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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借款合同

时间:2023-08-09 16:54:56 合同书 我要投稿

质押借款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质押借款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质押借款合同

质押借款合同1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

  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________号《质押合同》项下: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质押借款合同2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主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质押合同标的:为甲方持有的____公司的股权,金额为(大写):____元。(小写:____)

  三、因甲方公司为独立股东,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即视同具备法定效力。且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如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乙方具有优先足额受偿权。

  四、如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主合同规定相一致。

  五、如甲方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则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

  七、本合同生效后,除非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八、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发生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合同项下当事人必须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借款合同3

  质押人:_______

  质押权人:_______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轿车一辆,型号:________年黑色宾利欧陆G跑车,车牌号: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作质物在乙方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不存在共有、事故、交通违章肇事,并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争议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借款到期后如甲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应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可以延期____日还款,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整。甲方最多可申请延期还款三次,每次____日,每次延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整。甲方到期未还款或申请延期后未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申请延期后到期未还款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四条:甲方将质物相手续及物品(详见质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或申请延期后还款,如甲方不能按约定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质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质押借款合同4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服务费 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 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 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 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 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 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F 、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 、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 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担保方追偿。

  8.3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 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约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 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 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 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 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纳 元(小写:¥ 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 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 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 。《质押抵押物清单》 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质押抵押物清单》 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 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 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 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 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 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 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 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 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 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 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 用。

  第二十一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登记

  21.1本合同签订后,质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质抵押登记证 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质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质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应予协助和配合。

  2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将相关 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21.3出质人应当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丙方,丙方验收无误后应当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 证,质物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质押抵押权的实现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乙方或反担保方在3天之内仍未清偿的,三方协商以质 押抵押反担保物折价优先受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拍卖、变卖该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2.2 质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 继续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追偿。

  22.3 处分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的质押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处分质押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

  当事人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第一受益人为丙方。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丙方损失时,丙方按丁方反担保金额的2%向丁方收取违约 金,丙方将丁方交纳的保证金扣转为违约金,收归丙方所有。丁方还应向丙方赔偿所有 费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 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 议书》。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 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转让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偿义务后,可以无需征得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公证经协商同意,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丙方替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其他

  29.1 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 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9.2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

  30.1 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任何一方违约, 则违约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承担强制费、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 费5 %及其它实现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30.2本合同各条款,已经各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各方已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 解或疑义。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丙方)(公章):

  反担保人(丁方):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

  年 月 日

  抵押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质押物清单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质押借款合同5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大架号______。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月利息____%,月综合费用____%。

  第五条借款期限_________月,即由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的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第八条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借款合同6

  动产质押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一条 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条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 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与人(签字):_______ 借用人(签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借款合同7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其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给甲方。以取得甲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上述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用途仅限于___________项目,首批借款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 日内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年,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挂牌贷款利率,每年支付一次,每满365日后___________日内支付。

  第二条:甲方不参与乙方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但为确保借款的专项用途,甲方对于借款用途享有知情权,并有权查询乙方对于借款使用情况,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为此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乙方将其___________公司百分之___________的股份作为担保质押给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提前还款,甲方对乙方所质押的股份份额应随乙方还款的数目按比例减少,并应配合乙方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权质押变更手续。

  第五条:借款到期后,乙方如无力归还借款时,甲方对于乙方所开发的 项目所有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项目资产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应当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项目资产不足以清偿甲方借款时,乙方仍需承担剩余还款责任,超出借款数额部分所有权归乙方。

  第六条:如甲方不能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借款时,乙方享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并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产生的一切合理合法的损失。

  第七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借款进行专款专用,如在借款期间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全部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时,甲、乙双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乙方银行信息

  开户行: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开户人:___________

质押借款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占有股份_____﹪,乙方占有股份_____﹪,目前按照前述比例已实际投资__________万元。现需按照股权比例继续出资__________元,即甲方出资90万元,乙方出资60万元。因乙方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借款__________元给乙方作为本次出资。现就借款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借款__________元给乙方作为本次股东的继续出资。

