成摔伤事故。

  11、使用天车、倒链等起重作业由专人指挥,、专人操作,指挥手势和信号要准确、清晰、明确,指挥时不得戴手套,吊物吊点稳妥牢固,吊物下不得站人,指挥者必须执行安全规程并做好自我防护:其他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确保作业安全。

  12、严禁酒后上岗,班中严禁饮酒、玩耍、打闹、睡觉、脱岗、窜岗,严禁在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3、必须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

  14、工作前,必须按标准合理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所用工具、仪器仪表应符合电压等级要求,且安全可靠,绝缘性能良好。

  15、电工必须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操作,徒工必须在持证电工的监护指导下工作,电气工作必须二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16、电工应熟知和掌握所用工具、仪器仪表性能,熟知检修维护设备的安全检修维护知识,了解掌握所检修维护区域的工艺流程和主要工艺参数。

  17、带电更换熔断器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熔断丝的规格必须与用电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禁止用铜丝,铁丝及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18、高空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构件上,不得系在横担或瓷瓶上,严禁低挂高用;地面应有监护人员,工具要用吊绳传递。

  19、在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雪)、浓雾等天气,严禁室外及登杆工作。

  20、使用梯子须安全稳固,人字梯要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展开的挂链,要有专人扶梯监护,人在梯子上,禁止移动梯子;严禁两人在同一梯子上工作。

  21、检修施工前联系设备拥有单位相关人员停电,办理停电票,现场验电确认,做好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在检修设备机旁操作开关和集控室操作开关上挂检修牌后方可进行检修。

  22、员工须是"谁挂牌、谁摘牌",严禁其他人员摘取。

  23、无论何种情况,悬挂有检修牌、检修警示牌或停机工作牌的设备、设施,任何人不得送电或动操作开关。

  24、设备运行时,不得接近带电部位,对带电设备进行检查巡视时必须在2米以外进行。

  25、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未经本人验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准触及。

  26、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从事工作必须二人以上,要指派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不得进入有毒、有害气体设施内部,监护人和作业者之间事先应规定好联系方式,且应在现场配备空气呼吸器。

  27、加热炉、煤气管道等煤气区域检修施工,施工人员应提前办理《煤气区域检修许可票》,经煤气防护站现场检测合格后签发作业票后方可作业;专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安派检测CO含量,如CO含量超标要架设轴流风机或佩戴空气呼吸器,确保安全后方可施工

  28、电焊线严禁裸露,各接头连接处包扎牢固,地线要搭接在施工焊工件上,严禁利用工艺管道煤气管道或其它机械设备等作为二次接地,不得在相关的设备,设施上试点,试焊以防产生火花引起其它设备、管道、配件的损坏、起火火爆炸。

  29、员工应相互督促,相互检查,相互确认,相互监督,相互监护,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互相保证。

  30、员工在现场不得乱动与自身工作无关的设备、开关、手柄、阀门、计算机操作系统等;

  31、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睡觉,严禁在中毒危险区睡觉、休息和在防火部位吸烟及无动火票使用明火。

  32、班组组织的工作,由班组长负责员工安全,多点分散工作,由班组长指定的工作点负责人进行安全负责。

  33、班组安全负责人有权对经确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下令停止工作。

  34、员工确认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状况时,有建议停止工作的权利,情况危急时有拒绝继续工作的权利。

  35、安全负责人对因确认不到位而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13

  1、严禁在宿舍内抽烟、点蜡,以免引发火灾。

  2、宿舍内不准存放贵重物品,现金要加密存入银行。

  3、严禁乱摸、乱动灭火器、供水阀门等消防设施。

  4、严禁乱接电源、插充电器、损坏插座及电源开关。

  5、严禁在阴阳台上探身喊话、观景、乱扔杂物、泼倒污水,严禁在阴阳台外晒晾衣物。

  6、不上网吧、不逃夜。

  7、隔断玻璃门要轻推轻拉,当心玻璃。

  8、双休日及节假日回家必须向班主任请假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

  9、严禁乱窜宿舍、乱窜楼层、结伙滋事、在宿舍内打打闹闹、玩危险游戏。

  10、值日生全面负责宿舍安全,离开宿舍时,必须锁好门窗,出现安全事故要追究值日生的责任。

  11、严禁住校生在校外租房住宿。

  12、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或学校报告。

安全管理制度14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做好消防工作。严格遵守消防条例、法规、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制度的行为。

  1、 布置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消除火灾隐患。

  2、 对本部门的防火重点要专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发现隐患及整改。

  3、 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

  4、 做好上班前、下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5、 发现火险积极扑救并及时准确报警,控制火灾发展。

  6、 熟悉本岗位的环境、设备、物品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清楚安全出入口的位置,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工作。

