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9-18 07:41:52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实用)转让合同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转让合同5篇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下列条款为本合同的内容: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苏谦律师为甲方代理人。代理事项为:代理甲方签署协议。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律师的权限为全权代理。

  全权代理包括:在甲方与相关方协商过程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主张,代为和解、调解、签署相关协议、法律文书;(3)其他约定事项:。

  三、代理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事项办理完结之日止。

  四、代理费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人民币贰仟圆整(¥20xx)。

  五、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云天大厦6层网址:电话:029-86563216传真:029-86563219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六、乙方承诺:代理律师将认真办理受托事项,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秘密。

  七、甲方承诺:甲方将积极配合代理律师办理受托事项;为代理律师提供办理受托事项所需的.条件。

  甲方未协商或通知乙方而自行对本合同委托之事项作出处分的,乙方免除委托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足额缴纳律师费用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已付的律师费用不再返还。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委托方):(签字)

  乙方(受托方):

转让合同 篇2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xx年3月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1、A公司向B公司购买混凝土500吨,总价款人民币100万元;2、A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80万元,如B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应当全额退款,如不能退款,则以其拥有的C公司300万股股权抵偿。《买卖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但B公司未能交付货物,也无力退还预付款。5月底,B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C公司股权抵偿欠款,并与A公司签订了《股权抵债协议》,约定B公司以其拥有的C公司15%的股权抵偿所欠A公司80万元的货款,双方于20xx年10月8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B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20xx年修订之前)第147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其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无效,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按约办理股权过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C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B公司是其发起人之一,占有15%(300万股)的股权,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抵债协议》时C公司成立未满三年。

  法院判决:根据《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B公司持有的C公司15%的股份归A公司所有,B公司须在10日内配合A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律师评析】

  本案之争议焦点在于A、B公司间的《股权抵债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当然无效?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马成律师认为该协议有效,并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虽然A公司与B公司《股权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但协议同时约定双方于20xx年10月8日,即C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才开始办理股权交割过户的正式手续。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只有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合意,并没有股权转让的`实际行为。而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转让”从字面解释、立法目的解释和立法趋势来看,其禁止的都只是股权转让的实际行为,而并不是股权转让的合意。

  据此,从字面上看,“不得转让”中的“转让”所指向的实际转让行为,那么对于普通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交付”,对于普通不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办理“登记”。就本案涉及的股份来说,转让行为是“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由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故若当事人仅达成股份转让的合意而没有背书、变更股东名册等实际转让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第147条禁止的对象;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原《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主要是为了加强发起人的责任,避免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名,行资本炒作之实,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及受让人的利益。而若当事人之间只有股份转让的合意,没有股权转让的行为,则不能导致股份所有权人的改变,也就不能导致发起人股东身份的变化,发起人的责任也并不会减轻,所以也就不会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最后,从立法趋势上看,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的禁止转让期缩短至1年,说明立法者有意放宽发起人责任、放宽对发起人股权流转的限制。所以认定本案股权转让有效也符合这一立法趋势。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达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对于法律有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先预约,待条件成熟时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在法律禁止性条款失效之前,合同处于履行待定状态,只得在条件成就时,才发生合同的具体履行行为。本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定在禁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

  

转让合同 篇3

  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经各股东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人脉优势、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特色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酒水、饮料、点心、水果、简餐、xx等。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不限,自20xx年8月8日起,至酒吧转让、转向时止。

  第五条 出资额、期限

  1.前期共投资金7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收益相关情况约定如下: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8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

  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工资、奖金、红利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全职参与酒吧经营管理的股东发放工资,发放标准按所从事岗位和职务另行制定;兼职或非全职股东不发放工资,视具体情况可报销费用。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每季度向部分股东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贡献度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红利分配:每月1日分配上月红利,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折旧损耗、需缴纳的税费等费用,结余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扣除下月周转资金后以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

  1. 原则上不再增加股东人数,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不享有入伙前的企业利润。(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第三人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相关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总负责人(持牌人),任期一年,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

  5.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6.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8. 支付合伙债务;

  9. 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执行纪律; 10.本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陈逢源、张俊文分别为财务会计和出纳,任期一年。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权限为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各合伙人按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累计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分红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对核对财务帐目的权利;5.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2. 积极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 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遵守合伙企业的章程、接受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安排;4.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5.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此行为,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按当时的经营状况清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等报酬费用;2.合伙所欠税款;3.合伙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四款债务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违反达两次以上,经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对其除名,所涉股份全部冲公。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广水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

转让合同 篇4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加盟的武汉吾饮良品有限公司的店铺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甲方将位于 的加盟分店转让给乙方继续使用,加盟分号为:;并且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加盟合同中所享受的权利,在甲方加盟期满后,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与**********有限公司续签加盟合同,如因甲方原因续签失败从而导致乙方利益受损,乙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已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加盟期到年 月日止,**********有限公司不得在与甲方签订的原加盟合同之外以任何理由作出增加乙方义务和费用并限定乙方权利的行为和决定,若因此产生的分歧及纠纷费用由甲方与**********商议解决,同时乙方也应当同意并履行甲方与**********总公司所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第三条 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 乙方接手前即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其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甲方转让的店面包括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和等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的验收依据)。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店面财产进行清点、确认。

  第七条 乙方更改甲方和**********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被特许人名称,甲方必须负责办理,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转让金支付方式

  1。该店转让金为 元(大写)

  2。转让金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生效当日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用总额的 ,乙方在一个月内学会奶茶店所有产品的调配方法并能独立运营后支付余下的尾款。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第十条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逾期转让或转让中止,逾期 15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乙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店面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由于经营和人员变动等原因决定不再经营修理业务,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修理厂全部手续转让给乙方,具体事宜如下:

  一.时间由20xx年8月20日起,乙方承接甲方修理厂并继续使用名称:秦皇岛市晨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二.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伍千元人民币整,其中包括电脑,发票打印设备。变更完成后一次付清。

  三.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完成所有证件的变更,提供所需的一切手续,到变更完为止。

  四.责任划分:在手续变更之前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经济纠纷,刑事责任,及工商税务等拖欠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与处理,待手续变更完成之后上述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具有法律效益,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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