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

时间:2023-09-19 11:02:02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推荐)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合同(推荐)

公司合同 篇1

  标报讯 石狮市区八七路某电影城不跟总经理签劳动合同,总经理怒了,将电影城告上法庭索赔双倍工资、剜偿金、加班费等共计13万余元,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近日,石狮法院息出一审讯决,电影城要付给总经理双倍工资4.5万余元。

  往年10月1日,28岁的湖北男子喻某,蒙雇于电影城免副总经理一职,试用期2个月,月薪6000元,后电影城为他按时转了正,月薪调整为6600元。昔年3月30日,喻被任命为总经理,月薪调剂为7000元。

  喻说,在转替正式员农时,他未请求签定劳动折同,然而片子乡始终以各种理由拉诿敷衍,拒不取其签署劳动合共。5月份,喻某离任。

  今年7月,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归后,喻某将电影城告上法院,恳求法院判电影城领取去年10月1日到今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扣除此前已付功的工资,还应再付4.6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7000元,支付加班费8.3万余元,共索赔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构成事名劳动关系。喻授聘电影城谦一个月后,电影城未按划定与其签订书点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但依据盘算,其工资应为4.5万余元。

  同时,喻某无证据证明其提前一个月提没辞职,也无奈证明电影城结除单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果此,其主意的经济弥补金不根据。而喻担负的是私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一职,系从事治理的岗位,并非计件或计时员工,且单方商定的是月薪,从其工资水平去望,已超越了同种言业的`工资程度,因而,喻的工资应已包含加班的报酬,其主弛的添班费理由不充足。

  终极,法院只支撑喻某索要的双倍工资,一审判电影城再支付工资4.5万余元。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稳定职工队伍,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使公司职工食堂更好地为一线员工服务,使其更加规范和便于管理,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职工食堂由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将职工食堂承包给乙方。

  二、 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食堂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包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规定)。

  三、 承包期限:自20xx年2月 15日起至20xx年2月15日止。

  四、 乙方承包期间保证食堂卫生及安全;承包期满,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合同履行情况,优先考虑乙方继续承包。

  五、 甲方提供部分食堂用具、住宿、餐桌凳和经营场地,其他增补或改进措施及电费由乙方承担;电费按月上交财务。

  六、 乙方应保证厨房无大油烟;无污染。

  七、 乙方保证随时向甲方职工提供就餐,如实公布菜单和食谱,价格必须合理;每天品种数量要求:早餐提供3个以上品种的早点,中餐和晚餐提供4个以上品种的菜,夜宵提供2个以上品种,免费提供菜汤;采购的米和油等原料必须优良无腐蚀。

  八、 甲方有权全面监督和检查食堂经营状况,每月对乙方经营进行考评,并在用膳员工中开展测评,及时反馈信息,如果在职工测评中,用膳员工满意率达到70%以上,甲方依据情况给予乙方奖励,否则予以罚款。

  九、 乙方员工自行招聘,自行管理,甲方予以监督。

  十、 乙方员工必须每人持有健康证,无健康证上岗的,立即退出岗位;工作期间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着装要整洁干净。

  十一、 乙方对具体的经营和操作负全责,如:食品质量、卫生防疫、伙食卫生、人身安全、工伤事故等一切自负,经济自负盈亏。

  十二、 乙方向员工赊账引发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三、 乙方应管理好饭堂员工,坚决杜绝损坏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情发生。对甲方形象及资产等利益造成损失时,应据实赔偿。 十四、 乙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公司提供的餐桌、凳子及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五、 小店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食品。商品和食物进货渠道一定要正规、固定和规范,所有食物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六、 乙方不准在承包中途进行转包和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造成甲方损失和不利影响的将予以赔偿。

  十七、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进行必须的清洁、和卫生打扫;以保持食堂整洁,干净。

  十八、 乙方不得违反《食堂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

  十九、 乙方承包期内,冬季时间每天都必须给甲方职工烧热水洗澡等后勤保障工作(待定)。

  二十、 本合同连同附件(食堂管理制度)一并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一、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中山市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XX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负责甲方的幕墙玻璃的安装工程,为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现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范围、内容与造价:

  1、安装中山市XX集团有限公司售楼部幕墙玻璃,按优惠价RMB27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结算。

  二、施工工期:总工期共为15天,自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8月25日。

  三、付款方式:

  1、双方签订安装玻璃协议当天,甲方需支付全部款项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款结清后终止。

  甲方:中山市XX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山市EE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协议签订日期:二OXX年八月八日

公司合同 篇4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范围::多层(4#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1#楼)

  商品房土建及装饰工程

  (1)本工程建筑面积:

  多层(框架剪力墙结构):5#楼:5135㎡,6#楼:8872㎡

  多层带地下室:19#楼:3781㎡,20#

  多层(砖混结构):4#楼:5860。4㎡,13#楼:3781。4㎡,16#楼:3784。9㎡,18#楼:3784。9㎡,21#楼:

  别墅:7#楼:620㎡,8#楼:620㎡,9#楼:620㎡,

  合计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结算面积为准)

  (2)承包目标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其他说明所规定的土建、装饰工程及散水的全部内容(土方开挖、降水、桩基础施工由甲方另行发包,土建施工界面以剔,截桩头为起始点)。

  (3)甲方另行发包的范围为:a、电梯工程,b、给排水工程,c、消防工程,d、强弱电工程,e、人防安装工程,f、室外总图,g、防水工程,h、外墙保温,外墙漆,i、塑钢窗、阳台、楼梯栏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年月日(竣工验收合格通过之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包括停电、停水时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含地震、洪水、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工期不得延长。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合格要求

  五、承包价格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进行最终决算)。按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xx定额)基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及《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按下限取费),在上述计算出总价后下浮13%作为承包总价。

