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9-14 09:09:00 合同书 我要投稿

转让合同【大全6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转让合同【大全6篇】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售车方): 乙方(购车方):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 车壹辆,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驾号 车价: (¥ )当面交清现金后该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以此价格向甲方购买此车,本车是 ,乙方已认可,甲方将该车 证, 证 证交付给乙方,该车不属抢劫、盗窃车辆,并且安全合法有效。

  三、本车在交易之前的任何民事债务、交通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交易日之后责任由乙方负责安全责任。

  四、本车在本日前的'年审、保险、养路费等规费在双方议价过程中包含其他且双方都已确认,甲方不负责任,交易之日后由乙方完全负责。

  五、通过协商,双方认可,本车质量在看车议价过程中已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退车退款(注:因此车属二手车)。

  六、本车出售后甲方必须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费用乙方自负,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能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体相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希双方遵照执行。

  九、补充条款:乙方先付现金肆拾万元整,余款贰万伍仟捌佰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转让方): 身 份 证 号:

  乙方(顶让方): 身 份 证 号:

  丙方(房 东): 身 份 证 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 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的店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日止,月租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 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铺面并交付钥匙。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 ,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 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___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丙方按照转让费用补偿给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 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 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店面有合法承租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店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 订 地 点 :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部应有经营权业主为甲方,该经营部经营权双方商定做价人民币整转让给乙方。自年月日后该水店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负责管理,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应先付给甲方部分转让款 ,余款 乙方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天内付清给甲方。乙方接管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维护管理客户10天。

  三、经营部日前的饮水机、桶装水等物品归甲方所有,自本合同签订双方协定议价后归乙方所有。

  四、年月日前的未结、未收的水款属甲方债权。由甲方收取,与乙方无关。 年月日后由乙方经营期间生产的水款属乙方债权,由乙方负责收取,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接收经营后所产生的`房租、加盟费、雇佣水店工人的工资薪酬、劳动福利、工伤、保险等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须遵守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有效。

  签字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 篇4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2]魏振瀛:《民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

  [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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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谢怀栻:《正确阐述民法通则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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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11]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转让合同 篇5

  设备转让:(甲方)身份证号码:

  设备接收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因甲方设备多余,现转让台给乙方,工作小时出厂编号为,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大写:(),乙方本着互相信任的情况下预付现金人民币:()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车提走,如在订金预付时间范围内甲方把货物处理他人或其它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订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的作为损失。

  (2)甲方出售该设备提供该机:出厂合格证、购机发票、进口设备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价。

  (3)如该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合格证、购机发票或者进口报关单丢失,需在当地机关或者派出所开据证明。证明该设备属甲方所有,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5)甲方若购机在XX按揭款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XX要追缴任何尾款补清由乙方负责人,如出售给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卫星定位系统机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误工费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该机设备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将一次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7)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8)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6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 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x x市x路x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 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 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x x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 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 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x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 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x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 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x x x x年xx月xx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 特约事项:

  (一) 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 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 商号现承租坐落x x市x路x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x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 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 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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