  二、借款期限为_____年。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为月息分,利息每季度结算一次。

  四、乙方同意将其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持股权作为本次借款的质押出质给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如乙方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则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的'股份折价_____元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均同意该公司5%股份不再评估,无论盈亏均折价60万元。如有利息未还,则另行归还利息或折成股份归甲方所有。即借款一年到期后,乙方如不归还借款本息,则乙方持有的公司5%的`股份折抵60万元借款本金归甲方,甲方将持有公司65%股份,乙方持有35%股份,视为借款60万元本金已经清偿。如还有利息未还,则该利息应继续还清或再用乙方股份折价清偿。

  五、乙方承诺其所持xxx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瑕疵,此前未质押他人,今后也不得再行质押他人。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有限公司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质押借款合同9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甲方使用位于 衡水市中心街南头路西博雅餐厅 经营权作为质押向乙方借款。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做以下约定:

  第一条.合同声明

  甲方陈述与保证本人在本合同下出质的权力是完全的、有效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权方面的争议。本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明了。

  第二条.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

  本质押合同主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大写)元整。借款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月,月利率为 %,每月 日前归还当月利息,期满一次性归还乙方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到期后若甲方不能归还本息,乙方给予甲方 天宽限期,宽限期过后乙方拥有该餐厅100%经营权。合同期限最长不超宽限期。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将甲方所借款项一次性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开户行:

  账户 名称:

  账 号:

  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此合同完全生效。

  第三条.出质权利

  出质人使用位于 衡水市中心街南头路西博雅餐厅 的经营权质押向乙方借款,其中经营权包含该餐厅前厅后厨及楼上餐厅经营性用品。且餐厅的所有权人知晓并同意甲方以此餐厅经营权质押向乙方借款,为保障乙方权利,甲方在借款未还清乙方之前,乙方拥有该餐厅的100%的经营所有权,在还款期内,乙方接手且对外经营以甲方名义经营,经营所得归乙方用于维持餐厅经营正常,盈亏甲方不承担责任,并保证餐厅内部完整,物品无外借、无变卖、无丢失等损失,以及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造成的损失。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之日,该餐厅设施完整,物品齐全能够正常经营,且无其他债务纠纷。在借款合同期限还清后,乙方交还经营权。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借款期内,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双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在质权受到可能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双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对方免受侵害。此餐厅的经营权,以及该餐厅的'经营性物品,任何一方无权变卖、抵债、馈赠或其他任何方式搬离餐厅或损毁。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出 质 人: 质 权 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质押借款合同10

  借款人、出质(抵押)人: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电话: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质权(抵押权)人: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电话: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汽车质(抵)押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质(抵)押物

  质(抵)押车辆的具体情况为: 品牌, 型号的汽车一辆,车辆牌号: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辆所有人: ,车辆共有人: 。

  第二条:借款金额及利息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2.借款利息月利率为 %。

  3.综合服务费为每月 %。

  4.甲方按月支付利息、综合服务费。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_ 天(即 个月),自__年 月_ 日至__年__月__日止,乙方自__ 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__种方式;

  1、现金交付;2、银行转账;3、其他方式_____

  第四条: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第五条

  1.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须向乙方提供汽车质(抵)押作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质(抵)车辆及全部手续。

  2.上述第1条约定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定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 乙方对质(抵)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乙方可以不先行使对甲方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抵)押权。

  第六条 质(抵)押物的处分

  1.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抵)押物以实现质(抵)押权:

  (1)甲方构成合同违约的;

  (2)发生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的;

  2. 乙方实现质(抵)押权时,有权与甲方协议以质(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部分归还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甲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或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不违反甲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权利的判决、裁定等),也不与甲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

  2.甲方进一步保证如下: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本合同项下之质(抵)押有效存续内,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在质(抵)押物上再行设置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2)质(抵)押物完全为甲方合法所有;所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有关质(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均真实有效,如第三方对质(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抵)押物的处分提出异议,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若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形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合同中所载的质(抵)押物的行为。