  六、安全承包目标

  要求乙方所有员工必须持证上岗,自行解决上岗证事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须专款专用。按安全条文为规范进行施工,其现场检查评价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若评价不合格者,将扣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开工前对工人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护,杜绝事故的发生。

  甲、乙双方采用建筑施工内部承包方式,乙方使用甲方资质进行工程建设,但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伤、亡、病、残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无条件由乙方负责,若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影响甲方的声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甲方统一进行安全责任保险,在乙方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如甲方单独分包项目,所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七、综合承包目标

  乙方应教育工人严格按操作规范作业,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行业规范、公司制度,若出现违法违纪、不按规范施工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概由乙方负责承担。

  八、一般权利、义务

  1、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监督管理,认真搞好项目施工管理;

  2、该工程属于固定综合单价承包,风险费用及赶工措施费概由承包方承担。

  3、乙方权利与义务:

  (1)、组织施工力量和机具设备进场,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图纸设计要求和甲方认可的由设施部门书面出具的变更精心施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按期竣工。

  (2)、按规定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用工计价表,做好的有关财务账目,保管好一切财务凭证以及本工程的各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在拨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合法的'有效发票。

  (3)、自行解决工程建设中各种招待费和工地办公的零星开支,负责工程的环保噪音、渣土运输等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4)、负责承担工程的建安营业税。

  (5)、负责按时向有关部门交纳施工所耗的水电费用。

  (6)、负责配合本工程其他分部工程的施工(不计取总包服务费),协调好与天然气、自来水和电安装、光缆安装等专业队伍的关系。

  4、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做好“三通一平”。

  (2)、无偿提供公司的设计施工图及修建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批件。

  (3)、除非乙方主动放弃或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滞工和无法施工,甲方不得将该工程收回或转包。

  (4)、甲方负责项目的试验和资料工作,协调项目办理验收和移交档案馆资料,甲、乙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费用。

  (5)、在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计划,经甲方审查后作为指导本工程的施工和拨款依据。

  (1)《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施工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2)成本控制措施

  (3)本工程所需的图集规范,若乙方不能准备,甲方可作有偿提供。

  2、本工程竣工时间认定,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3、因甲方其他原因影响工期时,凭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签证顺延。

  4、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设计要求,必须停工返工,所延误的工期,以及因施工组织不当所延误的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每月的进度计划、材料计划及资金计划,否则,造成的不拨付工程款等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6、本项目每栋楼工程要求按期竣工,按合同工期每延误工期一天,甲方按每天1000元向乙方收取罚金,在拨付的工程款中扣罚。

  十、质量与检验

  1、甲方组织对施工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操作规程和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时,乙方必须停止施工,采取有力措施补救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会同甲方现场负责人、施工技术人员、设计、质检、监理人员等进行检查验收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检查验收的工序,验收按规定程序进行,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每到工序完工,乙方必须提前通知甲方、设计、质检、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甲方将视情况对乙方实行处罚,一切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3、乙方拟用于本工程的建材、构件等必须具备合格证和试拉、试压、试验等报告,在施工前现场相关人员随机抽检合格才能使用;如甲方提供的材料,由甲方负责出具报告。

  4、根据甲方有关管理办法,对项目出现的各种违章情况处以50-5000元的罚款,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或累犯时甲方有权更换施工队伍。罚款处罚款通知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直接递交乙方和甲方财务部,在拨付工程款中扣除,并单独立账。

  十一、工程款的拨付与质保金的预留

  1。工程款拨付:每栋地下室完成并现浇至±0。000m后7日内付该栋工程约定总造价的20%。多层浇筑屋面后7日内付该工程约定总造价的30%,安装及装饰完工后7日内付该工程约定总造价的30%,竣工验收并决算后7日内按决算总造价付足%。

  2。质保金:按工程分栋结算预留%,质保期满,结算维修费后退还。质保金不计付利息。

  十二、变更

  若需要改设计图(增加或减少设计内容),由甲方作出书面更改或技术核定单,价格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同一口径核算。

  十三、保修

  1。乙方全面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施工保修合同。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以甲方认可的起始时间计算。

  2。保修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必须于24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否则,甲方将动用保修金自行安排维修,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每次维修,乙方必须按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维修方法,维修程序,选用经认定的材料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必须经物业管理部门书面认可。按照相关规定应经鉴定的按规定进行。

  4。若同类问题多次发生并维修三次都未彻底维修好,此后由甲方派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支付。

  5。若工程为出现质量问题,土建保修期满,甲方退还乙方的保修金,其他项目依次类推。

  6。保修金不计息。

  十四、奖励及处罚

  1。在乙方顺利完成施工任务时,甲方按实际工程量及时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甲方将根据工期、质量、安全的完成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2。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不接受甲方人员的监督管理或因施工组织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不能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处罚或单方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另行选定人进场施工,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十五、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乙方30日内必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存档案馆、建设局备案。同时,应将竣工资料提供一套给甲方技术部门。

  十六、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工程约定造价5%的违约金。

  2、其他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补充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附件一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洲新城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处罚规定。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公司合同 篇5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

  期限为:_______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的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地点: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的工作岗位和工种。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当地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六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________人民币(大写)万元。

  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个月,自__年_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借款指定用于,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_____方式归还:

  5.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_______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5.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还款日为每__月__日。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___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条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借款人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五条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六条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第二十七条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27.1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7.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27.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27.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7.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7.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出借人(盖章):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市区

【公司合同】相关文章: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10-23

公司与公司的借款合同02-03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10-29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02-03

公司合同(精选)08-29

(精选)公司合同08-26

公司合同(精选)08-26

(经典)公司合同08-22

公司合同(经典)08-22

公司合同[经典]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