  7、 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或物资库,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各类物品按条例有关规定存放,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8、不准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对暂时使用的易燃、可燃品要. 及时清理。不准将衣物放在台灯罩上烘干或在室内、房间内焚烧物品,下班前要关闭电脑等用电器。

  9、不准使用电器设备加热东西,如因工作和维修使用电烙铁或其他电热工具时要注意防火安全,人离时要切断电源。

  10、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行政部批准。

  11、外来施工人员须在医院内夜间作业时,必须由行政部批准并安排专人实施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厂商、外来联系业务的各人员。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采取三级教育,即分为公司教育、部门教育和班组教育三个层次进行。

  第三条 公司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要求持有国家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将安全责任按区域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具体分解落实,直至具体的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非责任部门在责任区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责任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

  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

  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严禁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旋转机床、钻床不允许戴手套。

  第十条 生产制造部生产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各类设备。开动设备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润滑或清理、调试,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动机,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清除切屑时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者,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有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预防脱落,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装置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

  第十二条 电器焊割操作时,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的)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焊割现场,不得把点燃的焊割器具随意乱摆,焊割结束后,必须关闭电、气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部门核发的电工合格证才能上岗,如只有低压电工证人员严禁操作高压部分。电器维修操作人员应按《电气安装、维修的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操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使用临时用电线,若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专业电工布线,且临时电线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天。

  第十五条 各类用电设备上的照明灯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类电源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应安装接地线;堆放的物品距离各类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及用电设备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紧急使用,不准在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擅自安装用电设备,严禁把茶具、雨具、杂物放在电器设备的箱盖上,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对用电设备的裸露部分,裸露导线,不论有电无电,不得随意触摸,严禁用湿手或赤脚拉电器开关,触摸电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运行,本公司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绝缘性能是否良好,线接头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和线路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时如发现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源线损坏等不良情况,应立即停电维修。公司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隐蔽线路进行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配电房内须制订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制度,必须配

  备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测、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电器设施的各种保护装置要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地预防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配电室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保持清洁和经常维修,发现有损坏或有问题的应及时汇报。配电房内严禁吸烟,禁止存放任何杂物。

  第十九条 除划定的吸烟区外,严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厂区内吸烟,储存化学品和易燃的仓库严禁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范围内,严禁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要设特定地点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划出固定的停放点,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其它杂物等阻塞消火栓设备系统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器材,未发生火警时,任何部门、人不得乱动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损坏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扣罚(除特殊情况外),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有人乱动乱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常性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或存在隐患的或需报废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综合管理部,由其负责更换和重新购置。

  第二十五条 仓库的货物应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齐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仓管员有责任有义务统一安排一切进仓货物的摆放位置,各生产部门要给予仓库管理人员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条 装货叉车及中转车辆在厂区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装运货物。装货叉车除驾驶员外严禁载人,严禁在运行中的叉车上站人。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厂区内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范围内划出施工区域,并悬挂警示牌。严禁公司员工擅自进入已标明危险的施工区域,如因施工方未划定施工区域而造成本公司员工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生产部门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电房内的各用电设备必须保证要有完整的操作规程(指南)或使用说明书,对一些有消防隐患或安全隐患的区域各部门必须标明警示牌或警示标语。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安全员每半个月须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查看各车间、仓库内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摆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发现问题后应将问题及时通报给责任部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整改的报总经理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人员发现火警时,都应当立即报火警“119”,报“119”的程序是:镇定拔号、说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燃烧部位及燃烧物质的性能。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未到达之前,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有权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通知部门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扑救火灾后安排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章 一般性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为引起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公司对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构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则处罚责任部门)。情节严重的公司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给予责任人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公司生产车间的设备操作工在工作期间违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岗的将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电焊工违规操作的将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叉车上站人的或载驾驶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将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乱拉电线、擅自安装用电或危险设施的将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安全消防通道处或在消防器材规定放置范围内乱堆杂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将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没按规定要求放置消防设备、灭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检查维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警告或处以该部门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未发生火警时,如擅自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损坏消防设施行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厂区内未在指定区域内吸烟的按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相应的法律。

  第四十条 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的,违者一次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未经批准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的,违者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条 在厂区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的,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部门)300元,在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内使用火种或明火的罚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I级安全事故、II级安全事故、III级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轻伤的,即员工负伤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内的;

  ⑵ 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和工伤医疗、赔偿等,下同)。

  2. 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次重伤,但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5~10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重伤,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1~4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发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本部门力量迅速扑火并保护好现场。

  2.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听从上级领导安排。

  3.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规定如下:

  1.根据职责权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须将责任追究到相关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

  2.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I和III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上级部门或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意见,同时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免职、辞退等。

  3.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总经理决定追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将发出整改和考核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门负责人或人员将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和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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