  (2)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抵)押物,或偿还与质(抵)押物有关的其他债务。

  (3)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有权实现质(抵)押权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以保证乙方实现质(抵)押权。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当甲方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质(抵)押物时,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甲方的继承人继续承担,继承人有责任于继承质(抵)押物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质(抵)押手续,费用由继承人承担。

  4.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第一页所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按主要营业地址(法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住所地(自然人)挂号寄发后的第七日;如是EMS等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是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乙方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需在乙方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非自然人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签署)以书面形式送交或邮寄乙方的形式加以确认。

  (2)甲方同意,诉讼过程中对其发出的传票或通知,只要发送本合同签署第一页所列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对乙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5.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即生效(乙方认为有必要采取公证形式确认本合同时,在双方签章且公证手续履行完毕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

  3. 质(抵)押物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在签章后表示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4.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合同变更或接触式,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另行达成的书面协议属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违约:

  (1)甲方在本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约定作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决议、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的'。

  (3)甲方出现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清算等重大经营事项的。

  (4)甲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对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5)甲方为自然人时,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的。

  (6)甲方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财产或者试图转移财产足以使乙方产生合理不安的。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抵)物的;或发生质(抵)物的减少、灭失或重大损害等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的。

  (8)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损及乙方正当利益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

  2.违约处理

  (1)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乙方可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抵)押物以实现质(抵)权,还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如果借款到期甲方需延期用款,甲方应当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一天续息,如逾期1~3日内,甲方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3%的违约金;逾期4~7日内,甲方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逾期7日以上,甲方自愿每天承担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条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下述质(抵)押人签署,质(抵)押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质(抵)押人(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

  质(抵)押权人(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合同签定地:

质押借款合同11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抵押房地产共有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抵押房地产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____________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

  抵押部位: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性质:____________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各方确认: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诺等及于展期的债务。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房地产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3、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房屋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房屋,并尽维修、养护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该房地产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2、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借用、抵偿债务等),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抵押房地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或被拆迁、征收征用等,乙方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抵押权效力及于乙方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显著减少的,乙方应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该房地产;确需出租的,在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须将承租人出具的已获知房屋存在抵押、自愿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损失的书面证明和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

  5、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房地产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房地产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抵押人及共有人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乙双方在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抵押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置、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查封、行政限制、权属争议、涉及该房地产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房屋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等)。

  3、如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存在出租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租赁合同、租金交付情况说明以及承租人同意乙方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和在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腾退房屋,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丙方作为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乙方签订当票及本合同,同意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

  1、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2、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乙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乙方、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年月日签订

质押借款合同12

  借款质押方(下称甲方):

  借款质押权方(下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作为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质押物),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估价额度,并授予借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质押物的所有权,并存放入乙方质押物仓库,实时监控,在甲方未还清借款本息前,乙方拥有甲方质押物的一切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圆整。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法活动。 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止。,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质押物明细

  质押期限:(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上交的质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清还借款本息后,将质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的交予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上规定时间主动归还借款本息

  2.保证在质押期间质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质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甲方应在借款期间,对质押物的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负责。

  4.甲方在借款前不得隐瞒质押物状况,如违反此条例的情节,甲方应对衍生后果负全部责任。

  5.准时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现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有权可以按照质押物性质,对质押物进行变现处理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款的本息,并加收每月的利息。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质押物详情,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质押物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相关费用均有甲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附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借款合同13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

质押借款合同14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商业银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率: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_______月利率:________%,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______月______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 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利率: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日: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3.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当质物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处置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5.质押的撤销。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贷款人、出质人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借款归还

  1.借款期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方式还本付息。

  3.提前还款: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即为贷款逾期。对逾期贷款,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无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意见,由贷款人主动将本合同约定的质物按序号由小到大顺序变现,以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负责。

质押借款合同15

  编号:______年[________]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4)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6)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1)、(2)、(3)、(4)、(6)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_____号和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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