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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整改方案

时间:2023-12-10 08:36:43 整改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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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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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整改方案

垃圾分类整改方案1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XX》(以下简称《XX》),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xx年底实现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XX》以后,生活垃圾分类再次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从鼓励到强制

  居民提来垃圾,称重后,拿着积分卡往类似POS机的机器上一刷,积分就打到了卡上。1千克厨余垃圾积2分,1千克废旧报纸积10分,200个积分折算15元,可兑换卫生纸、洗手液等生活用品,或享受家政保洁、理发等社区服务。在北京朝阳区劲松五区社区的“绿馨小屋”前,这样的情景经常发生。

  劲松五区有26栋居民楼,居住着近1200户居民,每天平均产生各类生活垃圾近5吨。这里分布的3座绿馨小屋,是专门为居民提供垃圾分类的小场所。绿馨小屋是北京首创智慧环卫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震在20xx年建立的。

  如今,把分类垃圾送至绿馨小屋已经成为社区很多居民的习惯。分类后余下的垃圾,则被投放到社区主路边标有“其他垃圾”的大桶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清运车将错时进入小区,每辆车上安装有GPS定位系统,防止混装混运。这些垃圾清运车将劲松街道的厨余垃圾送往位于大兴区的南宫生活垃圾堆肥厂,经过发酵降解等一系列处理过程,变成可被再利用的肥料,“其他垃圾”则被运往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

  绿馨小屋的方法代表了当下国内生活垃圾分类的一种典型模式,即以自愿和奖励的方式鼓励居民进行分类。而此次《XX》的,则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制性。

  “所谓强制,隐含的意思就是界定了垃圾分类的责任,明确了我们每个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要对这些垃圾负责,否则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解读说,“但根据国内的现实情况,估计短时间内可能还是会将强制性手段与激励性措施结合起来,双管齐下,让居民尽快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

  生活垃圾到底应该怎么分?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影响以及现有处理方式的要求等,将垃圾分离成不同类别,为后续的科学处理提供基础,有助于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垃圾分类是发达国家较早进行的,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一些城市提倡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比如1993年北京制定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到了20xx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被确定为全国8个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全国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拉开序幕。

  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应该怎么分呢?“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二分法,比如干垃圾与湿垃圾,或不会烂的垃圾与会烂的垃圾;有三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还有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毒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实,世界各国的垃圾分类方法不尽相同,这需要因地制宜。”刘建国解释说。

  此次的`《XX》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未提出一个固定的模式,而是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办法,给出的参照方法是分为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在内的易腐垃圾以及包括废纸、废塑料等在内的可回收物三类。但《XX》强调“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

  在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徐海云看来,这是此次《XX》中的一个亮点。“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家庭有害垃圾的单独收集相对来讲是个短板,而这次的《XX》把它提到一个重要的位置。”

  两网融合与三个衔接

  国内垃圾分类进行了这么多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很多人的感觉是,从表面上来看,垃圾分类似乎止步不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徐海云看来,这是因为三个对接还有待完善,即可回收物与废品回收利用系统的对接、有害垃圾的收集与危险废物收运系统的对接以及厨余垃圾收运与整个生物质的利用的对接。“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过程,要从顶层设计、全社会参与等方面逐步推进。”徐海云说。

  徐海云认为,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庞大的拾荒者的废品回收系统,他们是可回收物分类的主力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废纸、易拉罐、废塑料等回收率也是很高的。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摸清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的家底。“每个城市现有的废品回收系统究竟能回收多少纸、金属、塑料等,收集后去了哪里,有什么问题、困难,我们还不清楚。”徐海云说。

  “再生资源回收或俗称的废品回收与垃圾处理的两网融合是必然趋势。”刘建国说,“两网是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如今在北京这种大城市,从事废品回收的人越来越少,因为成本太高了,这样更多的垃圾进入到垃圾处理系统中,增加了负担。此前废品回收是市场主导,垃圾处理是政府主导,推动两网融合,实际上要承认废品回收就是垃圾分类,废物利用就是垃圾资源化,废品回收跟垃圾处理一样,也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样废品回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争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逐步实现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在刘建国看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离不开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的配套衔接,形成高效顺畅的系统。“‘四分系统’关键在一头一尾,即分类投放和分类处理。前端分类投放准确率较低,制约了后端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污染控制效果;反过来,后端处理设施不到位和低效率又影响了前端居民分类的积极性。所以,一方面居民要尽到垃圾分类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做好分类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垃圾分类需要全民参与

  如何提高全民参与程度,也是摆在生活垃圾分类面前的一个问题。

  “这是习惯养成的问题,它与社会整体的进步相关,涉及到人的心理、文化、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改变习惯需要时间。但现在必须明确的是,垃圾分类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要多反思自己,不要把责任一味推给他人。”

  采取各种措施,能让大家便捷地进行垃圾分类,尽量不增加麻烦,这是李震认为调动居民积极性的有效方法。“垃圾分类首先要满足居民‘我要扔垃圾’的需求,然后才是‘如何扔垃圾’。”李震说。

  在徐海云看来,生活垃圾分类的全民参与还离不开倡导对再生产品的使用。“可回收物最终要变成产品,需要市场。一提到循环经济,大家可以夸夸其谈,但问题是如果没人购买再生产品,这就是空话。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再生产品,消费者愿意去购买,这才是绿色循环经济。”对此,刘建国表示赞同,“如果没有市场需求,再生产品最终也只能变成垃圾。”

  垃圾分类是一种手段,最终要解决的是垃圾问题。刘建国和徐海云都表示,从源头上来说,还是要提倡人们改变消费模式,尽量少产生垃圾。

垃圾分类整改方案2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XX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XX。

  第十条(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XX,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XX;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XX。

  第十五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XX,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XX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XX,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服务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服务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招标。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XX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XX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管理,按照《*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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