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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时间:2023-10-17 08:00:0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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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1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 ,手机: )。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2

  第一条 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口计生委、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xx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xx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

  (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

  (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十八)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人口计生办移送。街道人口计生办直接受理或接到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区人口计生委上报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区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当年上半年所有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执法监察处。

  (三)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案件要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向举报人说明正当理由。

  第七条 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 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送。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应当定期统计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区人口计生委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5%的奖励;

  (二)举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奖励200―xx元;

  (三)举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怀孕的,奖励5000―xxx元。

  (四)其他各项举报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给予200―xx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区人口计生委指派专人或委托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在涉及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以及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案件中,被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跨区县的行政处理(罚)的举报案件,在处理(罚)前要及时准确地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不属于我区管辖的案件,不得随意处理,并及时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处理(罚)时,必须向对方区县征询意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 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群众举报应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举报奖励中虚报奖励案件、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原《xx中区公民提供和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奖励办法》(xx中府办〔20xx〕75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废止。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xx]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 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四条 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第三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本制度自20xx年08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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